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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二月22 2011:23 55

職場倫理:道德判斷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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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如果不公開參與者的關鍵決策工具框架(假設),就道德問題進行嚴肅對話是不可能的。 不同的工具會導致不同的決策。

在勞資關係中做出的最重要的關鍵假設是那些在面對保護工人及其雇主“權利”的多重且經常相互衝突的路徑時成為分配義務或義務的基礎的假設。

我們如何決定滿足自然人類群體(如個人、家庭、同伴群體、社區)和合成人類群體(如政黨、工會、公司、國家)中可能存在的不同且經常相互衝突的需求包括許多不同的自然集合?

我們如何決定誰負責提供家庭保健和“安全”工具來設計工作站? 在設定允許的暴露限度時,我們如何選擇風險級別?

我們如何分配道德責任和分配風險負擔?

“社會正義的階梯”

為了分配責任,我們可以設置一個“社會正義階梯”。 在這個階梯上,那些最有能力採取行動的人在理性上有義務上升到最高級別的責任,這樣他們就可以首先採取行動來追求道德目標。 他們有義務先於他人行動,因為他們最擅長或獨一無二地能夠這樣做。 這並不意味著 僅由 他們應該採取行動。 當那些負有特殊義務的人未能採取行動或需要幫助時,責任就落在了下一級的人身上。

By 合理的 我們的意思不僅是一個行動 邏輯 跟隨另一個。 我們還指為避免疼痛、殘疾、死亡和失去快樂而採取的行動(Gert 1993)。

1970 年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對階梯進行了應用。該法規定,“雇主和僱員在實現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方面具有獨立但相互依存的責任和權利”。

員工有責任 遵守“適用於他自己的行為和行為”的獨特規則。 雇主有義務 基於確保遵守適用於整個工作場所的規則的獨特能力。 政府有單獨的職責 基於其獨特的能力,例如,在說服失敗時強制執行規則。

在任何文化中的任何道德價值體系中,框架中還有其他共同假設。 在這裡,我們需要強調那些與我們社區的性質、“權利”的含義、道德公理的方法、真理或善、風險分配、理想與現實以及工人參與的道德需求有關的因素。

在生態上,我們作為一個全球社區而存在。 在我們的利基市場中,人類的自然集合(例如家庭或同伴群體)比合成集合(例如公司或政治定義的實體)更有意義。 在這個社區中,我們有必要的義務保護和幫助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權利理性行事,就像我們應該保護自己的權利一樣,無論習俗和文化價值觀的差異如何。 當這些義務導致跨越國際邊界保護工人的行動時,它們並不是將一個國家的綜合價值觀強加給另一個綜合人群。 它們是對自然的、永恆的、普遍的道德價值的恭敬承認的行為。

基本人權、自由和生命(或福祉)的一般權利源自需要,如果滿足這些需要,我們就能成為人(Gewirth 1986)。 它們不是任何政府或企業給我們的。 在邏輯上和系統發育上,我們一直都有它們。 管理工作環境的法律以及與其實施的權利相一致的規則,不是慈善或仁慈的禮物。 它們是道德的表達。

個人隱私和規避工作風險的知情權和行動權等基本權利的規範,雖然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的表述,但在每個國家的所有人中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根據我們的權利規範行事可能會導致保護個人的權利(例如保護個人醫療記錄的隱私)與涉及雇主職責的權利(例如從醫療記錄中獲取信息以保護其他生命)之間發生衝突通過避免由此引起的健康危害。

這些衝突的解決可能不是依靠單獨的醫生或專業協會抵禦法庭或公司挑戰的能力,而是通過選擇合理的道德行為公理 個⼈ 集體在工作場所。 因此,通過政府監督的勞資“中立”實體(如德國的 Berufgenossenschaften公司) 可以解決此衝突。

在這一道德判斷框架的基礎上,一個關鍵假設是相信只有一個真實世界,並且一般權利適用於那個世界中的每個人,不是作為不需要實現的理想,而是作為實際的一般條件。存在。 如果它們不能應用,那是因為我們還沒有學會應對這樣一個事實,即關於那個世界以及在其中最理性的行為方式的知識永遠是不完整的。 我們應該學習的是如何不僅在倫理學中使用假設或公理,而且在缺乏完美知識的情況下描述世界和指導行為。

伯特蘭·羅素 (Bertrand Russell) 的觀察闡明了道德公理的本質,“所有理性的生活行為都是基於無聊的歷史遊戲的方法,我們在這個遊戲中討論如果克利奧帕特拉的鼻子長半英寸,世界會是什麼樣子”(羅素1903 年)。

“好像”的遊戲讓我們能夠面對永遠存在的道德和科學不確定性採取行動。 但是公理不能與最終的“真理”相混淆(Woodger 1937)。 如果在應用基本道德原則方面富有成果,它們就會被保留和使用。 當發現它們不再有用時,可以丟棄它們並用另一套約定代替。

道德公理將判斷框架帶到實踐層面,帶到“車間”。 一個例子是為公司醫生和其他專業人員制定職業道德規範的常見做法。 起草它們是為了通過彌合知識差距來保護通用權利及其規範,組織經驗並允許我們在道德或科學上的某些知識之前採取行動。

這些公理集,就像所有公理系統一樣,既不是對也不是錯,不是真也不是假。 我們行動 彷彿 它們是正確的或真實的(事實上它們可能是)並且只有在它們繼續有效地允許我們理性行事時才保留它們。 富有成效的測試在不同的文化中會在不同的時間點產生不同的結果,因為與一般的倫理原則不同,文化規範反映了相對的價值觀。

在東方文化中,強大的社會和法律制裁強制執行符合佛教信仰的八正道的職業行為,其中第五正道是正命,或符合儒家職業責任傳統。 在這種情況下,職業道德規範可以成為保護患者或研究對像以及醫生或科學家的有力工具。

在西方文化中,至少在這個時候,儘管醫學上有強大的希波克拉底傳統,但這些法典的效力較低,儘管其價值有限。 這不僅是因為社會和法律制裁的力度較小,還因為一些假設根本不符合當前西方文化的現實。

例如,很明顯,在侵犯隱私的程序(如基因檢測)之前,將廣泛傳播的道德準則納入公理要求“自願”、“知情”同意是不合理的。 同意很少是真正自願或知情的。 傳達的信息很少是確定的或完整的(即使在科學家或醫生的頭腦中也是如此)。 同意通常是在社會(或經濟)強制條件下獲得的。 研究人員保護隱私和保密的承諾不能總是兌現。 專業人士可能會受到納入該原則的法規的社會和法律保護,但工人很容易成為殘酷騙局的受害者,導致由於工作和保險歧視而導致社會恥辱和經濟脅迫。

因此,在職業行為守則中繼續使用同意原則,例如保護工人免受基因檢測的危險,是不道德的,因為創建的外觀不符合國際化和全球化的文化的現代背景。由連接的電話和計算機提供服務的數據庫。 這種做法應該被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通過符合現實世界的假設以及社會和法律強制執行的保護而生效的代碼。

風險分配

按種姓分佈或分配風險負擔是不合理的(因此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說,根據基因組、年齡、社會經濟地位、全球社區內的地理位置為不同的人群分配不同級別的風險、種族或職業。 按種姓劃分的風險分配假設有些人的一般權利不同於其他人。 人類的基本需求是相同的。 因此,基本人權是相同的。

“可接受風險”的概念在標準制定中廣泛使用(如果不是普遍使用的話)是按種姓分配風險的一種形式。 這取決於根據過去工作實踐或工作場所普遍接觸有毒物質或危害的風險計算得出的風險差異分配。 這種普遍的做法接受並促進 不必要的風險 例如,在為工人設定允許的暴露水平時,任意指定一個“可接受的”風險比率,即千分之一死亡,而對於 other 同一社區的成員。

不合理(不道德)風險分配的其他例子是接受種姓內部的風險差異,如成人和更脆弱的兒童之間(當兒童需要更強的保護時為兩者設定一個標準),工作環境和社區環境之間,“客”(或其他權力較小的)和土著工人,以及市場對較發達國家產品的需求強加給欠發達國家受保護較少的工人的風險(大於我們為自己設定的風險)。

不必要的風險在道德上永遠是不可接受的。 僅當有必要保護生命(或福祉)和自由或 (1) 受到文化影響並且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或控制且 (2) 具有較低的優先級時,風險在道德上才是“可接受的”在合理的減排計劃中控制比另一種生物不利危害。

工人參與

普遍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要求賦予工人權利,使他們能夠理性地做出選擇並根據這些選擇採取行動,以追求這些權利。 通過獲取信息、理解的教育機會(而不是簡單地對信息做出反應)以及根據這種理解採取行動避免或承擔風險的不受約束或不受脅迫的能力來實現賦權。

產生理解的教育可能不會在典型的安全培訓課程中發生,因為培訓旨在誘導對一組可預見的信號或事件的條件反應,而不是提供深入的理解。 然而,並非所有導致所謂事故的因素,包括在工人或管理層控制下的事件,都可以預見。

真正的事故本身被定義為“偶然發生”(Webster's Thir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1986)。 因此,它們在自然界中不存在。 每個事件都有一個原因(Planck 1933;Einstein 1949)。 當原因不為人知或不了解時,機會的概念是一個富有成效的公理。 它不應該與不變的現實相混淆。 即使受傷或疾病明顯與工作有關,但在發生傷害事件時(Susser 1973),導致傷害的事件的所有因果因素(在工作場所內外)都永遠不會為人所知或理解(Susser XNUMX)。 因此,即使時間、資金和培訓資源是無限可用的,也不可能讓工人適應每個可能事件的每組可能信號。

有效降低“意外”風險, 理解 化學過程或材料處理實踐使工人能夠處理 意外事件. 對工人和他的自然環境(例如工人所屬的家庭和同齡人)的教育可以增強理解和採取行動預防或減少風險的能力。 因此,它是通用權限的規範。

工人的天性還有另一個倫理作用。 選擇工人決定或同意風險的適當位置是確保道德結果的關鍵因素。 許多決定(例如接受危險津貼)應該做出,如果它們甚至是真正自願的,只能在工作場所或工會大廳等綜合環境以外的環境中做出。 家庭、同輩群體和其他自然群體可能會提供較少強制性的選擇。

提供經濟激勵來接受工人、雇主或政府已知的不必要風險——即使是公平談判的合同的結果——總是不道德的。 如果可以證明風險是合理的,並且工人可以在沒有恥辱的情況下獲得平等的替代就業機會,那麼這只是對工人家庭的補償,如果足夠的話。 做出合乎道德的選擇需要最中立或非強制性的環境。

如果這些設置不可用,則應在與最中立的合成集或機構相關聯的最中立的地方做出決定,以保護工人及其自然集的授權。 在他或她的家庭、同齡人群體和社區中發現的文化和道德價值觀對工人福祉的重要性強調了保護他們的參與和理解作為賦權過程中基於道德的要素的重要性。

混淆公理和現實的溝通

我們中的大多數人,甚至是醫生、科學家和工程師,都在小學接受過教育以了解公理化方法。 否則不可能理解算術和幾何。 然而許多 自覺 混淆假設和事實(它們可能相同,但並不總是相同),試圖將個人社會價值觀強加於特定的行動或不行動過程。 這在如何呈現、選擇、組織和解釋信息方面最為明顯。

使用像這樣的詞 事故安全至上 是很好的例子。 我們已經將事故作為自然界中不會發生的事件進行了討論。 安全 是一個類似的概念。 大多數人認為這個詞的意思是“免於傷害、傷害或風險”(韋伯斯特第三國際詞典 1986)。 無法找到無風險空隙,但“專家”在描述條件或化學品時使用該詞是標準做法,給人留下不存在風險的印象,同時假設或想到其他含義——例如他們的 信仰 風險相對較低或“可以接受”——無需通知觀眾。 如果這是在不知不覺中完成的,這是一個簡單的錯誤,稱為 半邏輯謬誤. 如果這是有意識地做的,就像經常發生的那樣,那是一個簡單的謊言。

與公理、科學解釋模型或數據評估的不變現實的混淆似乎集中在標準的設定上。 監管中的公理化概念和方法,其有效性被假定並且通常與無可爭議的真理相混淆,包括:

  • 人群中毒性作用的閾值(從未發現)
  • 觀察到的影響水平(取決於方法)
  • 統計置信度(任意定義)
  • 精確的風險推斷(很少適合的數據)
  • 零風險容忍度(僅存在於零暴露)
  • “安全”邊際(總是推測性的)
  • 控制可行性(取決於值)
  • 測量方法(儀器的選擇)
  • 生理規範(平均值的抽象)
  • 生物學終點(評估效果)
  • 生活方式和遺傳同質性(從未發現)。

 

這些 公理 通常被討論 彷彿 他們是 真相。 它們只不過是基於(充其量)有限信息的關於個人、風險及其控制的可丟棄假設。

這些公理的選擇和使用中隱含的社會和經濟價值指導著那些治理、管理和控制者的政策判斷。 這些價值觀,而不僅僅是科學數據,決定了社區和工作場所的環境和生物規範和標準。 因此,這些價值觀、基於它們的判斷以及所選擇的公理也必鬚根據它們的合理性來判斷,即它們是否成功地避免了疼痛、死亡和殘疾的風險。

法律與契約:道德公理系統

即使是最具包容性的道德公理體係也應被理解為在工作環境中應用道德原則的實驗,尤其是管理工作場所的法律和合同體系。

國家法律、部級機構的規則甚至非正式採用的程序(例如風險評估模型)都可以像任何公理系統一樣進行處理和更改。 符合我們的道德原則框架,被視為 道德 公理、職業安全和衛生法律法規可以與滿足其他社區衛生需求的其他公理系統充分結合。 它們可以是整個社區系統的一個分化(但不是退化)的部分。

醫療保健、教育、工資替代和康復、社會保障、殘疾人保護以及其他公共衛生和環境保護計劃通常由立法機關與職業安全和健康計劃協調。 在這樣做時,必須注意不要強加或無意中建立或延續種姓制度。

如何照顧? 工人和他們自由組織的工會代表參與合同製工作場所和政府機構是一種保障,應該成為試驗的一部分。 參與是人權的另一種體現。 工作場所種姓制度的經過測試的障礙包括工人委員會(在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保證)、勞資委員會、政策和實踐部級委員會、那些處理標準制定和執行以及教育(專業和等級)的委員會-and-file) 和其他參與結構。

工人在確定自己的風險時行使參與“權利”是一種道德上強制的防御手段,以防止由領子顏色指定的人類種姓上升。 這是責任的道德分配和工作場所風險負擔分配的第一步。 然而,行使這些權利可能會與管理層和整個社會的權利發生衝突。

衝突的解決是在理解這些權利是 通用 權利,其必要性是絕對的,並且最終必須通過承認工人、管理層和廣大公眾在影響他們各自共享的社區中的生活和自由的決策中的參與權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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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內容 13600 上週五修改了17 June 2011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