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二月15 2011:18 56

職業衛生國際合作:國際組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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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的作用主要是為國際合作提供一個有組織的框架。 幾個世紀以來,人們以多種方式交流信息和經驗。 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科學家和專業團體之間的合作逐漸發展,但到 20 世紀初,一些問題顯然只能集體面對。

一般來說,“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是有區別的。 政府間組織 (IGO) 包括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 還有許多其他政府間組織,例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非洲統一組織 (OAU)、美洲國家組織 (OAS),以及區域或次區域實體,例如歐盟(以前的歐洲共同體)、MERCOSUR(南方市場——Mercado Comun del Sur 市場)、加勒比共同體 (CARICOM)、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EFTA) 和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之間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

一些國際非政府組織,如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ICOH)和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涵蓋了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所有方面。 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其更廣泛的活動框架內對職業健康和安全感興趣,例如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以及各種專業團體的國際協會。 一些非政府組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處理標準化,許多其他非政府組織處理特定主題領域或經濟活動的特定部門。

許多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都對職業健康和安全感興趣,這涉及技術、醫學、社會和法律方面以及各種學科、專業和社會團體。 有一個全面的組織網絡,其知識和能力可用於促進各國之間的信息和經驗交流。

政府間組織的目標和宗旨

國際組織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將商定的價值觀轉化為權利和義務。 《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1994)很好地說明了國際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的作用——即“實現國際合作,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並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參考了《聯合國憲章》中宣布的原則,承認人人有權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國際組織的目標和宗旨載於其章程、章程、章程或基本文件中。 例如,世界衛生組織(WHO)(1978 年)的章程規定其宗旨是“使所有人獲得盡可能高水平的健康”。 保護工人免受就業引起的疾病、疾病和傷害是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任務之一,在其章程序言中(見下文和 ILO 1992)。 26 年在費城舉行的第 1944 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宗旨和宗旨宣言》承認國際勞工組織有義務在世界各國之間進一步實施計劃,這些計劃將實現“對所有職業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護”。

國際社會認識到存在國家相互依存的問題。 政府間組織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解決這些問題。 1919 年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序言承認“任何國家未能採用人道的勞動條件是其他國家希望改善本國條件的障礙”,並認為“一個普遍的和只有建立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才能建立持久和平”。 國際勞工組織費城宣言指出,“任何地方的貧困都對任何地方的繁榮構成威脅”。 世衛組織章程規定,“不同國家在促進健康和控制疾病,特別是傳染病方面的不平等發展是一種共同的危險”,並且“任何國家在促進和保護健康方面取得的成就對所有人都是有價值的”。 國際組織的作用是確保此類長期政策目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而由於當地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以及政治環境,短期和中期規劃往往在國家一級盛行。

每個國際組織都有其成員指定的任務。 國際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處理職業健康和安全等具體問題。 政府間組織的共同特點是提供指導、制定建議和製定標準。 聯合國系統內創建的可在國家層面適用的國際文書可分為兩類。 不具約束力的文書通常採用建議或決議的形式,可以作為國家立法的基礎。 具有約束力的文書要求國家法律和慣例必須與國際層面商定的決定保持一致。 大多數具有約束力的文書採用國際公約的形式,需要額外的國際批准、核准或加入行為,據此一國確定其同意受公約義務的約束。

國際組織是一個論壇,其成員可以在其中闡述和製定他們在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在內的眾多領域的共同政策和戰略。 這是各國面對自己的價值觀和觀點的地方; 交流信息和經驗; 討論並提出解決方案; 並確定共同努力實現目標的方式,以達成共識、協議或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定義了對什麼是正確的,什麼不應該做的共同理解。

國際組織的優勢之一是為國際辯論提供受控的環境,該環境受其成員商定的規則和程序的約束,同時允許進行大量非正式和外交接觸可以在一個國家的層面上進行。 具有共同問題的不同團體和國家可以比較他們的方法並改進他們的策略。 從國際的角度來看,對於與國家製度安排或特定歷史條件相關的困難但具體的問題,更容易實現客觀性。 國家層面難以碰面的社會夥伴同坐一桌。 對話重新開始,在國家層面可能不可能達成共識的地方可能會出現達成共識的希望。 壓力團體可以在建立共識的過程中發揮催化作用,而不需要採取激進的策略。 不僅可以在國際會議上交流信息和經驗,而且各種團體可以在這些會議上衡量他們的想法、價值觀和政策在全世界的接受度。

在實踐中,政府間組織參與了各種各樣的活動,包括信息交流、知識轉移、術語和概念的統一、共識的建立、行為準則和良好實踐,以及研究的促進和協調。 大多數國際組織也有許多方案和活動,旨在協助其成員國實現與其任務相關的目標,包括技術合作。 國際組織擁有多種行動方式,例如報告和研究、專家會議、研討會、講習班、座談會、會議、技術諮詢服務、信息交流和信息交換所的作用。 隨著時間的推移,國際組織的基本任務已經擴大,並通過其成員在大會上批准的決議和計劃變得更加具體,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大會或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大會。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

在聯合國系統中,有兩個專門機構作為一個整體直接關注職業健康和安全:國際勞工組織 (ILO) 和世界衛生組織 (WHO)。 在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中,國際勞工組織具有獨特的特點,因為它是三方的(即其成員是政府、雇主和工人)。 國際勞工組織的另一個特點是它的標準制定活動(即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國際公約和建議書)。 由於工作環境被認為是人類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 1978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 也處理這個問題,特別是在化學品方面。 其潛在有毒化學品國際登記冊 (IRPTC) 在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 (IPCS) 的框架內與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密切合作。

除總部外,國際組織還設有實地機構和專門機構或機構,例如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 (IARC) 和泛美人類生態與健康中心 (ECO),它們有助於實施泛美衛生組織 (PAHO) 的區域工人健康計劃。 位於都靈(意大利)的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培訓中心開展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培訓活動,並為各種專業團體開發培訓材料,國際勞工研究所(IILS)不時處理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 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設有區域辦事處、地區辦事處和國家通訊員。 定期召開區域性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會議。 泛美衛生組織成立於 1902 年,也是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域辦事處。 1990 年,泛美衛生會議通過了一項關於工人健康的決議(PAHO 1990),為 PAHO 的計劃制定了指導方針,並指定 1992 年為“美洲工人健康年”。

國際勞工組織總部和總部外機構支持其成員國在其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國際計劃 (PIACT) 框架內對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承諾和活動(國際勞工組織 1984 年)。 該計劃包括世界各地的各種諮詢服務和技術合作活動。 國際勞工組織最近通過了一項積極的伙伴關係政策 (APP),通過加強其地區結構,特別是通過建立多學科團隊 (MDT),使該組織更接近其成員國的三方成員。

其他幾個聯合國專門機構在職業健康和安全的特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國際原子能機構 (IAEA),它關注核安全、保護工人免受輻射和輻射源安全。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關注特定工業部門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並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銀行一起制定涵蓋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的工業污染防治指南出色地。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 促進殺蟲劑使用安全 (FAO 1985) 和林業職業健康與安全,包括與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合作安排。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編寫了《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為起草國家立法和在世界範圍內實現各種運輸方式的統一提供了指導。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制定了飛機運行的國際標準,並出版了民用航空醫學手冊,涵蓋飛行人員職業健康的相關方面。 國際海事組織 (IMO) 已通過一項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SOLAS)。 WHO、ILO 和 IMO 已經為船舶準備了一份國際醫療指南,其中包括包含船舶藥箱內容清單的不同部分和國際信號規則的醫療部分。 國際海事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聯合編寫了一份用於涉及危險物質的事故的醫療急救指南。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UNDP) 等資助組織在過去 25 年中一直在財政上支持許多國家的大量職業健康與安全項目,包括建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機構。 這些項目的執行機構是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以及這兩個組織的聯合。 在其經濟發展項目中,世界銀行考慮到環境、健康和人類生態方面的考慮(世界銀行 1974),包括職業健康和安全。 1987 年,世界銀行著手將環境問題納入其活動的各個方面。 這包括更加重視國家層面環境管理機構能力的發展,更加認識到將環境問題納入部門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更加重視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方面(世界銀行 1993a)。 此外,報告 投資健康, 檢查人類健康、衛生政策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作用(世界銀行 1993b)。

其他政府間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的活動在環境健康問題、化學品使用安全、化學品風險評估方法和輻射防護方面尤為重要。 歐洲委員會通過了多項與職業安全和健康相關的決議,例如企業內部的安全服務。 歐洲委員會於 1961 年通過的《歐洲社會憲章》承認工人有權享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北歐委員會關注職業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問題,並就有毒和危險物質、核安全、輻射防護以及職業環境行動計劃提出建議。 阿拉伯勞工組織成立於 1965 年,是阿拉伯聯盟框架內的一個專門機構; 它在工業安全和職業健康方面進行研究和研究。 MERCOSUR 的國家有一個協調職業健康和安全立法的特別委員會。

歐洲聯盟通過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性的指令,應將其轉化為國家法律。 歐洲指令涵蓋了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整個領域,目的是協調國家立法,同時考慮到輔助性原則。 可以確定三個級別的指令(TUTB 1991):框架指令,例如關於採取措施鼓勵改善工作人員安全和健康的指令(89/391); 涵蓋工人面臨的風險(鉛、石棉、噪音、電離輻射等)的那些; 以及製定工作設備設計規則的法規。 技術標準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CENELEC)制定。 歐盟委員會(前身為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制定指令並製定重要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計劃(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1990)。 位於都柏林的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在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開展活動,包括歐洲職業健康戰略工作組。 1992年被定為“歐洲工作安全、衛生和健康保護年”,歐盟國家支持了大量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活動。 歐洲工作安全與健康機構作為歐盟的一個專門機構在畢爾巴鄂(西班牙)成立。

國際非政府組織

科學、專業和其他團體也感到有必要發展國際合作並加入國際非政府組織。 他們可能由專家個人、全國專家協會或機構組成。 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 (ICOH) 成立於 1906 年,前身是職業病常設委員會。 它在本章的另一篇文章中討論。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 (ISSA) 是一個由負責社會保障管理的官方機構組成的國際組織,自 1954 年以來就制定了一項關於預防職業風險的計劃,本章也將單獨討論。

雖然 ICOH 和 ISSA 關注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整個領域,但還有許多非政府組織處理特定的經濟活動部門,例如農業,或與技術等不同的特定主題領域,毒理學、心理學、工作組織、過程安全、人體工程學、流行病學、社會醫學、起重機械、貨物裝卸、壓力容器、集裝箱和危險材料的運輸、安全信號、道路安全和核安全。 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都關注環境和消費者保護,包括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IUCN) 和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IOCU)。 他們對環境健康感興趣,在某種程度上還對職業健康感興趣,尤其是化學安全和殺蟲劑。

在保護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免受電離輻射不利影響方面,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 (ICRP) 的工作在全球範圍內具有權威性,是政府間組織提出國際建議的基礎。 國際輻射防護協會 (IRPA) 成立了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 (ICNIRP),負責發布暴露限值指南,並為 ILO 和 WHO 關於非電離輻射的出版物做出貢獻。 可以提及許多其他國際非政府組織或協會,因為它們涉及職業健康和安全或對職業健康和安全的特定方面感興趣,包括國際人體工程學協會 (IEA)、法語國家人體工程學協會 ( SELF)、國際護士理事會 (ICN)、美洲安全委員會 (IASC)、國際勞動監察協會 (IALA)、國際職業衛生協會 (IOHA)、國際農業醫學和農村衛生協會(IAAMRH)、國際公共和農村衛生協會、拉丁美洲職業安全和衛生協會 (ALASEHT)、國際職業安全和工業衛生專家協會聯合會、歐洲職業醫學院協會,世界臨床毒理學和毒物控制協會聯合會l 中心和國際安全委員會,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全球子公司。

另一組非政府組織包括那些以標準化為目標的組織,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和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ISO 在本章的另一篇文章中討論。

國際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確定國際層面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政策及優先事項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他們的參與很重要,因為國家勞動法和法規規定雇主有責任防止職業危害,而最關心的是工人本身,因為他們的健康和安全處於危險之中。 一些雇主和工人的國際組織將職業安全和健康作為一個整體來關注,包括國際雇主組織 (IOE)、歐洲工業和雇主聯合會 (UNICE)、國際自由貿易聯合會工會 (ICFTU)、世界勞工聯合會 (WCL) 和世界工會聯合會 (WFTU)。 有許多部門性的國際工會組織處理具體方面,例如國際化學、能源、礦業和普通工人工會聯合會 (ICEM)、國際金屬工人聯合會 (IMF)、國際建築和木材聯合會工人 (IFBWW)、國際種植園、農業和相關工人聯合會以及國際商業、文職和技術僱員聯合會 (FIET)。 還有區域性組織,如非洲工會聯合組織(OATUU)和歐洲工會聯合會(ECTU),後者設立了歐洲工會職業安全與健康技術局(TUTB)。 這些組織開展各種各樣的活動,特別是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信息傳播、技術諮詢和培訓方面。

生產商、製造商和運營商也通過他們的協會或他們建立的機構和組織,例如國際化學協會理事會 (ICCA)、歐洲化學製造商理事會聯合會 (CEFIC)、國家農用化學品製造商協會國際集團 (GIFAP)、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世界核電廠運營商協會 (WANO)、照明工程學會 (IES)、國際石棉協會協會 (AIA)、國際纖維安全組織 (IFSG) 和病毒性肝炎預防委員會(將乙型肝炎作為一種職業危害採取行動)。 此外,生產商、製造商及其組織設立的一些機構和國際組織開展與保護環境和環境健康有關的活動,其中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包括職業健康,例如國際工業和環境中心(ICIE)、國際金屬與環境委員會 (ICME)、國際原鋁協會 (IPAI) 和石油公司國際清潔空氣和水資源保護研究小組 (CONCAWE)。

最後,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由具有類似科學、人道主義或經濟利益的科學家、專業協會或團體建立,它們對職業健康沒有直接興趣,但正在處理相關的科學、技術、醫學或社會問題職業健康和安全,例如世界醫學協會 (WMA)、國際醫學科學組織理事會 (CIOMS)、國際理論與應用化學聯合會 (IUPAC)、國際建築研究和文獻理事會,國際流行病學協會、國際勞動法和社會保障協會以及國際癲癇局 (IBE),它們制定了《僱用癲癇患者良好做法原則守則》。

國際合作聯合項目

研究國際組織如何相互補充並調動其各種行動手段來應對特定的職業危害是很有趣的。 例如,關於噪聲和振動,IEC 提供了測量設備的標準,ISO 定義了測量方法,WHO 提供了健康標準,ILO 在其噪聲和振動實踐守則中建議了暴露限值,並定義了一般方法和1977 年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聲和振動)公約(第 148 號)和建議書(第 156 號)中的戰略。

國際組織的作用越來越多地表現為在涉及國家本身以及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的特定主題的國際方案或合資企業框架內的合作。 防止電離輻射和促進化學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合作是此類活動的兩個例子。

在電離輻射防護領域,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 (ICRP) 和聯合國原子輻射影響科學委員會 (UNSCEAR) 提供科學投入。 國際勞工組織於 1960 年通過了輻射防護公約(第 115 號)和建議書(第 114 號),其中具體參考了 ICRP 發布的指南。 由 IAEA 制定並由 ILO 和 WHO 在適當情況下共同發起的一些操作守則以及 1987 年 ILO 輻射防護(電離輻射)操作守則中提供了更多指導。主要由原子能機構和經合組織核能機構出版的手冊、培訓材料和技術文件。 該領域的技術合作活動主要由國際原子能機構開展; 其他組織在需要時參與。

1990 年,國際輻射安全協調邁出了重要一步:機構間輻射安全委員會 (IACRS) 成立,作為國際組織之間就輻射安全問題進行磋商和合作的論壇。 成立了一個聯合秘書處來修訂 1982 年版的 IAEA/ILO/WHO/NEA-OECD 輻射防護基本安全標準。 糧農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勞工組織、經合組織核能機構、泛美衛生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這六個國際組織聯合製定了國際標準,旨在幫助其成員國起草自己的法律。 在原子能機構的領導下,與各國以及包括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內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主要磋商進程導致制定了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國際標準(國際原子能機構 1994 年)。 這些國際標準可視為聯合國系統的統一標準。

促進化學品安全的國際合作說明了國際組織如何相互作用以回應國際社會表達的世界人民的關切,以及政府間會議通過的一般原則宣言如何轉化為基於科學的行動計劃和實際活動知識。 人們一致認為,化學品的評估應解決對職業暴露、公眾暴露和環境的擔憂。 在國際框架內進行風險評估是調動有限專業知識和資源的一項資產。 這導致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 和國際勞工組織於 1980 年建立了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 (IPCS)。 三個合作組織在 IPCS 中進行合作的承諾是通過 1988 年的諒解備忘錄表達的,該備忘錄確立了 IPCS 的目標。 IPCS 的技術工作依賴於參與其活動並負責特定任務的國家和國際機構網絡。 該計劃與其他幾個在化學品安全領域開展重要活動的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協會和專業機構保持著密切而有效的工作關係。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CED) 認識到有必要確保對有毒化學品進行無害環境管理,並確定了六個國際合作方案領域:

  1. 擴大和加速國際化學品風險評估
  2. 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的統一
  3. 關於有毒化學品和化學品風險的信息交流
  4. 制定降低風險方案
  5. 加強國家管理化學品的能力和能力
  6. 防止有毒和危險產品的非法國際販運。

 

隨後於 1994 年召開了國際化學品安全會議(斯德哥爾摩會議,1994 年),該會議建立了政府間化學品安全論壇,確定了一些優先行動,並邀請政府間組織參與擴大的化學品安全合作計劃。 WHO、ILO、UNEP、FAO、UNIDO 和 OECD 參與了組織間化學品健全管理計劃 (IOMC)。 它包括一個組織間協調委員會 (IOCC),確保協調參與組織單獨或聯合開展的化學品安全活動,並跟進聯合國環發會議建議的實施情況。

有跡象表明,在聯合活動框架內調動專業知識和資源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例如,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培訓和信息交流領域就是這種情況。 在生物安全方面,工發組織、環境署、世界衛生組織和糧農組織開展了合作,一些活動是在國際化學品安全方案框架內開展的。 工發組織已被指定負責落實里約會議《16 世紀議程》第 21 章(生物技術的無害環境管理),以促進聯合活動和方案,並製定聯合國系統共同的生物技術戰略。 經合組織有一個關於生物技術環境方面的計劃。 關於保護工人在工作中免受生物製劑侵害的歐洲指令(90/679 和 93/88)於 1990 年通過,並於 1993 年進行了修改。1993 年,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一項關於暴露於和在工作中使用生物製劑的安全性表明應該研究這個問題,包括需要新的國際文書(公約、建議書或兩者)以盡量減少對工人、公眾和環境的風險。

另外兩個例子涉及保護工人免受非電離輻射和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系統的協調。 關於非電離輻射的環境健康標准文件由 WHO、UNEP 和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 (ICNIRP) 制定。 目前正在開展更廣泛的非電離輻射防護(包括職業照射)合作,其中包括國際勞工組織、歐盟委員會、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和ICOH 輻射與工作科學委員會。 在國際勞工組織的領導下,各國、政府間組織(例如經合組織;歐盟)、非政府組織(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之間在國際勞工組織的領導下,在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系統的協調方面,促進了廣泛的合作;國際消費者和環境保護協會)、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糧農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民航組織。

在許多其他領域,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新的、靈活的國際合作形式正在出現或可以發展,例如職業壓力和防治職業性肺病,特別是矽肺病。 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國際網絡正在日益發展,其目標是協調研究。 如果能夠在國際組織現有結構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國際職業健康和安全網絡,這些結構可以相互關聯,例如 WHO 的合作中心、ICOH 的科學委員會、ISSA 的國際分部,那將是一個優勢、IRPTC 的國家通訊員、OECD 補充信息程序的聯絡點、IPCS 的參與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中心 (CIS) 的國家和合作中心,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國際組織的指定機構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預警系統。

職業健康的共同目標和互補方法

在職業健康領域,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保護和促進所有職業工人的健康。 政策指導由國際勞工組織根據其關於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國際公約和建議書以及世界衛生組織通過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關於工人健康及其倡導的初級衛生保健方法的決議提供。

自 1978 年在阿拉木圖召開初級衛生保健會議以來,世衛組織工人健康規劃一直試圖將其健康保護和健康促進活動擴展到所有工作人員,特別關注得不到充分服務的弱勢工作人群。 第 40 屆世界衛生大會要求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

  1. 與其他相關方案、非政府組織和所有聯合國機構密切合作,促進工人健康方案的實施,作為以初級保健為基礎的國家衛生系統的一部分
  2. 制定工作場所初級衛生保健指南,特別針對服務不足的工作人群,包括各級所需的教育材料
  3. 與世衛組織合作中心合作制定工作場所健康促進指南
  4. 酌情促進工人健康方面的區域活動。

 

1994 年 52 月,職業衛生合作中心網絡第二次會議(來自 35 個國家的 1996 個研究和專家機構)通過了“全民職業衛生全球戰略”,並建議將該文件提交 WHO 審議轉化為世界衛生組織“人人享有職業衛生全球戰略”。 這是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支持下於 XNUMX 年 XNUMX 月完成的。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安全和健康的公約和建議書規定了工人的權利,並在職業安全和健康領域向主管當局、雇主和工人分配了職責和責任。 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建議書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國際勞工法典,規定了勞工領域的最低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政策主要包含在兩項國際公約及其附帶的建議書中。 國際勞工組織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建議書(第 164 號)規定採用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政策,並描述了在國家層面和企業層面促進職業安全與健康所需採取的行動安全衛生,改善工作環境。 國際勞工組織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和建議書(第 171 號)規定建立職業健康服務,這將有助於職業安全和健康政策的實施,並將在企業層面履行其職能.

1984 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一項關於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的決議,其中指出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是促進社會正義的一個基本要素。 它強調,改善工作條件和改善環境是對國家發展的積極貢獻,是衡量任何經濟和社會政策成功與否的標準。 它闡明了三個基本原則:

  • 工作應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中進行。
  • 工作條件應符合工人的福祉和人格尊嚴。
  • 工作應該為個人成就、自我實現和服務社會提供真正的可能性。

 

國際勞工組織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的戰略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初級衛生保健方法有許多相似之處。 它們基於相似的基本原則,它們都:

  1. 針對所有相關人員,工人或公眾
  2. 確定政策、戰略和行動方式
  3. 堅持每個雇主對其工作中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負責
  4. 強調一級預防、源頭控制風險和健康教育
  5. 特別重視信息和培訓
  6. 表明需要製定一種所有人都可以輕鬆獲得併在工作場所可以使用的職業健康實踐
  7. 認識到參與的核心地位——社區參與健康計劃和工人參與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
  8. 強調健康環境與發展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職業安全與健康與生產性就業之間的相互作用。

 

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趨勢,增加了各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和合作的必要性。 這一概述表明,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存在共同的目標、方法和政策。 還有一個可以建立全球合作的結構。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 1998 年發起的安全、健康和環境全球計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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