橫幅管理政策

兒童類

17. 殘疾與工作

17. 殘疾與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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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殘疾與工作

章節編輯: 威利·莫姆和羅伯特·蘭塞姆


 

目錄

人物

殘疾:概念和定義
威利·莫姆和奧托·蓋克

案例研究:法國殘疾人的法律分類
Marie-Louise Cros-Courtial 和 Marc Vericel

社會政策和人權:殘疾的概念
卡爾拉斯金

有利於殘疾人的國際勞工標準和國家就業立法
Willi Momm 和 Masaaki Iuchi

職業康復和就業支持服務
歐文塞弗里德

工作場所的殘疾管理:概述和未來趨勢
唐納德·E·史瑞

康復和噪聲性聽力損失
雷蒙赫圖

權利和義務:雇主的觀點
蘇珊·斯科特-帕克

     案例研究:最佳實踐示例

權利和義務:工人的觀點
Angela Traiforos 和 Debra A. Perry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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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教育和培訓

18. 教育培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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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教育和培訓

章節編輯: 史蒂文赫克


目錄

數字和表格

簡介與概述
史蒂文赫克

培訓原則
戈登·阿瑟利和迪麗絲·羅伯遜

工人教育和培訓
羅賓·貝克和尼娜·沃勒斯坦

客戶案例

評估健康和安全培訓:化學工人危險廢物工人教育案例研究
Thomas H. McQuiston、Paula Coleman、Nina Wallerstein、AC Marcus、JS Morawetz、David W. Ortlieb 和 Steven Hecker

環境教育和培訓:美國危險材料工人教育狀況
Glenn Paulson、Michelle Madelien、Susan Sink 和 Steven Hecker

工人教育和環境改善
愛德華·科恩-羅森塔爾

管理人員安全衛生培訓
約翰拉奇

健康與安全專業人員培訓
潘偉安

學習和培訓的新方法:國際勞工組織-非洲安全與健康項目的案例研究

Antero Vahapassi 和 Merri We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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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學方法圖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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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道德問題

19. 倫理問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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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道德問題

章節編輯:  喬治·H·科佩


目錄

準則和準則
科林·L·索斯科尼

負責任的科學:職業健康中的倫理標準和道德行為
Richard A. Lemen 和 Phillip W. Strine

職業健康與安全研究中的倫理問題
Paul W. Brandt-Rauf 和 Sherry I. Brandt-Rauf

職場倫理:道德判斷框架
謝爾頓·塞繆爾斯

工作環境的監控
勞倫斯·D·科恩賴希

     道德行為準則和解釋性指南

倫理問題:信息和保密
彼得·JM·韋斯特霍爾姆

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倫理
D. Wayne Corneil 和 Annalee Yassi

案例研究:工作場所的毒品和酒精——道德考量
Behrouz Shahandeh 和羅伯特丈夫

國際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道德守則
國際職業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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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

21.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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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

章節編輯:  安妮特雷比科克


目錄

數字和表格

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概述
安妮特雷比科克

結社權和代表權
布林克賴頓

集體談判和安全與健康
邁克爾·賴特

     案例研究:伯利恆鋼鐵公司與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之間的勞動協議

國家級三方和雙邊健康與安全合作
羅伯特丈夫

工人參與形式
尾崎宗人和安妮·特雷比科克

     案例分析: 丹麥:工人參與健康和安全
     安妮特雷比科克

健康與安全的諮詢和信息
馬可·比亞吉

培訓的勞資關係方面
梅爾道爾

勞動監察的勞動關係方面
瑪麗亞·盧斯·維加·魯伊斯

關於健康和安全問題的集體糾紛
肖娜湖奧爾尼

關於健康和安全問題的個人糾紛
安妮特雷比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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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踐活動-健康與安全培訓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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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資源:信息和 OSH

22. 資源:信息和 OSH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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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資源:信息和 OSH

章節編輯:  尤卡塔卡拉

 


 

目錄

數字和表格

信息:行動的先決條件
尤卡塔卡拉

查找和使用信息
PK Abeytunga、Emmert Clevenstine、Vivian Morgan 和 Sheila Pantry

信息管理
戈登阿瑟利

案例研究:馬來西亞農藥毒性信息服務
DA Razak、AA Latiff、MIA Majid 和 R. Awang

案例研究:泰國成功的信息體驗
猜育·查瓦立尼提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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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分職業健康與安全核心期刊
2. 標準搜索表單
3. 職業健康與安全所需的信息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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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資源、制度、結構和法律

23. 資源、制度、結構和法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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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資源、制度、結構和法律

章節編輯:  Rachael F. Taylor 和 Simon Pickvance


 

目錄 

數字和表格

制度、結構和法律資源:簡介
西蒙皮克萬斯

勞動監察
沃爾夫岡·馮·里希特霍芬

與職業安全與健康有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費利斯·摩根斯坦(改編)

職業健康是一項人權
伊莉絲·利維·費尚斯

社區層面

社區組織
西蒙皮克萬斯

知情權:社區組織的作用
卡羅琳尼德曼

COSH 運動和知情權
喬爾舒夫羅

地區和國家的例子

職業健康與安全:歐盟
弗蘭克·賴特

中國工人福利保障立法
蘇志

案例研究:俄羅斯的暴露標準
尼古拉·F·伊茲梅羅夫

國際政府和非政府組織

職業衛生國際合作:國際組織的作用
喬治·H·科佩

聯合國和專門機構

     聯合國組織的聯繫信息

國際勞工組織

喬治·R·克利施   

     案例研究: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執行程序
     安妮特雷比科克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勞倫斯·D·艾歇爾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
迪克·J·梅爾滕斯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國際分會的地址

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 (ICOH)
傑里傑亞拉特南

國際勞動監察協會 (IALI)
大衛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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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俄羅斯與美國標準的基礎
2. ISO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委員會
3. 自 1906 年以來三年一度的大會場地
4. ICOH 委員會和工作組,1996 年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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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作和工人

24. 工作與工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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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作和工人

章節編輯:  Jeanne Mager Stellman 和 Leon J. Warshaw 


 

目錄 

人物

工作和工人
弗雷達·L·帕蒂爾

不斷變化的範式和政策
弗雷達·L·帕蒂爾

工作場所的健康、安全和公平
瓊·貝爾廷

不穩定的就業和童工
萊昂·沃肖

市場和勞動力的轉變
帕特·阿姆斯特朗

全球化技術和工作的抽取/轉型
希瑟·孟席斯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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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工傷賠償制度

25. 工傷賠償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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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工傷賠償制度

章節編輯: 特倫斯·G·伊森


 

目錄 

概述
特倫斯·G·伊森

第一部分:工傷賠償

覆蓋    
組織、行政和審判
福利資格
殘疾的多種原因
繼發性殘疾    
可賠償損失    
多重殘疾    
反對索賠    
雇主不當行為    
醫療救助    
貨幣支付    
康復與護理    
繼續就業的義務    
財務    
替代責任    
健康與安全    
對第三方的索賠    
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

第二部分:其他系統

事故賠償    
病假工資    
殘疾保險    
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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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工人賠償制度專題

26. 工傷賠償制度專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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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話題在 工傷賠償制度

章節編輯:  Paule Rey 和 Michel Lesage


 

目錄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和職業病: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清單
米歇爾·勒薩奇

工傷賠償:趨勢與展望
保爾雷伊

德國意外保險制度中的預防、康復和賠償
Dieter Greiner 和 Andreas Kranig

以色列的工傷保險和賠償
海姆查永

日本工傷賠償
小木一孝和鈴木晴子

國家案例研究:瑞典
彼得韋斯特霍爾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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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議的國際勞工組織職業病清單
2. 在以色列領取福利的人
3. 日本的保費率
4. 日本的企業、工人和成本
5. 日本各行業的福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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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二月11 2011 21:07

殘疾:概念和定義

初步考慮

大多數人似乎都知道殘疾人是什麼,並且確信他們能夠將一個人識別為殘疾人,這要么是因為殘疾是可見的,要么是因為他們知道一種適合被稱為殘疾的特定醫療狀況。 然而,這個詞究竟是什麼 殘疾 意味著不太容易確定。 一個普遍的觀點是,有殘疾會降低個人進行各種活動的能力。 事實上,殘疾一詞通常用來表示減少或偏離規範,這是社會必須考慮的個人缺點。 在大多數語言中,與殘疾等同的術語包含價值較低、能力較差、受限制、被剝奪、越軌的狀態的概念。 這符合這樣的概念,即殘疾被完全視為受影響的個人的問題,並且殘疾的存在所表明的問題被認為在所有情況下或多或少都是普遍存在的。

誠然,殘疾狀況可能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個人的個人生活以及他或她與家庭和社區的關係。 事實上,有殘障的人可能會將殘障視為使他或她與他人不同的東西,並對生活的組織方式產生負面影響。

然而,殘疾的意義和影響會根據環境和公眾的態度是否適應殘疾而發生重大變化。 例如,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輪椅的人處於完全依賴的狀態,而在另一種情況下,他或她與其他人一樣獨立和工作。

因此,所謂功能障礙的影響與環境有關,因此殘疾是一個社會概念,而不僅僅是個人的屬性。 它也是一個高度異質的概念,使得尋找同質定義成為一項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儘管許多人試圖用一般術語來定義殘疾,但問題仍然是什麼導致個人殘疾以及誰應該屬於這個群體。 例如,如果殘疾被定義為個體的功能障礙,那麼如何對一個儘管有嚴重損傷但仍具有完全功能的人進行分類? 有工作並解決了交通問題、有足夠的住房和家庭的盲人計算機專家仍然是殘疾人嗎? 麵包師因為麵粉過敏不能再從事自己的職業,算不算殘疾求職者? 如果是這樣,殘疾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術語,首先必須將其與其他經常與殘疾混淆的相關概念區分開來。 最常見的誤解是將殘疾等同於疾病。 殘疾人通常被描述為健康人的對立面,因此需要衛生專業人員的幫助。 然而,殘疾人和其他人一樣,只有在患上急性病或疾病的情況下才需要醫療幫助。 即使在殘疾是由糖尿病或心髒病等長期或慢性疾病引起的情況下,這裡涉及的也不是疾病本身,而是其社會後果。

另一個最常見的混淆是將殘疾等同於作為其原因之一的醫療狀況。 例如,制定了按照“殘疾”類型對殘疾人進行分類的清單,例如失明、身體畸形、耳聾、截癱。 這些名單對於確定誰應該被算作殘疾人很重要,除了使用術語 殘疾 是不准確的,因為它與 減值.

最近,人們努力將殘疾描述為難以執行某些類型的功能。 因此,殘疾人是指在一個或多個關鍵領域(例如溝通、行動能力、靈活性和速度)的執行能力受到影響的人。 同樣,問題是在損害和由此產生的功能喪失之間建立了直接聯繫,而沒有考慮環境,包括可以補償功能喪失並因此使其變得微不足道的技術的可用性。 將殘疾視為損傷的功能影響而不承認環境維度意味著​​將問題完全歸咎於殘疾人個人。 這種對殘疾的定義仍然停留在將殘疾視為偏離規範的傳統,而忽略了共同構成殘疾現象的所有其他個人和社會因素。

殘疾人能算進去嗎? 這在一個系統內是可能的,該系統應用精確的標準來確定誰的損傷程度足以被算作殘疾人。 困難在於對應用不同標準的系統或國家進行比較。 然而,誰會被算進去? 嚴格地說,承諾提供殘疾數據的人口普查和調查只能統計那些自己表明自己有殘疾或因殘疾而功能受限,或認為自己因殘疾而處於不利境地的人。 與性別和年齡不同,殘疾不是一個明確定義的統計變量,而是一個可以解釋的上下文術語。 因此,殘疾數據只能提供近似值,應格外小心對待。

由於上述原因,本文並不構成對殘疾提出普遍定義或將殘疾視為個人或群體的屬性的又一次嘗試。 其目的是提高人們對術語的相對性和異質性的認識,以及對影響立法的歷史和文化力量的理解,以及有利於被認定為殘疾人的積極行動。 這種意識是殘疾人成功融入工作場所的先決條件。 它將允許更好地了解需要到位的情況,以使殘疾工人成為勞動力中有價值的成員,而不是被禁止就業或領取養老金。 殘疾在這裡被描述為可管理的。 這需要通過調整工作場所來解決和滿足個人需求,例如技能提升或提供技術援助。

目前,由殘疾組織牽頭,就殘疾的非歧視性定義展開了一場生動的國際辯論。 在這裡,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殘疾應該在發生或預計與損傷相關的特定社會或功能不利條件下確定。 問題是如何證明劣勢不是自然的,而是由於社會未能為消除物理障礙做出充分準備而造成的損害的可預防結果。 撇開這場辯論主要反映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的觀點不談,這一立場可能帶來的不受歡迎的後果是,國家可能會將支出(例如基於殘疾的殘疾福利或特殊措施)轉移到改善殘疾的支出上。環境。

然而,這場仍在繼續的辯論強調需要找到一個反映社會維度的殘疾定義,同時又不犧牲基於損傷的劣勢的特殊性,並且不失去其作為操作定義的質量。 下面的定義試圖反映這種需要。 因此,殘疾可以被描述為由環境決定的損傷影響,在與其他因素相互作用和特定社會背景下,可能導致個人在他或她的個人、社會或職業生活中處於不適當的不利地位。 環境決定的意味著損害的影響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預防、糾正和補償措施以及技術和適應性解決方案。

該定義承認,在障礙較少的不同環境中,相同的損傷可能不會產生任何重大後果,因此不會導致殘疾。 它強調矯正維度,而不是將殘疾視為不可避免的事實並且只是尋求改善受影響者的生活條件的概念。 同時,它保留了現金福利等補償措施的理由,因為儘管承認了其他因素,但劣勢仍然與損害具體相關,無論這是否是個人功能障礙的結果或社區的消極態度。

然而,即使在理想和理解的環境中,許多殘疾人也會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這種情況下,殘疾主要是基於損傷而不是環境。 環境條件的改善可以大大減少依賴性和限制,但它們不會改變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對於許多嚴重殘疾的人(不同於嚴重受損的人)來說,社會和職業生活的參與將繼續受到限制。 尤其是對這些群體而言,社會保護和改善措施將繼續發揮比完全融入工作場所的目標更重要的作用,如果完全融入工作場所,通常是出於社會原因而不是出於經濟原因。

但這並不意味著如此定義為嚴重殘疾的人應該分開生活,並且他們的局限性應該成為隔離和排斥在社區生活之外的理由。 在使用殘疾定義方面要極其謹慎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普遍的做法是使一個人因此被識別和標記為歧視性行政措施的對象。

然而,這表明殘疾概念的模糊性導致瞭如此多的混亂,這可能是殘疾人被社會排斥的主要原因。 因為,一方面,許多運動的口號是殘疾並不意味著無能; 另一方面,所有現有的保護製度都是基於殘疾意味著無法自力謀生的理由。 很多用人單位不願僱用殘疾人,可能正是基於這一基本矛盾。 這個問題的答案提醒我們,殘疾人不是一個同質的群體,每個案件都應該單獨判斷,不帶偏見。 但誠然,殘疾可能意味著兩種情況:無法按照規范進行操作,或者在有機會和適當支持的情況下,能夠與其他人一樣好甚至更好地進行操作。

很明顯,上面概述的殘疾概念需要為殘疾政策建立新的基礎:關於如何使有利於殘疾人的政策和計劃現代化的靈感來源可以在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中找到。 1983 年公約(第 159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83 年)和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聯合國 1993 年)。

在以下段落中,將以實證的方式探討和描述影響現行法律和實踐的殘疾概念的各個方面。 將提供證據表明正在使用的各種殘疾定義反映了世界上不同的文化和政治遺產,而不是希望找到一個每個人都以相同方式理解的單一普遍定義。

殘疾和常態

如上所述,過去大多數定義殘疾的監管嘗試都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陷入了將殘疾主要描述為消極或偏差的誘惑。 患有殘疾的人被視為一個問題,成為一個“社會案例”。 假定殘疾人無法從事正常活動。 他或她是一個與一切都不盡如人意的人。 有大量科學文獻將殘疾人描述為存在行為問題,在許多國家,“缺陷學”過去是,現在仍然是一門公認的旨在衡量偏差程度的科學。

有殘障的人通常會為自己辯護以反對這種描述。 其他人則屈服於殘疾人的角色。 將人歸類為殘疾人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殘疾人與非殘疾人的共同點通常遠遠超過使他們不同的地方。 此外,殘疾是偏離規範的基本概念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價值陳述。 這些考慮促使許多人更喜歡這個詞 殘疾人士殘疾人, 因為後一個術語可以理解為使殘疾成為個人的主要特徵。

完全可以想像,人類和社會現實的定義方式是,殘疾被視為符合常態,而不是偏離常態。 事實上,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於 1995 年在哥本哈根聯合國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上通過的宣言將殘疾描述為一種形式 社會多樣性. 這個定義需要一個社會概念,即一個“為所有人服務”的社會。 因此,先前嘗試將殘疾定義為偏離規範或缺陷的負面定義不再有效。 一個以包容的方式適應殘疾的社會可以大大克服以前認為過度限制的殘疾影響。

殘疾作為身份

儘管標籤可能會引起隔離和歧視,但仍有充分的理由堅持使用該術語 殘疾 並將此類別中的個人分組。 不可否認,從實證的角度來看,許多殘疾人都有相似的、大多是負面的歧視、排斥和經濟或社會依賴經歷。 存在將人類歸類為殘疾人的事實,因為特定的消極或挑剔的社會行為模式似乎是基於殘疾。 反之,在努力打擊基於殘疾的歧視的情況下,也有必要規定誰有權享受此類措施的保護。

正是對社會對待殘疾人的方式的反應,許多因殘疾而遭受過某種形式歧視的人加入了團體。 他們這樣做,部分是因為他們在分享經驗的人中間感到更自在,部分是因為他們希望倡導共同利益。 他們相應地接受了殘疾人的角色,即使確實是出於非常不同的動機:一些人是因為他們想誘導社會將殘疾視為孤立個人的屬性,而不是作為社區行動和忽視的結果不當限制他們的權利和機會; 其他人,因為他們承認自己的殘疾並要求他們的差異被接受和尊重的權利,其中包括他們爭取平等待遇的權利。

然而,大多數由於損傷而具有一種或另一種形式的功能限制的人似乎並不認為自己是殘疾人。 對於那些參與殘疾人政治的人來說,這造成了一個不可低估的問題。 例如,那些不自稱是殘疾人的人是應該算在殘疾人的人數中,還是只算登記為殘疾人的人?

殘疾人的法律認定

在許多選區,殘疾的定義等同於承認殘疾的行政行為。 這種對殘疾人的承認成為基於身體或精神限制要求支持或根據反歧視法提起訴訟的先決條件。 這種支持可以包括提供康復、特殊教育、再培訓、確保和保留就業場所的特權、通過收入、補償金和流動性援助等方式保證生計。

在法律法規為補償或防止不利條件而生效的所有情況下,都需要澄清誰對這些法律規定有權利要求,無論是這些利益、服務還是保護措施。 因此,殘疾的定義取決於所提供的服務或法規的類型。 因此,幾乎每一個現有的殘疾定義都反映了一個法律體系,並從該體系中汲取了意義。 被認定為殘疾人意味著滿足從該系統提供的可能性中受益的條件。 然而,這些條件可能因選區和計劃而異,因此,許多不同的定義可能在一個國家內並存。

德國和法國等國家提供了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各自國家的法律現實決定了殘疾的定義,這些國家引入了包括配額或徵收罰款在內的法規,以確保殘疾人獲得就業機會。 可以證明,隨著此類立法的出台,“殘疾”工人的數量急劇上升。 這種上升的唯一原因是,僱員——通常是在雇主的推薦下——在沒有這樣的法律的情況下永遠不會將自己指定為殘疾人,而將自己登記為殘疾人。 這些人以前也從未在統計上被登記為殘疾人。

各國之間的另一個法律差異是將殘疾視為暫時或永久狀況。 在一些為殘疾人提供特定優勢或特權的國家,這些特權僅限於公認的不利條件的持續時間。 如果通過糾正措施克服了這種不利狀態,殘疾人將失去他或她的特權——無論醫療事實(例如,失去一隻眼睛或四肢)是否仍然存在。 例如,成功完成康復並重新建立失去的功能能力的個人可能會失去殘疾福利的權利,甚至可能無法參加福利計劃。

在其他國家/地區,提供持久特權以抵消實際或假設的障礙。 這種做法導致了法律承認的帶有“積極歧視”要素的殘疾狀況的發展。 這些特權甚至經常適用於那些實際上不再需要它們的人,因為他們在社會和經濟上已經很好地融合在一起。

統計登記的問題

一個可以普遍適用的殘疾定義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國家,實際上每個行政機構,都有不同的殘疾概念。 每一次從統計上衡量殘疾的嘗試都必須考慮到這樣一個事實,即殘疾是一個依賴於系統的概念,因此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因此,大多數常規統計數據僅包含有關特定州或公共條款的受益人的信息,這些受益人根據法律的有效定義接受了殘疾身份。 不認為自己是殘障人士並獨自應對殘障的人通常不在官方統計數據的範圍內。 事實上,在很多國家,比如英國,很多殘疾人都避免統計登記。 不被登記為殘疾人的權利符合人類尊嚴的原則。

因此,有時會努力通過調查和普查來確定殘疾人總數。 正如上文所述,這些都違反了客觀的概念限制,這使得國家之間的此類數據幾乎不可能具有可比性。 最重要的是,這些調查究竟要證明什麼是有爭議的,特別是殘疾的概念,作為在所有國家同樣適用和理解的一組客觀調查結果,不能持續下去。 因此,一些國家統計登記的殘疾人人數少並不一定反映客觀現實,而很可能是這些國家提供的有利於殘疾人的服務和法律法規較少。 相反,那些擁有廣泛的社會保護和康復系統的國家可能會顯示出很高比例的殘疾人。

 

殘疾人概念運用中的矛盾

因此,在定量比較的水平上不能期望客觀結果。 但從定性的角度來看,也沒有統一的解釋。 同樣,立法者各自的背景和意圖決定了殘疾的定義。 例如,保障殘疾人社會保護的努力要求將殘疾定義為無法謀生。 相比之下,以職業融合為目標的社會政策努力將殘疾描述為一種狀況,在適當措施的幫助下,這種狀況不會對績效水平產生任何不利影響。

 

殘疾的國際定義

 

國際勞工組織第159號公約中的殘疾概念

上述考慮也是 1983 年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公約(第 159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83 年)中使用的框架定義的基礎。 第 1.1 條包含以下表述:“為本公約的目的,‘殘疾人’一詞是指由於正式承認的身體或精神缺陷,其在適當工作中獲得、保留和晉升的前景大大降低的個人” .

該定義包含以下構成要素: 將精神或身體損傷作為殘疾的原始原因; 國家認可程序的必要性——根據各自國家的實際情況——確定哪些人應被視為殘疾人; 確定殘疾不是由損傷本身構成,而是由損傷可能和真實的社會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是勞動力市場上更困難的情況)造成的; 以及獲得有助於確保勞動力市場平等待遇的措施的既定權利(見第 1.2 條)。 該定義有意識地避免與無能力等概念相關聯,並為一種解釋留有餘地,即認為殘疾也可能受到雇主持有的錯誤意見的製約,這可能導致有意識或無意識的歧視。 另一方面,該定義不排除在殘疾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客觀的性能限制的可能性,並沒有考慮公約的平等待遇原則是否適用於這種情況。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的定義並未聲稱是全面、普遍適用的殘疾定義。 其唯一目的是澄清殘疾在就業和勞動措施方面的含義。

 

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下的殘疾概念

損傷、殘疾和殘障的國際分類 世界衛生組織 (WHO 1980) 的 (ICIDH) 在衛生政策領域提供了殘疾的定義,它區分了損傷、殘疾和殘障:

  • “在健康體驗的背景下,損傷是心理、生理或解剖結構或功能的任何損失或異常。”
  • “在健康經驗的背景下,殘疾是以人類認為正常的方式或範圍內進行活動的任何限製或缺乏(由損傷引起)的能力。”
  • “在健康經驗的背景下,障礙是給定個人的不利條件,由損傷或殘疾引起,限製或阻止正常角色的履行(取決於年齡、性別以及社會和文化因素) 對於那個人。”

 

這種概念區分的新的和獨特的方面不在於其傳統的流行病學方法和分類裝置,而是在於它引入了 阻礙,它呼籲那些關注公共衛生政策的人反思特定損傷對受影響者的社會後果,並將治療過程視為整體生活概念的一部分。

世衛組織的澄清尤為必要,因為以前經常將“損傷”和“殘疾”等詞等同於以下概念 殘廢的,智力低下的 等等,向公眾傳達了完全負面的殘疾形象。 事實上,這樣的分類並不適合對殘疾人在社會中的具體情況進行準確界定。 世衛組織的術語自此成為國家和國際層面討論殘疾概念的參考。 因此,有必要更多地討論這些概念。

損傷。 有了這個概念,衛生專業人員通常會指定特定人身體功能或重要生命過程的現有或正在發生的傷害,這種傷害會影響有機體的一個或多個部分,或者表明心理、精神或情感功能的缺陷作為結果疾病、事故或先天性或遺傳性病症。 損傷可以是暫時的或永久的。 此類別不考慮專業或社會背景或整個環境的影響。 在這裡,醫生對一個人的醫療狀況或損傷的評估完全是有問題的,而不考慮這種損傷可能對該人造成的後果。

失能。 此類損害或損失可能導致受影響人員的積極生活受到實質性限制。 這種減值後果被稱為 殘疾. 機體的功能障礙,例如精神障礙和精神崩潰,可導致或多或少嚴重的殘疾和/或對執行特定活動和日常生活職責的負面影響。 這些影響可以是暫時的或永久的、可逆的或不可逆的、持續的、漸進的或需要成功治療。 因此,殘疾的醫學概念指定, 功能限制 作為身體、社會心理或精神障礙的直接或間接結果出現在特定個體的生活中。 最重要的是,殘疾反映了有障礙的個人的個人情況。 然而,由於殘疾的個人後果取決於年齡、性別、社會地位和職業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障礙可能對不同的個體產生截然不同的個人後果。

障礙。 一旦有身體或精神障礙的人進入他們的社會、職業或私人環境,可能會出現困難,使他們處於不利地位,或 阻礙, 相對於他人。

在 ICIDH 的原始版本中,定義 阻礙 表示由於損傷或殘疾而出現的劣勢,限制了個人履行被視為“正常”角色的能力。 這種障礙的定義完全基於受影響者的個人情況,此後受到批評,因為它沒有充分考慮環境的作用和社會對帶來障礙的態度。劣勢的情況。 考慮到這些反對意見的定義應該反映殘疾人與反映非殘疾成員態度的社會傾向於建立的多種環境、文化、物理或社會障礙之間的關係。 有鑑於此,特定人生活中的每一種劣勢,與其說是損傷或殘疾的結果,不如說是消極或不適應態度在最大意義上的結果,都應該被稱為“障礙”。 此外,為改善殘疾人狀況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幫助他們充分參與生活和社會的措施,都將有助於防止“殘疾”。 因此,障礙不是現有損傷或殘疾的直接結果,而是殘疾人、社會背景和直接環境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

因此,不能一開始就假設有缺陷或殘疾的人必然也有殘疾。 許多殘疾人儘管因殘疾而受到限制,但在全力追求職業方面取得了成功。 另一方面,並非所有障礙都可以歸因於殘疾。 它也可能是由於缺乏教育造成的,這可能與殘疾有關,也可能無關。

這種等級分類系統——損傷、殘疾、殘障——可以與康復的各個階段進行比較; 例如,在純粹的治療之後進行功能和社會心理限制的康復,並完成職業康復或獨立追求生活的培訓。

因此,從社會後果(障礙)的意義上客觀評估殘疾程度不能僅依賴於醫學標準,而必須考慮職業、社會和個人背景——尤其是非他人的態度——殘疾人。 這種事態使得衡量和明確確定“殘疾狀態”變得相當困難。

 

各國使用的定義

 

殘疾作為建立索賠的法律類別

殘疾狀況通常由國家主管當局根據對個案審查後的調查結果確定。 因此,承認殘疾狀況的目的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例如,確定殘疾的存在是為了要求特定的個人權利和法律利益。 因此,對殘疾有一個法律上合理的定義的主要興趣不是出於醫學、康復或統計原因,而是出於司法原因。

在許多國家,承認其殘疾的人可以要求在特定的衛生和社會政策領域享有各種服務和監管措施的權利。 通常,此類規定或福利旨在改善他們的個人狀況並支持他們克服困難。 因此,保障此類福利的基礎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式承認個人殘疾的行為。

立法實踐中的定義示例

這些定義在不同州之間差異很大。 這裡只能引用目前正在使用的幾個例子。 它們用於說明許多定義的多樣性和可疑特徵。 由於這裡的目的不是討論具體的法律模式,因此沒有給出引文的來源,也沒有評估哪些定義比其他定義更合適。 殘疾人的國家定義示例:

  • 由於不正常的身體、精神或心理狀況而遭受不僅是暫時性功能障礙的人,或任何受到此類殘疾威脅的人。 如果殘疾程度達到至少 50%,則被視為嚴重殘疾。
  • 所有工作能力至少下降 30%(身體殘疾)或至少 20%(精神殘疾)的人。
  • 所有獲得和保持(確保和保留)就業機會的人都因身體或精神能力的缺乏或限製而受到限制。
  • 所有因損傷或殘疾而無法完成正常活動的人。 損害可能涉及心理和身體功能。
  • 所有因身體、心理或感官缺陷而永久限制工作能力的人。
  • 所有需要照顧或特殊待遇以確保支持、發展和恢復其職業能力的人。 這包括身體、精神、精神和社會殘疾。
  • 所有因其身體、心理或感官能力永久受限的人——無論是遺傳的還是後天獲得的——只能享有有限的接受教育和參與職業和社會生活的機會。
  • 工業事故的受害者、戰爭致殘者和身體、精神或心理受損的人。 工作能力的減少必須達到至少 30%。
  • 所有因殘障、疾病或遺傳性疾病而獲得和保留適合其年齡、經驗和資格的工作機會大大減少的人。
  • 有身體或精神障礙的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們生活活動的重要部分,或者那些被認為患有這種障礙的人,或者存在關於這種障礙的早期記錄的人。
  • 患有功能障礙或疾病導致: (a) 身體或精神功能全部或部分喪失; (b) 因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起或可預見會引起的疾病; (c) 由於身體部位變形而喪失正常功能; (d) 沒有功能障礙或限制的個人不會出現學習困難; (e) 行為、思維過程、判斷力和情感生活受損。
  • 由於先天缺陷、疾病或事故導致身體或精神受損,被認為永久或長期無法謀生的人。
  • 由於疾病、受傷、精神或身體虛弱而在至少六個月內無法從符合其潛在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工作中賺取特定分數的人(該收入的 1/3、1/2、2/3),這是處於同一職業和同一文化水平的狀況良好的個人將獲得的收入。
  • 術語 殘疾 就個人而言,是指: (a) 嚴重限制該個人的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障礙; (b) 這種損害的記錄; (c) 被視為具有此類缺陷。

 

大量相互補充和部分排斥的法律定義表明,定義首先服務於官僚和行政目標。 在所有列出的定義中,沒有一個可以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並且都提出了比他們回答的更多的問題。 除了少數例外,大多數定義都是針對個人缺陷的表現,而不是解決個人與其環境之間的相關性。 實際上,複雜相對性的反映在行政語境中被簡化為表面上明確和穩定的數量。 這種過於簡化的定義往往會自行其是,並經常迫使個人接受與法律相稱的地位,但不一定與他們自己的潛力和願望相稱。

殘疾作為社會政治行動的一個問題

被認定為殘疾人的個人通常有權獲得醫療和/或職業康復等措施或領取特定經濟福利。 在一些國家,社會政治措施的範圍還包括授予某些特權和支持以及特殊保護措施。 例子包括: 職業和社會融合機會均等的法律體現原則; 在實現平等機會、受教育和職業融合的憲法權利方面依法享有獲得所需援助的權利; 促進職業培訓和就業安置; 以及在需要國家特別幫助的情況下增加支持的憲法保證。 一些州從所有公民在所有生活領域的絕對平等出發,將實現這種平等作為他們的目標,卻沒有看到有理由在專門為此目的製定的法律中處理殘疾人的特殊問題。 這些州通常避免完全定義殘疾。

職業康復背景下的殘疾

與養老金要求或特權的確立相反,職業整合領域的殘疾定義強調了殘疾的可避免和可糾正的影響。 這些定義的目的是通過康復規定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消除與殘疾相關的職業劣勢。 財政援助的分配、職業培訓領域的配套規定以及工作場所為殘疾工人的特殊需要提供的便利,為殘疾人的職業融合提供了支持。 同樣,不同國家的做法也大不相同。 福利範圍從相對輕微和短期的財政撥款到大規模、長期的職業康復措施。

大多數州對促進殘疾人職業培訓給予了相對較高的重視。 這可以在公共或私人機構運營的普通或特殊中心以及普通企業中提供。 對每個人的偏好因國家/地區而異。 有時,職業培訓在庇護工場進行,或作為為殘疾工人保留的在職培訓提供。

由於這些措施對納稅人的財務影響可能相當大,因此承認殘疾的行為是一項影響深遠的措施。 然而,註冊通常是由不同的機構完成的,而不是管理職業康復計劃並支付其費用的機構。

殘疾作為永久的劣勢

雖然職業康復的目標是克服殘疾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但殘疾立法中存在廣泛的共識,即有時需要採取進一步的保護性社會措施,以確保康復人員的職業和社會融合。 人們還普遍認識到,無論是否存在實際功能障礙,殘疾都會帶來持續的社會排斥風險。 認識到這種永久性威脅,立法者提供了一系列保護和支持措施。

例如,在許多國家,準備在其公司僱用殘疾人的雇主可以獲得對殘疾工人的工資和社會保障繳款的補貼,補貼的數額和期限各不相同。 通常,努力確保殘疾僱員獲得與非殘疾僱員相同的收入。 這可能會導致從雇主那裡獲得較低工資的殘疾人通過社會保護系統的安排得到全額退款。

即使是殘疾人創辦小企業,也可以通過貸款和貸款擔保、貼息和租金補貼等多種措施予以支持。

在許多國家,保護殘疾人不被解僱和保護他們的再就業權的處理方式不同。 許多州對解僱殘疾人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由特別委員會或機構決定解僱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在其他國家,針對工業事故受害者、嚴重殘疾工人和長期病假工人的特別規定仍然有效。 殘疾人再就業的法律情況類似。 在這方面,有些國家也承認企業有一般義務在工人受傷後繼續僱用或在完成康復措施後重新僱用他或她。 在其他國家/地區,企業沒有任何義務重新僱用殘疾員工。 此外,一些國家存在關於如何處理此類情況的建議和慣例,以及一些國家保證患有特定職業殘疾的僱員在其醫療康復後重新就業或重返之前的工作崗位做完了。

殘疾原因的治療差異

上述概述有助於說明法律提供了不同類型的法律主張,這些主張對各自國家的殘疾概念具有明確的影響。 反之亦然:在那些沒有提供此類法律權利的國家,沒有必要以法律上明確和具有約束力的術語來定義殘疾。 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的傾向是只承認那些在醫學意義上明顯和明顯殘疾的人——即身體有缺陷、失明、失聰或智力障礙的人。

在現代殘疾立法中——儘管在社會保障規定領域較少——終局性原則變得更加紮實。 這一原則意味著立法者應該關注與殘疾相關的需求和措施的最終結果,而不是殘疾的原因。 然而,殘疾人的社會地位和法律訴求往往取決於其殘疾的原因。

考慮到殘疾的原因,定義不僅在含義上不同,而且在潛在利益和幫助方面的含義也不同。 最重要的區別是遺傳或出生相關的身體、精神或心理缺陷或損傷導致的殘疾; 疾病導致的殘疾; 因家庭、工作、運動或交通事故造成的殘疾; 因職業或環境影響導致的殘疾; 內亂和武裝衝突造成的殘疾。

對一些殘疾人群體表現出的相對偏好往往是他們在社會保障體系下各自更好的覆蓋面的結果。 偏好也可以反映一個社區的態度——例如在退伍軍人或事故受害者的情況下——他們認為對導致殘疾的事件負有共同責任,而遺傳性殘疾通常被認為只是家庭的問題. 這種對殘疾的社會態度往往比官方政策產生更重大的後果,有時會對重新融入社會的過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消極或積極的影響。

總結與展望

歷史、法律和文化情況的多樣性使得發現一個統一的殘疾概念、同樣適用於所有國家和情況幾乎是不可能的。 由於缺乏通用和客觀的殘疾定義,當局經常提供統計數據作為保存客戶記錄和解釋措施結果的手段——這一事實使得國際比較變得非常困難,因為各國的製度和條件差異很大。 即使存在可靠的統計數據,問題仍然存在,即不再殘疾或在成功康復後不再傾向於認為自己是殘疾的人可能被包括在統計數據中。

在大多數工業化國家,殘疾的定義首先與獲得醫療、社會和職業措施、免受歧視保護或現金福利的法律權利有關。 因此,大多數使用的定義反映了各國不同的法律實踐和要求。 在許多情況下,該定義與官方承認殘疾狀況的行為相關聯。

由於人權立法的出現和技術進步等不同的發展,導致受保護的排斥和隔離情況的傳統殘疾概念正在失去基礎。 現代的殘疾概念將這個問題置於社會和就業政策的交匯處。 因此,殘疾是一個與社會和職業相關的術語,而不是與醫學相關的術語。 它要求採取糾正和積極的措施來確保平等的機會和參與,而不是被動的收入支持措施。

一方面,將殘疾理解為可以通過積極措施克服的事情,另一方面,將其理解為需要永久保護或改善措施的持久事情會產生某種悖論。 一個類似的經常遇到的矛盾是,殘疾從根本上是個人表現或功能限制的問題,而殘疾是社會排斥和歧視的不正當原因。

選擇一個包羅萬象的定義可能會對特定個人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 如果宣布所有殘疾人都能工作,許多人將被剝奪領取養老金和社會保護的權利。 如果所有殘疾人都被判斷為表現出生產力/績效下降,那麼幾乎沒有殘疾人會找到工作。 這意味著必須尋求一種務實的方法,接受現實的異質性,而殘疾等模棱兩可的術語往往會掩蓋這一點。 新的殘疾觀考慮了殘疾人的具體情況和需求,以及消除融合障礙的經濟和社會可行性。

如果應用靈活的殘疾定義,考慮到個人的具體個人和社會情況,並避免陳規定型的假設,那麼防止可能與殘疾有關的不當不利條件的目標將得到最好的實現。 這就要求採用個案處理的方法來識別殘疾,在不同的法定權利和權利,特別是那些獲得平等培訓和就業機會的國家法律和法規授予不同法定權利和權利的情況下,仍然需要這種方法。

儘管如此,殘疾的定義仍在使用,這些定義會引起負面含義,並且通過過分強調損傷的限製作用而與綜合概念相矛盾。 需要對此事有新的看法。 重點應該是承認殘疾人是被賦予權利和能力的公民,並賦予他們權力,讓他們能夠掌握自己的命運,成為想要參與社會和經濟生活主流的成年人。

同樣,必須繼續努力在社區中灌輸一種團結意識,不再使用有缺陷的殘疾概念作為粗心排斥同胞的理由。 在過度照顧和忽視之間應該存在一種清醒的殘疾概念,既不會神秘化也不會低估其後果。 殘疾可以但不一定總是為採取具體措施提供依據。 在任何情況下,它都不應該為歧視和社會排斥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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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最近,培訓和教育在控制職業健康和安全危害方面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一個信仰問題,而不是系統評估(Vojtecky 和 ​​Berkanovic 1984-85;Wallerstein 和 Weinger 1992)。 隨著過去十年美國密集的聯邦資助培訓和教育項目的迅速擴張,這種情況已經開始發生變化。 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員正在採用更嚴格的方法來評估工人培訓和教育對事故、疾病和傷害率等結果變量以及工人識別、處理和解決工作場所危險的能力等中間變量的實際影響。 國際化學工人聯合會工人健康與安全教育中心的化學應急培訓和危險廢物培訓相結合的項目提供了一個有用的例子,說明一個精心設計的項目將有效的評估納入其使命。

該中心於 1988 年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成立,國際化學工人聯合會 (ICWU) 從美國國家環境健康科學研究所獲得資助,為危險廢物和應急響應人員提供培訓。 該中心是六個行業工會、一個地方職業健康中心和一個大學環境衛生系的合作企業。 它採用賦權教育方法進行培訓,並將其使命廣泛定義為:

……提高工人解決問題的能力,並製定以工會為基礎的戰略,以改善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條件(McQuiston 等人,1994 年)。

為了評估該計劃在此次任務中的有效性,該中心對參與該計劃的工人進行了長期跟踪研究。 這種綜合評估大大超出了培訓後立即進行的典型評估,它衡量受訓者對信息的短期保留和對教育的滿意度(或反應)。

節目和觀眾

作為評估主題的課程是為期四到五天的化學品應急/危險廢物培訓計劃。 參加培訓班的有24個行業工會的會員和部分工會代表工廠的少數管理人員。 暴露於大量釋放的有害物質或較少接觸危險廢物的工人有資格參加。 每班限制XNUMX名學生,以促進討論。 該中心鼓勵當地工會從每個地點派出三到四名工人參加課程,因為他們相信核心工人群體比個人更有可能在返回工作場所時有效地減少危害。

該計劃制定了相互關聯的長期和短期目標:

長期目標:讓工人成為並保持積極參與確定和改善他們工作的健康和安全條件。

近期教育目標: 為學生提供相關工具、解決問題的技能以及使用這些工具所需的信心 (McQuiston et al. 1994)。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該計劃不是專注於信息回憶,而是採用“面向過程”的培訓方法,旨在“建立自力更生,強調知道何時需要額外信息、在哪裡可以找到它,以及如何解釋和解釋用它。” (McQuiston 等人,1994 年。)

課程包括課堂和實踐培訓。 教學方法強調在工人積極參與培訓的情況下進行小組解決問題的活動。 課程的開發還採用了一個參與式過程,涉及普通安全和健康領導、項目工作人員和顧問。 該小組評估了最初的試點課程,並在與受訓人員廣泛討論的基礎上建議對課程、材料和方法進行修訂。 這個 形成性的 評價是評價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步驟,它發生在方案製定期間,而不是在方案結束時。

該課程向參與者介紹了一系列關於危險材料的參考文件。 在課程期間,學生還為他們自己的設施制定“風險圖表”,他們用它來評估他們工廠的危害以及安全和健康計劃。 這些圖表構成了行動計劃的基礎,這些計劃在學生在課程中學到的知識與他們決定需要在工作場所實施的知識之間架起一座橋樑。

評價方法

該中心對參與者進行匿名的培訓前和培訓後知識測試,以記錄知識水平的提高。 然而,為了確定該計劃的長期有效性,該中心在培訓後 12 個月對學生進行電話跟進訪談。 每個地方工會的一名與會者接受采訪,而每位經理與會者都接受采訪。 該調查衡量五個主要領域的成果:

  1. 學生持續使用培訓期間介紹的資源和參考資料
  2. 二次培訓的數量,即參與者在參加中心課程後為回到工作現場的同事進行的培訓
  3. 受訓人員嘗試並成功改變工地應急響應或危險廢物計劃、程序或設備
  4. 培訓後改進在工作現場處理洩漏的方式
  5. 學生對培訓計劃有效性的看法。 

 

該評估的最新公佈結果基於 481 名工會受訪者(每個代表一個不同的工作場所)和 50 名管理層受訪者。 工會受訪者的訪談回复率為 91.9%,管理層為 61.7%。

結果與啟示

資源材料的使用

在課程介紹的六大資源材料中,除了 風險圖表 被至少 60% 的工會和管理培訓生使用。 這 NIOSH化學危害袖珍指南 中心的培訓手冊使用最廣泛。

同事培訓

近 80% 的工會受訓人員和 72% 的管理人員為回到工作現場的同事提供了培訓。 受教的平均同事人數 (70) 和平均培訓時長 (9.7 小時) 都非常可觀。 特別重要的是,超過一半的工會學員在他們的工作場所教授管理人員。 二級培訓涵蓋了廣泛的主題,包括化學品鑑定、個人防護設備的選擇和使用、健康影響、應急響應和參考資料的使用。

獲得工地改進

訪談詢問了一系列與在 11 個不同領域改進公司計劃、實踐和設備的嘗試相關的問題,其中包括以下七個特別重要的領域:

  • 健康影響培訓
  • 材料安全數據表的可用性
  • 化學標籤
  • 呼吸器的可用性、測試和培訓
  • 手套和防護服
  • 應急響應
  • 去污程序。

 

這些問題決定了受訪者是否認為需要改變,如果是的話,是否已經做出了改進。

總的來說,工會受訪者認為比管理更需要並嘗試更多改進,儘管差異程度因具體領域而異。 仍然有相當高比例的工會和管理層報告在大多數領域嘗試改進。 工會成員在 44 個領域的成功率從 90% 到 76% 不等,而對於管理者來說,成功率從 100% 到 XNUMX% 不等。

溢出響應

有關洩漏和洩漏的問題旨在確定參加課程是否改變了處理洩漏的方式。 工人和管理人員在接受培訓後的一年內共報告了 342 起嚴重洩漏事故。 大約 60% 的洩漏報告表明,由於培訓的原因,洩漏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隨後將更詳細的問題添加到調查中,以收集更多的定性和定量數據。 評估研究提供了工人對特定洩漏的評論以及培訓在應對這些洩漏中所發揮的作用。 下面引用兩個例子:

培訓後發放了適當的設備。 一切都是按照書本做的。 自從我們組建團隊以來,我們已經走了很長一段路。 培訓是值得的。 我們不必擔心公司,現在我們可以自己判斷我們需要什麼。

培訓有助於向安全委員會通報指揮鏈。 我們做好了更好的準備,所有部門的協調也有所改善。

準備

絕大多數工會和管理層受訪者認為,作為培訓的結果,他們在處理危險化學品和緊急情況方面“做得更好”或“做得更好”。

結論

此案例說明了培訓和教育計劃設計和評估的許多基礎知識。 明確說明了教育計劃的目的和目標。 關於工人獨立思考和行動的能力以及倡導系統變革的社會行動目標與更直接的知識和行為目標一起是突出的。 考慮到這些目標,選擇培訓方法。 評估方法通過發現受訓者如何長期在自己的工作環境中應用課程中的材料來衡量這些目標的實現情況。 他們衡量培訓對特定結果的影響,例如洩漏響應和中間變量,例如培訓傳遞給其他工人的程度以及課程參與者如何使用資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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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二月15 2011:18 40

社區組織

在過去的二十年中,社區團體和志願部門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作用迅速增長。 分佈在至少 30 個國家/地區的數百個團體充當工人和職業病患者的倡導者,重點關注那些在工作場所、工會或國家機構中需求得不到滿足的人。 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構成了更多組織的簡報的一部分,這些組織為工人的權利或更廣泛的健康或基於性別的問題而鬥爭。

有時,這些組織的生命週期很短,部分原因是由於他們的工作,他們所響應的需求被更正式的組織所認可。 然而,許多社區和志願部門組織現在已經存在了 10 年或 20 年,改變了它們的優先事項和方法,以應對工作世界的變化及其支持者的需求。

這樣的組織並不新鮮。 一個早期的例子是柏林工人工會的醫療保健協會,這是一個由醫生和工人組成的組織,在 10,000 世紀中葉為 1960 名柏林工人提供醫療服務。 在 XNUMX 世紀工業工會興起之前,許多非正式組織都在為縮短工作周和青年工人的權利而鬥爭。 某些職業病得不到補償成為 XNUMX 世紀 XNUMX 年代中期美國工人及其親屬組織的基礎。

然而,最近社區和志願部門團體的增長可以追溯到 1960 世紀 1970 年代末和 XNUMX 年代的政治變革。 工人和雇主之間越來越多的衝突集中在工作條件和工資上。

工業化國家關於健康和安全的新立法源於工人和工會對工作中健康和安全的日益關注,這些法律反過來又進一步提高了公眾意識。 雖然這項立法提供的機會使健康和安全成為大多數國家雇主、工會和政府之間直接談判的一個領域,但工人和其他患有職業病和傷害的人經常選擇從這些三方討論之外施加壓力,認為不應就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等基本人權進行談判。

從那時起形成的許多志願部門團體也利用了科學在社會中的作用的文化變化:科學家們越來越意識到需要科學來滿足工人和社區的需求,以及科學工人的技能。 一些組織在其名稱中承認了這種利益聯盟:丹麥的學術與工人行動 (AAA),或位於印度的亞洲參與式研究協會。

長處和短處

志願部門認為其優勢在於對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新出現的問題的即時反應、開放的組織結構、將邊緣化工人和職業病和傷害患者納入其中,以及不受制度上對行動和言論的限制。 志願部門的問題是收入不確定、難以將志願人員和有償員工的風格結合起來,以及難以應對工人和職業病患者大量未滿足的需求。

許多這些組織的臨時性特徵已經被提及。 在 16 年英國已知的 1985 個此類組織中,1995 年只有 25 個仍然存在。與此同時,還有 XNUMX 個已經存在。 這是各種志願組織的特點。 在內部,他們通常是非等級組織的,有來自工會和其他組織的代表或附屬機構以及其他因工作相關的健康問題而受苦的人。 雖然與工會、政黨和政府機構的聯繫對於他們改善工作條件的有效性至關重要,但大多數人選擇保持這種間接關係,並從多個來源獲得資金——通常是法定、勞工運動、商業的混合體或慈善來源。 更多的組織是完全自願的,或者通過訂閱製作出版物,只支付印刷和發行費用。

中文學習活動

這些志願部門機構的活動可根據單一危害(疾病、跨國公司、就業部門、種族群體或性別)進行廣義分類; 諮詢中心; 職業健康服務; 時事通訊和雜誌製作; 研究和教育機構; 和跨國網絡。

一些歷史最悠久的機構為職業病患者的利益而鬥爭,如下表所示,它總結了世界各地社區團體的主要關注點:多種化學敏感性、白肺、黑肺、褐肺、過勞死(過勞猝死)、重複性勞損、事故受害者、電敏感性、女性職業健康、黑人和少數民族職業健康、白肺(石棉)、殺蟲劑、人造礦物纖維、微波爐、視覺顯示裝置、藝術危害、建築工作,拜耳,聯合碳化物,力拓鋅業。

以這種方式集中精力可能特別有效; 紐約市藝術危害中心的出版物是同類的典範,關注移民少數民族工人特殊需求的項目在英國、美國、日本和其他地方都取得了成功。

全世界有十幾個組織為解決少數民族工人的特殊健康問題而鬥爭:美國的拉丁裔工人; 在英國的巴基斯坦、孟加拉和也門工人; 在法國的摩洛哥和阿爾及利亞工人; 以及在日本的東南亞工人等。 由於這些工人所受的傷病很嚴重,因此首先要求的是充分的賠償,這通常意味著承認他們的合法地位。 但主要問題是結束少數族裔工人在多數群體無法容忍的條件下受僱的雙重標準做法。 這些團體取得了很大成就,部分原因是確保以少數民族語言更好地提供有關健康和安全以及就業權利的信息。

農藥行動網絡及其姊妹組織的工作,尤其是禁止使用某些農藥的運動(骯髒的一打運動)取得了顯著的成功。 這些問題中的每一個以及某些跨國公司對工作和外部環境的系統性濫用都是棘手的問題,致力於解決這些問題的組織在許多情況下取得了部分勝利,但也為自己設定了新的目標。

諮詢中心

勞動世界的複雜性、一些國家工會的薄弱以及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建議的法定規定不足,導致許多國家設立了諮詢中心。 英語國家最發達的網絡每年處理數以萬計的查詢。 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動的,響應與他們聯繫的人所反映的需求。 公認的發達經濟體結構的變化,工作場所規模的縮小、臨時工以及非正式和兼職工作的增加(每一種都會給工作條件的監管帶來問題)使諮詢中心能夠獲得資金來自州或地方政府的來源。 歐洲工作危害網絡是一個由工人和工人健康與安全顧問組成的網絡,最近獲得了歐盟的資助。 南非的諮詢中心網絡獲得了歐盟的發展資金,美國的社區 COSH 團體也曾通過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的新方向計劃獲得資金。

職業健康服務

志願部門的一些最明顯的成功是提高了職業健康服務提供的標準。 由受過醫療和技術培訓的員工和工人組成的組織已經證明需要提供此類服務,並開創了提供職業保健的新方法。 丹麥過去 15 年來逐步建立的部門職業健康服務得到了 AAA 的大力支持,特別是工人代表在服務管理中的作用。 英國基於初級保健的服務的發展以及根據澳大利亞工人健康中心的經驗為患有與工作有關的上肢障礙的患者提供的特定服務是進一步的例子。

詳細介紹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科學內部的變化導致了對新調查方法的實驗,這些方法被描述為行動研究、參與性研究或非專業流行病學。 工人及其工會對研究需求的定義為許多專門為他們開展研究的中心創造了機會; 荷蘭的 Science Shops 網絡、DIESAT、巴西工會健康與安全資源中心、印度的 SPRIA(亞洲參與式研究協會)以及南非共和國的中心網絡都是建立時間最長的網絡. 這些機構開展的研究充當了一條途徑,工人對危害的認識及其健康狀況得到主流職業醫學的認可。

刊物

許多志願部門團體製作期刊,其中最大的一份賣出數千份,每年出現多達 20 次,並在法定、監管和工會機構以及工人中的目標受眾中廣泛閱讀。 這些是國家內部有效的網絡工具(危害性 英國公告; 勞動與生態學 (工作與環境)在德國)。 這些期刊推動的行動優先事項可能最初反映了與其他組織的文化差異,但經常成為工會和政黨的優先事項; 主張對違反健康和安全法以及造成工人受傷或死亡的行為進行更嚴厲的處罰是反復出現的主題。

國際網絡

經濟的快速全球化反映在工會中,國際貿易秘書處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非洲工會聯合組織 (OATUU) 等地區性工會附屬機構,以及特定部門僱員的會議。 這些新機構經常關注健康和安全問題,OATUU 制定的《非洲職業健康和安全憲章》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在志願部門,國際聯繫已經由專注於特定跨國公司活動的團體正式化(對比世界不同地區組成企業的安全實踐和健康與安全記錄,或特定行業的健康與安全記錄,例如可可生產或輪胎製造),以及主要自由貿易區的網絡:北美自由貿易區、歐盟、南方共同市場和東亞。 所有這些國際網絡都呼籲統一工人保護標準、職業病和傷害的承認和補償以及工人參與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結構。 向上協調,達到現存最佳標準,是一致的要求。

這些國際網絡中有許多是在與 1970 年代的組織不同的政治文化中成長起來的,並且看到了工作環境與工作場所以外環境之間的直接聯繫。 他們呼籲提高環境保護標準,並在公司工人和受公司活動影響的人之間建立聯盟; 消費者、採礦作業附近的原住民和其他居民。 博帕爾災難後的國際抗議通過工業危害和人權常設人民法庭發出,該法庭提出了一系列對國際商業活動進行監管的要求。

可以通過不同方式評估志願部門組織的有效性:根據它們為個人和工人群體提供的服務,或者根據它們在改變工作實踐和法律方面的有效性。 政策制定是一個包容性的過程,政策提案很少來自一個人或一個組織。 然而,志願部門已經能夠重申這些要求,這些要求起初是不可想像的,直到它們被接受為止。

志願和社區團體的一些經常性要求包括:

  • 跨國公司的道德準則
  • 對公司過失殺人罪處以更高的刑罰
  • 工人參與職業健康服務
  • 承認額外的工業疾病(例如,為了賠償金)
  • 禁止使用殺蟲劑、石棉、人造礦物纖維、環氧樹脂和溶劑。

 

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志願部門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為惡劣工作條件的受害者提供健康的工作環境和適當的服務和補償的成本很高。 即使是最廣泛的提供系統,如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系統,也會留下志願部門試圖填補的空白。 為應對來自轉型經濟體的競爭壓力,長期工業化國家對健康和安全放鬆管制的壓力越來越大,這產生了一個新的運動主題:在不同國家的立法中保持高標準和向上協調標準。

雖然他們可以被視為在發起立法和監管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他們必然對他們的要求被接受的速度感到不耐煩。 只要工人發現國家規定達不到需要,它們的重要性就會繼續​​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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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年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公約(第 159 號)和 1983 年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建議書(第 168 號)補充和更新了 1955 年職業康復(殘疾人)建議書(第 99 號) . 1958),是殘疾問題社會政策的主要參考文件。 然而,還有許多其他國際勞工組織文書明確或含蓄地提到了殘疾。 值得注意的是 111 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 1958 號)、111 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建議書》(第 1975 號)、142 年《人力資源開發公約》(第 1975 號)和《人權公約》。資源開發建議書,150 年(第 XNUMX 號)

此外,許多其他重要的國際勞工組織文書中都包含對殘疾問題的重要參考,例如: 就業服務公約,1948 年(第 88 號); 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952 年(第 102 號); 工傷福利公約,1964 年(第 121 號); 促進就業和防止失業公約,1988 年(第 168 號); 就業服務建議書,1948 年(第 83 號); 勞動行政建議書,1978 年(第 158 號)和就業政策(補充規定)建議書,1984 年(第 169 號)。

國際勞工標準基本上在兩個不同的標題下對待殘疾:作為收入轉移和社會保護的被動措施,以及作為培訓和促進就業的積極措施。

國際勞工組織的一個早期目標是確保工人因殘疾獲得足夠的經濟補償,特別是如果殘疾與工作或戰爭活動有關。 潛在的關注是確保損害得到充分補償,雇主對事故和不安全的工作條件負責,並且為了良好的勞資關係,應該公平對待工人。 適當的補償是社會公正的基本要素。

完全不同於 薪酬目標社會保護目標. 處理社會保障問題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主要將殘疾視為需要納入社會保障立法的“意外情況”通過轉移支付收入。 主要目標是為收入損失提供保險,從而保證因殘障而無法獲得自己收入的人的體面生活條件。

以類似的方式,追求 社會保護目標 傾向於為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殘疾人提供公共援助。 同樣在這種情況下,默認的假設是殘疾意味著無法從工作中找到足夠的收入,因此殘疾人必須是公眾的責任。 因此,殘疾政策在許多國家主要是社會福利當局的關注點,主要政策是提供被動的經濟援助措施。

然而,那些明確涉及殘疾人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例如第 142 和 159 號公約,以及第 99、150 和 168 號建議書)將他們視為工人,並將殘疾——與補償和社會保護概念形成鮮明對比——在勞動力市場政策的背景下,其目標是確保培訓和就業方面的待遇和機會平等,並將殘疾人視為經濟活動人口的一部分。 在這裡,殘疾基本上被理解為一種可以而且應該通過各種政策措施、法規、方案和服務來克服的職業劣勢。

國際勞工組織第 99 號建議書(1955 年)首次邀請成員國將其殘疾政策從社會福利或社會保護目標轉向勞動融合目標,對 1950 年代和 1960 年代的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 但真正的突破發生在 1983 年,當時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兩項新文書,即國際勞工組織第 159 號公約和第 168 號建議書。截至 1996 年 57 月,169 個成員國中有 XNUMX 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許多其他國家已重新調整其立法以符合該公約,即使他們尚未或尚未批准該國際條約。 這些新文書與以往文書的區別在於國際社會以及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承認殘疾人在培訓和就業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和機會的權利。

這三個工具現在形成一個整體。 他們旨在確保殘疾人積極參與勞動力市場,從而挑戰將殘疾視為健康問題的被動措施或政策的唯一有效性。

考慮到這一目標而通過的國際勞工標準的目的可以描述如下:消除阻礙殘疾人全面參與社會和融入主流的障礙,並提供手段有效促進他們的經濟自力更生和社會獨立。 這些標準反對將殘疾人視為非正常人並將他們排除在主流之外的做法。 他們反對將殘疾作為社會邊緣化的理由,並反對因殘疾而剝奪非殘疾人理所當然享有的公民權利和工人權利的傾向。

為清楚起見,我們可以將促進殘疾人積極參與培訓和就業權利概念的國際勞工標準規定分為兩類: 平等機會 以及那些主要針對 平等待遇.

平等機會: 這一公式背後的政策目標是確保弱勢群體能夠獲得與主流人口相同的就業和賺取收入的可能性和機會。

為實現殘疾人機會均等,相關的國際勞工標準針對三類行動制定了規則和建議措施:

    • 行動到  賦予殘疾人權力 達到利用就業機會所需的能力和能力水平,並提供技術手段和所需的幫助,使個人能夠應對工作的要求。 這種行為本質上構成了職業康復的過程。
    • 有助於的行動 調整環境 殘疾人的特殊需要,例如工作場所、工作、機器或工具的改造以及有助於克服導致排斥的消極和歧視態度的法律和促進行動。
    • 行動其中 確保殘疾人真正的就業機會. 這包括有利於有償工作而不是被動收入支持措施的立法和政策,以及誘使雇主僱用或維持殘疾工人就業的立法和政策。
    • 根據平權行動計劃設定就業目標或製定配額或徵稅(罰款)的行動。 它還包括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機構可以用來幫助殘疾人找到工作並在他們的職業生涯中取得進步的服務。

           

          因此,這些為保障機會均等而製定的標準意味著促進 特別積極措施 幫助殘疾人過渡到積極的生活,或防止不必要的、無根據的過渡到依賴被動收入支持的生活。 因此,旨在建立機會平等的政策通常與支持系統的發展和實現有效機會平等的特殊措施有關,這些措施的合理性在於需要補償殘疾的實際或假定的劣勢。 用國際勞工組織的法律術語來說:“旨在有效平等機會的特別積極措施……殘疾工人和其他工人之間不應被視為對其他工人的歧視”(第 159 號公約,第 4 條)。

          平等待遇:平等待遇的原則有一個相關但不同的目標。 這裡的問題是人權問題,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同意遵守的條例具有明確的法律含義,並受到監督,如果違反,則訴諸法律和/或仲裁。

          國際勞工組織第 159 號公約將平等待遇確立為一項有保障的權利。 它還進一步指出,平等必須是“有效的”。 這意味著條件應該確保平等不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真實的,並且這種待遇所產生的情況使殘疾人處於“公平”的地位,即與其結果相對應的地位,而不是與其相關的地位。採取與非殘疾人相同的措施。 例如,如果工作場所不完全無障礙或工作不適合殘疾,則分配殘疾工人與非殘疾工人相同的工作不是公平待遇。

          目前關於職業康復和就業的立法 殘疾人

          每個國家在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方面都有不同的歷史。 成員國的立法因產業發展階段、社會經濟狀況等不同而不同。 例如,一些國家在二戰前就已經有了殘疾人立法,源於本世紀初針對傷殘退伍軍人或貧困人口的殘疾措施。 其他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採取具體措施支持殘疾人,並在職業康復領域建立了立法。 在 1955 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建議書(第 99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55 年)通過後,這一範圍經常得到擴大。 由於 1981 年國際殘疾人年、國際勞工組織第 159 號公約和 168 年第 1983 號建議書以及聯合國殘疾人十年(1983 –1992)。

          根據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政策,現行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立法分為四種類型(圖1)。

          圖 1. 四種類型的殘疾人權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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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必須認識到,這四組之間沒有明確的劃分,它們可能會重疊。 一個國家的立法可能不僅對應一種類型,而且對應多種類型。 例如,許多國家的立法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合。 看來A類的立法是在殘疾人措施的初期制定的,而B類的立法則是在後期制定的。 D類立法,即禁止因殘疾而受到歧視的立法,近年來不斷增多,補充了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宗教、政治見解等的歧視。 C類和D類立法的綜合性可以為那些尚未制定具體殘疾立法的發展中國家作為範例。

          每種類型的樣本措施

          在以下段落中,通過每種類型的一些示例概述了規定的立法結構和措施。 由於每個國家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措施往往或多或少相同,無論其立法類型如何,都會出現一些重疊。

          A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職業康復就業辦法》 一般勞工立法 例如就業促進法或職業培訓法。 針對殘疾人的措施也可以作為針對一般工人的綜合措施的一部分。

          這類立法的特點是在適用於包括殘疾工人在內的所有工人以及所有僱用工人的企業的法案中規定了殘疾人措施。 由於殘疾人就業促進和就業保障措施已基本納入一般勞動者綜合措施的一部分,因此國家政策優先考慮企業內部康復工作以及工作環境中的預防活動和早期干預。 為此,企業往往設立由雇主、工人和安全衛生人員組成的工作環境委員會。 這些措施的細節往往在法案的條例或規則中有所規定。

          例如,挪威的《工作環境法》適用於該國大多數企業僱用的所有工人。 納入了殘疾人的一些特殊措施: (1)通道、衛生設施、技術設施和設備的設計和佈置,應盡可能讓殘疾人在企業工作。 (2) 如果工人因事故或疾病在工作場所成為殘疾,雇主應盡可能採取必要措施,使工人能夠獲得或保留合適的工作。 工人最好有機會繼續他或她以前的工作,可能是在工作活動的特殊調整、技術設施的改變、康復或再培訓等之後。 以下是雇主必須採取的行動示例:

            • 採購或更改工人使用的技術設備——例如,工具、機械等
            • 工作場所的改造——這可能是指家具和設備的改造,或門口、門檻的改造、電梯的安裝、輪椅坡道的採購、門把手和電燈開關的重新定位等
            • 工作安排——這可能涉及改變常規、改變工作時間、其他工人的積極參與; 例如,在錄音機磁帶上錄音和轉錄
            • 與培訓和再培訓有關的措施。

                   

                  除這些措施外,還有一項製度向殘疾人的雇主提供補貼,用於使工作場所適應工人的額外費用,反之亦然。

                  B型: 中規定的殘疾人措施 特別行為 哪個交易 專門提供職業康復和就業 的殘疾人。

                  此類立法通常對職業康復和就業作出具體規定,處理各種措施,而針對殘疾人的其他措施則在其他法案中規定。

                  例如,德國《重度殘疾人法》規定了以下為殘疾人改善就業機會的特別援助,以及職業指導和安置服務:

                    • 在企業和培訓中心或專門的職業康復機構進行職業培訓
                    • 殘疾人或雇主的特殊福利——支付申請和搬遷費用、過渡津貼、工作場所的技術改造、支付住房費用、協助購買特種車輛或額外的特種設備或獲得駕駛執照
                    • 公共和私人雇主有義務為重度殘疾人保留 6% 的工作場所; 必須就未按此方式填補的名額支付補償金
                    • 為所有重度殘疾人提供六個月後不被解僱的特別保護
                    • 通過工作人員顧問在企業中代表重度殘疾人的利益
                    • 為嚴重殘疾人提供補充福利,以確保他們融入職業和就業
                    • 為因障礙的性質或嚴重程度而無法在一般勞動力市場上工作的殘疾人開設的特別工場
                    • 向雇主提供最多為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的 80% 的為期兩年的補助金,以及為適應工作場所和建立特定的試用期而支付的款項。

                                   

                                  C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辦法》 殘疾人綜合特別法案 與健康、教育、可達性和交通等其他服務的措施聯繫在一起。

                                  這類立法通常在第一章中有關於目的、政策聲明、覆蓋範圍、術語定義的一般性規定,之後的幾章涉及就業或職業康復以及健康、教育、可達性、交通、電信、輔助社會服務等。

                                  例如,菲律賓的《殘疾人大憲章》規定了平等就業機會的原則。 以下是就業章節中的幾項措施:

                                    • 政府部門或機構為殘疾人保留就業的 5%
                                    • 對雇主的激勵措施,例如從其應稅收入中扣除相當於殘疾人工資的某一部分或設施改進或改造成本的扣除額
                                    • 職業康復措施有助於發展殘疾人的技能和潛力,使他們能夠根據殘疾工人和一般工人機會均等的原則,有利地競爭現有的生產性和有報酬的就業機會
                                    • 農村殘疾人職業康復和生活服務
                                    • 職業指導、諮詢和培訓,使殘疾人能夠獲得、保留和提升就業機會,並提供和培訓負責這些服務的輔導員和其他合格的工作人員
                                    • 各省公立職業技術學校為殘疾人開設特殊職業技術培訓項目
                                    • 為無法在公開勞動力市場找到合適工作的殘疾人提供庇護工場
                                    • 學徒。

                                                   

                                                  此外,該法還規定禁止在就業方面歧視殘疾人。

                                                  類型D: 禁止基於殘疾的就業歧視的措施 全面特別反歧視法 以及在公共交通、公共住宿和電信等領域禁止歧視的措施。

                                                  這類立法的特點是有條款處理在就業、公共交通、住宿、電信等方面的基於殘疾的歧視。 職業康復服務及殘疾人就業措施,由其他法令或法規規定。

                                                  例如,《美國殘疾人法》禁止在就業、獲得公共住宿、電信、交通、投票、公共服務、教育、住房和娛樂等重要領域的歧視。 特別是在就業方面,該法禁止對“合格的殘疾人”進行就業歧視,無論有無“合理便利”,他們都可以履行工作的基本職能,除非這種便利會給操作帶來“過度困難”的業務。 該法禁止在所有就業實踐中存在歧視,包括工作申請程序、僱用、解僱、晉升、薪酬、培訓和其他就業條款、條件和特權。 它適用於招聘、廣告、任期、裁員、休假、附加福利和所有其他與僱傭相關的活動。

                                                  在澳大利亞,《殘疾歧視法》的目的是為殘疾人提供更好的機會,並協助打破他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和其他生活領域的障礙。 該法禁止在就業、住宿、娛樂和休閒活動中以殘疾為由歧視他人。 這是對禁止基於種族或性別的歧視的現有反歧視立法的補充。

                                                  配額/徵稅立法還是反歧視立法?

                                                  關於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的國家立法結構因國家而異,因此很難確定哪種立法最好。 然而,配額或徵稅立法和反歧視立法這兩種立法似乎成為兩種主要的立法模式。

                                                  儘管一些歐洲國家和其他國家有 B 類立法通常規定的配額制度,但它們在某些方面有很大不同,例如適用該制度的殘疾人類別、適用該制度的雇主類別等。施加的就業義務(例如,僅企業或公共部門的規模)和就業率(3%、6% 等)。 在大多數國家,配額制度伴隨著徵稅或贈款制度。 配額規定也包含在安哥拉、毛里求斯、菲律賓、坦桑尼亞和波蘭等非工業化國家的立法中。 中國也在研究引入配額制度的可能性。

                                                  毫無疑問,可執行的配額制度可以大大有助於提高殘疾人在公開勞動力市場上的就業水平。 此外,徵稅和補助金制度有助於糾正嘗試僱用殘疾工人的雇主與未僱用殘疾工人的雇主之間的財務不平等,而徵稅有助於積累為職業康復和雇主激勵提供資金所需的寶貴資源。

                                                  另一方面,該制度的一個問題是,它需要明確的殘疾定義來認可資格,並需要嚴格的規則和登記程序,因此可能會引發污名化問題。 殘疾人在雇主不想要但只是為了避免法律制裁而被容忍的工作場所也可能會帶來潛在的不適。 此外,配額立法要取得成果,還需要可靠的執行機制及其有效應用。

                                                  反歧視立法(D 類)似乎更符合正常化原則,確保殘疾人在社會上享有平等機會,因為它通過環境改善而非就業義務來促進雇主的主動性和社會意識。

                                                  另一方面,一些國家在執行反歧視立法方面存在困難。 例如,補救行動通常需要受害人扮演申訴人的角色,在某些情況下很難證明存在歧視。 此外,補救行動的過程通常需要很長時間,因為許多基於殘疾的歧視投訴被送往法院或平等權利委員會。 人們普遍承認,反歧視立法在安置和維持大量殘疾工人就業方面仍有待證明其有效性。

                                                  未來趨勢

                                                  雖然很難預測未來的立法趨勢,但反歧視法案(D 類)似乎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會考慮的一個方向。

                                                  似乎有配額或配額/徵稅立法歷史的工業化國家在採取行動調整本國立法制度之前,會先看看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的經驗。 特別是在歐洲,憑藉其再分配正義的概念,現行的立法體系很可能會得到保留,同時引入或加強反歧視條款作為一項額外的立法特徵。

                                                  在美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在沒有配額規定的情況下立法殘疾人配額制度在政治上可能很難,也涉及其他在勞動力市場上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口群體,例如婦女和少數民族目前受人權或就業平等立法保護的少數民族群體。 雖然配額制度對殘疾人有一些好處,但這種多類別配額制度所需的行政機構將是巨大的。

                                                  似乎沒有殘疾人立法的發展中國家可能會選擇C類立法,包括一些關於禁止歧視的條款,因為它是更全面的方法。 然而,這種方法的風險在於,跨越多個部委職責的綜合立法成為單一部委的事務,主要是負責社會福利的部委。 這可能會適得其反,強化隔離並削弱政府執行法律的能力。 經驗表明,全面的立法在紙面上看起來不錯,但很少得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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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術語 環境教育 當應用於員工、經理和工作場所時,它涵蓋了廣泛的問題和活動。 這些包括:

                                                    • 對環境問題的普遍認識的教育
                                                    • 旨在改變工作實踐、流程和材料的教育和培訓,以減少工業流程對當地社區的環境影響
                                                    • 工程師和其他在環境領域尋求專業知識和職業的人的專業教育
                                                    • 對日益增長的環境治理領域的工人進行教育和培訓,包括危險廢物清理、對洩漏、洩漏和其他事故的應急反應,以及石棉和含鉛油漆的補救。

                                                         

                                                        本文重點介紹美國在不斷發展的環境修復領域的工人培訓和教育狀況。 它不是對環境教育的詳盡處理,而是說明職業安全與健康與環境之間的聯繫以及不斷變化的工作性質,其中技術和科學知識在傳統的“手工”行業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例如建造。 在這種情況下,“培訓”是指由學術和非學術機構組織和教授的短期課程。 “教育”是指在經認可的兩年制和四年制機構中進行的正式學習課程。 目前,對於對該領域感興趣的個人來說,還沒有明確的職業道路。 開發更明確的職業道路是賓夕法尼亞州印第安納大學國家環境教育和培訓中心 (NEETC) 的目標之一。 同時,各種學術和非學術機構提供不同層次的範圍廣泛的教育和培訓項目。 對參與此類培訓和教育的機構的調查構成了本文改編自的原始報告的原始資料(Madelien 和 Paulson 1995)。

                                                         

                                                        培訓課程

                                                        韋恩州立大學 (Powitz et al. 1990) 於 1990 年進行的一項研究確定了 675 個獨立且不同的非學分短期課程,用於在學院和大學進行危險廢物工人培訓,每年在全國范圍內提供 2,000 多個課程。 然而,這項研究並未涵蓋一些主要的培訓提供者,即社區大學課程、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培訓課程和獨立公司或承包商。 因此,韋恩州立大學的數字可能會增加一倍或三倍,以估計當今美國提供的非學分、非認證課程的數量。

                                                        政府資助的主要環境修復培訓計劃是國家環境健康科學研究所 (NIEHS) 的培訓計劃。 該計劃於 1987 年根據超級基金立法成立,向非營利組織提供贈款,以接觸適當的工人群體。 收件人包括工會; 勞動教育/勞動研究和公共衛生、健康科學與工程方面的大學課程; 社區學院; 和非營利性安全與健康聯盟,稱為 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 團體(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 這些組織中有許多在區域財團中運作。 目標受眾包括:

                                                        • 參與危險廢物場地清理的建築行業工人
                                                        • 為消防和應急服務機構和工廠工作的應急響應人員
                                                        • 參與運輸危險品的運輸工人
                                                        • 危險廢物處理、儲存和處置設施工人
                                                        • 污水處理工人。

                                                         

                                                        NIEHS 計劃導致了廣泛的課程和材料開發與創新,其特點是受助者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共享和協同作用。 該計劃資助了一個國家信息交換所,該信息交換所維護著一個圖書館和課程中心,並每月出版一份時事通訊。

                                                        其他政府資助的項目提供針對危險廢物行業專業人士的短期課程,而不是一線補救人員。 其中許多項目都設在由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 (NIOSH) 資助的大學教育資源中心。

                                                         

                                                        教育項目

                                                         

                                                        社區學院

                                                        過去幾年危險廢物教育和培訓領域最廣泛的變化是社區大學項目和聯合體的顯著發展,以改善副學士學位水平的職業教育。 自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以來,社區學院一直在進行中等教育中最有組織、最廣泛的課程開發工作。

                                                        能源部 (DOE) 資助了全國范圍內的計劃,以便在需要從核技術人員轉變為危險廢物清理工人的場所提供訓練有素的勞動力。 這種培訓在社區學院進行得最為嚴格,其中許多社區學院歷來在特定的 DOE 站點提供人員需求。 DOE 資助的社區大學項目也在課程開發和信息共享聯盟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 他們的目標是建立更一致和更高的培訓標準,並為勞動力提供流動性,使受過培訓的個人能夠在該國一個地區的一個地點工作,以最少的再培訓要求轉移到另一個地點。

                                                        一些社區大學聯盟正在推進這一領域的課程。 環境技術教育合作組織 (PETE) 在六個地區開展業務。 PETE 正在與北愛荷華大學合作,創建一個世界級的社區學院環境計劃網絡,該網絡與高中相連,為學生提供信息並為他們進入這些兩年制學位課程做好準備。 目標包括開發 (1) 全國驗證的課程模型,(2) 全面的專業發展計劃和 (3) 國家環境教育信息交換所。

                                                        危險材料培訓與研究所 (HMTRI) 為 350 所大學提供為期兩年的環境技術學分課程,以滿足課程開發、專業發展、印刷和電子通信需求。 該研究所在其位於愛荷華州柯克伍德社區學院的環境培訓中心開發和分發課程和材料並實施教育計劃,該中心擁有廣泛的教室、實驗室和模擬現場設施。

                                                        職業研究與發展中心 (CORD) 在美國教育部的技術預科/副學士學位計劃中發揮全國領導作用。 Tech Prep 計劃需要中學和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協調,為學生的職業道路和工作世界打下堅實的基礎。 這項活動促成了一些基礎科學和數學方面的情境式、體驗式學生文本的開發,這些文本旨在讓學生學習與現有知識和經驗相關的新概念。

                                                        CORD 還在克林頓政府的國家教育倡議“目標 2000:教育美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認識到對合格入門級人員的需求,該倡議規定了職業技能標準的製定。 (“技能標準”定義了在特定職業中成功運作所必需的知識、技能、態度和能力水平。)在該計劃資助的 22 個技能標准開發項目中,有一個是針對危險材料管理技術人員的。

                                                         

                                                        職業和學士學位課程之間的銜接

                                                        一個持續存在的問題是兩年制和四年制機構之間的聯繫不暢,這阻礙了希望在完成危險/放射性廢物管理副學士學位(兩年制)後進入工程課程的學生。 然而,一些社區大學聯盟已經開始著手解決這個問題。

                                                        環境技術 (ET) 聯盟是加州社區學院網絡,已與四所四年制大學完成銜接協議。 加州環境保護局設立了一個新的工作分類“環境技術員”,為 ET 計劃的畢業生繼續接受教育提供了額外的激勵。 ET證書代表環境技術員職位的入門級要求。 完成副學士學位後,員工有資格晉升到下一個工作級別。 進一步的教育和工作經驗使工人能夠在職業階梯上取得進步。

                                                        廢物管理教育和研究聯合會 (WERC) 是新墨西哥州學校的一個聯合體,它可能是試圖彌合職業教育和傳統四年制教育之間差距的最先進模式。 聯盟成員包括新墨西哥大學、新墨西哥礦業技術學院、新墨西哥州立大學、納瓦霍社區學院、桑迪亞實驗室和洛斯阿拉莫斯實驗室。 課程轉移的方法是遠程學習中的互動電視 (ITV) 節目,它利用了機構的不同優勢。

                                                        參加環境計劃的學生必須通過遠程學習或異地學期課程從其他機構學習 6 小時的課程。 該計劃顯然是跨學科的,將危險材料/廢物管理的輔修專業與另一個系(政治學、經濟學、法律預科、工程學或任何科學)的專業相結合。 該計劃的重點是“廣義和狹義”,因為它認識到需要培養學生在其領域內具有廣泛的知識基礎,並接受一些危險材料和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具體培訓。 這個獨特的項目將學生參與到現實應用研究和行業主導的課程開發中。 輔修課程非常具體,利用了每所學校的特色專業,但每個項目,包括副學士學位,在人文和社會科學方面都有很大的核心要求。

                                                        另一個獨特之處是四年制學校提供放射性和危險材料技術方面的兩年制副學士學位。 納瓦霍社區學院提供的兩年制環境科學副學士學位課程包括納瓦霍歷史課程、通信和商業方面的大量課程以及技術課程。 納瓦霍社區學院校園內還開發了一個動手實驗室,這對於社區學院來說是一個不尋常的特色,也是該聯盟致力於動手實驗室學習和技術開發/應用研究的一部分。 WERC 成員機構還提供廢物管理研究的“非學位”證書課程,這似乎超出了其他學院提供的 24 小時和 40 小時課程。 它適用於已經擁有學士或研究生學位並希望進一步利用大學的研討會和專業課程的個人。

                                                         

                                                        結論

                                                        在過去幾年中,除了短期課程培訓計劃和傳統工程計劃的激增之外,與危險廢物行業相關的教育和培訓重點也發生了一些重大變化。 總的來說,能源部似乎主要通過環境技術教育夥伴關係 (PETE)、廢物管理教育和研究聯盟 (WERC) 和其他類似的聯盟,將社區大學的教育重點放在勞動力再培訓上。

                                                        環境領域的職業培訓與傳統教育存在重大差距。 由於這種差距,危廢工人沒有清晰、常規的職業道路,如果沒有經典技術學位,這些工人很難在工業或政府部門晉升。 儘管在認識到環境行業廣度的經濟、法律和醫學部門正在建立管理層面的跨部門教育選擇,但這些仍然是基於學術的專業學位,錯過了大部分可用和有經驗的勞動力。

                                                        隨著環境清理行業的成熟,勞動力對更平衡的培訓和教育以及發展良好的職業道路的長期需求變得更加明確。 大量來自封閉軍事基地的下崗工人意味著更多的人從其他領域進入環境勞動力,使得對下崗工人(包括退伍軍人和下崗文職人員)的工會培訓和安置需求比以前更大。 需要教育計劃來滿足進入該行業的人員和行業本身對更平衡和受過更好教育的勞動力的需求。

                                                        由於工會成員是準備進入危險廢物清理和環境修復領域的主要群體之一,因此勞工研究和勞資關係部門似乎是開發包含危險廢物/環境課程的學位課程的合乎邏輯的實體隨著勞動/管理技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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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二,二月15 2011:18 41

                                                        知情權:社區組織的作用

                                                        在職業健康和安全的背景下,“知情權”一般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工人了解與其工作相關的健康危害。 根據知情權規定,不能讓在工作職責過程中處理潛在有害化學物質的工人不知道風險。 他們的雇主在法律上有義務準確地告訴他們該物質的化學成分是什麼,以及它會造成什麼樣的健康損害。 在某些情況下,警告還必須包括關於如何避免暴露的建議,並且必須說明在確實發生暴露時推薦的治療方法。 這項政策與其原本要取代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不幸的是,在許多工作場所仍然普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們只知道他們使用的化學品的商品名稱或通用名稱,例如“九號清潔劑”,並且無法判斷他們是否健康受到威脅。

                                                        根據知情權規定,危險信息通常通過工作場所容器和設備上的警告標籤傳達,輔之以工人健康和安全培訓。 在美國,工人知情權的主要工具是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的危險信息通報標準,該標準於 1986 年定稿。該聯邦監管標準要求在所有私營部門工作場所貼上危險化學品的標籤。 雇主還必須為工人提供有關每種標記化學品的詳細材料安全數據表 (MSDS) 的訪問權限,並為工人提供安全化學品處理方面的培訓。 圖 1 顯示了一個典型的美國知情權警告標籤。

                                                        圖 1. 知情權化學警告標籤

                                                        ISL047F1

                                                        應該指出的是,作為政策方向,提供危害信息與直接對危害本身進行監管控制有很大不同。 標籤策略反映了對個人責任、知情選擇和自由市場力量的哲學承諾。 一旦掌握了知識,從理論上講,工人應該為自己的最大利益行事,要求安全的工作條件或在必要時尋找不同的工作。 相比之下,對職業危害的直接監管控制假設需要更積極的國家干預,以應對社會中的權力不平衡,這種不平衡阻礙了​​一些工人自行有意義地利用危害信息。 因為貼標籤意味著知情的工人對他們自己的職業安全負有最終責任,所以知情權政策在政治上佔據了某種模糊的地位。 一方面,他們受到勞工倡導者的歡呼,認為這是使工人能夠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勝利。 另一方面,如果允許知情權取代或削弱其他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它們可能會威脅到工人的利益。 正如活動人士迅速指出的那樣,“知情權”是一個起點,需要與“理解權”和“行動權”相​​輔相成,並繼續努力直接控制工作危害。

                                                        地方組織在塑造工人知情權法律法規的現實意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首先,這些權利的存在往往歸功於公共利益團體,其中許多以社區為基礎。 例如,“COSH 團體”(職業安全與健康基層委員會)是在美國製定危害通識標準的冗長規則制定和訴訟過程中的核心參與者。 有關 COSH 團體及其活動的更詳細描述,請參見方框。

                                                        當地社區的組織還發揮著第二個關鍵作用:幫助工人更有效地利用他們獲得危險信息的合法權利。 例如,COSH 團體建議和幫助那些認為他們可能因尋求危險信息而遭到報復的工人; 提高閱讀和遵守警告標籤的意識; 並幫助揭露雇主違反知情權要求的行為。 這種幫助對於那些因教育水平低、工作保障低或缺乏工會支持而在行使權利方面感到害怕的工人尤為重要。 COSH 團體還協助工人解讀標籤和材料安全數據表中包含的信息。 識字能力有限的工人急需這種支持。 它還可以幫助具有良好閱讀能力但技術背景不足的工人理解 MSDS,這些 MSDS 通常是用科學語言編寫的,對於未經訓練的讀者來說會造成混淆。

                                                        工人的知情權不僅僅是傳遞事實信息的問題; 它也有情感的一面。 通過知情權,工人可能會第一次了解到他們的工作以他們沒有意識到的方式存在危險。 這種披露會激起背叛、憤怒、恐懼和無助的感覺——有時會非常強烈。 因此,一些社區組織在工人知情權方面發揮的第三個重要作用是為努力處理危害信息的個人影響的工人提供情感支持。 通過自助支持小組,工人得到認可、表達自己感受的機會、集體支持感和實用建議。 除了 COSH 團體之外,美國此類自助組織的例子還包括 Injured Workers,這是一個支持團體的全國網絡,為考慮或參與工人賠償要求的個人提供時事通訊和當地可用的支持會議; 國家環境健康戰略中心,一個位於新澤西州的倡導組織,為那些有多種化學敏感性風險或患有多種化學敏感性的人提供服務; 美國石棉受害者組織,這是一個以舊金山為中心的全國網絡,為接觸石棉的工人提供信息、諮詢和宣傳。

                                                        知情權的一個特例涉及找到已知在過去曾接觸過職業危害的工人,並告知他們他們的健康風險增加。 在美國,這種干預被稱為“高風險工人通知”。 美國的許多州和聯邦機構都制定了工人通知計劃,一些工會和一些大公司也是如此。 目前最積極參與工人通知的聯邦政府機構是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 (NIOSH)。 該機構在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初期開展了多項雄心勃勃的基於社區的工人通知試點計劃,現在將工人通知作為其流行病學研究的常規部分。

                                                        NIOSH 在提供此類信息方面的經驗具有指導意義。 在其試點項目中,NIOSH 著手製定準確的特定工廠可能接觸危險化學品的工人名單; 向名單上的所有工人發送私人信件,告知他們健康風險的可能性; 並在有指示和可行的情況下,提供或鼓勵體檢。 然而,很明顯,通知並不是該機構與每個工人之間的私事。 相反,該機構發現其工作的每一步都受到社區組織和當地機構的影響。

                                                        NIOSH 最具爭議的通知發生在 1980 年代早期的喬治亞州奧古斯塔,當時有 1,385 名化學工人接觸了一種強效致癌物(β-萘胺)。 所涉及的工人,主要是非裔美國男性,沒有工會代表,缺乏資源和正規教育。 用項目工作人員的話說,社區的社會氛圍“因種族歧視、貧困和對有毒危害的嚴重缺乏了解而高度兩極分化”。 NIOSH 幫助建立了一個本地諮詢小組,以鼓勵社區參與,隨著更加激進的基層組織和個體工人倡導者的加入,該小組迅速開展起來。 一些工人起訴了該公司,加劇了圍繞該計劃的爭議。 商會和縣醫學會等地方組織也參與其中。 時隔多年,有關通報所涉及的地方組織間的矛盾仍不絕於耳。 最後,該計劃確實成功地告知暴露在外的工人他們終生患膀胱癌的風險,如果及早發現,膀胱癌是一種高度可治癒的疾病。 通過該計劃對其中 500 多人進行了醫學篩查,並​​採取了一些可能挽救生命的醫療干預措施。

                                                        奧古斯塔通知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新聞媒體發揮的核心作用。 當地新聞對該節目的報導非常多,包括 50 多篇報紙文章和一部在當地電視台播放的關於接觸化學品的紀錄片(“致命勞動”)。 這種宣傳觸及了廣泛的受眾,對被通知的工人和整個社區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導致 NIOSH 項目負責人觀察到“實際上,新聞媒體進行了真正的通知”。 在某些情況下,將當地記者視為知情權的內在組成部分並在通知過程中為他們規劃一個正式角色以鼓勵更準確和建設性的報導可能是有用的。

                                                        雖然這裡的例子來自美國,但同樣的問題在世界範圍內都存在。 工人獲得危險信息代表著基本人權向前邁進了一步,並且已經適當地成為許多國家支持工人的社區組織的政治和服務工作的焦點。 在對工人的法律保護薄弱和/或勞工運動薄弱的國家,社區組織在此處討論的三個角色方面更為重要——倡導更強有力的知情權(和行動權)法律; 幫助員工有效地使用知情權信息; 為得知自己面臨工作危害風險的人提供社會和情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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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五,二月11 2011 21:09

                                                        案例研究:法國殘疾人的法律分類

                                                        殘疾的異質性反映在大多數國家在過去一百年中引入和編纂的法律規定和福利的多樣性。 之所以選擇法國作為例子,是因為它可能擁有關於殘疾分類的最詳盡的監管框架之一。 雖然與許多其他國家的系統相比,法國的系統可能並不典型,但就本章的主題而言,它具有歷史上發展起來的分類系統的所有典型要素。 因此,本案例研究揭示了在授予殘疾人權利和權利的任何制度中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這些權利和待遇受法律追索.

                                                        30 年 1975 月 1.5 日關於殘疾人的法律頒布 6 週年,引發了人們對法國殘疾人命運的重新關注。 法國殘疾國民人數估計在 10 萬到 XNUMX 萬之間(相當於人口的 XNUMX%),儘管這些估計因殘疾定義不夠精確而受到影響。 這些人口常常被排擠到社會邊緣,儘管在過去二十年取得了進步,但他們的狀況仍然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帶來痛苦的人類、道德和情感後果,超出了民族團結的集體考慮。

                                                        根據法國法律,殘疾人享有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權利和自由,並保證機會和待遇平等。 然而,除非實施具體的支持機制,否則這種平等純粹是理論上的:例如,殘疾人可能需要專門的交通和城市規劃,以允許他們像其他公民一樣自由出入。 諸如此類讓殘疾人在事實上享有平等待遇的措施,其目的不是賦予特權,而是消除與殘疾相關的劣勢。 其中包括立法和其他國家發起的措施,以保證教育、培訓、就業和住房方面的公平待遇。 殘疾的平等待遇和姑息治療是有關殘疾人的社會政策的主要目標。

                                                        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各種措施(通常稱為 政治歧視措施) 並非適用於所有患有特定殘疾的人,而是適用於選定的子群體:例如,旨在促進重新融入職業的特定津貼或計劃僅適用於特定類別的殘疾人。 殘疾的多樣性和殘疾可能發生的多種情況使得分類系統的發展成為必要,該系統考慮到個人的官方身份以及他或她的殘疾程度。

                                                        各種殘疾和官方身份的確定

                                                        在法國,殘疾發生的背景構成了分類的基本依據。 當然,基於殘疾的性質(身體、精神或感官)和程度的分類也與殘疾人的治療相關,並被考慮在內。 這些其他分類系統對於確定醫療保健或職業治療是否是最好的方法,以及監護是否合適(患有精神殘疾的人可能成為國家的監護人)尤為重要。 然而,基於殘疾性質的分類是殘疾人官方地位、權利和福利資格的主要決定因素。

                                                        對適用於殘疾人的法國法律體系的審查揭示了支持系統的多樣性和復雜性。 這種組織冗餘有歷史淵源,但一直持續到今天,仍然存在問題。

                                                        “官位”的發展

                                                        直到 XNUMX 世紀末,對殘疾人的照料基本上都是一種“善行”,通常在收容所進行。 直到二十世紀初,康復和收入替代的想法才在新的文化和社會殘疾觀的背景下發展起來。 按照這種觀點,殘疾人被視為需要康復的受損者——即使不能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至少也要恢復到同等的狀態。 這種心態上的變化是機械化發展及其必然結果、職業事故以及數量可觀的第一次世界大戰退伍軍人遭受永久性殘疾的結果。

                                                        8 年 1898 月 1946 日的法律改進了職業事故賠償制度,不再要求雇主提供責任證明,並建立了固定費用賠償支付制度。 XNUMX 年,與職業事故和職業病相關的風險管理被轉移到社會保障體系。

                                                        通過了幾項法律,試圖糾正受傷或殘疾的第一次世界大戰退伍軍人所遭受的偏見。 這些包括:

                                                        • 建立職業再培訓系統的 1915 年法律
                                                        • 1916 年的一項法律(由 1923 年的一項法律補充)使戰爭傷殘者優先獲得公共部門的工作
                                                        • 31 年 1918 月 XNUMX 日的法律規定了根據殘疾程度獲得固定養老金的權利
                                                        • 26 年 1924 月 XNUMX 日的法律要求私營部門公司僱用一定比例的戰爭傷殘人員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出現了第一個大規模的平民殘疾人協會。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 勞動工人聯合會 (1921),則 Ligue pour l'adaptation des diminués physiques au travail (LADAPT) (1929) 和 法國癱瘓者協會 (APF) (1933)。 在這些協會和工會的壓力下,工傷事故的受害者,以及最終所有的平民殘疾人,逐漸受益於以戰爭傷殘者為基礎的支持系統。

                                                        1930 年為工人建立了殘疾保險制度,並通過 1945 年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法令得到加強。 在這種制度下,如果工人的工作或謀生能力因疾病或事故而顯著下降,他們將獲得養老金。 1930 年的一項法律承認職業事故受害者接受再培訓的權利。 盲人培訓和再培訓制度於 1945 年建立,並於 1949 年擴大到所有重度殘疾人。1955 年,僱用最低比例的戰爭傷殘軍人的義務擴大到其他殘疾人。

                                                        職業整合概念的發展導致頒布了三項法律,改善和加強了現有的支持系統:27 年 1957 月 30 日關於殘疾工人職業重新分類的法律,1975 年 10 月 1987 日關於殘疾人的法律(第一個通過殘疾人面臨的問題,特別是重新融入社會的問題的全球辦法)和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有利於殘疾工人就業的法律。 然而,這些法律絲毫沒有消除負責戰爭傷殘者和工傷事故受害者的系統的具體處置。

                                                        支持殘疾人的製度的多樣性和多樣性

                                                        今天,有三種截然不同的製度為殘疾人提供支持:一種是針對戰爭傷殘者的,一種是針對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另一種是針對所有其他殘疾人的普通法制度。

                                                        先驗地,根據殘疾原因選擇其客戶的多種制度並存似乎不是令人滿意的安排,特別是因為每個制度都提供相同類型的支持,即融合支持方案,特別是那些旨在職業重新整合,以及一項或多項津貼。 因此,協調一致的就業支持系統一直在努力。 例如,所有系統的職業培訓和醫療康復計劃都旨在通過社會分攤成本,同時為殘疾提供經濟補償; 專業培訓和醫療康復中心,包括由 古代戰鬥人員辦公室 (ONAC),向所有殘疾人開放,16 年 1965 月 XNUMX 日的法令將公共部門為戰爭傷殘者保留的職位擴大到殘疾平民。

                                                        最後,10 年 1987 月 XNUMX 日的法律統一了私營部門和公共部門的最低就業計劃。 這些計劃的適用條件不僅極其複雜,而且根據個人是傷殘平民(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普通法制度)還是戰爭傷殘人而有所不同。 然而,隨著該法的生效,以下群體有權考慮最低就業計劃: 委託技術 d'orientation et de reinsertion professionnelle (COTOREP)、領取養卹金和永久性殘疾至少 10% 的職業事故和疾病受害者、平民傷殘津貼領取者、前武裝部隊成員和其他軍人傷殘津貼領取者。 根據普通法制度,COTOREP 負責承認殘疾人身份。

                                                        另一方面,三種制度提供的實際津貼差異很大。 享受普通法制度的殘疾人從社會保障體系中領取實質上是殘疾養卹金和補充津貼,使他們的福利總額達到每月 1 法國法郎的成人殘疾養卹金水平(截至 1995 年 3,322 月 10 日)。 戰爭傷殘者領取的國家撫卹金數額取決於傷殘程度。 最後,工傷和疾病受害者每月從社會保障體系中領取的金額(如果永久性殘疾低於 XNUMX%,則為一次性付款)取決於領取者的殘疾程度和以前的工資。

                                                        這些津貼的資格標準和數額在每個系統中都完全不同。 這導致不同器官的殘疾個體在治療方式上存在顯著差異,並導致可能干擾康復和社會融合的焦慮(Bing 和 Levy 1978)。

                                                        在多次呼籲協調(如果不是統一)各種殘疾津貼(Bing 和 Levy 1978)之後,政府於 1985 年成立了一個工作組來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 然而,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解決方案,部分原因是津貼的不同目標嚴重阻礙了它們的統一。 普通法津貼是生活津貼——旨在讓領取者維持體面的生活水平。 相比之下,戰爭傷殘撫卹金旨在補償在國民服役期間獲得的殘疾,支付給職業事故和疾病受害者的津貼旨在補償在謀生過程中獲得的殘疾。 因此,對於給定的殘疾水平,後兩項津貼通常明顯高於先天性或因非軍事、非職業事故或疾病造成的殘疾人獲得的津貼。

                                                        官方身份對殘疾程度評估的影響

                                                        不同的殘疾補償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演變。 這種多樣性不僅體現在每個人支付給殘疾人的津貼不同,還體現在每個制度的資格標準和殘疾程度評估制度上。

                                                        在所有情況下,賠償資格和殘疾程度評估均由特設委員會確定。 承認殘疾需要的不僅僅是申請人的簡單聲明——如果申請人希望獲得正式的殘疾人身份並獲得符合條件的福利,他們必須在委員會作證。 有些人可能會發現此程序不人道並且與融合的目標背道而馳,因為不希望將他們的差異“正式化”並拒絕出現在 COTOREP 之前的個人將不會被授予正式的殘疾人身份,並且因此將沒有資格參加職業重新融入方案。

                                                        殘疾資格標準

                                                        這三種制度中的每一種都依賴於一套不同的標準來確定個人是否有權獲得殘疾津貼。

                                                        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制度支付殘疾人生活津貼(包括成年殘疾津貼、補償津貼和殘疾兒童教育津貼),使他們能夠保持獨立。 申請人必須患有嚴重的永久性殘疾——在大多數情況下需要 80% 的殘疾——才能獲得這些津貼,儘管在兒童的情況下需要較低的殘疾水平(大約 50 到 80%)參加專門機構或接受特殊教育或家庭護理。 在所有情況下,殘疾程度均參照 4 年 4 月 1993 日關於向殘疾人支付各種津貼的法令附錄 XNUMX 中的官方殘疾等級進行評估。

                                                        不同的資格標準適用於殘疾保險的申請人,殘疾保險與普通法津貼一樣,包括維持生計的部分。 要獲得此養老金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正在接受社會保障,並且必須患有使他們的收入能力降低至少三分之二的殘疾,也就是說,這使他們無法在任何職業中賺取超過其收入三分之一的工資。殘疾前工資。 傷殘前工資按同地區可比職工工資計算。

                                                        資格的確定沒有官方標準,而是根據個人的整體情況。 根據《社會保障法》,“殘疾程度根據剩餘的工作適應能力、綜合狀況、年齡、身心能力、能力傾向和職業培訓情況進行評估”。

                                                        正如這個定義所明確的那樣,殘疾被認為包括一般無法謀生,而不是僅限於身體殘疾或無法從事特定職業,並根據可能影響職業重新分類的因素進行評估個人的。 這些因素包括:

                                                        • 殘疾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申請人的年齡、身心能力、能力傾向、職業培訓和以前的職業
                                                        • 申請人相對於其居住地區的勞動力的剩餘工作適合度。

                                                         

                                                        為了有資格參加特定的職業重新融入計劃,殘疾成年人必須滿足以下法律標準:“殘疾工人是指由於身體或精神能力不足或降低而事實上獲得或維持工作的能力下降的任何人”。

                                                        該定義深受 1955 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建議書(第 99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55 年)的影響,該建議書將殘疾人定義為“由於身體原因,其獲得和保留適當工作的前景大大降低的個人”或精神障礙”。

                                                        然而,這種務實的做法留下了解釋的空間:“事實上”是什麼意思? 判斷工作適合度是否“不足”或“降低”的標準是什麼? 在這些問題上缺乏明確的指導方針導致不同委員會對職業殘疾的評估大相徑庭。

                                                        具體制度

                                                        為了實現賠償和補償的主要目標,這些政權支付以下津貼和養老金:

                                                        • 戰爭傷殘撫卹金是根據專家評估的純身體傷殘程度確定的。 至少 10% 和 30% 的永久性殘疾通常分別因受傷和疾病而需要。 使用官方殘疾等級(29 年 1919 月 XNUMX 日法令)評估殘疾程度。
                                                        • 在職業事故制度中,職業事故和疾病的永久性殘疾受害者可獲得一次性付款或津貼。

                                                         

                                                        永久性殘疾的程度是使用官方殘疾等級確定的,該等級考慮了殘疾的性質以及申請人的一般狀況、身心能力、能力傾向和職業資格。

                                                        殘疾評估量表

                                                        雖然每個制度的福利資格取決於行政決定,但通過檢查或諮詢確定的殘疾醫學評估仍然至關重要。

                                                        傷殘程度的醫學評估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根據永久性部分傷殘程度計算補償,另一種是根據工作能力下降程度計算補償。

                                                        第一個系統由戰爭傷殘系統使用,而職業事故和普通法系統則要求 COTOREP 對申請人進行檢查。

                                                        戰爭傷殘者的永久性部分殘疾程度是使用適用於 傷殘軍人和戰爭受害者撫卹金法典 (1 年 1977 月 1915 日更新,包括 1919 年和 1939 年的比例尺)。 對於職業事故的受害者,使用 1995 年制定並於 XNUMX 年修訂的職業事故和疾病量表。

                                                        這兩種制度中使用的分類系統是器官和功能特定的(例如失明、腎衰竭、心力衰竭),並為每種類型的殘疾確定了永久性部分殘疾的水平。 提出了幾種可能的精神殘疾分類系統,但所有這些系統對於這些目的都是不精確的。 應該指出的是,這些系統,除了它們的其他弱點外,可能會評估特定殘疾的不同程度的永久性部分殘疾。 因此,雙側視力下降 30% 相當於職業事故系統中 3% 的永久性部分殘疾評級和戰爭傷殘系統中 19.5% 的雙側視力下降,而 50% 的損失相當於 10 的永久性部分殘疾和 32.5%。

                                                        直到最近,COTOREP 還使用在 傷殘軍人和戰爭受害者撫卹金法典 確定補償和福利,例如殘疾卡、成人殘疾津貼和第三方補償津貼。 這個量表是為確保對戰爭傷害進行公平補償而製定的,不太適合其他用途,尤其是出生率。 缺乏共同參考意味著 COTOREP 的不同會議就殘疾程度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這造成了殘疾人待遇方面的嚴重不平等。

                                                        為糾正這種情況,新的缺陷和殘疾等級表於 1 年 1993 月 93 日生效,反映了一種新的殘疾方法(1216 年 4 月 1993 日第 XNUMX-XNUMX 號法令的附錄, 官方報紙 6 年 1993 月 XNUMX 日)。 該方法指南基於 WHO 提出的概念,即損傷、殘疾和殘障,主要用於衡量家庭、學校和職業生活中的殘疾,無論具體的醫學診斷如何。 雖然醫學診斷是病情演變的關鍵預測因素和最有效的病例管理策略,但它在確定殘疾程度方面的作用有限。

                                                        除了一個例外,這些量表只是指示性的:必須使用它們來評估遭受截肢或器官切除的軍人撫卹金接受者的永久性部分殘疾。 其他幾個因素會影響殘疾程度的評估。 職業事故受害者; 例如,確定永久性部分殘疾的程度還必須考慮到醫療因素(一般情況、殘疾性質、年齡、身心機能)和社會因素(能力傾向和職業資格)。 納入其他因素使醫生能夠微調他們對永久性部分殘疾程度的評估,以考慮治療進展和康復的潛力,並抵消很少更新或修訂的刻度的僵化。

                                                        第二個系統,基於工作能力的喪失,提出了其他問題。 可能需要出於不同的目的評估工作能力的降低:為了殘疾保險的目的評估工作能力的降低,COTOREP 承認工作能力的喪失,為了承認工人的目的評估職業缺陷殘疾或將此類工人安置在特殊車間。

                                                        不存在評估工作能力喪失的標準,因為“普通工人”是一種理論建構。 事實上,整個工作能力領域的定義並不明確,因為它不僅取決於個人的內在能力,還取決於職業環境的需要和適當性。 這種二分法說明了容量之間的區別 at 工作和能力 對於 工作。 示意性地,兩種情況是可能的。

                                                        在第一種情況下,必須客觀地確定相對於申請人最近和具體職業情況的工作能力喪失程度。

                                                        在第二種情況下,必須評估當前不在勞動力中的殘疾人(例如長期未工作的慢性病患者)或從未在勞動力中工作的殘疾人的工作能力喪失情況。 最後一個案例在建立成人殘疾養老金時經常遇到,並且雄辯地說明了負責量化工作能力喪失的醫生所面臨的困難。 在這些情況下,醫生通常有意或無意地參考永久性部分殘疾的程度來確定工作能力。

                                                        儘管這種傷殘評估系統存在明顯的缺陷,並且偶爾會出現醫療行政扭曲,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它仍然允許確定傷殘補償水平。

                                                        很明顯,法國的製度涉及根據殘疾原因對殘疾人進行官方分類,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它在幾個層面上也存在問題。 患有不同來源的殘疾並因此被賦予多種官方身份的個人的情況更為複雜。 例如,考慮一個患有先天性運動障礙的人遭受職業事故的情況:很容易想像與解決這種情況相關的問題。

                                                        由於各種官方地位的歷史淵源,這些政權不可能完全統一。 另一方面,非常需要繼續協調這些制度,尤其是它們以授予經濟補償為目的的殘疾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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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日,一月23 2011:22 19

                                                        工人教育和環境改善

                                                        到目前為止,本章中的文章都集中在有關工作場所危害的培訓和教育上。 環境教育有多種用途,是對職業安全和健康培訓的有益補充。 工人教育是廣泛而有效的環境保護戰略的一個重要但經常被忽視的方面。 環境問題經常被視為超出工人職權範圍的純技術或科學問題。 然而,工人的知識對於任何有效的環境解決方案都是至關重要的。 工人作為公民和僱員關心環境問題,因為環境塑造他們的生活並影響他們的社區和家庭。 即使在需要使用新硬件、軟件或流程方法的技術解決方案時,員工的承諾和能力對於其有效實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無論是直接參與環境行業和職業,還是從事其他類型的工作和工業部門,工人都是如此。

                                                        工人教育還可以提供一個概念基礎,以加強工人對環境改善、健康和安全保護以及組織改進的參與。 UNEP 工業與環境計劃指出,“許多公司發現工人參與環境改善可以產生重要的好處”(UNEP 1993)。 康奈爾工作與環境倡議 (WEI) 在對美國企業進行的一項研究中發現,工人的積極參與使技術或外部解決方案的源頭減少量增加了三倍,並使某些技術方法的產量提高甚至更高(Bunge 等人,1995 年)。

                                                        工人環境教育有多種形式。 其中包括工會意識和教育、職業培訓和定向、將環境與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問題聯繫起來以及作為公民的廣泛意識。 這種教育發生在一系列場所,包括工作場所、工會大廳、教室和學習圈,使用傳統和較新的基於計算機的交付系統。 可以說,工人環境教育是一個欠發達的領域,尤其是與管理和技術培訓以及校本環境教育相比。 在國際層面,對一線工作者的教育,往往被說到做到,說到做到卻被忽視。 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委託進行了一系列關於環境保護教育方面的研究,在其下一個工作計劃中,將直接關注車間工人及其環境教育需求。

                                                        以下是通過康奈爾大學 WEI 收集的幾個例子,這些例子說明了工人環境教育的實踐和可能性。WEI 是一個由來自世界各地 48 個國家的經理、工會會員、環保主義者和政府政策官員組成的網絡,致力於尋找工人和工作場所可以為環境解決方案做出貢獻的方式。 它涉及從初級開採到生產、服務和公共部門企業的廣泛行業。 它為環境問題的教育和行動提供了一種手段,力求在工作場所和學術機構積累知識,從而打造更清潔、更高效的工作場所,並更好地連接內部和外部環境。

                                                        澳大利亞:生態技能模塊

                                                        澳大利亞工會理事會 (ACTU) 制定了新的工人環境教育方法,提供廣泛的社會意識和特定的就業能力,尤其是在年輕工人中。

                                                        ACTU 組織了一個環境培訓公司,其廣泛的任務是處理各種部門,但最初的重點是土地管理問題。 這一重點包括教授安全有效地處理填海工程的方法,以及確保與土著人民和自然環境相容的方法。 在工會會員、環保主義者和雇主的參與下,培訓公司開發了一套“生態技能”模塊,以培養各行各業工人的基本環境素養。 這些與一系列以技術、社會和安全為導向的技能相結合。

                                                        生態技能模塊 1 和 2 包含廣泛的環境信息基礎。 他們與其他入門級培訓課程一起教授。 3 級及更高級別的課程面向專門從事減少環境影響工作的人員。 前兩個生態技能模塊由兩個四十小時的課程組成。 受訓者通過講座、小組問題解決課程和實用的動手技巧獲得技能。 通過書面和口頭陳述、小組工作和角色扮演對工人進行評估。

                                                        會議涵蓋的概念包括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有效資源利用、清潔生產和環境管理系統的介紹。 完成模塊 1 後,工作人員應該能夠:

                                                        • 確定特定生活方式對長期可持續性的影響,特別強調學習者現在和未來的生活方式
                                                        • 確定減少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方法
                                                        • 描述減少給定行業(農業、林業、製造業、旅遊、休閒、採礦)環境影響的策略
                                                        • 描述環境管理體系的主要特徵
                                                        • 確定利益相關者在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枯竭方面的作用。

                                                         

                                                        模塊 2 擴展了這些初始目標,並讓工作人員準備好開始應用污染預防和資源保護方法。

                                                        一些行業有興趣將環境影響技能和知識與其各個級別的行業標準聯繫起來。 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將反映在所有技能水平的所有行業工人的日常工作中。 對工人的激勵在於工資率與行業標準掛鉤。 澳大利亞的實驗尚處於起步階段,但它顯然是與各方合作開展以能力為基礎的活動的嘗試,這些活動會導致增加和更安全的就業,同時提高環境績效和意識。

                                                        將職業健康與安全與環境培訓聯繫起來

                                                        美國在環境培訓方面最活躍的工會之一是北美勞工國際工會 (LIUNA)。 美國政府法規要求危險廢物處理工人接受 40 小時的培訓。 工會與參與的承包商一起開發了一個 80 小時的密集課程,旨在為潛在的危險廢物工人提供更高的安全和行業意識。 1995 年,超過 15,000 名工人接受了鉛、石棉和其他危險廢物清除和其他環境修復工作方面的培訓。 勞工聯合總承包商計劃開發了 14 門環境修復課程和相關的培訓師培訓計劃,以協助全國范圍內的安全和優質修復工作。 這些活動在 32 個培訓地點和四個流動單位進行。

                                                        除了提供安全和技術培訓外,該計劃還鼓勵參與者思考更大的環境問題。 作為課堂作業的一部分,受訓者從當地報紙收集有關環境問題的材料,並利用這種當地聯繫作為討論更廣泛的環境挑戰的機會。 這個聯合環境培訓基金在其中央辦公室僱用了 19 名全職員工,花費超過 10 萬美元。 材料和培訓方法符合高質量標準,廣泛使用視聽和其他培訓輔助工具、特定的能力重點以及貫穿課程的質量承諾和評估。 “在家學習”視頻用於幫助解決掃盲問題,並將環境和基本掃盲培訓聯繫起來。 對於那些想要的人,其中六門課程可以轉為大學學分。 該項目積極服務於少數民族社區,一半以上的參與者來自少數民族群體。 其他項目是與少數民族財團、公共住房項目和其他培訓提供者合作開發的。

                                                        工會明白其未來的大部分成員將來自與環境相關的行業,並將工人教育計劃的發展視為這種增長的基礎。 雖然使用訓練有素的工人的工作在安全性和生產率方面都更好,但工會也看到了更廣泛的影響:

                                                        環境培訓對成員產生的最有趣的影響是他們在工作場所和家中更加尊重化學品和有害物質。 ……對於持續污染的後果和清理環境所涉及的成本,人們的意識也在提高。 ……真正的影響遠不止為人們做好工作準備 (LIUNA 1995)。

                                                        在美國,此類危險材料培訓也由操作工程師進行; 畫家; 木匠; 石油、化學和原子能工人; 化學工人工會; 機械師; 卡車司機; 鋼鐵工人和鋼鐵工人。

                                                        LIUNA 還在國際上與墨西哥工人聯合會 (CTM)、聯邦和私人培訓團體以及雇主合作開發培訓方法。 重點是培訓墨西哥工人進行環境整治工作和施工技能。 美洲環境教育和培訓夥伴關係 (IPEET) 於 1994 年夏天在墨西哥城為墨西哥工人舉辦了第一期培訓課程。 來自油漆製造和金屬電鍍等當地行業的多位勞工領袖和工人參加了為期一周的環境安全與健康課程。 其他 LIUNA 合作夥伴關係正在加拿大開發,包括法語版的材料和內容的“加拿大化”。 歐洲環境教育和培訓研究所也是東歐和獨聯體國家類似培訓的合作夥伴。

                                                        贊比亞: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手冊

                                                        在讚比亞,職業健康和安全通常只有在發生涉及傷害或公司財產損壞的事件時才會受到重視。 環境問題也被業界忽視。 這 職業健康與安全手冊 旨在就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對僱員和雇主進行教育。

                                                        本手冊的第一章概述了公司各級教育的重要性。 主管應了解他們在創造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方面的作用。 工人被教導如何保持積極、合作的態度與他們自己的安全和工作環境有關。

                                                        該手冊專門針對環境問題,指出贊比亞的所有主要城鎮都面臨

                                                        環境破壞加劇的威脅。 具體而言,贊比亞工會大會 (ZCTU) 通過露天採礦以及不良做法導致的空氣和水污染確定了採礦業的環境危害。 許多工廠對空氣和水污染負有責任,因為它們將廢物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溪流和河流中,並允許煙霧和煙霧不受控制地逸出到大氣中 (ZCTU 1994)。

                                                        儘管許多非洲工會對環境方面的進一步教育感興趣,但缺乏足夠的工人教育資金以及對將環境、社區和工作場所危害聯繫起來的材料的需求是主要障礙。

                                                        基於雇主的工人環境教育和培訓

                                                        雇主,尤其是大雇主,開展了廣泛的環境教育活動。 在許多情況下,這些都是與職業或環境安全要求相關的強制性培訓。 然而,越來越多的公司認識到廣泛的員工教育的力量遠遠超過合規培訓。 荷蘭皇家/殼牌公司集團已將健康、安全和環境 (HSE) 作為其整體培訓方法的一部分,而環境是所有管理決策的組成部分(Bright 和 van Lamsweerde 1995)。 這是全球慣例和授權。 公司的目標之一是為適當的工作定義 HSE 能力。 工人的能力是通過提高意識、知識和技能來發展的。 適當的培訓將提高工人的意識和知識,並且技能將隨著新知識的應用而發展。 範圍廣泛的傳遞技術有助於分享和加強環境信息和學習。

                                                        在美國的 Duquesne Light,所有 3,900 名員工都成功地接受了“關於公司及其員工如何實際影響環境”的培訓。 環境事務副總裁 William DeLeo 說:

                                                        為了製定使我們能夠實現戰略目標的培訓計劃,我們確定我們的員工需要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一個普遍的認識,以及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具體技術培訓。 這兩點成為我們環境教育計劃的指導策略(Cavanaugh 1994)。

                                                        基於工人和工會的環境教育計劃

                                                        國際勞工組織工人教育處開發了一套六冊背景材料,以激發工會會員和其他人之間的討論。 這些小冊子涉及工人與環境、工作場所與環境、社區與環境、世界環境問題、新的談判議程,並提供資源指南和術語表。 它們提供了一種廣泛、有洞察力且易於閱讀的方法,可用於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國家討論與工人相關的主題。 這些材料基於亞洲、加勒比和南部非洲的具體項目,可以作為一個整體使用,也可以以學習圈的形式分開使用,以促進一般性對話。

                                                        國際勞工組織在審查培訓需求時指出:

                                                        工會會員必須提高他們對環境問題的總體認識,以及他們僱用的公司對環境的影響,尤其是他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工會及其成員需要了解環境問題、環境危害對其成員和整個社區的影響,並能夠在與公司管理層和雇主組織的談判中製定可持續的解決方案。 (國際勞工組織 1991 年)

                                                        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觀察到:

                                                        當地工會和其他員工代表的處境尤其困難。 他們將了解當地情況和工作場所的相關知識,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在復雜的環境和戰略問題上不夠專業。

                                                        因此,除非他們接受額外的專門培訓,否則他們將無法履行職責。 (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1993 年。)

                                                        許多國家工會敦促加強工人的環境教育。 其中包括瑞典的 LO,其 1991 年的環境計劃呼籲在工作場所進行更多的教育和行動,並提供更多關於環境的學習圈材料以促進意識和學習。 澳大利亞製造業工人工會開發了培訓課程和一套材料,以協助工會發揮環境領導作用,包括如何通過集體談判解決環境問題。

                                                        總結

                                                        良好的以工人為基礎的環境教育向工人提供概念和技術信息,幫助他們提高環境意識,並學習改變破壞環境的工作實踐的具體方法。 這些計劃還同時向工人學習,以建立他們對工作場所環境實踐的認識、反思和洞察力。

                                                        工作場所環境教育最好在與社區和全球環境挑戰相關聯時進行,以便員工清楚地了解他們的工作方式如何與整體環境相關聯,以及他們如何為更清潔的工作場所和全球生態系統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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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二,二月15 2011:18 43

                                                        COSH 運動和知情權

                                                        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是在美國 1970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頒布之後成立的,最初是作為公共衛生倡導者、有關專業人員和普通活動家的地方聯盟出現的,他們開會處理由有毒物質引起的問題工作場所。 早期的 COSH 團體始於芝加哥、波士頓、費城和紐約。 在南方,他們與草根組織一起發展,例如 Carolina Brown Lung,代表患有棉菌病的紡織廠工人。 目前,全國有 25 個 COSH 團體,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並通過多種方式獲得資助。 許多 COSH 團體已做出與有組織的勞工合作並通過有組織的勞工合作的戰略決策,認識到工會授權的工人最有能力爭取安全的工作條件。

                                                        COSH 團體匯集了來自工會、公共衛生界和環境利益團體的組織和個人的廣泛聯盟,包括普通安全和健康活動家、學者、律師、醫生、公共衛生專業人員、社會工作者等。 它們提供了一個論壇,通常不在一起工作的利益集團可以就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健康問題進行交流。 在 COSH,工人有機會與學者和醫學專家討論他們在車間遇到的安全和健康問題。 通過這樣的討論,學術和醫學研究可以得到翻譯,供勞動人民使用。

                                                        COSH 團體在政治上一直非常活躍,既通過傳統方式(例如游說活動),也通過更豐富多彩的方式(例如糾察和抬棺材經過反勞工民選官員的家)。 COSH 團體在地方和州的知情權立法鬥爭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建立了基礎廣泛的工會、環境和公共利益組織聯盟來支持這一事業。 例如,費城地區的 COSH 組織 (PHILAPOSH) 開展了一場運動,促成該國通過了第一部城市知情權法。 當 PHILAPOSH 成員通過在公開聽證會上打開一個未標記的加壓罐來戲劇化地強調對危險信息的需求時,這場運動達到了高潮,當氣體(氧氣)逸出時,市議會的成員幾乎要跳到桌子底下。

                                                        當地的知情權運動最終產生了超過 23 項地方和州的知情權法。 要求的多樣性如此之大,以至於化工企業最終要求制定一個國家標準,這樣他們就不必遵守這麼多不同的地方法規。 發生在 COSH 團體和知情權上的事情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說明在地方一級工作的勞工和社區聯盟的努力如何能夠結合起來對職業安全和健康政策產生強大的國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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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五,二月11 2011 21:11

                                                        社會政策和人權:殘疾的概念

                                                        大多數處於工作年齡的殘疾人能夠並希望工作,但他們在尋求進入工作場所和在工作場所獲得平等時往往會遇到重大障礙。 本文結合社會政策和人權概念,強調了有關將殘疾人納入工作世界的主要問題。

                                                        首先,將描述殘疾的總體程度和後果,以及殘疾人傳統上被排除在充分參與社會和經濟生活之外的程度。 然後將根據克服殘疾人在公平就業方面面臨的障礙的過程來介紹人權概念。 充分參與工作場所和國民生活的此類障礙往往是由於態度和歧視性障礙,而不是與個人殘疾有關的原因。 最終結果是殘疾人經常遭受歧視,這種歧視要么是故意的,要么是環境中固有或結構性障礙的結果。

                                                        最後,對歧視的討論導致對通過公平待遇、工作場所住宿和無障礙環境克服這種待遇的方式的描述。

                                                        殘疾的程度和後果

                                                        任何關於殘疾的社會政策和人權概念的討論都必須首先概述殘疾人面臨的全球狀況。

                                                        根據所使用的定義,殘疾的確切程度可以有廣泛的解釋。 聯合國 殘疾統計綱要 (1990)(也稱為 DISTAT 綱要) 報告了 63 個國家 55 項殘疾調查的結果。 它指出,殘疾人的比例在 0.2%(秘魯)和 20.9%(奧地利)之間。 1980 年代,大約 80% 的殘疾人生活在發展中國家; 由於營養不良和疾病,殘疾人約佔這些國家人口的 20%。 由於使用了不同的定義,因此無法比較各種國家調查中反映的殘疾人人口百分比。 從總體但有限的角度來看 DISTAT 綱要,可能會注意到殘疾在很大程度上是年齡的函數; 它在農村地區更為普遍; 並且它與較高的貧困發生率以及較低的經濟地位和教育程度有關。 此外,統計數據始終顯示,殘疾人的勞動力參與率低於一般人口。

                                                        關於就業。 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成員、加拿大勞工大會前任主席雪莉·卡爾 (Shirley Carr) 對殘疾人所面臨的情況進行了生動的描述,她在 1992 年於加拿大舉行的殘疾問題議會論壇上指出,殘疾人經歷“水泥天花板”,“殘疾人遭受三個‘U’:就業不足、失業和利用不足”。 不幸的是,殘疾人在世界上大多數地方面臨的情況充其量只是加拿大的情況; 在許多情況下,他們的情況要糟糕得多。

                                                        殘疾和社會排斥

                                                        由於各種原因,許多殘疾人歷來經歷過社會和經濟孤立。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人們開始緩慢但穩步地擺脫將殘疾人與普通人群隔離開來,並擺脫“殘疾人”需要關懷、博愛和慈善的觀點。 殘疾人越來越堅持他們不被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的權利,而是以包容的方式受到對待,與其他非殘疾人社會成員公平對待,包括作為積極成員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權利國家。

                                                        殘疾人應充分參與勞動力,因為從經濟角度來說,他們有機會盡其所能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而不是尋求社會援助。 然而,殘疾人首先應該參與主流勞動力,從而參與國家生活,因為這在倫理和道義上是正確的事情。 在這方面,人們注意到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萊安德羅·德斯波伊 (Leandro Despouy) 在其提交給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報告(1991 年)中指出,“對殘疾人的待遇定義了一個人最內在的特徵”。社會並強調維持它的文化價值”。 不幸的是,他接著說了一些對所有人來說都不是顯而易見的事情:

                                                        殘疾人也是人——和其他人一樣,通常甚至比其他人更有人性。 他們每天為克服障礙和歧視性待遇而付出的努力通常為他們提供了特殊的人格特徵,最明顯和最常見的是正直、毅力和麵對缺乏理解和不寬容時的深刻理解精神。 然而,這最後一個特徵不應使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即作為法律主體,他們享有人與生俱來的所有法律屬性,此外還擁有特定的權利。 總之,殘疾人和我們一樣,有權與我們一起生活,並像我們一樣生活。

                                                        殘疾和社會態度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提出的問題表明,存在消極的社會態度和刻板印象,是殘疾人獲得公平工作機會的重大障礙。 這種態度包括擔心在工作場所安置殘疾人的成本太高; 殘疾人沒有生產力; 或其他職業培訓生或僱員和顧客在有殘疾人在場時會感到不自在。 還有一些態度與假定的殘疾人的弱點或疾病有關,以及這對“他們”完成職業培訓計劃或在工作中取得成功的能力的影響。 共同點是它們都建立在基於一個人的一個特徵即存在殘疾的假設之上。 正如安大略省(加拿大)殘疾人諮詢委員會所指出的(1990 年):

                                                        對殘疾人需求的假設通常以殘疾人不能做什麼的觀念為前提。 殘疾成為整個人的特徵,而不是人的一個方面……無能力被視為一種普遍情況,往往包含無能的概念。

                                                        殘疾與賦權:選擇權

                                                        殘疾人有權充分參與國家主流社會和經濟生活這一原則的內在理念是,殘疾人應有權自由選擇其職業培訓和職業選擇。

                                                        1975 年《人力資源開發公約》(第 142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75 年)規定了這項基本權利,其中規定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應“鼓勵和使所有人在平等的基礎上和不受任何歧視地,發展和使用他們的能力,以符合他們自己的最大利益並符合他們自己的願望”。

                                                        學會做出選擇是個人發展的內在組成部分。 然而,許多殘疾人沒有機會就他們選擇的職業培訓和安置做出有意義的選擇。 嚴重殘障人士可能缺乏識別個人偏好和從一系列選項中做出有效選擇所需技能的經驗。 然而,缺乏自我指導和力量與損傷或限制無關。 相反,如上所述,這通常是由於消極的態度和做法。 通常,殘疾人會看到人為預選或限制的選項。 例如,他們可能被迫參加恰好可用的職業培訓課程,而沒有認真考慮其他選擇。 或者“選擇”可能僅僅是避免不受歡迎的選擇,例如同意住在集體環境中或與不是自己選擇的室友一起生活,以避免更不愉快的情況,例如不得不住在機構中。 不幸的是,對於許多殘疾人來說,表達職業興趣、選擇職業培訓選項或尋找工作的機會往往取決於一個人的殘疾標籤和其他人對個人能力的假設。 這種缺乏選擇的情況也常常源於一種歷史態度,即作為社會福利制度的非自願使用者,“乞丐不能成為選擇者”。

                                                        這個問題很受關注。 研究表明,個人對影響其工作生活的決策的影響程度對工作滿意度有重大影響,從而影響整合戰略的成功。 每個人,無論他或她的殘疾有多嚴重,都有權利和能力與他人交流,表達日常偏好,並至少對他或她的日常生活行使一些控制權。 與生俱來的自由是享有職業選擇的自由、基於可用技術的必要培訓以及對工作的尊重和鼓勵的權利。 對於各種嚴重程度和能力水平的殘疾人,包括那些有智力和社會心理障礙的人,做出選擇是建立一個人的身份和個性的關鍵。 還必須記住,犯錯並從中吸取教訓是人類經驗的一部分。

                                                        必須再次強調,殘疾人也是人。 為殘疾人提供機會,讓他們在生活中做出非殘疾人通常會做出的決定,這是對人的尊嚴的基本尊重。

                                                        殘疾與社會正義:歧視問題

                                                        為什麼會形成負面刻板印象,它們與歧視有何關係? Hahn (1984) 注意到對殘疾人的廣泛同情與作為一個群體的事實之間明顯的矛盾,即他們作為一個群體受到的歧視模式比任何其他公認的少數群體更嚴重。 這可以用以下事實來解釋:殘疾人往往表現出與非殘疾人不同的身體和行為特徵。

                                                        如果沒有這些可識別的身體差異,殘疾人就不會遭受困擾每個少數群體的同樣的刻板印象、污名化、偏見、成見、歧視和隔離過程。 此外,當這些特徵與不利的社會標籤相結合時,歧視的影響就會加劇。

                                                        哈恩還表示,殘疾人遭受歧視的程度與其殘疾的可見度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

                                                        因此,殘疾人在社會和工作場所獲得平等待遇的關鍵是減少和消除導致歧視行為的負面態度和陳規定型觀念,同時制定適應殘疾人特殊需要的做法和方案作為個人。 本文的其餘部分將探討這些概念。

                                                        歧視是什麼意思?

                                                        在我們的生活過程中,我們每天都在“歧視”。 選擇是否去看電影或芭蕾舞,或者是否購買更昂貴的衣服。 在這個意義上進行歧視是沒有問題的。 然而,歧視 當基於個人或人群的不變特徵(例如基於殘疾)進行負面區分時,就會變得麻煩。

                                                        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 1958 年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第 111 號)中包含的歧視定義:

                                                        為本公約的目的,“歧視”一詞包括——

                                                        (a) 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的區別、排斥或優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的效果;

                                                        (b) 有關成員在與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果存在)協商後確定的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效果的其他區別、排斥或優惠,以及其他適當的機構。

                                                        三種形式的歧視

                                                        根據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出現的三種形式的歧視,可以最好地理解上述定義。 以下三種方法首先在美國概念化,現在已在許多國家得到廣泛接受。

                                                        邪惡的動機或敵意

                                                        最初,歧視是嚴格按照偏見對待來看待的,即出於個人對目標人所屬群體的反感而採取的有害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故意拒絕就業機會。 不僅要證明否認行為,還要證明基於偏見的動機。 換句話說,定義是基於邪惡的動機, 男權, 或心態測試。 這種歧視的一個例子是雇主向殘疾人表明由於擔心客戶的負面反應而不會僱用他或她。

                                                        區別對待

                                                        在民權法案通過後的 1950 年代和 1960 年代中期,美國的機構開始適用所謂的“平等保護”歧視概念。 在這種方法中,歧視被視為“通過以與處境相似的多數群體成員不同且不利的方式對待少數群體成員”來造成經濟損害(Pentney 1990)。 在差別待遇方法下,相同的標準被視為適用於所有僱員和申請人,無需證明歧視意圖。 這種情況下的歧視包括要求殘疾僱員接受體檢以獲得團體健康保險福利,而非殘疾僱員不需要進行此類檢查。

                                                        間接或不利影響歧視

                                                        儘管歧視的區別對待模式要求就業政策和做法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但許多表面上中立的要求,如教育和考試,對不同群體產生了不平等的影響。 1971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在著名案例中闡明就業歧視的第三種定義來處理這個問題 格里格斯與杜克鮑爾. 在民權法案通過之前,Duke Power 歧視黑人,將他們限制在低薪勞動部門。 立法通過後,完成高中學業和順利完成能力測驗成為從勞動部門轉出的先決條件。 在候選人集水區,34% 的白人但只有 12% 的黑人接受過必要的教育。 此外,雖然 58% 的白人通過了測試,但只有 6% 的黑人成功了。 儘管有證據表明,在政策變更之前僱用的不具備這些資格的員工繼續表現令人滿意,但仍實施了這些要求。 最高法院駁回了篩選出更大比例黑人的教育和考試要求,理由是這種做法有 於是 排除黑人,因為他們與工作要求無關。 雇主的意圖沒有問題。 相反,重要的是政策或實踐的效果。 這種歧視形式的一個例子是要求通過口試。 這樣的標準可能會對失聰或有口腔障礙的候選人產生不利影響。

                                                        平等與公平待遇

                                                        不利影響或間接歧視的模式對殘疾人來說是最有問題的。 因為,如果殘疾人與其他人一樣受到同等對待,“這怎麼可能是歧視呢?” 理解這一概念的核心是,對所有人一視同仁有時是一種歧視。 Abella 在她的報告(Canada Royal Commission 1984)中最雄辯地提出了這一原則,當時她指出:

                                                        以前,我們認為平等只是相同,平等對待人就是對每個人都一視同仁。 我們現在知道,對每個人一視同仁可能會冒犯平等的概念。 忽視差異可能意味著忽視合法需求。 以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為藉口任意將他們排除在公平參與之外是不公平的。 如果平等不意味著無論性別、種族、民族或殘疾的差異,我們都具有同等價值,那麼平等就毫無意義。 不能允許這些差異的預期、神話和歸因意義排除全面參與。

                                                        為了強調這個概念,術語 公平 越來越多地被使用,而不是 平等待遇.

                                                        殘疾和環境:無障礙和工作場所 住宿

                                                        源自不利影響歧視和公平待遇的概念是,為了以非歧視的方式對待殘疾人,有必要確保環境和工作場所無障礙,並努力合理地適應殘疾人的個人工作場所要求。 下面討論這兩個概念。

                                                        無障礙服務

                                                        無障礙設施不僅僅意味著建築入口已經傾斜以供輪椅使用者使用。 相反,它要求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或替代交通系統,使他們能夠上班或上學; 人行道的路緣石已經降低; 盲文指示已添加到電梯和建築物中; 使用輪椅的人可以使用洗手間; 絨毛密度妨礙輪椅移動的地毯已被移除; 為視障人士提供大字手冊和錄音帶等技術輔助工具,為聽障人士提供光學信號等措施。

                                                        合理的工作場所住宿

                                                        公平待遇還意味著應努力在工作場所合理滿足殘疾人的個人需求。 合理的住宿 可以理解為消除阻礙殘疾人在職業培訓和就業中享有平等機會的障礙。 Lepofsky (1992) 指出住宿是:

                                                        根據個人或團體的特定需求調整工作規則、慣例、條件或要求……通融可以包括這樣的步驟,例如免除工人適用於其他人的現有工作要求或條件……試金石住宿的必要性是指是否需要採取這樣的措施來確保工人能夠充分平等地參與工作場所。

                                                        實際上,理論上可能的住宿清單是無窮無盡的,因為每個殘疾人都有特定的需求。 此外,經歷相同或相似殘疾的兩個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適應需求。 重要的是要記住,住宿是根據個人的需要而定的,應該諮詢需要調整的人。

                                                        然而,必須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儘管本意是好的,但仍無法合理地為殘疾人提供便利。 住宿變得不合理或過度困難:

                                                        • 當個人無法執行工作的基本要素,或無法完成培訓課程的基本或核心要素時
                                                        • 何時為個人提供便利會對相關人員或其他人造成健康和安全風險,這比促進殘疾人平等更重要。

                                                         

                                                        在確定安全和健康風險時,必須考慮到殘疾人是否願意接受提供住宿所帶來的風險。 例如,對於必須佩戴矯形假肢的人來說,將安全靴作為培訓計劃的一部分可能是不可能的。 如果找不到其他安全鞋,如果個人根據知情決定準備好接受風險,則應放棄使用靴子的要求。 這被稱為風險尊嚴原則。

                                                        必鬚根據社會可接受的風險容忍水平,確定住宿是否對殘疾人以外的人構成嚴重風險。

                                                        必鬚根據客觀標準評估風險程度。 此類客觀標準將包括現有數據、專家意見和有關將要開展的就業或培訓活動的詳細信息。 印像或主觀判斷是不可接受的。

                                                        當費用會對雇主或培訓機構的財務可行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住宿也是一種過度困難。 然而,許多司法管轄區提供資金和贈款,以促進促進殘疾人融入社會的修改。

                                                        殘疾與社會政策:獲得殘疾人的觀點 個人組織

                                                        如前所述,殘疾人在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應享有固有的選擇權,包括職業培訓和職業安置。 這意味著,在個人層面上,與有關人員就他或她的意願進行磋商。 同樣,當社會夥伴(雇主和工人組織以及政府)做出政策決定時,必須讓代表殘疾人觀點的組織有發言權。 簡而言之,在考慮職業培訓和就業政策時,殘疾人個人和集體都知道他們的需求以及如何最好地滿足這些需求。

                                                        此外,應該認識到,雖然條款 殘疾殘疾人士 經常被泛指,有身體或運動障礙的人與有智力或感官障礙的人有不同的住宿和職業培訓需求。 例如,雖然傾斜的人行道對輪椅使用者大有裨益,但它們可能對盲人構成巨大障礙,他們可能無法確定自己何時離開人行道而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 因此,在考慮政策和計劃變更時,應諮詢代表各類殘疾人的組織的意見。

                                                        關於社會政策和殘疾的額外指導

                                                        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就有關殘疾人機會均等的概念和措施提供了有用的指導。 其中包括: 聯合國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聯合國 1982 年)、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公約,1983 年(第 159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83 年)和 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 (聯合國 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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