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二月15 2011:19 03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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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國家承諾“採取必要的行動使其條款生效”(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19(5)條)。 其他國家以及工人和雇主組織(但不是個人)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採取行動,鼓勵政府尊重其承擔的義務。 組織只需向國際勞工局局長發送一封包含足夠信息的信函,地址為 4 route des Morillons, 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傳真號碼 41-22-798-8685)。 此處描述的程序得到國際勞工組織促進國際勞工標準的工作的補充,例如由區域顧問舉辦的研討會和講習班。

第二十二條程序。 政府必須向國際勞工局提交關於其已批准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第 22 條)。 政府還必須向國內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組織提供這些報告的副本(第 23 條)。 這些組織可以對報告發表評論並提供有關文書應用的更多信息。 一個獨立的公約和建議書實施專家委員會 (CEARC) 審查報告和提出的任何意見,然後可能向政府提出意見,建議修改法律或做法或記錄進展情況。 CEARC 每年依次向三方國際勞工大會提交報告。 會議設立了一個應用委員會,負責在向全體會議報告之前處理選定的案例。 會議報告呼籲各國政府尊重它們通過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而承擔的義務,有時還敦促它們接受“直接接觸”任務,在此期間可以與該國的政府以及工人和雇主組織協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二十二條程序。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這一條款,任何“雇主或工人的行業協會”都可以提出申述,聲稱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未能遵守其加入的任何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要獲得認可,代表必須來自此類組織,以書面形式,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24 條,並說明有關成員國在哪些方面未能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遵守公約(由名稱和/或號碼)它已經批准。 然後,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可以設立一個委員會來審查代表,將其傳達給政府以徵求意見並準備一份報告,理事會可以命令發布該報告。 它還可能導致直接接觸任務。 如果政府未對第 24 條代表的報告採取行動,理事會可啟​​動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26 條規定的投訴程序。

第二十二條程序。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這一條款允許向國際勞工局投訴一個據稱未能確保其批准的公約得到遵守的成員國。 投訴可由同樣批准同一公約的另一個成員國、國際勞工大會的代表(政府、雇主或工人)或國際勞工組織的理事會提出。 管理機構可以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來考慮投訴並向其報告。 然後公佈調查委員會的事實調查結果和建議。 這些建議可能包括直接聯繫任務。 如果對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有不同意見,可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訴,該法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結社自由程序。 結社自由和參與集體談判的權利是國際勞工組織成員的核心,它建立了特殊程序來處理指控侵犯這些權利的投訴。 結社自由管理機構委員會審查國家或國際雇主或工人組織對任何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提出的投訴,即使該成員國尚未批准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兩項主要公約。 該委員會還可以建議政府接受直接接觸任務,以協助其確保遵守這些基本原則。

影響。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沒有警察部隊或勞動監察部門有權下令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但各國政府對要求它們履行其在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時承擔的義務的請求很敏感。 因使用國際勞工組織程序而承受的公眾壓力在許多情況下導致了法律和實踐的變化,並因此通過它們改善了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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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內容 7524 最後修改於26年2011月23日星期三29: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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