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三月24 2011 17:10

環境與工作環境:可持續發展、環境與工作環境的綜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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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和安全從業者應該不會感到驚訝,如果一個人從我們目前的大多數主要環境問題中追溯——一個人到達工作場所! 同樣,一些化學品和物質的嚴重職業健康和安全後果已成為遠遠超出工作場所的潛在環境健康後果的預警系統。

儘管工作環境與環境之間存在明顯的相互關係,但許多政府、雇主和工人繼續以截然不同和孤立的方式應對工作環境和環境問題的原因和後果。 (考慮到區分工作環境和由諸如 物理的,一般的 or 外部的, 本文將使用術語 工作環境 涵蓋工作場所和術語中的所有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問題 環境 涵蓋工作場所以外的環境問題。)本文的目的是提請注意以更加綜合和戰略性的方式應對工作場所內外的環境可能帶來的顯著優勢。 這不僅適用於在職業安全和健康與環境方面取得重大進展的工業化國家,也適用於面臨更廣泛和壓倒性挑戰的轉型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

由於這篇文章是專門為第四版準備的 職業健康與安全百科全書 它並不試圖全面審查與環境相關的職業健康和安全 (OHS) 問題,其中許多問題反映在本手冊的其他章節中 百科全書. 事實上,職業健康與安全是每個企業“環境”績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這並不是說 OHS 和環境保護總是完全兼容和相輔相成的; 有時他們也可能是敵對的。 然而,目標應該是找到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以及更廣泛環境的方法,並避免暗示人們需要選擇一個的選項 or 另一個。 環境問題和應對策略的識別常常導致錯誤的二分法的產生——環境保護與工人安全或環境保護與工作保障。 雖然在非常具體和特殊的情況下確實可能存在此類衝突,但大多數情況需要進行一系列權衡和謹慎的長期方法來滿足 環境和工人保護及就業目標。 這導致了一個推論,即工人與雇主的合作是提高 OHS 和環境績效所必需的關鍵因素。

如果人們假設工作場所的 OHS 績效應該由對預防的關注而不是簡單的控制和補救來推動,那麼這種對環境和工作世界的看法尤其明顯。 預防的概念是未來改善 OHS 和環境的基礎。 在 20 世紀早期的工業化國家,OHS 的驅動力往往是對控制的簡單關注——保護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影響。 特別強調通過改進機械來限制事故的工程解決方案——例如,通過引入保護裝置。 隨著我們對工人接觸某些化學品和物質的健康後果的了解不斷加深,“合乎邏輯”的應對策略通常首先是通過改善通風系統或佩戴防護裝置來保護工人免受接觸。 雖然早期存在重要的例外情況,特別是在工業化國家,但這是過去幾十年相對較新的現象,公眾越來越多地關註一些關鍵工業部門,以消除或取代危險或有毒化學品/物質那些危害小得多的。 有趣的是,隨著公眾越來越意識到並積極參與環境挑戰,同時越來越強調防止排放本身或特定化學品的使用。

這種新的環境意識強調了環境退化對我們社會和經濟的直接和長期後果。 公眾對環境的這種興趣似乎也支持了工人與雇主合作以改善職業安全與健康的持續努力。 然而,顯而易見的是,迄今為止針對 OHS 和環境採取的認真行動只是我們星球上明顯的 OHS 和環境問題的冰山一角,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中更為明顯。

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優先事項和政策從控製到預防戰略的路徑非常相似,儘管時間跨度比 OHS 短得多。 早期對環境的關注,其實僅限於對“污染”的關注。 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空氣、水和土壤排放物上。 因此,應對策略同樣往往側重於“末端”策略來處理本地排放問題。 僅舉一個相當簡單的例子,這種狹隘的方法導致了諸如更高的煙囪之類的解決方案,不幸的是,這並沒有消除污染,而是將其分散到企業大門和當地社區之外。 雖然這常常令當地社區和在那裡生活和工作的工人感到滿意,但也產生了新的環境問題——遠距離甚至跨界空氣污染,在某些情況下會導致所謂的“酸雨”。 一旦這種管道末端解決方案的次級效應變得明顯,在一些相關利益相關者接受高煙囪解決方案確實造成了其他嚴重的負面後果之前,會出現相當長的延遲。 這個過程的下一個創新步驟是添加一個複雜的過濾系統,以在問題排放物離開煙囪之前將其捕獲。 正如這個例子所示,政策制定者的重點不是防止排放,而是控制這些排放的各種行動。 如今,人們越來越努力通過改變燃料和改進燃燒技術來防止排放,以及通過引入所謂的清潔生產技術來改變生產過程本身。

這種預防方法——也需要更全面的方法——對工作世界和環境至少有四個顯著優勢:

    • 與通常不會提高生產率或經濟回報的生產過程產生額外成本的末端技術不同,清潔生產技術通常會提高生產率和可衡量的經濟回報。 換句話說,末端技術可以淨化環境,但通常無助於資產負債表。 清潔生產技術可防止環境退化,同時還能創造可行的經濟效益。
    • 清潔生產技術通常會顯著改善自然資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即使用更少的自然資源來實現可比的產出),並且通常還會減少所產生廢物的數量和毒性。
    • 引進清潔生產技術的努力可以而且 應該 明確確定提高企業內部 OHS 績效的措施。
    • 作為清潔技術過程的一部分,工人參與保護健康、安全和環境將導致工人士氣、理解和工作績效的提高——所有這些都是實現高質量生產的有據可查的因素。

           

          環境政策、立法和法規已經演變並正在引領——或者至少正在努力跟上——從基於控制的方法向以預防為中心的策略轉變的過程。

          然而,終端和清潔生產戰略都對保護和創造就業產生直接影響。 很明顯,在世界許多地方,特別是在工業化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中,存在與清理和修復活動相關的大量創造就業機會。 同時,清潔生產技術也代表了一個充滿活力的新產業,它將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當然也需要新的努力來滿足技能和培訓要求。 這在迫切需要確保那些參與應對環境修復挑戰的工人接受有效的 OHS 和環境培訓時尤為明顯。 雖然越來越多的監管和控制措施對就業的潛在負面影響受到很多關注,但在環境領域,監管和控制措施如果發展得當,可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並促進改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自 1960 年代以來,對環境的看法發生了另一個重大變化:從只關註生產過程轉變為也關注產品本身的環境後果。 最明顯的例子是汽車,人們已經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來提高其環境“效率”,儘管關於更高效的汽車是否應該由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統作為補充的激烈爭論仍然存在。 但顯然,所有產品都會對環境產生一定影響——如果不是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最肯定的是在最終處置過程中。 這種重點的轉變導致越來越多的環境法律法規涉及產品的使用和處置,甚至限製或淘汰某些產品。 它還催生了新的分析技術,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生命週期分析、風險評估和環境審計(請參閱本章後面的文章)。 這些關於環境的新的、更廣泛的觀點也對工作世界產生了影響——例如,對涉及安全處置產品的人員的工作條件以及對涉及製造、銷售和服務違禁品的人員的未來就業前景和限制產品。

          環境政策的另一個驅動力是重大工業事故的數量和範圍相當驚人,特別是自 1984 年博帕爾災難以來。博帕爾和其他重大事故,如切爾諾貝利和 埃克森公司瓦爾迪茲, 向世界——公眾、政治家、雇主和工人——證明了傳統觀點認為工作場所大門內發生的事情不會或不會影響外部環境、公眾或周圍社區的健康和生計,是假的。 雖然以前發生過重大事故,但全球的視覺報導 這些 這些事件震驚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轉型經濟體的廣大公眾,使他們對環境保護產生了新的認識和支持,這也將保護工人和公眾。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這與改善職業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規的行動歷史有另一個相似之處,例如,在早期的重大工廠火災和礦難之後,這也得到了顯著促進。

          這些環境驅動力的影響最明顯的例子之一,尤其是最近發生的重大“環境”事故,可以在國際勞工組織內部看到,正如其三方成員最近的決定所反映的那樣。 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大大加強了其與環境和工作世界相關的活動。 最重要的是,自 1990 年以來,通過了三套主要的國際勞工組織工作環境公約和建議書:

            • 關於在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學品的第 170 號公約和第 177 號建議書 (1990)
            • 關於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的第 174 號公約和第 181 號建議書 (1992)
            • 關於礦山安全與健康的第 176 號公約和第 183 號建議書(1995 年)。

                 

                這些標準反映了傳統的國際勞工組織範圍的明確擴展,從只關注工人保護到還包括通過在序言或執行段落中提及保護公眾和環境的相關方面對這些問題採取更全面的方法. 例如,第 3 號公約第 174 條規定, 重大事故 是指“對工人、公眾或環境造成嚴重危險的突發事件,無論是立即發生的還是延遲發生的”,第 4 條規定:“各成員國應制定、實施並定期審查有關工人保護的連貫國家政策,公眾和環境免受重大事故風險的影響。” 國際勞工組織與工作環境相關的廣泛公約和建議書為致力於改善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績效的國家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指導來源。 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勞工組織為其三方成員提供諮詢援助和支持以幫助他們批准和實施相關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可能也很有用。

                然而,除了這些驅動力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因素會顯著影響工作環境與一般環境之間的關係。 顯然,最明顯的問題之一是,儘管有許多共同的擔憂和問題(例如,化學品、事故、健康),但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方面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不同的立法、法規和標準以及不同的執法和檢查機制管理。 這些差異導致相當大的混亂,可能由於重複造成額外成本,最令人不安的是,可能存在差距,這可能導致在保護工人、公眾和環境方面出現嚴重疏漏。 例如,最近對一些國家監察機構的審查引起了對分配給工廠、勞工和環境監察機構的職責重複、差距和不一致的潛在問題的關注。 這些審查還列舉了一些情況的例子,在這些情況下,勞動監察員在沒有獲得足夠的新員工和財政資源或專門培訓的情況下被賦予新的環境監察職責。 這往往會使現有員工無法充分履行其 OHS 檢查職責。 此外,在許多國家,這些立法和監察職責仍然極為有限,並且沒有得到足夠的政治和財政支持。 需要更加重視制定更加綜合的方法來處理與 OHS 和環境法規和標準相關的監測、執法和爭端解決機制。

                雖然檢查員將是任何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保護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僅憑它們是不夠的。 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環境與工作世界之間的聯繫將主要由企業層面的人員負責。 確保最佳績效的最佳方法是確保員工與管理層之間的最佳信任和協作。 這需要得到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有效培訓以及支持協作的有效聯合機制的支持。 如果得到與資金充足、訓練有素和獨立的監察機構的良好關係的支持,企業層面的這些努力將更加成功。

                目前對放鬆管制和結構調整的支持浪潮,特別是在公共部門,如果設計和實施得當,可能會導致對職業安全與健康和環境保護的管理更加有效和高效。 然而,有非常令人不安的跡象表明,如果政府、雇主、工人和公眾沒有對這些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這一過程也可能導致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績效的惡化。 OHS 和環境常常被視為可以“稍後”處理的問題,一旦更直接的經濟要求得到滿足。 然而,經驗表明,今天的短期節省可能會導致未來進行昂貴的補救活動,以糾正今天本可以以較低成本避免的問題。 OHS 和環境不應簡單地視為管道末端和非生產性成本,而應視為關鍵和生產性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投資。

                雇主和工人在工作場所採取合作行動來處理職業健康安全問題由來已久,並且已經清楚地證明了它的價值。 有趣的是,最初 OHS 問題被認為是雇主的專屬特權。 然而,今天,經過社會夥伴的廣泛努力,OHS 問題現在被視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雙邊和/或三方合作問題。 事實上,許多國家已經制定了立法,要求在工作場所建立聯合職業健康和安全委員會。

                然而,職業健康與安全與環境之間的類似發展路徑再次顯而易見。 當工人​​及其工會首次將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作為他們直接關心的問題提出時,他們往往被駁回,因為他們不具備理解或處理這些問題的知識和技術能力。 工人及其工會經過數十年的不懈努力,才證明他們在理解和有效應對企業層面的這些問題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工人們必須堅持認為這是他們的健康和安全,他們有權參與決策過程,並做出積極貢獻。 同樣,許多雇主和他們的組織已經開始認識到這種協作過程帶來的好處。 今天,工人及其工會經常面臨一些雇主對他們為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能力和權利所持的類似不屑一顧的態度。 然而,還應該指出的是,再次是少數知名行業中有遠見和負責任的雇主,他們站在最前沿認識到工人可以提供的才能,經驗和實用常識方法,以改善環境績效,以及誰支持一支訓練有素、積極主動、充分知情和充分參與的員工隊伍。

                儘管如此,一些雇主仍然認為環境是一個專屬的管理責任,並反對建立聯合安全、健康和環境委員會或單獨的聯合環境委員會。 其他人已經認識到,雇主/工人的協作行動可以為確保企業製定和滿足適當的環境績效標準做出非常關鍵和實際的貢獻。 這些標準不再局限於簡單地滿足強制性法律要求,還包括響應當地社區需求的自願行動、全球競爭力、綠色營銷等。 個別企業內部或通過部門協會(例如化學工業責任關懷計劃)的自願環境績效政策和計劃通常明確地將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考慮因素結合起來。 同樣,由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等組織製定的專門且通常是自願性的標準也對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保護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

                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之間合作的積極經驗也促成了新的合作夥伴關係和聯盟,這些合作夥伴關係和聯盟超越了工作場所,以確保所有與安全、健康和環境有關的利益相關者能夠建設性地參與這一過程。 在國際勞工組織內部,我們將這種旨在將協作聯繫擴展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社區團體、環境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參與幫助改善勞動世界的機構的新努力稱為“三方合作”。

                一些新出現的問題可能會為職業健康與安全與環境之間更有效的聯繫帶來特殊的挑戰和機遇。 在 OHS 和環境績效方面特別難以達到的兩個部門是中小型企業 (SME) 和城市非正規部門。 這對於 21 世紀最關鍵的環境和發展挑戰之一的令人敬畏的影響尤其重要:清潔水和衛生設施。 需要製定新的參與式方法,以便更好地傳達與許多現有活動相關的工人和環境的重大風險。 然而,除了風險之外,還有提高生產力和增加傳統活動收入的新機會,以及創造與環境直接相關的新創收活動的前景。 鑑於正規部門和中小企業與城市非正規部門之間存在許多直接和間接聯繫,需要設計創新方法,以促進就改善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績效的方式分享經驗。 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可以在此過程中發揮非常積極和實際的作用。

                另一個新出現的問題領域是室內空氣污染。 過去,我們傾向於將大型工業企業視為糾正不健康工作條件的主要目標。 然而,如今,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由於室內空氣污染,許多辦公室和商業場所也可能遇到新的職業健康問題。 這種污染與化學品和電子設備的使用增加、受污染的環境空氣的吸入、封閉空氣再循環和空調系統的使用以及由於健康模式改變而可能增加的工人敏感性有關——例如,越來越多的過敏和哮喘病例。 可以預期,應對室內空氣污染問題的行動將需要比過去更綜合地處理 OHS 和環境因素。

                與可持續發展的聯繫

                到目前為止,本文簡要而膚淺地強調了 OHS 與環境之間過去和未來潛在的一些相互關係。 然而,與可持續發展概念所代表的更全面和綜合的方法相比,這應該被視為一個相當狹隘的視角。 這一概念即使不是“神奇的公式”,也是談判和批准 21 世紀議程的籌備過程的關鍵,21 世紀議程是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CED) 通過的 1993 世紀行動計劃。 XNUMX 年 XNUMX 月(見 Robinson XNUMX)。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現在並將繼續成為廣泛討論、辯論和爭議的主題。 大部分辯論都集中在語義上。 就本文而言,可持續發展既代表目標,也代表過程。 作為一個目標,可持續發展意味著公平地滿足今世後代需求的發展。 作為一個過程,它意味著制定政策時不僅要考慮經濟因素,還要考慮環境和社會因素。

                如果要成功實施這樣一個整體概念,那麼針對所有這些因素的方法將需要新的分析和響應。 從工作場所到國際標準談判,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必須成為評估未來各級投資和發展決策的基本因素。 對工人的保護不僅需要作為經營成本之一進行評估,而且需要作為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目標所必需的關鍵因素,這些目標是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 這意味著在旨在實現環境、社會和經濟目標的項目中,應將保護工人視為和計算為具有潛在正回報率的投資。 對工人的保護也不能簡單地視為在工作場所保護他們,還應考慮到他們的工作、總體健康、生活條件(水、衛生設施、住房)、交通、文化等之間的相互關係。 這也意味著改善職業健康安全的行動是滿足發展中國家基本經濟和社會發展前景的先決條件,而不僅僅是富國的奢侈品。

                正如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米歇爾·漢森在 1990 年向國際勞工大會提交的報告中所說:

                事實上,幾乎所有環境政策討論都圍繞著一個核心問題——如何公平地分擔環境行動的成本和收益。 “誰來為環境改善買單?” 這是一個需要從消費者、工人、雇主以及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機構的角度在各個層面進行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對國際勞工組織而言,這些潛在的環境成本和利益如何在社會內部和國家之間分攤的社會和人類影響可能與環境行動本身一樣重要。 在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不公平地分擔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成本和收益,不會導致全球可持續發展。 相反,它可能會加劇貧困、不公正和分裂(ILO 1990)。

                過去,以及今天仍然經常發生的情況是,工人們被要求為安全和衛生條件惡劣的經濟發展付出不公平的部分成本(例如,泰國 Kader Industrial Toy Company 發生的悲慘火災, 188 名工人的生命)、工資不足(收入不足以滿足家庭對食物、住所和教育的基本需求)、缺乏結社自由甚至人格尊嚴的喪失(例如,使用債役童工)。 同樣,工人及其當地社區也承擔了日常環境退化或出於環境原因決定關閉工廠的大部分直接成本。 還應該記住的是,雖然工業化國家的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避免因環境立法和法規而可能失去工作的方法上,但數百萬人的傳統生計已經失去或嚴重減少持續的荒漠化、森林砍伐、洪水和水土流失。

                可持續發展意味著這些過去被行業和社會“外化”的環境和社會成本現在必須內化並反映在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成本中。 市場力量和消費者群體、包括所謂的經濟手段在內的新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自己做出的決定都在鼓勵這種內部化進程。 然而,要使這一整合生產和消費的實際社會和環境成本的過程取得成功,將需要新的協作、溝通和參與決策過程的方法。 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在這一過程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利益。 他們還應該在其設計、實施和監督方面有發言權。

                在這方面,提請注意正在進行的重大外交努力可能是有益的,作為環發會議後續進程的一部分,以促進審查當前全球生產和消費模式的不平衡。 第 4 章
                21議程,題為“改變消費模式”,表明需要採取行動來實現以下目標:

                (a) 促進減少環境壓力並滿足人類基本需要的消費和生產模式

                (b) 更好地理解消費的作用以及如何實現更可持續的消費模式。

                它還清楚地包含需要大大擴大我們世界許多地區目前面臨赤貧和困苦的數百萬人的基本消費的概念。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CSD) 框架內正在進行的談判和討論可能會非常緩慢和復雜。 然而,它們可能導致目前的生產和消費模式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在我們經濟中一些最關鍵的工業部門,包括化學品、能源和運輸。 它們還將對國際貿易和商業產生重大影響。 這些變化無疑也將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實踐以及工作世界的許多其他領域產生重要影響,尤其是就業、收入和培訓。

                儘管目前主要在全球層面討論這些問題,但很明顯,每個工作場所都需要實施這些問題。 因此,這一全球談判過程必須反映現實,即我們這個星球上工作場所層面的限制和機會。 隨著我們經濟的全球化,以及我們工作場所的組織和結構的快速變化(例如,分包、兼職工作、在家工作、遠程辦公),我們對工作、生計和就業本身的看法確實發生了變化21世紀,這絕非易事。 然而,如果這一過程要取得成功,就需要政府與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所有階段的三方合作過程的支持。 顯然,這種自下而上的方法將在指導國家和全球 CSD 進程以實現未來更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結論

                本章的文章側重於國家和國際層面的行動以及改善環境績效的實用政策工具。 然而,很明顯,未來最重要的環境政策將不會在國家或國際層面製定,甚至不會由當地社區製定——儘管它們中的每一個都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真正的變化必須而且將會發生在企業和工作場所層面。 從大型跨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到小型家族企業的經理,再到農村農民和非正規部門的獨立工人,都將獲得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真正動力和承諾。 只有通過雇主和工人在企業和其他相關部門(例如當地社區、非政府組織等)內提高認識並採取聯合行動,將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目標納入總體目標和優先事項,才有可能發生變化。企業。 儘管挑戰艱鉅,但人們可以預見在企業層面製定、實施和監督的正式和非正式安全、健康和環境政策的範圍,這些政策是由管理層與工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協作過程進行的。

                職業健康和安全顯然對實現我們的整體經濟、環境和社會目標具有重大影響。 因此,必須將 OHS 視為一個關鍵要素,納入複雜的整合過程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之後,所有國家政府都被要求制定自己的國家 21 世紀議程可持續發展戰略和計劃。 環境目標已經被視為該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然而,在職業健康與安全、就業和社會目標和具體目標成為該過程的明確和內在組成部分並動員實現這些目標所需的經濟和政治支持之前,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技術支持、有用的建議和評論以及來自世界各地在這一領域熱心投入和稱職的同事、政府、雇主和工人的定期鼓勵,特別是來自國際組織的主要代表,極大地促進了本文的編寫化學、能源和普通工人工會聯合會(ICEF); 加拿大勞工大會; 加拿大通信、能源和造紙工人工會; 和北美勞工國際聯盟,他們強調迫切需要在這一領域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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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內容 6068 最後修改於 26 年 2022 月 21 日星期二 55: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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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政策參考

                Abecassis 和 Jarashow。 1985. 船舶油污。 倫敦:Sweet & Maxwell。

                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阿爾及爾。 1968 年。聯合國條約彙編。 日內瓦:聯合國。

                東盟。 1985 年《東盟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協定》。 吉隆坡:東盟。

                關於禁止進口到非洲和控制危險廢物在非洲境內越境轉移和管理的巴馬科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775。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1989.

                歐洲野生動物和自然棲息地保護伯爾尼公約。 1979. 歐洲條約彙編 (ETS) 第 104 號。

                伯尼,PW。 1985. 國際捕鯨條例。 2卷。 紐約:大洋洲。

                Birnie、P 和 A Boyle。 1992. 國際法與環境。 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

                合作處理北海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的波恩協定:修正決定。 1989. 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1991 中。

                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波恩公約,1979 年。1980 年。國際法律材料 19:15。

                博伊爾,AE。 1993. 生物多樣性公約。 在里約之後的環境中,由 L Campiglio、L Pineschi 和 C Siniscalco 編輯。 多德雷赫特:Martinus Nijhoff。

                保護黑海布加勒斯特公約。 1992. Int J Marine Coast Law 9:76-100。

                Burhenne, W. 1974a。 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阿皮亞公約。 在國際
                環境法:多邊條約。 柏林:E 施密特。

                —. 1974b。 國際環境法:多邊條約。 柏林:E 施密特。

                —. 1994c。 環境領域的選定多邊條約。 柏林:E 施密特。

                加拿大標準協會。 1993. 生命週期評估指南。 安大略省雷克斯代爾:CSA。

                堪培拉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 1980. Int Legal Mater 19:837。

                丘吉爾,R 和 D 弗里斯通。 1991. 國際法和全球氣候變化。 倫敦:格雷厄姆和特羅特曼。

                代碼永久環境等滋擾。 釹卷。 1 & 2. Montrouge,法國:立法和行政版本。

                西部和沿海地區海洋和沿海環境保護與開發合作公約
                中非地區,23 月 1981 日,阿比讓。 20. Int Legal Mater 746:XNUMX。

                保護對農業有用的鳥類公約。 1902 年,英國和外國國家文件 (BFSP),第 969 號。

                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巴塞羅那,16 月 1976 日。 15. Int Legal Mater 290:XNUMX。

                駱馬保護和管理公約。 1979. 在國際環境法:多邊條約中,W Burhenne 編輯。 柏林:E 施密特。

                保護和開發大加勒比區域海洋環境公約,24 月 XNUMX 日,
                卡塔赫納德印第亞斯。 1983. Int Legal Mater 22:221。

                東非區域海洋和沿海環境保護、管理和開發公約,21 月 1985 日,內羅畢。 1987. 在沙地 XNUMX.

                保護東南太平洋海洋環境和沿海地區公約,12 月 1987 日,利馬。 在 XNUMX 年的沙地裡。

                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公約,24 年 1986 月 26 日,努美阿。 國際法律材料 38:XNUMX。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18。

                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 1976 年,在國際環境法:多邊條約中,W Burhenne 編輯。 柏林:E. 施密特。

                遠距離越境空氣污染公約。 1979. Int Legal Mater 18:1442。

                工業事故跨界影響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1330。

                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 1961. Am J Int Law 55:1082。

                Ehlers, P. 1993。關於保護和利用波羅的海地區的赫爾辛基公約。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191-276。

                越境環境影響評估埃斯波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802。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48。

                Freestone, D. 1994。里約之路:地球峰會之後的國際環境法。 J Environ Law 6:193-218。

                Freestone, D. 和 E Hey(編輯)。 1996. 國際法中的預防原則:實施的挑戰。 海牙:Kluwer 法律國際。

                弗里斯通、D 和 T IJlstra。 1991. 北海:區域環境合作的基本法律文件。 多德雷赫特:格雷厄姆和特羅特曼。

                關於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或其越境通量的日內瓦議定書。 1991. Int Legal Mater 31:568。

                關於歐洲空氣污染遠距離傳播監測和評估合作項目長期融資的日內瓦議定書。 1984. Int Legal Mater 24:484。

                Heijungs, R. 1992。產品的環境生命週期評估——國家廢物再利用研究計劃。 Novem & Rivm。

                關於保護波羅的海地區海洋環境的赫爾辛基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546。

                關於保護和使用跨界水道和國際湖泊的赫爾辛基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1312。

                關於減少硫排放的赫爾辛基議定書。 1988. Int Legal Mater 27:64。

                嘿,E、T IJlstra 和 A Nollkaemper。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76。

                希爾德布蘭特、E 和 E 施密特。 1994. 歐洲的勞資關係和環境保護。 都柏林: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

                Hohmann, H. 1992。國際環境法基本文件。 倫敦:格雷厄姆和特羅特曼。

                國際商會。 1989. 環境審計。 巴黎:國際刑事法院。

                防止石油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 1954 年。聯合國條約叢書 (UNTS),第 327 期。日內瓦:聯合國。

                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1973 年),1978 年修訂。Int Legal Mater 17:546。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 Int Legal Mater 16:617。

                關於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布魯塞爾,1971 年。1976 年修訂,1984 年和 1992 年的議定書。1972 年。Int Legal Mater 11:284。

                國際油污防備、響應與合作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735。

                國際公海油污損害公約,1969 年。1970 年。Int Legal Mater 9:25。

                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 1990. 環境與工作世界。 總幹事向國際勞工大會第 77 屆會議提交的報告。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自然保護聯盟和博茨瓦納共和國政府。 Nd 環境影響評估:在職培訓手冊。 瑞士格蘭德:IUCN。

                Keoleian、GA 和 D Menerey。 1993. 生命週期設計指導手冊。 華盛頓特區:環境保護署。

                吻,A 和 D 謝爾頓。 1991. 國際環境法。 紐約:跨國。

                Kummer, K. 1992。巴塞爾公約。 Int Comp Law Q 41:530。

                科威特保護海洋環境免受污染區域合作公約,24 月 XNUMX 日,
                科威特。 1978. Int Legal Mater 17:511。

                Lac Lanoux 仲裁。 1957. 在 24 國際法報告中,101。

                勞埃德,德國。 1983. 希波克拉底著作。 倫敦:企鵝圖書。

                關於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的倫敦公約。 1972. Int Legal Mater 11:1294。

                Lyster, S. 1985。國際野生動物法。 劍橋:格勞秀斯。

                關於保護黑海的部長宣言。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9:72-75。

                莫利托先生1991. 國際環境法:初級材料。 代芬特爾:Kluwer 法律與稅收。

                蒙特哥灣海洋法公約 (LOSC)。 1982. Int Legal Mater 21:1261。

                北歐環境保護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511。

                關於保護黑海的敖德薩部長級宣言,1993 年。1994 年。Int J Marine Coast Law 9:72-75。

                OJ L103/1,24 年 1979 月 206 日,和 OJ L7/22,1992 年 1991 月 1991 日。XNUMX。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XNUMX。

                防止船舶和飛機的傾倒物污染海洋的奧斯陸公約。 1972. 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1991 中。

                防止陸源海洋污染巴黎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352。

                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巴黎公約。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1-76。

                關於實施海上安全和海洋環境保護協定的港口國控制巴黎諒解備忘錄。 1982. Int Legal Mater 21:1。

                南極環境保護條約議定書。 1991. Int Legal Mater 30:1461。 
                關於具有國際重要性的濕地,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拉姆薩爾公約。 1971. Int Legal Mater 11:963。

                紅海和亞丁灣環境保護區域公約,14 月 1982 日,吉達。 1987. 在沙地 XNUMX.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14。

                羅賓遜,NA(編輯)。 1993. 21 世紀議程:地球行動計劃。 紐約:大洋洲。

                賴丁,所以。 1994. 基於生命週期評估的無害環境產品開發的國際經驗。 斯德哥爾摩:瑞典廢物研究委員會。

                —. 1996. 可持續產品開發。 日內瓦:IOS。

                沙,PH(編輯)。 1987.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海洋環境法:新興的生態制度。 倫敦:Tycooly。

                —. 1992. 國際環境協定的有效性:對現有法律文書的調查。 劍橋:格勞秀斯。

                環境毒理學和化學學會 (SETAC)。 1993. 生命週期評估指南:“實踐準則”。 博卡拉頓:劉易斯。

                關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或其越境通量的索菲亞議定書。 1988. Int Legal Mater 27:698。

                國際法院規約。 1945.

                Trail 冶煉廠仲裁。 1939. Am J Int Law 33:182。

                —. 1941. Am J Int Law 35:684。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的條約。 1963. Am J Int Law 57:1026。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公約,1972 年。國際法律材料 11:1358。

                聯合國大會第 2997 號決議,XXVII。 15 年 1972 月 XNUMX 日。

                聯合國。 Nd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斯德哥爾摩)。 日內瓦:聯合國。

                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3. Int Legal Mater 2:727。

                維也納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1980. Int Legal Mater 18:1419。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下的援助維也納公約。 1986a. 國際法律材料 25:1377。

                關於及早通報核事故的維也納公約。 1986b。 國際法律材料 25:1370。

                維貢,BW 等。 1992. 生命週期評估:清單指南和原則。 博卡拉頓:劉易斯。

                華盛頓捕鯨管制公約。 1946 年,國際聯盟條約彙編 (LNTS),第 155 號。

                華盛頓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ES)。 1973. Int Legal Mater 12:1085。

                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制惠靈頓公約,1988 年。國際法律材料 27: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