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二月19 2011:00 28

化學品的安全處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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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行為守則

本章中的大部分信息和摘錄均來自國際勞工組織 (ILO 1993) 的“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安全”行為守則。 國際勞工組織守則為實施 1990 年化學品公約(第 170 號)和 1990 年建議書(第 177 號)的規定提供了實用指南。 該準則的目的是為那些可能參與製定與工作中使用化學品有關的規定的人員提供指導,例如主管當局、供應或使用化學品的公司的管理層以及緊急服務,這些人員還應向供應商組織、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提供指導方針。 該準則提供了最低標準,並非旨在阻止主管當局採用更高的標準。 有關個別化學品和化學品家族的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本“百科全書”第 IV 卷中的“化學品指南”。

國際勞工組織行為準則的目標(第 1.1.1 節) 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安全 是為了保護工人免受化學品的危害,預防或減少因在工作中使用化學品而導致的化學品誘發的疾病和傷害的發生,並因此通過提供以下指南來加強對公眾和環境的保護:

  • 確保對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學品——包括雜質、副產品和中間體,以及可能形成的廢物——進行評估以確定它們的危害
  • 確保向雇主提供一種機制,從供應商那裡獲取有關工作中使用的化學品的信息,使他們能夠實施有效的計劃來保護工人免受化學品危害
  • 向工人提供有關其工作場所化學品和適當預防措施的信息,使他們能夠有效參與安全計劃
  • 為此類計劃制定原則以確保安全使用化學品
  • 制定保護機密信息的特殊條款,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受到損害,將機密信息洩露給競爭對手可能會對雇主的業務造成損害。

 

國際勞工組織行為守則第 2 節概述了主管當局、雇主和工人的一般義務、責任和義務。 該部分還詳細說明了供應商的一般責任和工人的權利,並提供了有關雇主披露機密信息的特殊規定的指南。 最終建議解決了雇主、工人及其代表之間合作的必要性。

一般義務、責任和義務

適當的政府機構有責任遵循現行的國家措施和慣例,並與最具代表性的相關雇主和工人組織協商,以確保在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安全。 應在國際法規、標準和體系的背景下,以及國際勞工組織《行為守則》和國際勞工組織第 170 號公約和第 177 號建議書所建議的措施和做法,來審視國家實踐和法律。

這些保障工人安全的措施的主要重點尤其是:

  •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經營
  •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 符合國家或國際運輸法規的危險化學品運輸
  • 符合國家或國際法規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產品的處置和處理。

 

主管當局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這一目標。 它可以製定國家法律和法規; 採用、批准或認可現有標準、規範或指南; 並且,如果不存在此類標準、守則或準則,一個主管部門可以鼓勵另一個主管部門採用這些標準、規範或準則,然後才能得到承認。 政府機構還可能要求雇主證明其工作標準的合理性。

根據《業務守則》(第 2.3.1 節),雇主有責任以書面形式製定其化學品使用安全政策和安排,作為其在以下領域的一般政策和安排的一部分:職業安全與健康,以及根據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 1981 年建議書(第 164 號)的目標和原則,在這些安排下行使的各種責任。 該信息應以工人容易理解的語言提請他們注意。

反過來,工人應根據他們的培訓和雇主的指示,盡可能地照顧自己以及可能因他們在工作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到影響的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2.3.2 節)。

化學品供應商,無論是製造商、進口商還是分銷商,都應確保根據守則相關段落中的指南以及第 170 號公約和第 177 號建議書的要求:

  • 此類化學品已被分類或對其特性進行了評估
  • 這些化學品被標記
  • 危險化學品被標記
  • 準備並向雇主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數據表。

 

操作控制措施

工作中的化學品的操作控制存在某些一般原則。 這些在國際勞工組織《實踐守則》第 6 節中有所涉及,該節規定在審查工作中使用的化學品並獲取有關其危害的信息並對所涉及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後,雇主應採取措施限制工人接觸危險化學品(根據守則第 6.4 至 6.9 節中概述的措施),以保護工人免受在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危害。 所採取的措施應消除或盡量減少風險,最好通過 替代 無害或危害較小的化學品,或選擇更好的 technology. 當替代或工程控制都不可行時,其他措施,如安全工作系統和實踐、個人防護設備 (PPE) 以及信息和培訓的提供將進一步降低風險,並且可能不得不依賴於一些需要使用的活動化學品。

當工人​​可能接觸到對健康有害的化學品時,必須保護他們免受這些化學品造成的傷害或疾病風險。 不應有超過主管當局或主管當局根據國家或國際標準批准或認可的機構為評估和控制工作環境而製定的暴露限值或其他暴露標準。

為工人提供保護的控制措施可以是以下任何組合:

1.良好的設計和安裝實踐:

  • 全封閉工藝和處理系統
  • 將危險過程與操作員或其他過程隔離

 

2. 盡量減少或抑製或包含有害粉塵、煙霧等的工廠流程或工作系統,並在發生溢出和洩漏時限制污染區域:

  • 部分外殼,帶局部排氣通風 (LEV)
  • 充分的全面通風

 

三、工作制度及做法:

  • 減少暴露在外的工人數量並排除不必要的接觸
  • 減少接觸工人的時間
  • 定期清潔受污染的牆壁、表面等。
  • 使用和正確維護工程控制措施
  • 提供安全儲存和處置危害健康的化學品的方法

 

4. 個人防護(如果上述措施還不夠,應提供合適的 PPE,直到風險被消除或最小化到不會對健康構成威脅的水平)

5. 污染區禁止進食、咀嚼、飲水和吸煙

6. 提供足夠的洗滌、更衣和存放衣物的設施,包括清洗受污染衣物的安排

7. 標誌和告示的使用

8. 緊急情況下的充分安排。

已知具有致癌、誘變或致畸健康影響的化學品應受到嚴格控制。

保持記錄中

記錄保存是提供安全使用化學品的工作實踐的基本要素。 雇主應保存空氣中危險化學品測量的記錄。 此類記錄應清楚地標明日期、工作區域和工廠位置。 以下是 ILO 行為準則第 12.4 節的一些要素,該節涉及記錄保存要求。

  • 應記錄個人抽樣測量結果,包括計算的暴露量。
  • 工人及其代表以及主管當局應有權訪問這些記錄。

 

除了測量的數值結果外,監測數據還應包括,例如:

  • 危險化學品標識
  • 進行靜態測量的工作場所的位置、性質、尺寸和其他顯著特徵; 進行個人監測測量的確切位置,以及相關工人的姓名和職務
  • 空氣排放物的一個或多個來源、它們的位置以及採樣期間進行的工作和操作的類型
  • 與排放有關的工藝運行、工程控制、通風和天氣條件的相關信息
  • 所用取樣儀器、附件及分析方法
  • 採樣的日期和確切時間
  • 工人暴露的持續時間、使用或不使用呼吸保護裝置以及與暴露評估相關的其他評論
  • 負責取樣和分析測定的人員姓名。

 

記錄應在主管當局確定的特定期限內保存。 如果沒有規定,建議雇主保留以下記錄或適當的摘要:

  1. 至少 30 年,記錄代表可識別員工的個人風險
  2.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至少 5 年。

 

信息和培訓

正確的指導和高質量的培訓是成功的危險溝通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勞工組織行為守則 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安全 提供了培訓的一般原則(第 10.1 和 10.2 節)。 其中包括:

  • 應告知工人與其工作場所使用的化學品相關的危害。
  • 應指導工人如何獲取和使用標籤和化學品安全數據表上提供的信息。
  • 應培訓工人正確有效地使用控制措施,特別是工程控制措施和提供的個人防護措施,並應讓他們了解其重要性。
  • 雇主應使用化學品安全數據表以及特定於工作場所的信息,作為準備對工人的指導的基礎,如果合適,這些指導應採用書面形式。
  • 應持續對工人進行培訓,了解應遵循的工作系統和實踐及其對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學品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處理緊急情況。

 

審查培訓需求

接受和要求的培訓和指導的範圍應與第 8.2 節(工作系統審查)中提到的工作系統和實踐的審查同時審查和更新。

審查應包括檢查:

  • 工人是否了解何時需要防護設備及其局限性
  • 工人是否了解最有效地使用所提供的工程控制措施
  • 工人是否熟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緊急情況下的程序
  • 輪班工人之間交換信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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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使用、儲存和運輸化學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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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家標準協會 (ANSI) 和美國工業衛生協會 (AIHA)。 1993. 實驗室通風。 標準 Z9.5。 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AI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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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 1993. 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安全。 國際勞工組織行為守則。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1993. 健康與安全標準; 在實驗室中接觸有害物質的職業。 聯邦公報。 51(42):22660-2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