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4月01 2011 01:03

工作場所檢查和監管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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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系統

審計被定義為“收集關於整個安全管理系統的效率、有效性和可靠性的獨立信息並製定糾正措施計劃的結構化過程”(成功的健康與安全管理 1991)。

因此,工作場所檢查不僅是建立安全管理計劃的最後階段,而且也是其維護的持續過程。 它只能在建立了適當設計的安全管理系統的情況下進行。 這樣的系統首先設想來自管理層的正式政策聲明,闡明其創造健康和安全工作環境的原則,然後在組織內建立機制和結構,從而有效實施這些原則。 管理層還必須致力於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財力資源,以支持系統的機制和結構。 此後,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和健康計劃,並確定可衡量的目標。 必須設計系統以確保實踐中的安全和健康績效可以根據既定規範和以前的成就進行衡量。 只有當這種結構到位並運行時,才能應用有效的管理審計系統。

可以利用大型企業的資源來設計、制定和實施完整的安全和健康管理系統。 此外,還有許多安全管理控制系統可從顧問、保險公司、政府機構、協會和專業公司獲得。 是自己生產系統還是獲取外部服務,是企業自己的事情。 如果管理層真正承諾勤奮地應用它們並使它們發揮作用,那麼這兩種選擇都能夠產生出色的結果。 但他們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計系統的質量。

管理檢查

檢查程序必須像公司的財務檢查一樣認真和客觀。 檢查必須首先確定公司的安全和健康政策聲明是否正確反映在為實施它而創建的結構和機制中; 如果沒有,那麼檢查可能會建議重新評估基本政策或建議對現有結構和機制進行調整或更改。 類似的過程必須應用於安全和健康規劃、目標設定規範的有效性以及績效衡量。 任何檢查的結果都必須由企業的最高管理層考慮,任何糾正措施都必須通過該機構的認可和實施。

在實踐中,一次對系統的所有功能及其在企業每個部門的應用進行全面檢查是不可取的,而且通常是不切實際的。 更常見的情況是,檢查程序集中在整個工廠的整個安全管理系統的一個特徵上,或者集中在一個部門甚至子部門的所有特徵的應用上。 但目標是在約定的時間內覆蓋所有部門的所有功能,以驗證結果。

就此而言,管理檢查應被視為一個持續的警惕過程。 客觀性的需要顯然相當重要。 如果在內部進行檢查,則必須有標準化的檢查程序; 檢查應由為此目的接受過適當培訓的工作人員進行; 那些被選為檢查員的人不得評估他們通常工作的部門,也不應評估他們親自參與的任何其他工作。 在依賴顧問的地方,這個問題就會最小化。

許多大公司都採用了這種類型的系統,要么是內部設計的,要么是作為專有方案獲得的。 當系統從政策聲明到檢查、反饋和糾正措施都得到認真遵循時,事故率將大幅降低,這是該程序的主要理由,盈利能力的提高,這是一個受歡迎的次要結果,應該會產生。

督察團的檢查

如果要實現監管立法的目的,必須妥善管理和有效應用旨在保護工作人員的法律框架。 因此,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檢查服務的廣泛模式,其職責是確保安全和健康立法得到執行。 許多國家將安全和健康問題視為包括勞資關係、工資和假期協議以及社會福利在內的完整勞資關係計劃的一部分。 在這個模型中,安全和健康檢查是勞動監察員職責的一個組成部分。 還存在一種不同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國家監察員專門負責安全和健康立法,因此工作場所檢查只集中在這方面。 在國家監察機構或地區/省監察機構之間,或者實際上,例如在意大利和英國,作為國家和地區監察機構的工作組合,監察職能的劃分顯然存在更多差異。 但無論採用哪種模式,監察局的基本職能都是通過在工作場所進行的有計劃的監察和調查計劃來確定是否遵守了立法。

除非賦予承擔這項工作的人足夠的權力來執行這項工作,否則不可能有有效的檢查系統。 關於立法者賦予他們的權力,監察員之間有很多共同點。 必須始終有進入場所的權利,這顯然是檢查的基礎。 此後,就有合法權利檢查相關文件、登記冊和報告,單獨或集體採訪員工,不受限制地接觸工作場所的工會代表,對工作場所使用的物質或材料進行取樣, 拍照,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從在該處所工作的人那裡獲取書面陳述。

通常會提供額外的權力,使檢查員能夠糾正可能對員工造成直接危險或健康不良的情況。 同樣,有各種各樣的做法。 如果標準太差以至於對員工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以授權檢查員當場送達法律文件,禁止使用機器或工廠,或停止流程,直到風險得到有效消除受控。 對於較低級別的風險,檢查員可以正式發布法律通知,要求在給定時間內採取措施提高標準。 這些是快速改善工作條件的有效方法,而且通常是一種比正式法庭程序更可取的執法形式,因為正式法庭程序在確保補救方面可能既麻煩又緩慢。

法律程序在執法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 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法庭程序只是懲罰性的,並不一定會改變人們對工作安全和健康的態度,因此只有在所有其他確保改進的嘗試都失敗時,才應將它們作為最後的手段援引。 但這種觀點必須與這樣一個事實相對照,即在法律要求被忽視或漠視的情況下,以及人們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必須執行法律,並且必須由法院來決定這個問題。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那些無視安全和健康立法的企業可能因此比其競爭對手享有經濟優勢,後者提供足夠的資源來履行其法律義務。 因此,對那些頑固地不履行職責的人進行起訴是對不法分子的威懾,也是對那些努力遵守法律的人的鼓勵。

每個檢查服務都必須在檢查工作過程中確定提供建議和執法之間的適當平衡。 小企業的檢查出現了一個特殊的困難。 地方經濟,乃至國家經濟,往往由僱用不到 20 人的工業廠房支撐; 就農業而言,單位就業人數要少得多。 在這些情況下,監察局的職能是利用工作場所監察不僅提供有關法律要求的信息和建議,還提供有關實際標準和滿足這些標準的有效方法的信息和建議。 該技術必須是鼓勵和刺激,而不是通過懲罰行動立即執行法律。 但即使在這裡,平衡也很困難。 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工作人員都有權獲得安全和健康標準,因此,如果檢驗機構忽視風險或將風險降至最低並減少甚至放棄執法,只是為了扶助經濟脆弱的群體,那將是完全錯誤的小型企業。

檢查的一致性

鑑於他們工作的複雜性——需要法律、審慎、技術和科學技能的綜合需要,檢查員不會——實際上不應該——採用機械化的檢查方法。 這種限制,加上諮詢和執法職能之間難以平衡,造成了另一個問題,即檢查服務的一致性問題。 工業家和工會有權期望全國各地的檢查員一致應用標準,無論是技術標準還是法律標準。 在實踐中,這並不總是容易實現,但執法當局必須始終為之努力。

有多種方法可以達到可接受的一致性。 首先,監察機構在發布其技術標準和公開制定其執法政策時應盡可能公開。 其次,通過培訓、同行評審練習的應用和內部指導,它應該能夠識別問題並提供系統來處理它。 最後,它應該確保工業界、勞動力、公眾和社會夥伴有程序在對不一致或與檢查相關的其他形式的管理不善有合法申訴時獲得補救。

檢查頻率

監察員應多久對工作場所進行一次檢查? 同樣,回答這個問題的方式也有很大差異。 國際勞工組織(ILO)認為,最低要求應該是每個工作場所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執法當局的檢查。 實際上,很少有國家能夠制定出符合這一目標的工作檢查計劃。 事實上,自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後期的重大經濟蕭條以來,一些政府一直在通過預算限制減少檢查服務,這導致檢查員人數減少,或者通過限制招聘新員工來接替退休人員。

有不同的方法來確定檢查的頻率。 一種方法是純粹週期性的。 已部署資源以每 2 年一次(或更可能是 4 年一次)對所有場所進行檢查。 但是這種方法,雖然可能具有公平的外觀,但無論大小或風險如何,都將所有前提視為相同。 然而,企業在安全衛生條件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差異之大可說是機制性、缺陷性的製度。

一些檢查機構採用的另一種方法是嘗試根據危害制定工作計劃; 對安全或健康的危害越大,檢查的頻率就越高。 因此,監察局將資源用於那些對勞動力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最大的地方。 儘管這種方法有其優點,但仍然存在與其相關的相當大的問題。 一是難以準確、客觀地評估危害和風險。 其次,它大大延長了對危險和風險被認為較低的場所進行檢查的間隔時間。 因此,可能會經歷很長一段時間,在此期間,許多員工可能不得不放棄檢查可以提供的安全感和保證。 此外,該系統傾向於假定危險和風險一旦被評估,就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事實遠非如此,低評級企業可能會改變或發展其生產方式,從而增加危害和風險,而監察員卻沒有意識到這種發展。

其他方法包括根據特定行業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設施傷害率進行檢查,或者在發生致命傷害或重大災難後立即進行檢查。 確定檢查頻率的問題沒有簡單易行的答案,但似乎正在發生的是,許多國家的檢查服務往往資源嚴重不足,結果是,對勞動力提供的真正保護該服務正在逐漸受到侵蝕。

檢查目標

工作場所的檢查技術因企業的規模和復雜程度而異。 在較小的公司中,檢查將是全面的,並將評估所有危害以及由危害引起的風險已被最小化的程度。 因此,檢查將確保雇主充分了解安全和健康問題,並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實用指導。 但即使是在最小的企業中,監察員也不應給人這樣的印象,即發現錯誤和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是監察員的職責,而不是雇主的職責。 必須通過檢查鼓勵雇主控制和有效管理安全和健康問題,他們不得在採取必要行動之前等待執法部門的檢查而推卸責任。

在較大的公司中,檢查的重點是相當不同的。 這些公司擁有處理安全和健康問題的技術和財政資源。 他們應該設計有效的管理系統來解決問題,以及檢查系統是否正常工作的管理程序。 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檢查重點應放在檢查和驗證工作場所的管理控制系統上。 因此,檢查不應是對工廠和設備的所有項目進行詳盡檢查以確定其安全性,而是使用選定的示例來測試管理系統的有效性或其他方面,以確保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人參與檢查

無論在什麼場所,任何類型的檢查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是與員工的聯繫。 在許多較小的場所,可能根本沒有正式的工會結構或任何勞動力組織。 但是,為確保檢查服務的客觀性和可接受性,與個別工人的接觸應該是檢查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較大的企業中,應始終與工會或其他公認的工人代表聯繫。 一如果迫在眉睫的危險,請停止工廠機械或生產過程。 從這些與工人的接觸中可以獲得很多有用的信息,這些信息應該出現在每次檢查中,當然也應該出現在檢查團因事故或投訴而進行檢查時。

檢查結果

檢查的最後一個要素是與現場最高級的管理人員一起審查檢查結果。 管理層負有遵守有關安全和健康的法律要求的主要責任,因此,如果管理層未充分了解其履行這些職責的程度以及需要採取哪些措施來確保和維持適當的標準,則任何檢查都不應是完整的. 當然,如果檢查結果發出任何法律通知,或者可能會提起法律訴訟,那麼高級管理層必須儘早了解這種情況。

公司視察

公司檢查是維持良好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們適用於所有企業,在較大的公司中,它們可能是管理檢查程序中的一個要素。 對於較小的公司,必須採用某種形式的定期公司檢查。 不應依賴執法機關檢查機構提供的檢查服務。 這些通常太少見,應該主要作為改進或維護標準的刺激因素,而不是評估標準的主要來源。 公司檢查可由顧問或專門從事此項工作的公司承擔,但目前的討論將集中在企業自身人員的檢查上。

公司檢查應該多久進行一次? 在某種程度上,答案取決於與工作相關的危險和工廠的複雜性。 但即使是在低風險場所,也應該定期(每月、每季度等)進行某種形式的檢查。 如果公司僱用了安全專業人員,那麼顯然檢查的組織和實施必須是該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 檢查通常應由安全專業人員、部門經理或領班以及工會代表或合格工人(例如安全委員會成員)共同參與。 檢查要全面; 也就是說,無論是安全軟件(如係統、程序和工作許可)還是硬件(如機械防護、消防設備、排氣通風和個人防護設備),都應該進行仔細檢查。 應特別注意“有驚無險”——那些沒有造成損害或人身傷害但有可能造成嚴重意外傷害的事件。 期望在發生事故導致曠工後,檢查組會立即召集調查情況,這是正常檢查週期之外的事情。 但即使在例行車間檢查期間,團隊也應考慮自上次檢查以來該部門發生的輕微意外傷害的程度。

重要的是,公司檢查不應看起來總是負面的。 如果存在故障,發現並糾正它們很重要,但同樣重要的是要表揚保持良好標準,積極評價整潔和良好的內務管理,並通過鼓勵那些使用個人防護設備來保障自身安全的人. 為完成檢查,應對所發現的重大缺陷做出正式的書面報告。 應特別注意在以往檢查中發現但尚未糾正的任何缺陷。 如果存在工廠安全委員會或管理層-工人安全聯合委員會,檢查報告應作為委員會議程的常設項目。 檢查報告必須送交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討論,由高級管理人員決定是否需要採取行動,如果需要,授權和支持這種行動。

即使是沒有安全專業人員且可能不存在工會的最小公司,也應該考慮對公司進行檢查。 許多檢查機構制定了非常簡單的指南,說明了安全與健康的基本概念、它們在一系列行業中的應用,以及即使是最小的企業也可以應用的實用方法。 許多安全協會專門針對小型企業提供出版物(通常是免費的),這些出版物提供建立安全和健康工作條件的基本信息。 有了這些信息並花費很少的時間,小企業的所有者就可以建立合理的標準,從而或許可以避免即使在最小的企業中也可能發生在員工身上的那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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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內容 5435 最後修改於 27 年 2011 月 12 日星期一 41: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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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檢查和調查參考資料

重大危害諮詢委員會。 1976、1979、1984。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報告。 倫敦:HMSO。

Bennis WG、KD Benne 和 R Chin(編輯)。 1985. 變革計劃。 紐約:霍爾特、萊因哈特和溫斯頓。

卡斯蒂,JL。 1990. 尋找確定性:科學家對未來的了解。 紐約:威廉莫羅。

Charsley, P. 1995。HAZOP 和風險評估(DNV 倫敦)。 損失上一公牛 124:16-19。

科尼森,JD。 1989. 基於 MORT 的根本原因分析。 第 27 號工作文件。美國愛達荷福爾斯:系統安全開發中心。

Gleick, J. 1987。混沌:創造一門新科學。 紐約:維京企鵝。

Groeneweg, J. 1996。控制可控:安全管理。 第 3 次修訂版。 荷蘭人:
DSWO 出版社,萊頓大學。

Haddon, W. 1980。減少各種危害造成的損害的基本策略。 危險性 8 月/12 月:XNUMX-XNUMX。

亨德里克·K 和 L·本納。 1987. 用 STEP 調查事故。 紐約:德克爾。

約翰遜,工作組。 1980. MORT 安全保障系統。 紐約:Marcel Dekker。

Kjellén、U 和 RK Tinmannsvik。 1989. SMORT— Säkerhetsanalys av industriell 組織。 斯德哥爾摩:Arbetarskyddsnämnden。

Kletz, T. 1988。從工業事故中學習。 倫敦:巴特沃思。

諾克斯、NW 和 RW Eicher。 1992. MORT 用戶手冊。 報告編號 SSDC-4,修訂版 3。美國愛達荷福爾斯:系統安全開發中心。

克魯伊斯,HW。 1993. 安全交通行為的條件。 荷蘭萊頓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博士論文。

納特尼,RJ。 1975. 佔用使用準備手冊——安全注意事項。 報告編號 SSDC-1。 美國愛達荷福爾斯:系統安全開發中心。

帕斯卡爾、RTA 和 AG Athos。 1980. 日本管理藝術。 倫敦:企鵝。

彼得斯、TJ 和 RH 沃特曼。 1982. 追求卓越。 美國最佳經營公司的經驗教訓。 紐約:Haysen & Row。

Petroski, H. 1992。工程師是人:失敗在成功設計中的作用。 紐約:復古。

Rasmussen, J. 1988。信息處理和人機交互,以及認知工程方法。 阿姆斯特丹:愛思唯爾。

原因,JT。 1990. 人為錯誤。 劍橋:杯。

Reason、JT、R Shotton、WA Wagenaar 和 PTW Hudson。 1989. 三腳架,安全操作的原則基礎。 為 Shell Internationale Petroleum Maatschappij,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準備的報告。

Roggeveen, V. 1994。Arbeidsomstandighedenzorg 中的護理結構。 阿姆斯特丹 Post Hoger Onderwijs Hogere Veiligheids 課程的讀者。

Ruuhilehto, K. 1993。管理監督和風險樹 (MORT)。 在安全和風險分析的質量管理中,由 J Suokas 和 V Rouhiainen 編輯。 阿姆斯特丹:愛思唯爾。


施恩,EH。 1989. 組織文化與領導力。 牛津:Jossey-Bass。

斯科特,WR。 1978. 理論觀點。 在環境和組織中,由 MW Meyer 編輯。 舊金山:Jossey-Bass。

成功的健康與安全管理:Appl.1。 1991. 倫敦:HMSO。

Van der Schrier、JH、J Groeneweg 和 VR van Amerongen。 1994. 使用 TRIPOD 自上而下方法進行事故分析。 荷蘭萊頓大學安全研究中心碩士論文。

華盛頓州瓦格納爾。 1992. 影響人類行為。 邁向 E&P 的實用方法。 J Petrol Tech 11:1261-1281。

Wagenaar, WA 和 J Groeneweg。 1987. 海上事故:多種原因和不可能的後果。 國際人機研究雜誌 27:58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