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三月24 2011 17:12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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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健康與人類環境之間的關係從遠古時代就得到了認可。 這一醫學原則可以追溯到希波克拉底,他教導他的學生“注意空氣、水和地方”,如果他們試圖了解患者健康和疾病的來源(Lloyd 1983)。

這種關於人類健康與環境之間聯繫的古老觀點一直存在。 社會對這種聯繫的接受程度受到三個因素的影響:對人體科學認識的發展; 提高治愈個別疾病的能力; 以及並行的科學、宗教和文化概念的演變。

在工業革命期間,環境因素作為整個人群健康或疾病的原因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在環境科學和確定因果關係和評估風險的技術的發展的幫助下,這一趨勢一直持續到今天。

正是在工作場所,健康與環境之間的因果關係首次被明確確立。 也是在工作場所,人們首先感受到了工業流程多樣化導致的污染物數量和種類增加的後果。 然而,這些污染物不能僅限於職業環境。 一旦釋放,它們的路徑可能變得難以追踪或追踪,但它不可避免地會在自然界結束:環境毒素存在於即使是最偏遠環境的土壤、水和空氣中​​。 反過來,人類健康又受到自然環境污染的影響,無論是地方、國家還是跨界污染。 連同導致世界範圍內自然資源枯竭的其他類型的環境退化,這使環境條件與公共衛生之間的相互作用具有全球性。

不可避免的結論是,工作環境的質量和自然環境的質量密不可分。 只有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才能持久解決其中任何一個問題。

環境法:達到目的的手段

制定維護和改善自然環境和工作環境的政策是成功進行環境管理的先決條件。 然而,政策除非得到實施,否則仍然是一紙空文。 這種實施只有通過將政策原則轉化為法律規則才能實現。 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是為政策服務的,通過適當的立法賦予政策具體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

反過來,立法是一個框架結構,只有在實施和執行時才有用。 實施和執行取決於它們發生的政治和社會背景; 如果他們得不到公眾的支持,他們很可能仍然效率低下。

因此,環境立法的製定、實施和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這些規則所針對的那些人制定的規則的理解和接受——因此向廣大公眾傳播環境信息和知識的重要性,以及特定的目標群體。

環境法的作用:預防和治療

與在許多其他領域一樣,法律在環境領域的作用是雙重的:首先,創造有利於控製或預防對環境或人類健康的損害的規則和條件; 其次,為儘管有這些規則和條件而造成損害的情況提供補救措施。

通過指揮技術預防

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使用規制是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控制和引導土地開發和自然資源利用的前提。 問題通常是特定環境是否可以用於另一種用途,據了解,不使用也是一種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控制允許將人類活動選址在最適合(或破壞性最小)的地方,並使預期的活動受到限制。 這兩個目標通常通過建立事先授權的要求來實現。

事先授權

事先授權是任何形式的許可(例如執照、許可)的通用術語,在開展某些活動之前必須從監管機構獲得許可。

第一步是依法確定哪些私營和公共部門活動需要事先獲得授權。 有幾種可能的方法並且並不相互排斥:

來源控制. 當一類環境危害源可以明確識別時,通常需要事先獲得授權(例如,所有類別的工業設施和機動車輛)。

物質管制. 當特定物質或物質類別被確定為對環境具有潛在危害時,這些物質的使用或釋放可能需要事先獲得授權。

以媒體為導向的控制和綜合污染控制. 面向媒體的控制措施旨在保護環境的特定組成部分(空氣、水、土壤)。 這種控制可能導致環境危害從一種媒介轉移到另一種媒介,因此無法降低(甚至可能增加)環境危害的總體程度。 這導致了協調的事先授權系統的發展,在授予一個單一的、包羅萬象的授權之前,要考慮來自一個來源和所有接受媒介的所有污染。

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是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作為獲得授權的條件間接規定的最大允許限值。 這些限制可能與環境危害的影響或原因有關:

  • 效果相關標準是以目標為基線的標準。 他們包括: 
  • (1) 生物標準,(2) 暴露標準和 (3) 環境質量標準。
  • 因果關係標準是以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原因為基準的標準。 它們包括:(1) 排放標準,(2) 產品標準和 (3) 過程或操作標準。

       

      各種因素,包括污染物的性質、接收介質和技術發展水平,決定了哪種類型的標準最合適。 其他考慮因素也起著重要作用:標準制定提供了一種手段,可以在特定時間點特定地點的環境理想與實現特定環境目標的社會經濟可行性之間取得平衡。

      不用說,標準越嚴格,生產成本就越高。 因此,一個國家內或國家之間不同地點的不同標准在確定競爭性市場優勢或劣勢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並可能構成非關稅貿易壁壘——因此需要在區域或全球層面尋求協調。

      通過獎勵和抑制措施進行預防

      自願接受的控制可用作側翼措施或作為指揮技術的替代方法。 它們通常包括設定推薦的(而不是強制性的)值,以及提供實現這些值的經濟激勵或抑制措施。

      激勵措施(例如,加速折舊津貼、稅收優惠、補貼)的目的是獎勵並因此產生特定的環境友好行為或活動。 因此,與其試圖通過大棒達到一定的排放水平,不如提供具有經濟效益的胡蘿蔔。

      抑制措施(例如,費用,如排污費或排放費、稅收或徵稅)的目的是誘導環保行為,以避免支付相關費用。

      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促使人們遵守建議的價值觀,例如,通過創建生態標籤獎勵計劃,或提供營銷優勢,讓消費者對環境問題更加敏感。

      這些所謂的自願方法通常被稱為“合法”控制的替代方案,忘記了激勵和抑制措施也必須由法律規定!

      通過制裁或補救措施治愈

      監管機構實施的製裁

      在環境管理措施可能由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例如,通過事先授權機制),法律制度通常也賦予該機構執法權。 有多種技術可供使用,從實施經濟制裁(例如每天)直到遵守要求,再到以收件人為代價執行所需措施(例如,建立過濾器),最後關閉不遵守行政規定等的設施

      每個法律制度都規定了這些措施可能受到適用對象質疑的方式。 同樣重要的是為其他利益相關方(例如,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組織)提供質疑監管機構決定的可能性。 在後一種情況下,不僅主管部門的行為應該有資格受到質疑,而且其主管部門的行為也應該受到質疑。 in行動。

      刑事制裁

      規定某種環境規範或行為的立法通常表明無視既定規則,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構成犯罪,並決定了適用於每個案件的刑事制裁類型。 刑事制裁可能是金錢(罰款),或者在嚴重的情況下,可能需要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制裁取決於每個國家的刑法制度。 因此,制裁通常參照特定國家的刑法主體(例如刑法典)實施,其中可能還包括有關環境犯罪的一章。 行政部門或受害方可觸發刑事制裁。

      許多國家的立法因未能將某些環境不當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或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過於輕而受到批評。 人們經常觀察到,如果制裁的數額小於將環境管理措施內部化的成本,肇事者可能會故意選擇受到刑事制裁的風險,特別是如果這種制裁可能只是罰款。 當存在執法缺陷時尤其如此——也就是說,當環境規範的執法鬆懈或寬鬆時,這種情況經常發生。

      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每個法律體系的規則自然也適用於健康和環境損害。 這通常意味著只有當損害被證明是由一個或多個始發者的過錯直接造成時,才應以實物或實物形式進行賠償。

      在環境領域,應用這些原則困難重重,並導致頒布了 自成一格 越來越多國家的環境責任法。 這使得規定無過錯責任成為可能,因此允許獨立於造成損害的情況進行賠償。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設定一定的金額上限,以允許有資格獲得保險,這也可能是法律強制規定的。

      這些特殊制度還試圖在環境破壞的情況下更好地提供補救 本身 (與經濟損害相對的生態損害),只要損害的性質允許,通常需要將環境恢復到原狀。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無法恢復的情況下才需要進行金錢賠償。

      獲得補救措施

      並非每個人都可以採取行動產生製裁或獲得補救措施。 傳統上,這些可能僅由行政部門或直接受特定情況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觸發。 在環境受到影響的情況下,這通常是不夠的,因為許多環境破壞與人類個人利益沒有直接關係。 因此,法律制度必須賦予公共利益的“代表”起訴行政部門不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或者起訴個人或企業違法或破壞環境的權利。 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有多種: 法律制度可能會規定集體訴訟或公民訴訟等。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不僅僅是維護專有利益而提起訴訟的權利是現代環境立法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結論

      良好的環境立法是在自然環境和工作環境中實現和保持理想質量水平的先決條件。

      什麼是“好的”環境立法,可能很難定義。 一些人希望看到命令和控制方法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更溫和的煽動技術,但在實踐中,沒有標準的公式來決定法律的成分應該是什麼。 然而,重要的是使立法與有關國家的具體情況相關,使現有的原則、方法和技術適應每個國家的需要、能力和法律傳統。

      在大量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尋求為自己配備“良好的”環境立法,或修改已有立法的時候,情況尤其如此。 然而,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在特定的法律、經濟和社會背景下(通常是工業化國家的背景下)取得成功的立法,仍然經常被作為典範引入其完全不適合的國家和法律制度。

      因此,“具體化”立法也許是實現有效環境立法目標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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