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三月24 2011 17:31

環境審計 - 定義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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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審計的起源

環境安全和健康審計在 1970 世紀 XNUMX 年代初期發展起來,主要在石油和化工等環境密集型行業的公司中開展。 從那時起,隨著所採用的方法和技術的相應發展,環境審計迅速普及。 有幾個因素影響了這種增長。

    • 工傷事故. 博帕爾、切爾諾貝利等重大事件 埃克森-瓦爾迪茲 災害提醒公司注意,僅制定有關環境健康和安全問題的公司政策和標準而不確保其得到執行是不夠的。 審計可以幫助減少令人不快的意外風險。
    • 監管發展。 自 1970 世紀 XNUMX 年代初以來,有關環境主題的法規大幅增加。 這使得公司越來越難以確定特定國家/地區的特定工廠是否符合所有相關法規。
    • 公共意識。 公眾對環境和安全問題的意識和呼聲越來越高。 公司必須向公眾證明他們正在有效地管理環境風險。
    • 訴訟. 立法的增長導致訴訟和責任索賠相應激增,尤其是在美國。 在歐洲和其他地方,越來越重視個別董事的責任和向公眾提供信息。

           

          什麼是環境審計?

          重要的是要區分審計和環境影響評估 (EIA) 等技術。 後者評估擬議設施的潛在環境影響。 環境審計的基本目的是系統地審查整個公司現有業務的環境績效。 充其量,審計是對管理系統和設施的全面檢查; 在最壞的情況下,這是一個膚淺的審查。

          環境審計一詞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義。 評估、調查和審查等術語用於描述同一類型的活動。 此外,一些組織認為“環境審計”僅涉及環境問題,而其他組織則使用該術語來表示對健康、安全和環境問題的審計。 儘管沒有統一的定義,但許多領先公司所採用的審計遵循國際商會 (ICC) 在其出版物中採用的廣義定義所總結的相同基本理念和方法 環境審核 (1989)。 ICC 將環境審計定義為:

          一種管理工具,包括對環境組織、管理和設備的執行情況進行系統的、有記錄的定期和客觀的評估,旨在通過以下方式幫助保護環境:

          (i) 促進環境實踐的管理控制和

          (ii) 評估對公司政策的遵守情況,其中包括滿足監管要求。

          歐盟委員會在其擬議的環境審計法規中也採用了 ICC 對環境審計的定義。

          環境審計的目標

          環境審核的總體目標是幫助保護環境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人類健康的風險。 顯然,單靠審計無法實現這個目標(因此使用了幫助這個詞); 它是一種管理工具。 因此,環境審計的主要目標是:

            • 確定環境管理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情況
            • 驗證是否符合相關的國家、地方或其他法律法規
            • 盡量減少人類暴露於環境、健康和安全問題的風險。

                 

                審計範圍

                由於審核的主要目標是測試現有管理系統的充分性,因此它們所起的作用與監測環境績效有根本不同。 審計可以解決一個主題,也可以解決一系列問題。 審核範圍越大,審核團隊的規模、現場花費的時間和調查的深度就越大。 如果國際審核需要由一個中央團隊進行,則有充分的理由在現場覆蓋多個區域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此外,審計的範圍可以從簡單的合規性測試到更嚴格的檢查,具體取決於管理層的感知需求。 該技術不僅應用於運營環境、健康和安全管理,而且越來越多地應用於產品安全和產品質量管理,以及損失預防等領域。 如果審計的目的是幫助確保這些廣泛領域得到妥善管理,則必須審查所有這些單獨的主題。 審核可能涉及的項目,包括環境、健康、安全和產品安全,如表 1 所示。

                表 1. 環境審計範圍

                環境建議

                安全指引

                職業健康

                產品安全

                -網站歷史
                -工藝/材料
                -材料的儲存
                  地上
                  地下的
                -廢氣排放
                -排水
                -液體/危險廢物
                -石棉
                -廢物處理
                  現場
                  場外 
                -石油/化學品洩漏預防
                - 許可證/執照

                -安全政策/程序
                -事故報告
                -事故記錄
                -事故調查
                -允許工作系統
                -進入密閉空間、操作電氣設備、闖入管道等的特殊程序。
                -緊急響應
                -消防
                -工作安全分析
                -安全訓練
                -安全溝通/宣傳
                -家政
                -合規性

                - 員工暴露於空氣污染物
                -暴露於物理因素,例如噪音、輻射、熱
                - 員工暴露的測量
                -曝光記錄
                -通風/工程控制
                -個人保護設備
                - 有關健康危害的信息和培訓
                -醫療監督計劃
                -聽力保護
                -急救
                -法規要求

                -產品安全計劃
                -產品質量控制
                -產品包裝、儲存和運輸
                - 產品召回/撤回程序
                -關於產品處理和質量的客戶信息
                -合規性
                -標籤
                -購買規格
                材料/產品/包裝
                -材料安全數據
                -供應商資格計劃
                -質量保證測試和檢查
                -保持記錄中
                -產品資料
                -過程控制

                 

                儘管一些公司有定期(通常是年度)審計週期,但審計主要由需求和優先級決定。 因此,並非公司的所有設施或方面都將以相同的頻率或相同的程度進行評估。

                典型的審計過程

                審核通常由一組人員進行,他們將在現場訪問之前和期間收集事實信息,分析事實並將其與審核標准進行比較,得出結論並報告他們的發現。 這些步驟通常在某種正式結構(審計協議)內進行,這樣該過程可以在其他設施中可靠地重複,並且可以保持質量。 為確保審核有效,必須包括一些關鍵步驟。 這些在表 2 中進行了總結和解釋。

                表 2. 環境審計的基本步驟

                ENV150F1

                 

                環境審計的基本步驟

                標準——你的審計依據是什麼?

                建立審核方案的一個重要步驟是確定執行審核所依據的標準,並確保整個組織的管理層都知道這些標準是什麼。 通常用於審計的標準是:

                  • 公司關於環境問題的政策和程序
                  • 適用的法律法規
                  • 良好的環境管理實踐。

                       

                      預審核步驟

                      審計前步驟包括與計劃審計相關的管理問題、為審計團隊選擇人員(通常來自公司的不同部門或專業單位)、準備組織使用的審計協議以及獲取有關審計的背景信息設施。

                      如果審計是新事物,則不應低估參與審計過程的人員(審計人員或被審計人員)的教育需求。 這也適用於將本國的審計計劃擴展到國外子公司的跨國公司。 在這些情況下,花在解釋和教育上的時間將通過確保以合作精神進行審計而不被當地管理層視為威脅而獲得回報。

                      當一家美國大公司提議將其審計計劃擴展到其在歐洲的業務時,它特別關注確保工廠得到適當的簡報,審計協議適合歐洲業務,並且審計團隊了解相關法規。 在選定的工廠進行了試點審計。 此外,引入審計流程的方式強調了合作而非“監管”方法的好處。

                      獲取有關場所及其流程的背景信息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核團隊在現場花費的時間並集中其活動,從而節省資源。

                      審計小組的組成將取決於特定組織採用的方法。 在缺乏內部專業知識或無法將資源用於審計活動的情況下,公司通常會聘請獨立顧問為其進行審計。 其他公司在每個團隊中混合使用內部員工和外部顧問,以確保“獨立”觀點。 一些大公司只使用內部員工進行審計,並為此特定職能設立了環境審計小組。 許多大公司都有自己專職的審計人員,但在他們進行的許多審計中也包括一名獨立顧問。

                      現場步驟

                        • 了解內部控制。 作為第一步,有必要了解已經到位或被認為到位的控制措施。 這些將包括評估正式程序和做法; 記錄保存和監控; 檢查和維護計劃以及控制洩漏的物理控制。 審計團隊通過觀察、採訪員工和使用詳細的調查問卷來收集有關各種控制的信息。
                        • 評估內部控制的優勢和劣勢。 評估內部控制的優勢和劣勢為執行後續審計步驟提供了依據。 審核員將尋找指標,例如明確界定的職責、人員的能力、適當的文件和記錄以及授權系統。 確定係統是否有效比它是否複雜更重要。
                        • 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團隊試圖驗證這些步驟和控制是否按預期工作。 可以通過詢問(例如,詢問工廠操作員如果發生重大化學品洩漏他或她會做什麼)、觀察(例如,觀察正在進行的特定活動和操作)和測試(檢查記錄以確認符合法規)來收集證據).
                        • 記錄審核結果。 所有獲得的信息都被記錄下來(通常在審計協議文件和工作底稿上),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全面的審計記錄和當時設施的狀態。 如果發現缺陷,則將其標記為審核“發現”。
                        • 評估審計結果。 審核團隊整合併評估各個團隊成員的調查結果。 也可能有共同的發現。 對於某些觀察結果,與工廠經理進行非正式討論可能就足夠了; 對於其他人,列入正式報告將是適當的。

                                 

                                報告審計結果。 這通常是在團隊訪問結束時與工廠管理人員開會時完成的。 每個發現及其意義都可以與工廠人員討論。 在離開現場之前,審計團隊通常會為工廠管理層提供書面的調查結果摘要,以確保最終報告中沒有意外。

                                事後審計步驟

                                現場工作之後,下一步是準備一份報告草稿,由工廠管理層審查以確認其準確性。 然後根據公司的要求分發給高級管理人員。

                                另一個關鍵步驟是製定解決缺陷的行動計劃。 一些公司要求將糾正措施的建議包含在正式審計報告中。 然後,該工廠將根據實施這些建議制定計劃。 其他公司要求審計報告陳述事實和不足之處,而沒有提及應如何糾正。 然後工廠管理人員有責任設計補救失敗的方法。

                                一旦審計計劃到位,未來的審計將包括過去的報告——以及其中提出的任何建議的實施進展——作為證據的一部分。

                                擴展審計流程——其他類型的審計

                                儘管環境審計最廣泛的用途是評估公司運營的環境績效,但主題各不相同。 在特定情況下使用的其他類型的審計包括:

                                  • 收購前審計。 對潛在負債的擔憂促進了收購前環境審計的急劇增加。 收購前審計是識別實際或潛在問題並在交易的最終談判中考慮這些問題的一種方式。 時間尺度通常很短。 然而,從過去的運營(可能在現在的所有者之前)、當前的活動、過去的事件等方面獲得的信息可能是無價的。
                                  • 售前審計。 所有者在出售工廠或子公司之前進行的審計不如收購前審計常見,但越來越受歡迎。 越來越多的主要組織,例如荷蘭化學公司 DSM 和芬蘭企業集團 Neste,將進行售前審計作為公司政策的一部分。 這樣做的理由是,公司將在工廠出售前了解環境問題的狀況,並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採取行動解決任何問題。 同樣重要的是,它可以向潛在購買者提供獨立審計的結果作為對情況的確認。 如果在出售後出現任何環境問題,則可以根據該基準確定責任問題。

                                     

                                    問題審計。 一些組織將審計技術應用於可能對整個公司產生影響的特定問題,例如浪費。 總部位於英國的跨國石油公司 BP 開展了審計,檢查臭氧消耗的影響以及公眾對熱帶森林砍伐的關注。

                                    環境審計的好處

                                    如果以建設性的方式實施環境審核,則可以從該過程中獲得許多好處。 本文中描述的審計方法將有助於:

                                      • 保護環境
                                      • 驗證是否符合當地和國家法律
                                      • 指出需要解決的當前或潛在的未來問題
                                      • 評估培訓計劃並提供數據以協助培訓
                                      • 使公司能夠在良好的環境績效的基礎上再接再厲,在適當的地方給予信任並突出缺陷
                                      • 確定潛在的成本節約,例如廢物最小化
                                      • 協助不同工廠或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比較
                                      • 向員工、公眾和當局展示公司對環境保護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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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環境政策參考

                                                    Abecassis 和 Jarashow。 1985. 船舶油污。 倫敦:Sweet & Max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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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塔赫納德印第亞斯。 1983. Int Legal Mater 22:221。

                                                    東非區域海洋和沿海環境保護、管理和開發公約,21 月 1985 日,內羅畢。 1987. 在沙地 XNUMX.

                                                    保護東南太平洋海洋環境和沿海地區公約,12 月 1987 日,利馬。 在 XNUMX 年的沙地裡。

                                                    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公約,24 年 1986 月 26 日,努美阿。 國際法律材料 38:XNUMX。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18。

                                                    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 1976 年,在國際環境法:多邊條約中,W Burhenne 編輯。 柏林:E. 施密特。

                                                    遠距離越境空氣污染公約。 1979. Int Legal Mater 18:1442。

                                                    工業事故跨界影響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1330。

                                                    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 1961. Am J Int Law 55:1082。

                                                    Ehlers, P. 1993。關於保護和利用波羅的海地區的赫爾辛基公約。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191-276。

                                                    越境環境影響評估埃斯波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802。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48。

                                                    Freestone, D. 1994。里約之路:地球峰會之後的國際環境法。 J Environ Law 6:19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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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或其越境通量的日內瓦議定書。 1991. Int Legal Mater 31:568。

                                                    關於歐洲空氣污染遠距離傳播監測和評估合作項目長期融資的日內瓦議定書。 1984. Int Legal Mater 24:484。

                                                    Heijungs, R. 1992。產品的環境生命週期評估——國家廢物再利用研究計劃。 Novem & Rivm。

                                                    關於保護波羅的海地區海洋環境的赫爾辛基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546。

                                                    關於保護和使用跨界水道和國際湖泊的赫爾辛基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1312。

                                                    關於減少硫排放的赫爾辛基議定書。 1988. Int Legal Mater 27:64。

                                                    嘿,E、T IJlstra 和 A Nollkaemper。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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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1973 年),1978 年修訂。Int Legal Mater 17:546。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 Int Legal Mater 16:617。

                                                    關於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布魯塞爾,1971 年。1976 年修訂,1984 年和 1992 年的議定書。1972 年。Int Legal Mater 11:284。

                                                    國際油污防備、響應與合作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735。

                                                    國際公海油污損害公約,1969 年。1970 年。Int Legal Mater 9:25。

                                                    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 1990. 環境與工作世界。 總幹事向國際勞工大會第 77 屆會議提交的報告。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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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威特保護海洋環境免受污染區域合作公約,24 月 XNUM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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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c Lanoux 仲裁。 1957. 在 24 國際法報告中,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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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的倫敦公約。 1972. Int Legal Mater 11:1294。

                                                    Lyster, S. 1985。國際野生動物法。 劍橋:格勞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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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特哥灣海洋法公約 (LOSC)。 1982. Int Legal Mater 21:1261。

                                                    北歐環境保護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511。

                                                    關於保護黑海的敖德薩部長級宣言,1993 年。1994 年。Int J Marine Coast Law 9:72-75。

                                                    OJ L103/1,24 年 1979 月 206 日,和 OJ L7/22,1992 年 1991 月 1991 日。XNUMX。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XNUMX。

                                                    防止船舶和飛機的傾倒物污染海洋的奧斯陸公約。 1972. 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1991 中。

                                                    防止陸源海洋污染巴黎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352。

                                                    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巴黎公約。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1-76。

                                                    關於實施海上安全和海洋環境保護協定的港口國控制巴黎諒解備忘錄。 1982. Int Legal Mater 21:1。

                                                    南極環境保護條約議定書。 1991. Int Legal Mater 30:1461。 
                                                    關於具有國際重要性的濕地,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拉姆薩爾公約。 1971. Int Legal Mater 11:963。

                                                    紅海和亞丁灣環境保護區域公約,14 月 1982 日,吉達。 1987. 在沙地 XNUMX.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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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大會第 2997 號決議,XXVII。 15 年 1972 月 XNUM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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