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二月15 2011:18 58

聯合國和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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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改編自《聯合國概況》(聯合國 1992 年)。

聯合國的起源

1992 年,聯合國是一個由 179 個國家組成的組織,在法律上承諾合作支持其憲章中規定的原則和宗旨。 其中包括承諾根除戰爭、促進人權、維護對正義和國際法的尊重、促進社會進步和國家間的友好關係,以及以本組織為中心協調他們的行動以實現這些目標。

聯合國憲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的日子裡​​由 50 個政府的代表於 1945 年在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上開會起草的。憲章是根據中國代表制定的提案起草的,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 它於 26 年 1945 月 XNUMX 日獲得通過並簽署。

聯合國為數百萬逃離戰爭和迫害的難民提供了住所和救濟。 在 100 億人從殖民統治走向獨立和主權的過程中,它發揮了主要催化劑的作用。 它多次建立維和行動以遏制敵對行動並幫助解決衝突。 它擴大並編纂了國際法。 它已經從地球表面消滅了天花。 在成立的 70 年裡,本組織通過了大約 XNUMX 項促進或規定尊重人權的法律文書,從而促進了全世界普遍對自由的期望發生歷史性變化。

成員部門

憲章宣布,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都可以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這些國家接受聯合國的義務,並且根據本組織的判斷,願意並能夠履行這些義務。 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接納會員國為會員國。 章程還規定了違反章程原則的會員將被停職或開除,但從未採取過此類行動。

官方語言

根據憲章,聯合國的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阿拉伯語已被添加為大會、安全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官方語言。

結構體

聯合國是一個複雜的網絡,由六個主要機構以及大量相關計劃、機構、委員會和其他機構組成。 這些相關機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的是自治的,有的直接受聯合國管轄等)、目標和責任領域,但該體系顯示出很高的合作與協作水平。 圖 1 提供了系統結構和不同機構之間的一些聯繫的示意圖。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考: 關於聯合國的基本情況 (1992)。

圖 1. 憲章確立了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

ISL080F1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 法院對《規約》的各方開放,《規約》自動包括所有聯合國會員國。 其他國家可以根據安全理事會規定的條件將案件提交法院。 此外,安全理事會可建議將法律糾紛提交法院。 只有國家可以成為法院案件的當事方(即法院不對個人開放)。 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都可以要求法院就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聯合國其他機構和專門機構經大會授權,可以就其活動範圍內的法律問題徵求諮詢意見(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可以就國際勞工標準徵求諮詢意見) ).

法院的管轄權涵蓋《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或公約規定的所有事項,以及各國提交給法院的所有其他問題。 在判決案件時,法院並不局限於條約或公約所載的法律原則,而是可以運用整個國際法領域(包括習慣法)。

大會

大會是主要的審議機構。 它由所有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個成員國有一票表決權。 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等重要問題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數。 其他問題的決定由簡單多數決定。

大會的職能和權力包括審議和製定有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合作原則的建議,包括裁軍和軍備管制。 大會還發起研究並提出建議,以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實現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領域的國際合作。 它接收並審議來自安全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的報告; 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在會員國之間分配會費; 並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和託管理事會的當選成員。 大會還與安全理事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法官,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在每屆常會開始時,大會舉行一般性辯論,會員國在辯論中就廣泛的國際關注問題發表意見。 由於要求大會審議的問題數量眾多(例如 150 年會議的議程項目超過 1992 個),大會將大部分問題分配給其七個主要委員會:

  • 第一委員會(裁軍和相關國際安全事項)
  • 特別政治委員會
  • 第二委員會(經濟和金融事項)
  • 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事務)
  • 第四委員會(非殖民化事項)
  • 第五委員會(行政和預算事項)
  • 第六委員會(法律事務)。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ECOSOC)

ECOSOC 是根據憲章成立的主要機構,負責協調聯合國及專門機構和機構的經濟和社會工作。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討論全球性或跨學科性質的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就這些問題制定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並努力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和遵守和所有人的基本自由。 ECOSOC 可以就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相關事項進行或發起研究、報告和建議,並召集國際會議和準備公約草案以提交大會。 其他權力和職能包括與專門機構談判協議,確定它們與聯合國的關係並協調它們的活動,以及與非政府組織就理事會處理的事項進行磋商。

附屬機構

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包括職能和區域委員會、六個常設委員會(例如,非政府組織委員會和跨國公司委員會)以及一些關於預防和控制犯罪、發展規劃、和危險品運輸。

與非政府組織的關係

超過 900 個非政府組織具有理事會的諮商地位,參與程度各不相同。 這些非政府組織可以派觀察員參加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並可以提交與理事會工作相關的書面聲明。 他們還可以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與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磋商。

安全理事會

根據《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聯合國其他機構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時,只有理事會有權做出會員國根據《憲章》有義務執行的決定。

秘書處

秘書處是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和外地工作的國際工作人員,負責執行本組織的各種日常工作。 它為聯合國其他機構提供服務,並管理它們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其首腦是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五年。

託管理事會

在建立國際託管制度時,憲章設立了託管理事會作為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並賦予其監督託管制度下託管領土管理的任務。 該系統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託管領土居民的進步以及他們朝著自治或獨立的方向逐步發展。

聯合國系統在職業衛生和 安全指引

雖然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通常是根據國家目標和優先事項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國家政策的一部分,但有必要採取國際協調措施,以確保各地工作環境的質量符合工人的健康和福利,並為此協助成員國。 這實質上是聯合國系統在該領域的作用。

在聯合國系統內,許多組織和機構在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發揮著作用。 這 國際勞工組織 (ILO) 有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以使工作人性化的憲法授權; 其三方結構可確保其國際標準對國家立法、政策和做法產生直接影響,本章將在另一篇文章中對其進行討論。

世界衛生組織 (世衛組織)根據其章程在職業衛生方面負有職責,該章程將世衛組織確定為“國際衛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機構”,並規定了世衛組織的職能,包括“促進……經濟和工作條件及其他方面”環境衛生”。 附加任務來自世界衛生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世衛組織的職業衛生規劃旨在促進對工人健康問題的了解和控制,包括職業病和與工作有關的疾病,並與各國合作制定針對工人的衛生保健規劃,特別是那些普遍得不到服務的工人。 世界衛生組織與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組織合作,與會員國開展技術合作,制定指南,並開展實地研究和職業健康培訓以及人員發展。 WHO建立了GEENET——全球環境流行病學網絡——包括來自世界各地積極參與環境和職業流行病學研究和培訓的機構和個人。 這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 (IARC) 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機構成立,但在 WHO 的框架內。 該機構的章程規定其使命是“規劃、促進和發展癌症病因、治療和預防各個階段的研究”。 自研究活動開始以來,原子能機構一直致力於研究人類環境中存在的癌症原因,相信識別緻癌劑是減少或消除環境中致癌劑的第一步和必要步驟,目的是預防它可能引起的癌症。 原子能機構的研究活動分為兩大類——流行病學和基於實驗室的實驗,但在實際開展的研究項目中這些群體之間存在相當大的互動。

除了這兩個分別以工作和健康為中心的組織外,還有幾個聯合國機構將健康和安全問題納入其特定部門或地理職能: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環境署)的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造福今世後代,包括工作環境。 它在聯合國系統內對環境總體上具有基本的協調和催化功能。 它通過方案協調和環境基金對活動的支持來履行這一職能。 除了一般任務外,環境署在工作環境方面的具體任務源於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第 81 和 83 號建議,以及環境署理事會要求執行主任整合與改善環境相關的原則和目標的決定工作環境完全納入環境方案的框架。 環境署還需要與適當的工人和雇主組織合作,制定關於工人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協調一致的全系統行動方案,並與聯合國有關機構合作(例如,環境署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和國際勞工組織在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中)。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維護著潛在有毒化學品國際登記冊(IRPTC),它努力彌合世界化學知識與需要使用它的人之間的差距。 環境署的環境協定網絡也正在產生越來越大的國際影響,並積聚勢頭(例如,具有歷史意義的《維也納公約》和《關於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國際原子能機構 (IAEA) 關注與核燃料循環相關的電離輻射造成的危害。 國際原子能機構鼓勵和引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發展,制定核安全和環境保護標準,通過技術合作向成員國提供援助,促進核能科技信息交流。 原子能機構在工作人員輻射防護領域的活動涉及製定這些標準; 準備安全指南、操作規範和手冊; 舉行科學會議以交流信息或編寫手冊或技術指南; 舉辦培訓課程、參觀研討會和考察團; 通過授予研究合同和研究金,發展發展中成員國的技術專長; 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專家服務、諮詢任務和核法律監管事項諮詢服務,幫助發展中成員國組織輻射防護計劃。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UNDP) 和世界銀行已將職業保障條款納入發展援助協議。 開發計劃署參與了大量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生經濟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項目。 數千名國際招聘的專家在該領域穩定工作。 這些項目中有幾個致力於提高工業和其他經濟領域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標準,這些項目的實施委託給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 此類實地項目的範圍從提供短期諮詢到數年期間的更大規模援助,以建立成熟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機構,旨在為就業場所提供培訓、應用實地研究和直接服務。

國際海事組織 (IMO) 處理船上工人的安全。 IMO 為成員國政府和感興趣的組織提供了一個論壇,以交流信息並努力解決與航運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有關的技術、法律和其他問題。 海事組織起草了許多公約和建議,各國政府已採納並已生效。 其中包括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海員培訓和發證、防止海上碰撞、若干涉及責任和賠償的文書等等。 國際海事組織還採納了數百項建議,涉及危險貨物的海上運輸、海上信號、漁民和漁船的安全以及核商船的安全等主題。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糧農組織)在保護農業工人免受使用殺蟲劑、農具和機械造成的危害方面發揮作用。 糧農組織的許多活動直接或間接涉及農業、林業和漁業工作中的職業安全與衛生和人體工程學。 在漁業活動中,糧農組織在秘書處一級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就國際海事組織漁船安全小組委員會進行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海事組織培訓和值班標準小組委員會的工作。 糧農組織在漁業工作條件方面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 在林業活動中,糧農組織/歐洲經委會/國際勞工組織林業工作技術和林業工人培訓委員會在機構間層面處理健康和安全問題。 該領域的實地項目和出版物涵蓋了伐木和工業安全以及森林工作中的熱應力等方面。

在農業領域,一些對牲畜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疾病也會對處理牲畜和動物產品的人員造成危害(例如,布魯氏菌病、結核病、鉤端螺旋體病、炭疽病、狂犬病、裂谷熱)。 對於這些與疾病有關的活動,通過聯合委員會與世界衛生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糧農組織還關注農藥登記要求的統一以及食品和環境中農藥殘留的評估。 關於糧食和農業中的原子能,與原子能機構協調方案,以協助發展中國家的科學家安全和有效地使用相關的同位素技術(例如,使用放射性標記的酶底物來檢測殺蟲劑的職業暴露).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UNIDO) 旨在加速發展中國家的工業發展。 它關注與工業化過程相關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危害、環境和危險廢物管理。

區域性 聯合國經濟委員會 在促進其區域內更有效、更協調的行動方面發揮作用。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UNCTAD) 關注國際貨物、服務和技術轉讓的職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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