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沃格爾1994
丹麥勞資關係提供了一個例子,該國擁有許多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發揮作用的機構。 主要特點是:
集體談判:談判工會和雇主確定工資、工作條件等的協議。相關要點是:
店員 由工人根據集體談判協議選出的人; 享有免於解僱的法定保護; 作為工人和管理層之間關於工作條件的溝通渠道。
合作與合作委員會集體協議 規定提前向個人和工人團體提供信息,以便他們可以在做出決定之前表達自己的觀點,並規定建立合作委員會。
合作委員會 必須在所有僱用超過 35 名工人(25 名公共服務人員)的公司中設立。 聯合委員會促進日常運作中的合作; 在新技術的引進和生產組織方面必須徵求他們的意見; 一些關於工作條件、培訓和個人數據的共同決定權。
全國勞資糾紛集體協議 (1910 年)賦予工人權利(很少行使)在出於“生活、福利或榮譽”的考慮而絕對有必要時停止工作。 其他集體協議包含培訓條款,工會也提供培訓。
框架法:《工作環境法》創造了“在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指導下以及在勞動監察局的指導和監督下,企業自己能夠解決與安全和健康有關的問題的基礎”(第. 1(b)). 該法案建立了從工廠到國家層面的完整系統,以允許工人參與:
安全代表 僱用至少 XNUMX 名工人的公司需要選出代表; 他們享有與車間管家相同的免遭解僱和報復的保護,並有權報銷公務費用。
安全組: 安全代表和部門主管組成安全小組。 其職能是:
- 監控工作條件
- 檢查設備、工具、材料
- 報告無法立即避免的任何風險
- 必要時停止生產以避免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
- 確保安全地執行工作並給出正確的指示
- 調查工業事故和職業病
- 參加預防活動
- 與職業健康服務合作
- 作為工人和安全委員會之間的紐帶。
安全小組的成員有權接受培訓和必要的信息。
安全委員會 僱用至少 20 名工人的公司需要。 在擁有兩個以上安全小組的公司中,安全委員會由從安全代表、兩名主管成員和一名雇主代表中選出的工人組成。
功能是:
- 規劃、指導和協調健康與安全活動
- 就這些問題進行諮詢
- 與在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的其他公司合作
- 配合公司的職業健康服務
- 監督安全小組的活動
- 就預防事故和疾病提出建議。
工作環境委員會 讓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參與國家層面預防政策的定義和應用。 組成:11 名體力和非體力工人的僱員組織代表,XNUMX 名主管,XNUMX 名雇主組織,外加一名職業醫生、一名技術專家和無投票權的政府代表。 職能:
- 就起草法律法規進行諮詢
- 可以主動處理健康和安全問題
- 提交關於工作環境政策的年度建議
- 協調貿易安全委員會的活動
- 監督工作環境基金的活動。
工作環境基金 由三方委員會管理。 該基金主要承擔信息和培訓職責,但也資助研究項目。
貿易安全委員會: 十二個貿易安全委員會檢查其貿易或行業的問題並為企業提供建議。 他們還就立法草案徵求意見。 一方面是雇主組織和主管組織的平等代表權,另一方面是工人組織的平等代表權。
政府當局:此外,勞動部、勞動監察局及其內部的丹麥工作環境研究所在職業安全和健康領域提供各種類型的服務和建議。 勞資法庭審理集體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