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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15 March 2011 22:44

健康與安全法規:荷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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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歐共體指令 臨時和移動建築工地的最低健康和安全規定 代表來自荷蘭和歐盟的法律規定。 他們的目標是改善工作條件、消除殘疾和減少因病缺勤。 在荷蘭,這些建築業法規在 Arbouw 決議第 2 章第 5 節中有所表述。

通常情況下,立法似乎是在 1986 年開始的社會變革之後進行的,當時雇主和僱員組織聯合起來建立了 Arbouw 基金會,為土木工程和公用事業建設、土方工程、道路建設和水利建設和完工行業。 因此,對於已經承諾實施健康和安全考慮的負責任的公司來說,新法規幾乎不是問題。 然而,這些原則通常很難付諸實踐,這一事實導致不遵守和不公平競爭,因此需要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側重於建設項目開始前和進行中的預防措施。 這將產生最大的長期利益。

《健康與安全法》規定,風險評估不僅要針對材料、準備工作、工具、設備等產生的風險,還要針對涉及特殊工人群體(如孕婦、青年和老年工人以及殘疾人)的風險).

雇主有義務讓經過認證的專家(可能是僱員或外部承包商)製作書面風險評估和清單。 該文件必須包括消除或限制風險的建議,還必須規定需要合格專家的工作階段。 一些建築公司開發了自己的評估方法,即一般業務調查和風險清單與評估 (ABRIE),這已成為行業的原型。

《健康與安全法》規定雇主有義務為其僱員提供定期健康檢查。 目的是確定可能使某些工作對某些工人特別危險的健康問題,除非採取某些預防措施。 這一要求與建築行業的各種集體勞動協議相呼應,多年來,這些協議要求雇主為員工提供全面的職業健康護理,包括定期體檢。 Arbouw 基金會已與職業健康與安全護理中心聯合會簽訂合同,以提供這些服務。 多年來,積累了大量有價值的信息,有助於提高風險盤點和評估的質量。

曠工政策

《健康與安全法》還要求雇主制定曠工政策,其中包括一項規定,即保留該領域的專家來監督和諮詢殘疾僱員。

連帶責任

許多健康和安全風險都可以追溯到建築和組織選擇的不足,或項目建立時工作規劃不當。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雇主、僱員和政府於 1989 年就工作條件契約達成一致。 其中,它規定了客戶與承包商之間以及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合作。 這產生了行為準則,作為執行歐洲關於臨時和移動建築工地的指令的模型。

作為契約的一部分,Arbouw 制定了接觸有害物質和材料的限制,以及在各種施工作業中的應用指南。

在 Arbouw 的領導下,FNV 建築工人和木材工人工會、FNV 工業工會和比荷盧礦棉協會同意一項合同,要求開髮粉塵排放量少的玻璃棉和礦棉產品,開發玻璃棉和礦棉最安全的生產方法,制定和推廣最安全使用這些產品的工作方法,以及進行必要的研究以確定它們的安全接觸限值。 可吸入纖維的暴露限值設定為 2/cm3 雖然限制為 1/cm3 被認為是可行的。 他們還同意以 Arbouw 制定的暴露限值作為標準,消除對健康有風險的原材料和次級材料的使用。 在 1 年 1999 月 XNUMX 日到期之前,將監測該協議的執行情況。

施工過程質量

EC 指令的實施不是孤立的,而是公司健康和安全政策以及質量和環境政策的組成部分。 健康和安全政策是公司質量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只有建築業的雇主和僱員在其發展中發揮作用,法律法規才能得到執行。 政府已指示制定可行且可強制執行的示範健康與安全計劃,以防止忽視或破壞該計劃的公司進行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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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內容 5635 上次修改時間:19週四,2011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