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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26十月2011 21:03

案例研究: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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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 (WTO) 成立於 1995 年,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成果,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ATT) 的繼承者,後者是 1940 年代後期的國際貿易協定。 世貿組織是世界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和製度基礎。 它旨在促進開放的國際貿易,不僅包括商品(如關貿總協定),還包括服務和知識產權。 世貿組織還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即促進發展,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

世貿組織旨在促進貿易,職業安全和健康等相關問題僅在可能干擾自由貿易的範圍內得到解決。 兩個協議是相關的。 《實施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協定》涉及食品安全和動植物衛生法規。 它允許各國頒布此類法規,但要求它們以科學為基礎,僅適用於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範圍,並且不得在成員國之間任意歧視。 雖然鼓勵成員國將其法規建立在國際標準的基礎上,但如果有科學依據或如果它們的標準建立在適當的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則允許它們制定更嚴格的標準。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強化了這些規則。 其目標是防止技術法規和標準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為此,制定了頒布標準的良好做法守則,並要求將標準公平地應用於國內和進口產品。

雖然上述兩項協議主要涉及環境、食品質量和藥品法規,但可以想像它們也適用於職業健康和安全。 1995 年 WTO 馬拉喀什會議的總結聲明規定成立國際勞工標準工作組。 然而,世貿組織迄今一直避免解決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一些成員國政府,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認為工人健康應該仍然是國家特權,與國際貿易考慮因素無關。 因此,迄今為止,世貿組織在促進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沒有發揮任何作用。

歐洲

歐洲的經濟一體化以其早期起源而著稱,可追溯到 1957 年的羅馬條約,以及社會和政治問題與經濟考慮一起佔據的突出地位。 事實上,歐洲的一體化遠遠超出了降低貿易壁壘的範圍; 它還包括工人(很快還有一般人)的自由流動、具有約束力的跨國法律法規的頒布,以及建立有大量財政支持的跨國官僚機構。 因此,職業健康受到了相當大的重視。

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簡稱EEC),即共同市場,於1957年根據羅馬條約成立。該條約開始解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壁壘,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組織結構。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公務員和官僚機構,其工作由 23 個總局(包括 DG V,負責就業、勞資關係和社會事務)執行。 部長理事會處理重大決策,而歐洲議會則具有共同決策的作用。

法院裁決根據條約產生的爭端。 工作中安全、衛生和健康保護諮詢委員會 (ACSH) 由理事會於 1974 年成立,為委員會提供建議,成員包括來自每個成員國的勞工、管理層和政府代表,並得到衛生部工作人員的支持DG V 和安全局。ACSH 審查與職業健康相關的立法提案,啟動針對特定危害的活動,並協調共同努力。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具有諮詢作用。

1978 年,在 ACSH 的大力支持下,委員會推出了第一個健康與安全行動計劃。 它側重於有害物質、機械危害的預防、監測和檢查以及改善對健康和安全的態度。 從那時起,連續的行動計劃針對其他職業健康問題,如人體工程學、職業健康統計、對小企業的援助和培訓。 這些機構在整個成員國推廣職業健康解決方案,提供培訓、技術建議和書面材料。 例如,1982 年,委員會召集了一個由高級勞動監察員組成的非正式小組,以鼓勵 12 個國家之間的人員和信息交流、成員國做法的比較和改進做法。 這些舉措體現了國民經濟一體化如何對職業健康和安全實踐產生積極影響。

1987 年的單一歐洲法案 (SEA) 標誌著歐洲一體化和歐洲自由貿易區的發展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 1992 年為建立單一市場確定了一個確定的日期,並刺激了包括職業健康在內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的活動。 制定政策不再需要成員國的一致同意; 相反,“合格多數”可以這樣做。 該法案的兩條條款與職業健康特別相關。 第 100(a) 條旨在協調成員國的產品標準,這是一個具有重要安全意義的過程。 該條規定標準應達到“高水平的健康保護”。 第 118(a) 條直接涉及職業健康和安全,認為成員國“應特別注意鼓勵改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尤其是在工作環境方面,並將統一條件作為其目標在這一領域,同時保持所做的改進”。

1989年,兩個重要事件進一步鞏固了職業衛生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作用。 當時的 11 個成員國中有 12 個通過了社會憲章,其中一個條款強調“需要培訓、信息、諮詢和工人的平衡參與,以應對所發生的風險以及為消除或減少這些風險而採取的措施”。

同樣在 1989 年,理事會通過了框架指令,這是 SEA 下的第一個主要政策倡議。 它定義了 EC(現在的歐盟 (EU))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擴展到所有成員國的公共和私人僱員。 雇主被賦予了一般性的“在與工作相關的各個方面確保工人安全和健康的責任”,以及以下具體職責:

  • 評估工作場所風險
  • 將預防措施融入生產的各個環節
  • 告知工人及其代表所採取的風險和預防措施
  • 在所有健康和安全問題上諮詢工人及其代表
  • 提供工人健康和安全培訓
  • 指定具有特定健康和安全責任的工人
  • 提供適當的健康監測
  • 保護敏感的風險群體
  • 維護傷害和疾病記錄。

 

 

框架指令對哪些工作場所因素與職業健康相關採取了廣泛的觀點,包括設計問題、單調工作和計件工作。 它呼籲工人積極參與健康和安全計劃,包括提前與雇主就健康和安全舉措進行磋商的權利、帶薪休假以履行健康和安全職能、與政府檢查員會面以及在“嚴重、迫在眉睫”的情況下拒絕工作和不可避免的危險”(受國家法律約束)。 在框架指令之後發布的一系列所謂的子指令解決了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手動搬運負載、使用視頻顯示終端等問題。

框架指令會轉化為有效的國家政策嗎? 這個問題的基礎是歐盟對輔助性原則的明確承諾,該原則認為所有政策都應由成員國而不是歐盟實施,除非“由於擬議行動的影響規模”更好地實施集中地。 這將導致中央指令的授權與成員國的主權行動之間的緊張關係。

每個成員國都需要將框架指令(與所有指令一樣)轉化為國家法律,以相應地實施政策並在實踐中執行。 這個過程給各國留下了自由裁量權的空間,並可能允許一些不遵守規定的行為。 眾所周知,歐盟沒有足夠的能力來監督成員國遵守其職業健康和安全指令的情況。 如果要實現歐盟在促進職業健康方面的全部潛力,就必須更密切地監測每個國家的做法,並在不遵守規定的情況下使用可用補救措施的政治意願(包括向法院上訴)。

一個相關的問題涉及比歐盟更具保護性的國家政策的命運。 由於第 118(a) 條僅要求最低共同水平的工作場所保護,因此可能存在為了應對經濟壓力而向下協調的趨勢。

1994 年,理事會根據委員會提出的三年提案,在西班牙畢爾巴鄂成立了歐洲工作安全與健康機構。 該機構的目標是“向共同體機構、成員國和那些參與該領域的人提供在工作安全和健康領域使用的技術、科學和經濟信息”。 它將側重於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和科學諮詢、信息交流、培訓、一致的數據收集和促進研究。

1995 年,委員會公佈了 1996-2000 年期間的行動計劃。 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繼續關注立法舉措——確保將共同體指令準確地納入國家法律,並頒布關於物理試劑、化學試劑、運輸和工作設備的新指令。 成立了一個長期存在的高級勞工監察員委員會,以協調工作場所監察的方法並監督國家勞動法的實施。 但是,也相當重視非立法措施,主要是信息和說服。 宣布了一項名為 SAFE(歐洲安全行動)的新舉措,以解決中小型企業的健康和安全問題。 計劃的方法是確定模型公司中的成功舉措,並將這些舉措用作其他公司的範例。

總之,歐洲經濟一體化和自由貿易已經發展成為更廣泛的社會和政治一體化計劃的一部分。 這個過程包括對社會問題的嚴肅討論,包括職業健康和安全。 複雜的官僚機構有幾個影響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的組成部分。 與所有其他自由貿易協定不同,歐盟的參考點是共同體法而非國家法。 這一安排是世界上促進職業健康和安全作為自由貿易組成部分的最先進範例。 它將影響的不僅僅是歐盟國家; 職業健康和安全考慮將成為歐盟與中歐和東歐國家之間的每一個協會、夥伴關係和合作協議的一部分,以延續這一進步傳統。 持續存在的問題——協調國家主權與協調進步、監督共同體指令的遵守情況、協調先進國家和落後國家之間的差異以及共享稀缺的技術專長和資源——將在未來幾年繼續對歐洲一體化構成挑戰。

北美

幾十年來,這三個北美國家一直是主要的貿易夥伴。 邁向區域貿易協定的第一步是 1987 年的美加自由貿易協定,該協定降低了兩國之間的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 1990 世紀 1993 年代初,為準備一項全大陸的貿易協定,美國和墨西哥的勞工當局開始了多項合作,例如培訓勞工監察員。 1994 年,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國批准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該協定於 XNUMX 年生效,並在大約十年內得到全面實施。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旨在廢除這三個國家之間的大部分貿易限制。

導致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過程在幾個方面不同於歐洲的經驗。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歷史較短,談判迅速。 沒有將社會問題納入流程的傳統。 環境和勞工問題最終被編入了與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本身一起通過的一對附帶協議。 環保團體一直積極參與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辯論,並在環境方面的協議中贏得了多項環境保障措施,但勞工團體採取了不同的方法。 工會及其盟友,尤其是美國和加拿大的工會及其盟友,強烈反對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並發起更多的運動來完全阻止該條約,而不是具體的有利於勞工的條款。 此外,三個政府都不願放棄對各自勞動法的任何主權。 因此,與環境方面的協議或歐洲的經驗相比,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勞工方面的協議相對狹窄。

勞工方面的協議在附件中定義了“雙方致力於促進的指導原則,但要遵守每一方的國內法,但沒有建立共同的最低標準”。 這些原則包勞工。 附加協議的既定目標是改善工作條件,鼓勵信息交流、數據收集和合作研究,並促進遵守每個國家的勞動法。

勞方協議的早期條款敦促每個國家在內部公佈自己的勞動法,並公平、公正和透明地執行這些法律。 接下來,成立勞資合作委員會。 它包括一個由三位勞工部長或其指定人員組成的理事會,負責制定政策和促進合作活動,以及一個由執行董事領導的秘書處,該秘書處將準備背景報告和研究並以其他方式支持理事會。 此外,每個國家都被指示建立一個國家行政辦公室,作為其與委員會的聯絡人,並協助委員會的工作。 規定了幾個一般程序,例如通過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尋求專業知識的方向。 然而,該協議定義了一些支持其目標的具體程序。

促成附帶協議的大部分擔憂是,通常被認為是墨西哥的成員國可能會通過鬆懈的勞工行為獲得不公平的貿易優勢; 這將使墨西哥工人面臨低工資和不利於健康的工作條件,並將從美國和加拿大工人手中轉移工作。 因此,附帶協議的很大一部分專門用於處理投訴和申訴的程序。 如果出現這種擔憂,第一步應該是相關政府之間的部長級磋商。 接下來,委員會可能會成立一個評估專家委員會(ECE),通常是“嚴格根據客觀性、可靠性和合理判斷選出”的三名合格人員來審議此事,前提是該事項與貿易有關並且“涵蓋通過相互承認的勞動法”。 ECE 可能會依賴委員會、每個成員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組織或個人或公眾提供的信息。 ECE 報告提供給每個成員國。

如果 ECE 斷定一個國家可能未能執行其勞工標準,則可能會觸發正式的爭端解決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當爭議涉及職業健康和安全、童工或最低工資時,才可以使用此程序。 首先,有關國家試圖通過談判解決問題。 如果他們不能達成一致,仲裁小組將從理事會建立和維護的專家名冊中召集。 該小組提出其事實調查結果、關於一個國家是否未能執行其標準的結論,以及對糾正措施的建議。 如果有關國家不遵守其建議,該小組可能會重新召集並處以罰款。 如果一個國家拒絕支付罰款,最終的處罰是暫停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利益,通常是通過在違規發生的部門徵收關稅,以收回罰款金額。

總的來說,作為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職業健康和安全框架的勞工協議不如相應的歐洲安排廣泛。 NAFTA 的重點是爭端解決,而不是聯合研究、信息共享、培訓、技術開發和相關舉措。 在勞工倡導者看來,爭端解決過程繁瑣、耗時且相對無效。 更重要的是,附帶協議沒有表達對基本勞工權利的共同承諾。 它努力尊重每個國家的勞動法,並沒有改進或協調不足之處的規定。 它的範圍很窄,儘管迄今為止幾乎沒有經驗,但很可能無法複製歐洲廣泛採用的職業健康方法,包括輪班工作和壓力等問題。

亞洲和拉丁美洲

儘管亞洲是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但該地區的自由貿易談判並未取得顯著進展。 東盟和亞太經合組織都沒有在其貿易談判中解決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 同樣,拉丁美洲不斷發展的貿易協定,如 MERCOSUR 和安第斯協定,也沒有包括任何職業健康和安全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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