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在職業噪聲領域,術語 規, 和 立法 通常可以互換使用,儘管從技術上講它們的含義可能略有不同。 標準是一組經過編纂的規則或指南,很像法規,但它可以在共識小組的支持下制定,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立法包括立法機關或地方管理機構規定的法律。
許多國家標準被稱為立法。 一些官方機構也使用術語標準和法規。 歐洲共同體理事會 (CEC) 問題 說明. 歐洲共同體的所有成員都需要在 1986 年之前將其噪聲標準(法規或立法)與 1990 年歐洲經濟共同體關於職業噪聲暴露的指令(CEC 1986)“協調一致”。 這意味著成員國的噪音標準和法規必須至少與 EEC 指令一樣具有保護性。 在美國,一個 規 是政府當局規定的規則或命令,通常更像是一種形式而不是一種標準。
有些國家有一個 實踐守則,這有點不太正式。 例如,澳大利亞關於職業噪聲暴露的國家標準由兩段規定強制性規則的短段落組成,隨後是一份長達 35 頁的行為準則,為如何實施該標準提供了實用指導。 業務守則通常不具有法規或立法的法律效力。
偶爾使用的另一個術語是 建議,這更像是指南而不是強制性規則,並且不可強制執行。 在本文中,術語 將一般用於表示各種正式程度的噪聲標準。
共識標準
最廣泛使用的噪音標準之一是 ISO 1999, 聲學:職業噪聲暴露的測定和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傷的估計 (國際標準化組織 1990)。 該國際共識標準代表了對較早的、不太詳細的版本的修訂,它可用於預測在不同聽力測量頻率下不同百分位數的暴露人群中預期發生的聽力損失量,作為暴露水平和持續時間、年齡的函數和性。
ISO 目前在噪聲標準化領域非常活躍。 其技術委員會 TC43,“聲學”,正在製定評估聽力保護計劃有效性的標準。 根據 von Gierke (1993) 的說法,TC43 的第 1 小組委員會 (SC1) 有 21 個工作組,其中一些工作組正在考慮三個以上的標準。 TC43/SC1 已經發布了 58 項與噪聲相關的標準,另有 63 項標準正在修訂或準備中(von Gierke 1993)。
損害風險標準
術語 損害風險標準 指的是各種噪音水平對聽力造成損害的風險。 除了描述由一定量的噪聲暴露導致的聽力損失量的數據外,還有許多因素參與了這些標準和標準的製定。 既有技術上的考慮,也有政策上的考慮。
以下問題是政策考慮的好例子:多大比例的噪音暴露人群應該受到保護,多少聽力損失構成可接受的風險? 我們是否應該保護暴露人群中最敏感的成員免受任何聽力損失? 還是我們應該只保護可補償的聽力障礙? 這相當於使用哪種聽力損失公式的問題,不同的政府機構在他們的選擇上有很大差異。
早些年,制定的監管決定允許將大量聽力損失作為可接受的風險。 最常見的定義過去是在 25、500 和 1,000 赫茲的測聽頻率下平均聽力閾值水平(或“低範圍”)為 2,000 dB 或更高。 從那時起,“聽力障礙”或“聽力障礙”的定義變得更加嚴格,不同的國家或共識團體提倡不同的定義。 例如,某些美國政府機構現在在 25、1,000 和 2,000 Hz 時使用 3,000 dB。 其他定義可能包含 20、25 和 1,000 Hz 時 2,000 或 4,000 dB 的低限度,並且可能包括更廣泛的頻率範圍。
一般來說,由於定義包括更高的頻率和更低的“圍欄”或聽力閾值水平,可接受的風險變得更加嚴格,並且更高百分比的暴露人群似乎會受到給定噪聲水平的威脅。 如果要避免噪音暴露造成任何聽力損失的風險,即使是暴露人群中較為敏感的成員,允許的暴露限值也必須低至 75 dBA。 事實上,EEC 指令已經建立了等效水平(Leq) 75 dBA 作為風險可忽略不計的水平,並且這個水平也被提出作為瑞典生產設施的目標 (Kihlman 1992)。
總的來說,關於這個問題的普遍看法是,暴露在噪音環境中的員工失去一些聽力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太多。 至於多少算多,目前還沒有統一意見。 大多數國家很可能起草了標準和法規,試圖在考慮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的同時將風險保持在最低水平,但沒有就頻率、圍欄或人口百分比等問題達成共識。受到保護。
提出損害風險標準
噪音引起的聽力損失的標準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提出:噪音引起的永久性閾值漂移 (NIPTS) 或百分比風險。 NIPTS 是在減去因職業噪音以外的原因“正常”發生的閾值偏移後,人口中剩餘的永久性閾值偏移量。 百分比風險是具有一定數量的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傷的人群的百分比 後 減去相似人口的百分比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 暴露於職業噪音。 這個概念有時被稱為 超額風險. 不幸的是,這兩種方法都存在問題。
單獨使用 NIPTS 的麻煩在於很難總結噪聲對聽力的影響。 這些數據通常列在一個大表格中,顯示每個聽力測量頻率的噪音引起的閾值偏移與噪音水平、暴露年數和人口百分位的函數關係。 百分比風險的概念更具吸引力,因為它使用單個數字並且看起來容易理解。 但百分比風險的問題在於它可能會因許多因素而有很大差異,尤其是聽力閾值水平圍欄的高度和用於定義聽力損傷(或障礙)的頻率。
使用這兩種方法時,用戶需要確保暴露人群和未暴露人群在年齡和非職業噪聲暴露等因素方面仔細匹配。
國家噪音標準
表 1 給出了幾個國家的噪聲暴露標準的一些主要特徵。 截至本出版物,大部分信息都是最新的,但某些標準最近可能已經修訂。 建議讀者查閱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
表 1. 不同國家/地區的噪聲暴露允許暴露限值 (PEL)、匯率和其他要求
國家、日期 |
PEL Lav., 8 小時, 分貝a |
匯率,dBAb |
L最大 RMS L高峰 SPL |
電平 dBA 工程控制c |
級別 dBA 聽力測試c |
Argentina |
90 |
3 |
110 dBA |
||
澳大利亞,1 1993 |
85 |
3 |
峰值140 dB |
85 |
85 |
巴西,1992年 |
85 |
5 |
115 dBA |
85 |
|
加拿大,2 1990 |
87 |
3 |
87 |
84 |
|
中電,3,4 1986 |
85 |
3 |
峰值140 dB |
90 |
85 |
Chile |
85 |
5 |
115 dBA |
||
中國,5 1985 |
70-90 |
3 |
115 dBA |
||
芬蘭,1982年 |
85 |
3 |
85 |
||
法國,1990年 |
85 |
3 |
峰值135 dB |
85 |
|
德國,3,6 1990 |
85 |
3 |
峰值140 dB |
90 |
85 |
匈牙利 |
85 |
3 |
125 dBA |
90 |
|
印度,7 1989 |
90 |
115 dBA |
|||
以色列,1984 年 |
85 |
5 |
115 dBA |
||
意大利,1990年 |
85 |
3 |
峰值140 dB |
90 |
85 |
荷蘭, 8 1987 |
80 |
3 |
峰值140 dB |
85 |
|
新西蘭,9 1981 |
85 |
3 |
115 dBA |
||
挪威,10 1982 |
85 |
3 |
110 dBA |
80 |
|
西班牙,1989 |
85 |
3 |
峰值140 dB |
90 |
80 |
瑞典,1992年 |
85 |
3 |
115 dBA |
85 |
85 |
英國,1989 |
85 |
3 |
峰值140 dB |
90 |
85 |
美國,11 1983 |
90 |
5 |
115 dBA |
90 |
85 |
烏拉圭 |
90 |
3 |
110 dBA |
a PEL = 允許的接觸限值。
b 匯率。 有時稱為倍增率或時間/強度交易比率,這是每次曝光持續時間減半或加倍所允許的噪聲水平變化量(以 dB 為單位)。
c 與 PEL 一樣,啟動工程控制和聽力測試要求的級別大概也是平均級別。
資料來源:阿里納斯 1995 年; 岡恩; 恩布爾頓 1994; 國際勞工組織 1994 年。進一步參考了各國公佈的標準。
表 1 的註釋。
1 工程控制、聽力測試和聽力保護計劃的其他要素的級別在實踐規範中定義。
2 加拿大各省之間存在一些差異: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和新不倫瑞克省使用 90 dBA,匯率為 5 dB; 艾伯塔省、新斯科舍省和紐芬蘭使用 85 dBA,匯率為 5 分貝;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使用 90 dBA 和 3 dB 的匯率。 所有這些都需要達到 PEL 級別的工程控制。 馬尼托巴要求某些聽力保護措施高於 80 分貝,聽力保護器和應要求培訓高於 85 分貝,以及工程控制高於 90 分貝。
3 歐洲共同體理事會 (86/188/EEC) 和德國 (UVV Larm-1990) 指出,不可能對消除聽力危害和噪音引起的其他健康損害風險給出精確的限制。 因此,考慮到技術進步和控制措施的可用性,雇主有義務盡可能降低噪音水平。 其他歐共體國家可能也採用了這種方法。
4 由歐洲共同體組成的那些國家必須在 1 年 1990 月 XNUMX 日之前製定至少符合 EEC 指令的標準。
5 中國對不同的活動要求不同的級別:例如精密裝配線、加工車間和計算機房為70 dBA; 值班室、觀察室和休息室為 75 dBA; 新車間 85 dBA; 現有車間為 90 dBA。
6 德國還針對精神壓力大的任務制定了 55 分貝的噪音標準,針對機械化辦公室工作制定了 70 分貝的噪音標準。
7 建議。
8 荷蘭的噪音立法要求將工程噪音控制在 85 dBA,“除非不能合理要求”。 必須提供高於 80 分貝的聽力保護裝置,並且要求工人在高於 90 分貝的水平下佩戴聽力保護裝置。
9 新西蘭要求 82 小時暴露的最大噪音為 16 dBA。 噪音水平超過 115 dBA 時必須佩戴耳罩。
10 挪威要求需要大量精神集中的工作的 PEL 為 55 dBA,需要口頭交流或高度準確和注意力的工作為 85 dBA,其他嘈雜的工作環境為 85 dBA。 建議限值低 10 dB。 暴露於大於 85 dBA 噪音水平的工人應佩戴聽力保護器。
11 這些級別適用於 OSHA 噪音標準,涵蓋一般工業和海事行業的工人。 美國軍隊要求的標準更為嚴格。 美國空軍和美國陸軍都使用 85 分貝的 PEL 和 3 分貝的匯率。
表 1 清楚地顯示了大多數國家使用 85 dBA 的允許暴露限值 (PEL) 的趨勢,而大約一半的標準仍然使用 90 dBA 以符合 EEC 指令所允許的工程控制要求。 上面列出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 3 分貝的匯率,除了以色列、巴西和智利,它們都使用 5 分貝標準水平的 85 分貝規則。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是美國(在民用部門),儘管美國陸軍和美國空軍都採用了 3 分貝規則。
除了保護工人免受聽力損失的要求外,一些國家還包括防止噪音的其他不利影響的規定。 一些國家在其法規中聲明需要防止噪音對聽覺外的影響。 EEC 指令和德國標準都承認,工作場所的噪音對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造成的風險不僅僅是聽力損失,但目前關於聽覺外效應的科學知識無法設定精確的安全水平。
挪威標準包括一項要求,即在需要語音通信的工作環境中,噪音水平不得超過 70 dBA。 德國標準提倡降低噪音以預防事故風險,挪威和德國均要求最大噪音水平為 55 dBA,以增強注意力並防止腦力勞動時的壓力。
一些國家/地區針對不同類型的工作場所製定了特殊的噪音標準。 例如,芬蘭和美國有機動車駕駛室的噪音標準,德國和日本有規定辦公室的噪音水平。 其他人將噪音作為特定過程中許多受監管的危害之一。 還有一些標準適用於特定類型的設備或機器,例如空氣壓縮機、鏈鋸和建築設備。
此外,一些國家還針對聽力保護設備(如 EEC 指令、荷蘭和挪威)和聽力保護計劃(如法國、挪威、西班牙、瑞典和美國)頒布了單獨的標準。
一些國家使用創新方法來解決職業噪音問題。 例如,荷蘭對新建的工作場所有單獨的標準,澳大利亞和挪威向雇主提供信息,指導製造商提供更安靜的設備。
關於這些標準和法規的執行程度的信息很少。 一些規定雇主“應該”採取某些行動(如在業務守則或指南中),而大多數規定雇主“應該”。 使用“應”的標準更傾向於強制性,但各個國家在確保執行的能力和傾向方面差異很大。 即使在同一個國家內,職業噪聲標準的執行也可能因執政政府而有很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