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範圍和目標摘要
覆蓋
涵蓋的危險
日本的工人事故賠償保險制度受政府控制,依據是《工人事故賠償法》(1947 年)。 它為工人提供保險福利,以便及時和公平地保護他們免受“因公”造成的傷害、疾病、殘疾或死亡。 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因職務”的定義。 但政府行政部門使用的標準明確指出,該制度適用於因工作造成的傷殘或死亡,即“在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受雇主控制的工作情況下”和“由於事故或由這種工作情況引起的情況”。 因此,該系統適用於工人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所有傷害、殘疾和死亡。 它也適用於“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的疾病或失調,這些危險可能因此類危險的突然或長期作用而損害健康”。 這些因公疾病包括因工受傷引起的疾病和物理、化學和生物因素或特定形式的工作表現引起的職業病,以及明顯由工作引起的疾病。
涵蓋的行業和工人
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就業並領取工資的勞動者,強制適用工傷事故賠償保險制度。 他們包括那些定期或臨時僱用的人、日薪工人,以及全職工人和兼職工人,無論企業規模如何。
除部分農林漁業外,所有行業均納入該體系。 個體所有且從業人員少於 XNUMX 人的農業經營者、未僱用正式工人的林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少於 XNUMX 人且在海域作業且未發生重大事故的漁業企業除外。 政府僱員、地方政府僱員和海員受單獨的工人補償制度的保護。
付款方式
以下類型的保險福利適用於工傷和疾病:
- 醫療福利: 原則上,醫療(特殊情況現金報銷治療費用)
- 臨時傷殘津貼: 由於治療而無法工作和賺取工資時
- 傷病補償養老金: 開始接受治療XNUMX年半仍未痊癒且殘疾程度有一定程度時
- 肢體傷殘補償金: 根據工人的身體殘疾程度
- 遺屬撫卹金: 以有關工人的收入供養的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祖父母或兄弟姐妹
- 葬禮費用
- 護理補償福利: 在 1 級或 2 級身體殘疾補償年金或傷害和疾病補償年金的情況下,用於全職或臨時護理。
對於在通勤期間發生的受傷、疾病、殘疾或死亡,支付以下福利: (a) 醫療福利; (b) 臨時傷殘津貼; (c) 傷病養卹金; (d) 身體殘疾津貼; (e) 遺屬津貼; (f) 葬禮津貼; (g) 護理津貼。 這些福利的細節與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情況相同。
收入津貼是根據有關工人的平均每日工資計算的。 臨時傷殘津貼為日平均工資的 60,從缺勤第四天開始發放,並附有相當於日平均工資 20% 的臨時傷殘特別補助(雇主必須支付相當於 60 的補償金)前三天平均工資的百分比)。 當工人在一年半內沒有康復時,工傷和疾病補償金的數額從平均日工資的 245 天到 313 天不等。 身體殘疾補助金為平均日工資的 131 至 313 天。 喪親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數額為平均日工資的153至245天。
臨時傷殘津貼、養老金和一次性津貼採用反映工資變動的滑動比例制度。 全體職工一年一個季度的平均工資超過該職工受傷或者患病當日所在季度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一或者不足百分之九十的,按日平均計算用於計算臨時傷殘津貼的工資根據波動的平均工資率自動修正。 當所有工人一年的平均工資超過或低於有關工人死亡或生病當年的平均工資時,對養老金和一次性福利進行類似的計算。
其他方面
福利服務
工人事故賠償保險的目的是通過促進受害者重返工作崗位或社會生活來提高工人的福利,為他們及其家屬提供支持,並確保適當的工作條件。 因此,該制度對各項福利服務和一些預防措施均有單獨規定。 其中一些服務由勞動福利服務協會管理,保險系統為其提供資金。 福利服務包括建立和管理工傷醫院、脊髓損傷中心、康復工場、住房貸款、教育和長期家庭護理救助基金、安裝和運營工傷工人特殊護理設施、家庭幫助服務和護理設備租賃。
擴大覆蓋範圍
考慮到其業務性質,適合給予與工人相同保護的中小型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雇主可以參加工傷賠償保險。 允許將保險手續委託給勞動保險業協會的中小企業雇主,以及加入具有辦理保險手續能力的組織的個體經營者加入保險制度。
被日本雇主派往海外或作為海外中小企業代表派遣的工人包括在內。
系統說明
發展歷程
《工廠法》(1911 年)和《礦山法》(1905 年)首先指出了工人工傷賠償的必要性。 這些法律規定,雇主有責任為工傷受害者提供幫助。 《健康保險法》(1922 年)涵蓋了適用於這些法律的企業中的工人在工作中或工作外發生的短期傷害。 保險範圍後來擴大到長期受傷以及土木工程、建築和運輸工人。 1947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下文所述的兩項主要法律頒布,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勞動基準法》首次引入用人單位責任和賠償的概念,取代工傷案件中的“救助”。 《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法》將保險設立在新成立的勞動部管轄範圍內。 保險制度經過多次修改不斷完善。 它作為一個獨立於國家社會保障計劃的系統運作。
保險範圍的類型
工傷事故賠償保險是由政府管理的國家保險制度。 保險範圍擴展到所有工傷事故和疾病以及通勤事故。 它涵蓋醫療和現金收入福利。 該系統涵蓋的工人受傷或疾病的醫療和康復費用由保險支付,這是一種不包含在健康保險計劃中的單獨治療。
參加工傷賠償保險的雇主,因受本保險賠償的情形,不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集體協議規定了超出國家保險所提供水平的補充補償。 此外,還有不少私營企業加入了由私營保險公司管理的賠償保險計劃。
工傷、病害受害人及其家屬對補充賠償數額的爭議,常訴至法院。
所有類型的工作和通勤傷害都包括在內。 至於疾病,《勞動基準法施行條例》(35年修訂)第1978條附有職業病清單。 該清單很全面,實際上涵蓋了所有類型的與工作有關的疾病。 提到了以下九類:
- 因工受傷引起的疾病
- 物理因素引起的疾病(13項)
- 由涉及極端生理緊張的特定工作表現形式引起的疾病(5 項)
- 化學物質引起的疾病及其他(8項)
- 在粉塵散佈的地方工作引起的塵肺病,以及塵肺病法施行條例(1960年)規定的塵肺病並發疾病
- 細菌、病毒等病原體引起的疾病(5項)
- 由致癌物質或製劑引起的疾病,或在致癌製造過程中進行的工作(18 項)
- 勞動部長指定的其他疾病
- 其他明顯由工作引起的疾病。
社會夥伴的作用
制定補償原則
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最初是一個完全由雇主出資的保險體系。 1960年開始實行政府部分給付,實行長期傷病補償,由一次性給付改為給肢體殘疾人年金給付。 1965年,政府對工傷保險的管理費用和保險金實行補貼。 這是通過對《工人事故賠償法》的一系列修改來實現的,該法最初僅適用於定期僱用五名或五名以上工人的企業,部分農林漁業除外。 任何此類企業都有義務在其業務開始時自動加入保險體系。 保險制度的管理由勞動部勞動標準局監督。 如有違規,將受到處罰。 因此,雇主和工人的角色基本上與系統開始時的角色相同。
通過對法律的幾處修改,受傷工人和死者家屬獲得的福利有所改善。 這些修改改善了長期福利和喪親補償養老金,引入了由工資水平變化決定的浮動支付比例,將福利擴大到所有通勤事故,並於 1976 年建立了特殊補充制度和勞動福利服務。1981 年,建立了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損害賠償之間的調整規則。 正在引入護理補償福利。
決定傷害或疾病是否是因為工作職責是基於行政解釋。 對決定不服者,可要求勞動部長指定的工傷賠償保險審查員進行審查或仲裁。 如對審查員的決定不服,可要求勞保局复核。 對理事會的決定不滿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更新機制
保險制度的運作條款由工人事故賠償保險委員會批准,其中有雇主、工人和學術界的代表。 該系統的發展和保險福利的修改由理事會審查。 因此,工傷賠償保險法如前所述經過多次修改。
有關賠償案件的上訴裁決和民事法院系統有助於更新福利水平和標準。
財政
政府向雇主收取保險費。 保險費按保險年度內企業應支付給全體職工的工資總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 這個保險費率是為每一類企業確定的,同時考慮了過去的事故發生率和其他因素。 績效制度適用於確定不同行業的保險費率。 表 1992 給出了截至 1 年 XNUMX 月不同行業的保險費率。
表 1. 日本工傷賠償保險費率(1992 年 XNUMX 月)
行業 |
事業種類 |
保費率 |
林業 |
木材的砍伐和運輸 |
0.142 |
其他 |
0.041 |
|
漁業 |
海洋漁業(以下除外) |
0.067 |
固定網或養殖漁業 |
0.042 |
|
採礦 |
採煤 |
0.111 |
金屬和非金屬礦業 |
0.099 |
|
以下以外的其他 |
0.040-0.072 |
|
石油或天然氣開採 |
0.010 |
|
結構 |
新建或發電廠和隧道 |
0.149 |
新建鐵路 |
0.068 |
|
新建道路 |
0.049 |
|
其他 |
0.025-0.038 |
|
生產製造 |
陶藝 |
0.020-0.027 |
木製品 |
0.026 |
|
造船和修理 |
0.023 |
|
金屬製品 |
0.022 |
|
鑄造廠 |
0.021 |
|
其他 |
0.006-0.018 |
|
交通 |
船舶裝卸 |
0.053 |
港口其他貨物裝卸 |
0.029 |
|
上述以外的貨運處理 |
0.019 |
|
交通運輸 |
0.007 |
|
電力、煤氣、水或熱的供應 |
0.006 |
|
其他 |
清洗、火葬或肉類加工 |
0.014 |
其他 |
0.006-0.012 |
1997年起,對採取特殊措施保障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中小企業,實行通過績效制度確定的增減保險費率的特殊例外措施。
受傷工人或死者家屬應提供要求保險金所需的信息。 領取通勤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勞動者,首次醫療費用的支付限額為 XNUMX 日元。
預防
作為工人事故賠償保險範圍內的勞動福利服務的一部分,採取了一些預防措施。 這些包括:
- 建立和管理職業健康中心; 和
- 支持工業安全與健康協會。
因此,保險基金支持各種預防活動。
成本經驗總結
表 2 顯示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企業和工人數量以及年度保險支付總額的變化。需要注意的是,養老金率的滑動比例於 1983 年首次採用,最低和最低1990年制定了需要長期護理人員的臨時傷殘津貼平均日工資的最高限額。從表中可以看出,保險制度覆蓋的工人人數一直在穩步增加,但領取保險金的人數卻在減少自1988年以來。
表 2. 日本適用工傷賠償保險的企業和勞動者及給付金額
財政年度 (四月至三月) |
適用數量 |
適用工人數(千人) |
保險給付金額 |
數 |
1960 |
808 |
16,186 |
27,172 |
874 |
1965 |
856 |
20,141 |
58,372 |
1,341 |
1970 |
1,202 |
26,530 |
122,019 |
1,650 |
1975 |
1,535 |
29,075 |
287,640 |
1,099 |
1980 |
1,840 |
31,840 |
567,288 |
1,099 |
1985 |
2,067 |
36,215 |
705,936 |
902 |
1986 |
2,110 |
36,697 |
724,260 |
859 |
1987 |
2,177 |
38,800 |
725,922 |
847 |
1988 |
2,270 |
39,725 |
733,380 |
832 |
1989 |
2,342 |
41,249 |
741,378 |
818 |
1990 |
2,421 |
43,222 |
753,128 |
798 |
1991 |
2,492 |
44,469 |
770,682 |
765 |
1992 |
2,542 |
45,832 |
791,626 |
726 |
1993 |
2,577 |
46,633 |
799,975 |
696 |
1994 |
2,604 |
47,008 |
806,932 |
675 |
1994年,醫療給付佔保險給付總額的25%,臨時傷殘給付金佔14%,肢體傷殘一次性補償金佔6%,養老金佔39%,特別補助金佔14%。 表 3 給出了按行業劃分的保險福利分配情況。
表 3. 日本各行業的保險金支付情況
行業 |
適用植物1 |
適用工人1 |
保險給付金額2 |
|||
聯繫電話 |
(%) |
聯繫電話 |
(%) |
(千日元) |
(%) |
|
林業 |
26,960 |
(1.0) |
126,166 |
(0.3) |
33,422,545 |
(4.2) |
漁業 |
6,261 |
(0.3) |
56,459 |
(0.1) |
3,547,307 |
(0.4) |
採礦 |
6,061 |
(0.2) |
55,026 |
(0.1) |
58,847,081 |
(7.3) |
結構 |
666,500 |
(25.6) |
5,886,845 |
(12.5) |
268,977,320 |
(33.6) |
生產製造 |
544,275 |
(20.9) |
11,620,223 |
(24.7) |
217,642,629 |
(27.2) |
交通運輸 |
70,334 |
(2.7) |
2,350,323 |
(5.0) |
64,536,818 |
(8.1) |
電力、煤氣、水或熱的供應 |
1,962 |
(0.1) |
188,255 |
(0.4) |
1,344,440 |
(0.2) |
其他 |
1,281,741 |
(49.2) |
26,724,978 |
(56.9) |
151,657,177 |
(19.0) |
Total |
2,604,094 |
(100%) |
47,008,275 |
(100%) |
799,975,317 |
(100%) |
1 截至 1994 財政年度末。
2 截至 1993 財政年度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