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ILO) 於 1919 年創立之年宣布炭疽病為職業病。 1925 年,第一份國際勞工組織職業病清單由《工人賠償(職業病)公約》(第 18 號)制定。 列出了三種職業病。 第 42 號公約(1934 年)修訂了第 18 號公約,列出了十種職業病。 1964 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工傷福利公約》(第 121 號),這次公約附有單獨的附表(職業病清單),允許修改附表而無需通過新的公約(國際勞工組織 1964 年)。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和職業病的定義
在國際勞工組織的第三版 職業健康與安全百科全書, 區分了可能影響工人的病理狀況,其中職業病(職業病)和因工作而加重或因工作條件而發病率較高的疾病(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與沒有與工作的聯繫。 然而,在一些國家,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與工作引起的疾病一樣對待,實際上是職業病。 工傷病和職業病的概念一直是人們討論的話題。
1987 年,ILO/WHO 職業衛生聯合專家委員會建議,該術語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 可能不僅適用於描述公認的職業病,還適用於描述工作環境和工作績效作為幾個致病因素之一對其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疾病(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職業健康聯合委員會,1989 年)。 當職業暴露與特定疾病之間存在明顯的因果關係時,該疾病通常在醫學上和法律上都被視為職業病,並且可以這樣定義。 然而,並非所有與工作有關的疾病都可以如此具體地定義。 國際勞工組織 1964 年工傷福利建議書(第 121 號)第 6(1) 段對職業病的定義如下:作為職業病的過程、行業或職業。”
然而,將一種疾病指定為與工作相關並不總是那麼容易。 事實上,有多種疾病可能以某種方式與職業或工作條件相關。 一方面,有一些典型的職業病,通常與一種病原體有關,並且相對容易識別。 另一方面,有各種各樣的疾病與職業沒有強烈或特定的聯繫,但有許多可能的病因。
許多具有多因素病因的疾病可能僅在某些條件下與工作有關。 1992 年 1993 月,國際勞工組織在奧地利林茨組織了一次關於工作相關疾病的國際研討會,討論了這個主題(ILO XNUMX)。 工作與疾病之間的關係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職業病, 與職業有特定或強烈的關係,通常只有一個因果關係,並被認為是
-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具有多種致病因素,其中工作環境中的因素可能與其他風險因素一起在此類疾病的發展中發揮作用,這些疾病具有復雜的病因學
- 影響工作人群的疾病,與工作沒有因果關係,但可能因職業危害健康而加劇。
職業病一般認定標準
職業病的定義包含兩個主要要素:
- 特定工作環境和/或活動與特定疾病影響之間的暴露-影響關係
- 事實上,這些疾病在相關人群中的發生頻率高於其他人群的平均發病率。
顯然,必須明確暴露-效應關係:(a) 臨床和病理數據以及 (b) 職業背景和工作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而 (c) 流行病學數據對於確定暴露-效應關係是有用的特定職業病及其在特定職業中的相應活動。
作為一般規則,此類疾病的症狀沒有足夠的特徵來診斷職業病,除非基於對在從事職業活動時遇到的物理、化學、生物或其他因素引起的病理變化的了解。職業。 因此,由於對相關因素的作用過程的認識有所提高,所用物質的數量穩步增加,所用物質的質量或可疑物質的種類不斷增加,這很正常,應該更多和更有可能做出準確的診斷,同時擴大這些疾病的範圍。 隨著該領域研究的蓬勃發展,流行病學調查的發展和完善為進一步了解暴露/影響關係做出了重大貢獻,尤其是更容易定義和識別各種職業病。 將疾病確定為職業病源實際上是臨床決策或應用臨床流行病學的一個具體例子。 確定疾病的原因不是一門精確的科學,而是一個基於對所有可用證據的嚴格審查的判斷問題,其中應包括考慮:
- 關聯強度。 職業病是指與接觸風險相關的疾病明顯和實際增加的疾病。
- 一致y。 各種研究報告的結果和結論大體相似。
- 具體性y。 風險暴露導致一種或多種疾病的明確定義模式,而不僅僅是導致發病或死亡的原因數量增加。
- 適當的時間關係。 疾病在暴露後以適當的時間間隔發生。
- 生物梯度。 暴露水平越高,疾病嚴重程度的流行程度就越高。
- 生物學合理性. 從已知的毒理學、化學、物理特性或所研究風險的其他屬性來看,表明接觸會導致某種疾病確實具有生物學意義。
- 相干性. 對所有證據(人類流行病學、動物研究等)的綜合綜合得出的結論是,在廣義和一般常識方面存在因果關係。
風險的大小是通常用於確定一種疾病是否應被視為起源於職業的另一個基本要素。 定量和定性標准在評估感染職業病的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這種風險可以用其大小來表示——例如,物質的使用量、接觸的工人人數、不同國家的疾病流行率——或者用風險的嚴重性來表示,可以根據其對工人健康的影響進行評估(例如,其導致癌症或突變或具有劇毒作用或在適當的時候導致殘疾的可能性)。 應該指出的是,由於報告病例和收集和評估數據的程序不同,應謹慎看待有關職業病流行率和嚴重程度的現有數據。 暴露的工人數量也是如此,因為數字只能是近似值。
最後,在國際層面,必須考慮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該病被某些國家的法律承認為職業病這一事實構成了一個重要的標準,據此決定將其納入國際名單。 確實可以認為,將其納入許多國家有權受益的疾病清單表明它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和經濟重要性,並且所涉及的風險因素已得到認可和廣泛遇到。
綜上所述,國際名錄新增職業病的判定標準為:暴露-效應關係的強度、特定活動或特定工作環境下職業病的發生(包括事件的發生和這種關係的具體性質),基於暴露的工人數量或風險嚴重性的風險大小,以及許多國家名單上都承認一種疾病的事實。
個體疾病的鑑定標準
暴露-效應關係(暴露與受試者損傷嚴重程度的關係)和暴露-反應關係(暴露與受影響受試者相對數量的關係)是職業病判定的重要要素,研究和流行病學研究為過去十年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這些關於疾病與工作場所暴露之間因果關係的信息使我們能夠對職業病做出更好的醫學定義。 因此,職業病的法律定義,從前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與醫學定義的聯繫越來越緊密。 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法律制度因國家而異。 《工傷津貼公約》(第 8 號)第 121 條指出了工人有權獲得賠償津貼的職業病一覽表形式的各種可能性,其中規定:
每個成員應:
- 規定一份疾病清單,至少包括本公約附表一所列的疾病,在規定的條件下這些疾病應被視為職業病; 要么
- 在其立法中納入職業病的一般定義,其範圍足以至少涵蓋本公約附表一所列舉的疾病; 要么
- 規定一份符合 (a) 款的疾病清單,輔之以職業病的一般定義或其他規定,以確定未列入清單或在與規定不同的條件下出現的疾病的職業起源。
(a)點稱為 列表系統, 點 (b) 是 通用定義系統 or 全面覆蓋體系 而 (c) 點通常被稱為 混合系統.
雖然清單系統的缺點是只涵蓋一定數量的職業病,但它的優點是可以列出假定為職業病的疾病。 通常很難甚至不可能證明疾病直接歸因於受害人的職業。 第 6 號建議書第 2 條第 121 款指出,“除非提出相反證據,否則應推定此類疾病的職業原因” (在規定條件下). 它還具有重要的優勢,可以清楚地指示應該在何處進行預防。
通用定義體系理論上涵蓋了所有職業病; 它提供了最廣泛和最靈活的保護,但讓受害人證明疾病的職業起源,而不強調具體的預防。
由於一般定義和特定疾病清單之間的顯著差異,混合系統受到許多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的青睞,因為它結合了其他兩者的優點而沒有它們的缺點。
職業病清單
第 121 號公約和第 121 號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清單在協調職業病政策的製定和促進職業病預防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它實際上在職業健康和安全領域取得了相當大的地位。 它明確說明了可以而且應該預防的疾病或病症。 實際上,它不包括所有職業病。 它應該代表許多國家的行業中最常見的,並且預防可以對工人的健康產生最大影響的那些。
由於許多國家的就業和風險模式正在發生巨大且持續的變化,並且由於流行病學研究對職業病知識的演變,必須對清單進行修改和添加,以反映知識的更新狀態,以便對這些疾病的受害者公平。
在發達國家,鋼鐵製造和地下採礦等重工業已大大減少,環境條件有所改善。 服務行業和自動化辦公室的相對重要性有所上升。 更大比例的勞動力是由女性組成的,除了在外面工作之外,她們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要管理家庭和照顧孩子。 兒童日託的需求在增加,而這些發展給婦女帶來了更多壓力。 夜間工作和輪班工作已成為常態。 壓力,在所有方面,現在都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在發展中國家,重工業正在迅速崛起以滿足當地和出口需求,並為這些迅速增長的人口提供就業機會。 農村人口正在轉移到城市尋找工作和擺脫貧困。
一些新化學品對人類健康的風險是已知的,並且特別強調短期生物試驗或長期動物接觸以達到毒理學和致癌發生率的目的。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工作人口的接觸可能控制在低水平,但對於許多其他國家的化學品使用,不能假設這樣的保證。 殺蟲劑和除草劑在農業中的使用提供了一個特別重要的例子。 儘管毫無疑問它們會在短期內提高作物產量並加強對瘧疾等媒介傳播疾病的控制,但我們不清楚在哪些受控條件下使用它們不會對健康產生重大影響農業工人或食用如此生產的食物的人。 似乎在某些國家,大量農業工人因使用它們而中毒。 即使在工業化程度很高的國家,農場工人的健康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孤立和缺乏監督使他們面臨真正的風險。 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在禁止使用某些化學品的國家繼續生產某些化學品,以便將這些化學品出口到不存在此類禁令的國家。
工業化國家封閉式現代建築的設計和功能以及其中的電子辦公設備受到了密切關注。 持續重複的運動被廣泛認為是導致虛弱症狀的原因。
工作場所的煙草煙霧雖然本身不被視為職業病的原因,但在未來似乎可能成為一個問題。 非吸煙者越來越不能容忍附近吸煙者排放的煙霧所帶來的健康危害。 在不久的將來,發展中國家銷售菸草產品的壓力可能會導致前所未有的疾病流行。 非吸煙者暴露於菸草煙霧污染將不得不作為一個日益受到關注的問題。 一些國家已經制定了相關立法。 一個最重要的危害與接觸各種化學品、致敏劑和感染的醫護人員有關。 肝炎和艾滋病提供了特殊的例子。
在所有國家,婦女進入勞動力市場是與工作場所因素相關的生殖障礙問題的基礎。 這些包括不孕症、性功能障礙以及當女性接觸化學製劑和工作場所因素(包括人體工程學壓力)時對胎兒和懷孕的影響。 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影響男性工人。
在這個不斷變化的人口和不斷變化的風險模式的框架內,有必要審查清單並添加那些被確定為職業病的疾病。 應相應地更新第 121 號公約所附的清單,以包括最廣泛認為是職業起源的疾病和那些對健康危害最大的疾病。 對此,國際勞工組織於 121 年 1991 月在日內瓦舉行了關於修訂第 1 號公約所附職業病清單的非正式磋商。專家們在其報告中提出了一份新的清單,如表 XNUMX 所示。 .
表 1. 擬議的國際勞工組織職業病清單
1. |
藥劑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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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化學藥劑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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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鈹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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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由鎘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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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由磷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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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由鉻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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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由錳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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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砷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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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由汞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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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鉛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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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由氟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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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二硫化碳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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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由脂肪族或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的有毒鹵素衍生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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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由苯或其有毒同系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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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由苯或其同系物的有毒硝基和氨基衍生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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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由硝酸甘油或其他硝酸酯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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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由醇類、乙二醇類或酮類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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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
窒息劑引起的疾病:一氧化碳、氰化氫或其有毒衍生物硫化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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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
丙烯腈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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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
氮氧化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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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
釩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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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
銻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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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
正己烷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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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
無機酸引起的牙齒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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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
藥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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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
由鉈或其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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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
由鋨或其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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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
硒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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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
銅或其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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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
錫或其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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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
由鋅或其有毒化合物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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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
臭氧、光氣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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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
刺激物引起的疾病:苯醌和其他角膜刺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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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
由上述 1.1.1 至 1.1.31 項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化學試劑引起的疾病,其中已確定工人接觸該化學試劑與所患疾病之間存在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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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理因素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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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噪聲引起的聽力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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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振動引起的疾病(肌肉、肌腱、骨骼、關節、周圍血管或周圍神經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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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在壓縮空氣中工作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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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電離輻射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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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熱輻射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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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紫外線引起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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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極端溫度引起的疾病(如中暑、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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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由上述 1.2.1 至 1.2.7 項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物理因素引起的疾病,其中已確定工人接觸該物理因素與所患疾病之間存在直接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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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物製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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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在具有特殊污染風險的職業中感染的傳染病或寄生蟲病 |
2. |
靶器官系統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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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職業性呼吸道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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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由硬化性礦物粉塵(矽肺、炭疽矽肺、石棉肺)和矽肺引起的塵肺,前提是矽肺是導致其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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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硬金屬粉塵引起的支氣管肺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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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由棉花、亞麻、大麻或劍麻粉塵引起的支氣管肺疾病(棉塵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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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由工作過程中固有的公認致敏劑或刺激物引起的職業性哮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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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吸入國家立法規定的有機粉塵引起的外源性過敏性肺泡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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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鐵質沉著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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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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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鋁引起的肺部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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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由公認的致敏劑或工作過程中固有的刺激物引起的上呼吸道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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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
上述 2.1.1 至 2.1.9 項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呼吸系統疾病,由病原體引起,且工人接觸該病原體與所患疾病之間存在直接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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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職業性皮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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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其他項目未包括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因素引起的皮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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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職業性白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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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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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由存在特定風險因素的特定工作活動或工作環境引起的肌肉骨骼疾病。 此類活動或環境的示例包括: (a) 快速或重複的動作 (b) 劇烈運動 (c) 過度的機械力集中 (d) 尷尬或非中立的姿勢 (e) 振動 局部或環境寒冷可能會增加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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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礦工眼球震顫 |
3. |
職業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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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由以下因素引起的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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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石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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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聯苯胺及其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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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二氯甲醚 (BC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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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鉻及鉻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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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煤焦油和煤焦油瀝青; 煤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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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β-萘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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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氯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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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苯或其有毒同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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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苯或其同系物的有毒硝基和氨基衍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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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
電離輻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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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
焦油、瀝青、瀝青、礦物油、蒽或這些物質的化合物、產品或殘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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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
焦爐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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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
鎳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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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
木頭上的灰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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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
由上述第 3.1.1 至 3.1.14 項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物質引起的癌症,其中已確定工人接觸該物質與所患癌症之間存在直接聯繫。 |
專家們在他們的報告中表示,該清單應定期更新,以促進在國際層面協調社會保障福利。 明確指出,沒有道德或倫理理由推荐一個國家的標準低於另一國家的標準。 經常修訂該清單的其他原因包括 (1) 通過提高對工作風險的認識來促進職業病的預防,(2) 鼓勵打擊有害物質的使用,以及 (3) 對工人進行醫療監督。 預防職業病仍然是任何與保護工人健康有關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標。
提出了一種新格式,將列表分為以下三類:
- 病原體(化學、物理、生物)引起的疾病
- 靶器官系統疾病(呼吸、皮膚、肌肉骨骼)
- 職業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