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二月15 2011:19 00

國際勞工組織

評價這個項目
(1投票)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 18 個專門機構之一。 它是聯合國大家庭中歷史最悠久的國際組織,由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1919年凡爾賽和會創立。

國際勞工組織的成立

從歷史上看,國際勞工組織是 19 世紀社會思想的產物。 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越來越認為,工業革命之後工人的狀況是無法容忍的。 社會改革者認為,任何國家或行業採取改善工作條件的措施都會提高勞動力成本,使其與其他國家或行業相比處於經濟劣勢。 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如此堅持不懈地說服歐洲列強將更好的工作條件和更短的工作時間作為國際協議的主題。 1890 年之後,就此主題召開了三屆國際會議:第一次是 1890 年德國皇帝和教皇在柏林聯合召開的; 1897 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另一次會議是由比利時當局促成的; 第三次於 1906 年在瑞士伯爾尼舉行,首次通過了兩項關於使用白磷(製造火柴)和禁止婦女在工業中從事夜間工作的國際協定。 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阻止了任何有關勞工條件國際化的進一步活動,凡爾賽和會為了消除未來戰爭的根源,採取了戰前活動的目標,並成立了一個國際委員會勞工立法。 委員會關於建立一個保護工人的國際機構的詳細建議成為凡爾賽條約第十三部分; 時至今日,它仍然是國際勞工組織運作的章程。

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於 1919 年 XNUMX 月在華盛頓舉行; 該組織的常設秘書處——國際勞工局——設在瑞士日內瓦。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

世界範圍內的永久和平、正義和人道過去是,現在仍然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動機,在章程的序言中得到了最好的表達。 上面寫著:

鑑於只有建立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才能建立普遍和持久的和平;

鑑於勞動條件的存在涉及大量人員的不公正、艱辛和貧困,以致產生如此巨大的動盪,以至於世界的和平與和諧受到威脅; 並且迫切需要改善這些條件,例如,通過

    • 工作時間的規定,包括最長工作日和工作週的規定,
    • 勞動力供應的監管,
    • 預防失業,
    • 提供足夠的生活工資,
    • 保護工人免受因工作引起的疾病、疾病和傷害,
    • 保護兒童、青少年和婦女,
    • 年老和受傷的規定,
    • 保護在本國以外的國家就業的工人的利益,
    • 承認同工同酬原則,
    • 承認結社自由原則,
    • 組織職業技術教育和其他措施;

                         

                        鑑於任何國家未能採用人道的勞動條件也是其他國家希望改善本國條件的障礙;

                        締約各方,出於正義和人道的情感以及確保世界永久和平的願望,並為了實現本序言中規定的目標,同意以下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組織。 ……”

                        1944 年在美國費城舉行的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費城宣言》體現了現代化形式的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 該宣言現已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件。 它宣布所有人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安全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追求物質福祉和精神發展”。 它進一步指出,“任何地方的貧困都對世界各地的繁榮構成威脅”。

                        章程第 1 條確定的國際勞工組織的任務是促進序言和費城宣言中規定的目標。

                        國際勞工組織及其結構

                        國際勞工組織 (ILO) 由 173 個國家組成。 任何联合國會員國都可以通過向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通報其正式接受章程規定的義務而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會員國。 非聯合國會員國可通過國際勞工大會的表決加入(瑞士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但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憲法》第 1 條)。 成員國在國際勞工組織的代表結構在聯合國大家庭中是獨一無二的。 在聯合國和所有其他專門的聯合國機構中,代表只能由政府人員代表:部長、他們的副手或授權代表。 然而,在國際勞工組織,有關社會團體是成員國代表的一部分。 代表包括政府代表,通常來自勞工部,以及代表每個成員的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憲法》第 3 條)。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三方性的基本概念。

                        國際勞工組織包括:

                          • 國際勞工大會,所有成員代表的年度會議
                          • 理事會,由 28 名政府代表、14 名雇主代表和 14 名工人代表組成
                          • 國際勞工局——該組織的常設秘書處——由理事會控制。

                               

                              國際勞工大會——也稱為世界勞工議會——每年 2,000 月定期舉行會議,約有 XNUMX 名與會者、代表和顧問。 會議議程包括討論和通過國際協定(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審議特殊勞工主題以製定未來政策、通過針對成員國採取行動的決議以及向局長發出的指示——本組織關於勞工局行動的一般性會議、一般性討論和信息交流,以及每兩年通過國際勞工局兩年期計劃和預算。

                              理事會是所有成員國的國際勞工大會與國際勞工局之間的紐帶。 在每年 XNUMX 次會議中,管理機構通過審查工作進展、制定給辦公室總幹事的指示、通過辦公室活動的產出(例如業務守則)、監督和指導財務事務以及為未來的國際勞工大會準備議程。 理事會的成員由三組大會代表——政府、雇主和工人——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管理機構的 XNUMX 名政府成員是常任理事國,作為具有重要工業重要性的國家的代表。

                              三方性

                              國際勞工組織的所有決策機制都遵循一個獨特的結構。 成員國代表的所有決定均由三組代表作出,即由每個成員國的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 關於國際公約和建議書大會委員會、工作守則專家會議以及關於未來勞動條件的結論的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實質性決定,由委員會成員作出,其中一-第三代表政府,三分之一代表雇主,三分之一代表工人。 所有政治、財務和結構性決定均由國際勞工大會 (ILC) 或理事會做出,其中 50% 的投票權屬於政府代表(每個成員國有兩名參加大會的代表),25% 的投票權屬於雇主代表, 以及 25% 的工人代表(參加大會的成員國每組代表一名)。 對本組織的財政捐助完全由政府支付,而不是由兩個非政府組織支付; 因此,只有政府才能組成財務委員會。

                              公約

                              國際勞工大會從 1919 年到 1995 年通過了 176 項公約和 183 項建議書。

                              約 74 項公約涉及工作條件,其中 47 項涉及一般工作條件,27 項涉及狹義的安全與健康。

                              關於一般工作條件的公約的主題是: 工作時間; 允許就業的最低年齡(童工); 夜班; 工人體檢; 生育保護; 家庭責任和工作; 和兼職工作。 此外,與健康和安全相關的還有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旨在消除基於各種原因(例如種族、性別、殘疾)對工人的歧視,保護他們免遭不公平解僱,並在發生職業傷害或疾病時給予補償。

                              在關於安全和健康的 27 項公約中,有 18 項是在 1960 年之後通過的(當時非殖民化導致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大幅增加),而從 1919 年到 1959 年只有 1947 項。這一組中批准最多的公約是 81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100),已獲得國際勞工組織 33 多個成員國的批准(其農業推論已獲得 XNUMX 個國家的批准)。

                              大量的批准可以是承諾改善工作條件的一項指標。 例如芬蘭、挪威和瑞典,這些國家以安全和健康記錄著稱,是世界安全和健康實踐的典範,幾乎批准了1960年以後通過的該領域的所有公約。

                              勞動監察公約由另外兩項基本標準補充,即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

                              《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為國家安全與健康概念建立了框架,構成了一個國家的安全與健康法應包含內容的模型。 歐盟關於安全和健康的框架指令遵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結構和內容。 歐盟指令必須由所有 15 個歐盟成員國轉化為國家立法。

                              職業健康服務公約涉及企業內部的運營結構,以在公司實施安全和健康立法。

                              關於經濟活動的分支或有害物質,已經通過了幾項公約。 其中包括 1995 年《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76 號); 建築安全與健康公約,1988 年(第 167 號); 1979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碼頭工作)公約》(第 152 號); 1921 年《白鉛(繪畫)公約》(第 13 號); 苯公約,1971 年(第 136 號); 石棉公約,1986 年(第 162 號); 化學品公約,1990 年(第 170 號); 和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1993 年(第 174 號)。

                              與這些規範相關的是: 1977 年《工作環境公約》(第 148 號)(保護工人在工作環境中免受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造成的職業危害); 1974 年職業癌症公約(第 139 號); 以及作為 1964 年工傷福利公約(第 121 號)一部分的職業病清單。 該清單的最後一次修訂於 1980 年由大會通過,並在本章中進行了討論 工傷賠償,主題在。

                              其他安全和健康公約有: 重量標記公約,1929 年(第 27 號); 最大重量公約,1967 年(第 127 號); 輻射防護公約,1960 年(第 115 號); 1963 年機械保護公約(第 119 號); 和衛生(商業和辦公室)公約,1964 年(第 120 號)。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初期,以建議書代替公約,如預防炭疽、白磷、鉛中毒等。 然而,近來建議書傾向於通過詳細說明實施公約條款來補充公約。

                              安全衛生公約的內容

                              安全與健康公約的結構和內容遵循一般模式:

                                • 範圍和定義
                                • 政府的義務
                                • 與工人和雇主組織協商
                                • 雇主的義務
                                • 工人的職責
                                • 工人的權利
                                • 檢查
                                • 處罰
                                • 最後條款(關於生效、批准登記和退出的條件)。

                                                 

                                                公約規定了政府或政府當局在規範主題事項方面的任務,強調了企業所有者的義務,通過職責和權利明確了工人及其組織的作用,並以檢查和打擊違法行為的規定結束。 公約當然必須確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可能的豁免和排除。

                                                工作安全與健康公約的設計

                                                序言

                                                每項公約都以序言開頭,提到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上的日期和項目; 與該主題相關的其他公約和文件,對該主題的關注證明該行動是正當的; 根本原因; 與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 作為公約或建議書的國際文書的形式,以及通過和引用公約的日期。

                                                範圍

                                                範圍的措辭受執行公約的靈活性制約。 指導原則是該公約適用於所有工人和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 然而,為了促進所有會員國批准該公約,指導原則通常由在各個活動領域部分或完全不適用的可能性來補充。 一個成員國可以排除特定的經濟活動分支或特定的企業,這些經濟活動或特定的企業由於某些條款或整個公約的應用而產生了實質性的特殊問題。 該範圍還可以預見逐步實施規定,以考慮到一個國家的現有條件。 這些排除也反映了國家資源的可用性,用於實施新的國家安全和健康立法。 排除的一般條件是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以其他方式附加,並且任何排除的決定都需要與雇主和工人協商。 範圍還包括國際文書措辭中使用的術語定義,如經濟活動的分支、工人、工作場所、雇主、法規、工人代表、健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設施、安全報告等。

                                                政府的義務

                                                安全與健康公約將政府制定、實施和審查與公約內容相關的國家政策的任務確定為第一個模塊。 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必須參與政策的製定以及目的和目標的詳細說明。 第二個模塊涉及實施公約條款的法律或法規的頒布和法律的執行,包括聘用合格人員以及為檢查和諮詢服務人員提供支持。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19 條和第 22 條,各國政府也有義務定期或應要求向國際勞工局報告公約和建議書的實施情況。 這些義務是國際勞工組織監督程序的基礎。

                                                與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磋商

                                                與法規實施和事故後果直接相關的人員參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成功的安全和健康實踐是基於合作以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善意的結合。 因此,一項公約規定,政府當局在考慮將設施排除在立法之外以逐步實施條款和製定關於公約主題的國家政策時,必須徵求雇主和工人的意見。

                                                雇主的義務

                                                在企業內部執行法律要求的責任在於企業所有者或其代表。 工人參與決策過程的合法權利不會改變雇主的主要責任。 公約規定的雇主義務包括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程序; 購買安全的機器和設備; 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無害物質; 監測和評估工作場所空氣中的化學物質; 為工人提供健康監測和急救; 向主管當局報告事故和疾病; 工人培訓; 提供與工作有關的危害及其預防的信息; 與工人及其代表合作履行職責。

                                                工人的職責

                                                自 1980 年代以來,公約規定,工人有責任與雇主合作實施安全和健康措施,並遵守與工作安全和健康有關的所有程序和慣例。 工人的職責可能包括向主管報告任何可能帶來特殊風險的情況,或者工人在其生命或健康面臨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時已離開工作場所的事實。

                                                工人的權利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安全和健康的公約規定了工人的各種特殊權利。 一般來說,工人有權獲得有關危險工作條件、工作中使用的化學品的特性和化學品安全數據表的信息; 接受安全工作實踐培訓的權利; 有權就與工作相關的安全和健康的所有方面諮詢雇主; 以及在不損失收入的情況下免費接受醫療監督的權利。 其中一些公約還承認工人代表的權利,特別是在協商和信息方面。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結社自由、集體談判、工人代表和防止解僱的其他公約加強了這些權利。

                                                1981 年通過的公約和後來的公約中的具體條款涉及工人將自己從其工作場所的危險中解救出來的權利。 1993 年的一項公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1993 年(第 174 號))承認工人有權將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潛在危險通知主管當局。

                                                檢查

                                                安全與健康公約表達了政府需要提供適當的檢查服務,以監督為實施公約而採取的措施的應用。 檢查要求由為檢查服務提供完成任務所需資源的義務補充。

                                                處罰

                                                關於安全和健康的公約通常要求對不遵守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的處罰實施國家監管。 9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框架公約(第 2 號)第 1981 條第 155 款規定:“執法系統應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規定適當的處罰。” 這些處罰可能是行政、民事或刑事性質的。

                                                1947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81 號)

                                                1947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81 號)呼籲各國在工業工作場所維持勞動監察制度。 它確定了政府在檢查方面的義務,並規定了檢查員的權利、義務和權力。 該文書由兩項建議書(第 81 和 82 號)和 1995 年議定書作為補充,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非商業服務部門(例如公共服務和國營企業)。 1969 年勞動監察(農業)公約(第 129 號)包含與農業部門第 81 號公約非常相似的條款。 國際勞工組織海事公約和建議書還涉及對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檢查。

                                                政府必須建立足夠數量的獨立合格檢查員隊伍。 督察機關必須配備齊全,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對違反安全和健康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規定是政府的義務。 檢查員有責任執行法律要求,並就遵守法律規定的有效方式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技術信息和建議。

                                                檢查員應向當局報告法規中的差距,並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呼籲各國政府編制年度報告,提供已完成檢查的統計數據。

                                                規定了檢查員的權利和權力,例如有權進入工作場所和場所、進行檢查和測試、採取補救措施、發布更改安裝和立即執行的命令。 他們還有權在違反雇主職責的情況下發出傳票並提起法律訴訟。

                                                該公約包含關於檢查員行為的規定,例如在受監督的企業中沒有經濟利益,不洩露商業秘密,特別重要的是,在工人投訴的情況下保密,這意味著不向雇主暗示投訴人的身份。

                                                公約促進進步發展

                                                公約工作試圖反映本組織成員國的法律和實踐。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引入的新元素迄今尚未成為廣泛的國家法規的主題。 在會議委員會討論規範期間,倡議可能來自代表; 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勞工局可以在新文書的初稿中提出。 這裡有兩個例子:

                                                (1) 工人有權將自己從對其生命或健康構成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的工作中撤離。

                                                通常,人們認為在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場所是一種自然的權利。 但是,此操作可能會對材料、機械或產品造成損壞——有時可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隨著安裝變得越來越複雜和昂貴,工人可能會因為不必要地離開自己而受到指責,並試圖讓他或她對損失負責。 在安全與健康公約會議委員會的討論中,提出了保護工人在此類情況下免受追索的提議。 會議委員會考慮了數小時的提案,最終找到了委員會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保護工人的措辭。

                                                因此,第 13 號公約第 155 條規定:“如果工人已離開其有合理理由認為對其生命或健康構成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的工作環境,則應根據國家條件保護其免受不當後果和實踐”。 “不當後果”當然包括解僱和紀律處分以及責任。 幾年後,在新的背景下重新考慮這種情況。 在 1987-88 年建築公約會議的討論中,工人團體提出了一項修正案,規定工人有權在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情況下自行離開。 該提案最終被大多數委員會成員接受,條件是它與工人的責任相結合,即立即將此行動通知其主管。

                                                1990 年化學品公約(第 170 號)中也引入了相同的條款; 1995 年《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76 號)中包含了類似的文本。 這意味著已批准《安全與健康公約》或《建築、化學安全或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的國家/地區必須在國家法律中規定工人有權自行離開並受到保護免受“不當後果”。 這可能遲早會導致所有經濟活動部門的工人都適用這項權利。 這一新承認的工人權利同時被納入 1989 年歐盟安全與健康組織基本指令; 到 1992 年底,所有歐盟成員國都應將這項權利納入其立法。

                                                (2) 工人有權進行體檢而不是強制性體檢。

                                                多年來,國家立法要求對從事特殊職業的工人進行體檢,以此作為分配或繼續工作的先決條件。 隨著時間的推移,一長串強制性體檢在分配前和定期間隔被規定。 然而,這種善意的意圖越來越多地變成一種負擔,因為一個人可能接受了太多的體檢。 如果像某些國家的做法那樣,將體檢記錄在工人的健康護照上,作為終生證明身體不健康的證據,體檢最終可能成為選擇失業的工具。 由於接觸有害物質而在其生活中記錄了一長串體檢記錄的年輕工人可能找不到準備好給他或她工作的雇主。 懷疑可能太強烈了,這名工人遲早會因為生病而經常缺勤。

                                                第二個考慮因素是任何體檢都是對個人私生活的侵犯,因此應該由工人來決定醫療程序。

                                                因此,國際勞工局建議在 1990 年的夜間工作公約(第 171 號)中引入工人進行體檢的權利,而不是要求強制監視。 這一想法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並最終在4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夜間工作公約》第1990條中得到體現,內容如下:

                                                1. 根據工人的要求,工人有權免費接受健康評估,並獲得有關如何減少或避免與其工作相關的健康問題的建議: (a) 在開始夜班工作之前; (b) 在此類任務期間定期; (c) 如果他們在執行此類任務期間遇到健康問題,但不是由夜班工作以外的因素引起的。

                                                2. 除發現不適合夜間工作外,未經工人同意,不得將此類評估結果傳遞給其他人,也不得用於損害他們的利益。

                                                許多衛生專業人員很難遵循這一新概念。 但是,他們應該認識到,一個人決定是否接受健康檢查的權利是當代人權觀念的體現。 該規定已被國家立法採納,例如德國 1994 年的工作時間法,其中提到了該公約。 更重要的是,歐盟安全與健康框架指令在其健康監測條款中遵循了這種模式。

                                                國際勞工局的職能

                                                章程第 10 條規定的國際勞工局的職能包括收集和分發與工業生活和勞工條件的國際調整有關的所有主題的信息,特別強調未來的國際勞工標準,準備關於國際勞工大會會議議程各項目的文件(特別是公約和建議書內容和措辭的準備工作),向成員國政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提供與勞工相關的諮詢服務立法和行政慣例,包括檢查制度,以及處理工業和就業問題的具有國際意義的出版物的編輯和傳播。

                                                與任何勞工部一樣,國際勞工局由與勞工政策各個領域有關的局、部門和分支機構組成。 成立了兩個專門機構來支持勞工局和成員國:國際勞工組織總部的國際勞工研究所和位於意大利都靈的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培訓中心。

                                                由理事會選出一名任期五年的總幹事,以及由總幹事任命的三名副總幹事,管理(截至 1996 年)13 個部門; 瑞士日內瓦總部的11個局; 與國際組織的兩個聯絡處; 在非洲、美洲、亞洲和太平洋、阿拉伯國家和歐洲設有 35 個區域部門,設有 13 個區域和分支機構以及 XNUMX 個多學科團隊(一群在成員國提供諮詢服務的不同學科的專業人員)一個次區域)。

                                                工作條件和環境部是執行大部分安全和健康工作的部門。 它由來自 70 個國家的約 25 名專業人員和一般服務人員組成,包括多學科團隊中的專業專家。 截至 1996 年,它有兩個分支機構:工作條件和福利設施分支機構 (CONDI/T) 和職業安全與健康分支機構 (SEC/HYG)。

                                                SEC/HYG 的安全與健康信息服務部負責維護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中心 (CIS) 和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支持系統部。 本版的工作 百科全書 位於支持系統部分。

                                                1991 年成立了該部的一個特殊單位:國際消除童工計劃(IPEC)。 新計劃與世界所有地區的成員國聯合執行反對童工活動的國家計劃。 該計劃由德國、西班牙、澳大利亞、比利時、美國、法國和挪威等幾個成員國的特別捐款資助。

                                                此外,在審查國際勞工組織 1970 年代製定的主要安全和健康計劃的過程中,國際勞工大會於 1984 年通過了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國際計劃(以其法文縮寫 PIACT 命名) PIACT決議。 原則上,該決議構成了國際勞工組織及其成員國在安全與健康領域採取的所有行動的行動框架:

                                                  • 工作應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中進行。
                                                  • 工作條件應符合工人的福祉和人格尊嚴。
                                                  • 工作應該為個人成就、自我實現和服務社會提供真正的可能性。

                                                       

                                                      有關工人健康的出版物發表在職業安全與健康系列中,例如 空氣中有毒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 15 個成員國的國家暴露限值清單; 或者 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服務和機構名錄,它彙編了有關成員國安全和健康管理的信息; 要么 工頻電場和磁場對工人的防護,實用指南,提供有關電場和磁場對人類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更高安全標準程序的信息。

                                                      國際勞工組織安全與健康工作的典型產品是實施規範,它構成了工業工作許多領域中安全與健康法規的典範集。 這些守則通常是為了促進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批准和應用而製定的。 例如, 預防重大工業意外實務守則,其目標是為建立控制重大危險設施的行政、法律和技術體系提供指導,以避免重大災害。 這 職業事故和疾病記錄和通知實務守則 旨在統一數據收集和建立事故和疾病及相關事件和情況統計數據的做法,以促進預防行動並促進成員國之間的比較工作(這些只是一長串清單中的兩個例子)。 在信息交流領域,國際勞工組織安全與健康處組織了兩項主要活動:世界職業安全與健康大會和國際勞工組織國際肺塵埃沉著病大會(現稱為國際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大會)。

                                                      世界大會每三年或四年與國際社會保障協會 (ISSA) 和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之一的國家安全與健康組織聯合舉辦一次。 世界大會自 1950 年代以來一直在舉行。 來自 2,000 多個國家的約 3,000 至 100 名專家齊聚這些大會,就安全與健康方面的良好做法和現代趨勢設定交流信息,並與其他國家和世界其他地區的同事建立關係。

                                                      肺塵埃沉著病會議自 1930 年代以來一直由國際勞工組織組織; 下一次計劃於 1997 年在日本京都舉行。 這些會議的傑出成果之一是國際勞工組織塵肺病放射照片國際分類。

                                                      國際勞工組織在安全與健康領域的技術合作有很多方面。 幾個項目協助成員國製定新的安全和健康立法並加強其檢查服務。 在其他國家,為創建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提供了支持,以促進研究工作並製定培訓計劃和活動。 設計實施礦山安全、化工安全專項,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體系。 這些項目可能針對一個成員國或一個區域國家集團。 國際勞工組織總部的任務包括評估需求、項目開發和設計、確定國際基金和國家援助計劃的財政支持、選擇和提供技術專長、採購設備和規劃,以及組織和實施考察團和獎學金計劃。

                                                      標準制定、研究、信息收集和傳播以及技術合作反映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業務部門。 通過與本組織的三方成員積極合作,這些活動加強了為實現世界社會正義與和平目標而進行的鬥爭。

                                                      這就是為什麼在 1969 年,在本組織成立 50 週年之際,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和成就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上一頁

                                                      更多內容 6491 最後修改於 26 年 2022 月 18 日星期二 47:XNUMX

                                                      " 免責聲明:國際勞工組織不對本門戶網站上以英語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呈現的內容負責,英語是原始內容的初始製作和同行評審所使用的語言。自此以來,某些統計數據尚未更新百科全書第 4 版的製作(1998 年)。”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