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工人遭受物質後果,包括費用和收入損失,以及無形後果,包括痛苦和苦難,這兩種後果可能持續時間很短或很長。 這些後果包括:
- 醫生費用、救護車或其他交通工具的費用、醫院費用或家庭護理費用、支付給提供援助的人的費用、假肢費用等
- 缺勤期間收入的直接損失(除非有保險或補償)
- 如果傷害是永久性的、長期的或妨礙受害者在他或她的職業或職業中的正常發展,則未來收入的損失
- 事故造成的永久性痛苦,例如殘廢、跛足、視力喪失、難看的疤痕或毀容、精神變化等,這可能會縮短預期壽命並引起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或因受害人的需要找到新的職業或興趣
- 如果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不去工作以彌補失去的收入或放棄工作以照顧受害人,則家庭預算隨後會出現經濟困難。 如果受害人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私人工作並且不再能夠從事,也可能會造成額外的收入損失。
- 對家庭其他人的焦慮和對他們未來的損害,尤其是對孩子而言。
成為事故受害者的工人經常獲得現金和實物形式的補償或津貼。 儘管這些不影響事故的無形後果(特殊情況除外),但它們或多或少構成了物質後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們影響了將取代工資的收入。 毫無疑問,除非在非常有利的情況下,否則事故總成本的一部分必須由受害者直接承擔。
考慮到國民經濟作為一個整體,必須承認其所有成員的相互依存性使得影響一個人的事故的後果將對一般生活水平產生不利影響,並且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 製成品價格上漲,因為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間接費用和損失可能導致產品製造成本增加
- 由於事故對人員、設備、設施和材料的不利影響,國民生產總值下降; 這些影響將根據每個國家的工人、資本和物質資源的可用性而有所不同
- 為補償事故受害者和支付增加的保險費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以及提供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所需的安全措施所需的金額。
社會的功能之一是它必須保護其成員的健康和收入。 它通過建立社會保障機構、健康計劃(一些政府為其選民提供免費或低價醫療)、傷害賠償保險和安全體系(包括立法、檢查、援助、研究等)來履行這些義務,其行政費用由社會承擔。
政府用於事故預防的賠償金水平和資源數量有限,原因有二:因為它們取決於 (1) 對人的生命和苦難的重視,這因國家和時代而異。其他; (2) 可用資金以及為保護公眾而提供的其他服務分配的優先順序。
由於這一切,大量資本不再可用於生產性投資。 然而,用於預防措施的資金確實提供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事故總數及其成本。 許多致力於預防事故的努力,例如將更高的安全標準納入機械和設備以及對未達到工作年齡的人群進行普通教育,在工作場所內外都同樣有用。 這一點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在家中、路上和現代生活中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數量和成本不斷增加。 事故的總成本可以說是預防成本和由此產生的變化的成本之和。 認識到實施預防措施可能導致的社會變化成本可能超過該措施的實際成本許多倍,這似乎不是不合理的。 必要的財政資源來自人口中從事經濟活動的部分,例如工人、雇主和其他納稅人,這些系統的運作基於對提供福利的機構的貢獻,或者通過國家和其他機構徵收的稅收公共當局,或由兩個系統。 在企業層面,事故成本包括費用和損失,由以下部分組成:
- 為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而建立工作制度及相關設備和機器所發生的費用。 這些費用的估計是困難的,因為不可能在過程本身的安全和工人的安全之間劃清界線。 所涉及的大筆款項在生產開始之前就已全部支出,並包含在一般或特殊成本中,需要在幾年內攤銷。
-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 與事故預防相關的固定費用,特別是醫療、安全和教育服務以及安排工人參與安全計劃的費用; (2) 意外保險的固定費用,加上保費基於事故次數的計劃中的可變費用; (3) 與事故預防相關的活動收費不同(這些主要取決於事故頻率和嚴重程度,包括培訓和信息活動、安全活動、安全計劃和研究以及工人參與這些活動的費用); (4) 人身傷害引起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補助金、事故的行政和法律後果、支付給受傷人員在缺勤期間和在中斷期間支付給其他工人的工資在事故發生後以及在隨後的詢問和調查期間工作,等等)。 (5) 不需要伴隨人身傷害的物質損壞和損失所引起的費用。 事實上,某些工業部門中最典型和最昂貴的物質損失發生在導致人身傷害的情況之外; 應將注意力集中在物質損失控制技術與預防人身傷害所需技術之間的幾個共同點上。
- 生產下降或採取特殊對策的成本造成的損失,這兩種情況都可能非常昂貴。
除了影響事故發生的地方外,工廠或相關工廠的其他地點可能會發生連續損失; 除了因事故或受傷而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必須考慮因嚴重、集體或重複性事故引起的勞資糾紛,工人停工或罷工造成的損失。
這些成本和損失的總價值對於每個企業來說絕不是相同的。 最明顯的差異取決於與每個行業分支或職業類型相關的特定危險,以及應用適當安全預防措施的程度。 許多作者並沒有試圖對在最早階段將事故預防措施納入系統時所產生的初始成本進行估價,而是試圖計算出相應的成本。 其中可以引用:海因里希,他建議將成本分為“直接成本”(特別是保險)和“間接成本”(製造商產生的費用); Simonds,他提議將成本分為保險成本和非保險成本; Wallach,他建議在用於分析生產成本的不同標題下進行劃分,即。 人工、機械、維護和時間費用; 和 Compes,他們將成本定義為一般成本或個別成本。 在所有這些示例中(Wallach 除外),描述了兩組成本,儘管定義不同,但有許多共同點。
鑑於估計總成本的困難,已嘗試通過將間接成本(未保險或單獨成本)表示為直接成本(保險或一般成本)的倍數來得出該數字的合適值。 海因里希是第一個嘗試獲得該數字值的人,並提出間接成本是直接成本的四倍——也就是說,總成本是直接成本的五倍。 這種估計對海因里希研究的企業組有效,但對其他組無效,應用於個別工廠時更無效。 在各個工業化國家的許多行業中,這個值被發現在 1 到 7 (4 ± 75%) 的數量級,但個別研究表明,這個數字可能要高得多(高達 20 倍),甚至可能同一個項目在一段時間內會有所不同。
毫無疑問,在製造項目的初始階段將事故預防措施納入系統所花費的資金將被本應發生的損失和費用的減少所抵消。 但是,這種節省不受任何特定法律或固定比例的約束,並且會因情況而異。 可能會發現,小額支出會帶來非常可觀的節省,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大得多的支出只會帶來非常小的明顯收益。 在進行此類計算時,應始終考慮時間因素,時間因素有兩種作用:可以通過在幾年內分攤初始成本來減少當前費用,以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無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 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
在任何給定的行業中,如果社會因素允許,可能沒有減少事故的經濟動機,因為他們的成本被添加到生產成本中並因此轉嫁給消費者。 但是,如果從單個企業的角度考慮,這是另一回事。 企業可能有很大的動力採取措施避免涉及關鍵人員或重要設備的事故造成嚴重的經濟影響。 對於沒有合格員工儲備的小型工廠或從事某些專業活動的小型工廠,以及大型複雜設施(例如加工業)的情況尤其如此,這些設施的更換成本可能很高超過籌集資金的能力。 在某些情況下,更大的企業可以更具競爭力,從而通過採取措施減少事故來增加利潤。 此外,任何企業都不能忽視與工人及其工會保持良好關係所帶來的財務優勢。
最後一點,當從企業的抽象概念過渡到企業中擔任高級職位的人(即雇主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現實時,個人激勵不僅是財務上的,而且是源於希望或需要進一步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並避免在某些類型的事故中可能會受到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處罰。 因此,職業事故的成本對國民經濟和人口中每個成員的經濟都有影響:因此,每個人都有整體和個人的動機來參與降低這一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