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二月19 2011:00 53

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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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分類和標籤系統包含在涵蓋化學品安全生產、運輸、使用和處置的立法中。 這些分類旨在提供系統和可理解的健康信息傳遞。 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層面上只存在少數重要的分類和標籤系統。 這些系統中使用的分類標準及其定義在危害等級的數量和程度、特定術語和測試方法以及化學品混合物的分類方法方面各不相同。 建立統一化學品分類和標籤制度的國際結構將對化學品貿易、化學品相關信息的交流、化學品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成本以及最終對工人的保護產生有益影響、公眾和環境。

化學品分類的主要依據是評估暴露水平和環境影響(水、空氣和土壤)。 大約一半的國際體系包含與化學品產量或污染物排放影響相關的標準。 化學分類中使用最廣泛的標準是半數致死劑量值 (LD50) 和半數致死濃度 (LC50). 這些值是通過一次性接觸的三種主要途徑——口服、皮膚和吸入——在實驗室動物身上進行評估的。 LD 值50 和LC50 在相同的動物物種和相同的暴露途徑中進行評估。 大韓民國認為 LD50 靜脈內和皮內給藥也是如此。 在瑞士和南斯拉夫,化學品管理立法要求 LD 的量化標準50 與口服給藥並增加了一項規定,規定了根據接觸途徑進行不同危險分類的可能性。

此外,可比危險水平的定義也存在差異。 歐洲共同體 (EC) 系統使用三級急性毒性等級(“非常有毒”、“有毒”和“有害”),而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危險通信標准採用兩個急性毒性等級( “劇毒”和“有毒”)。 大多數分類適用於三類(聯合國 (UN)、世界銀行、國際海事組織 (IMO)、歐共體等)或四類(前經濟互助委員會 (CMEA)、俄羅斯聯邦、中國、墨西哥和南斯拉夫) ).

國際系統

以下對現有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系統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具有長期應用經驗的主要係統。 農藥的危害評估未包含在一般化學品分類中,但包含在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 (FAO/WHO) 分類以及各種國家立法中(例如,孟加拉國、保加利亞、中國、韓國、波蘭、俄羅斯聯邦、斯里蘭卡、委內瑞拉和津巴布韋)。

面向運輸的分類

廣泛應用的運輸分類是管理危險貨物標籤、包裝和運輸的法規的基礎。 這些分類包括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UNRTDG)、國際海事組織 (IMO) 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海洋污染科學方面專家組 (GESAMP) 為所載危險化學品建立的分類通過船舶,以及國家運輸分類。 國家分類通常符合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協議中關於通過航空、鐵路、公路和內陸航行運輸危險貨物的其他分類,並與聯合國系統協調一致。

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及相關運輸方式權威機構

UNRTDG 創建了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全球系統,為多式聯運、國際和區域運輸法規提供了框架。 這些建議越來越多地被採納為國內運輸國家法規的基礎。 UNRTDG 在通知、識別和危害通報等問題上相當籠統。 範圍僅限於以包裝形式運輸危險物質; 建議不適用於暴露的危險化學品或散裝運輸。 最初的目的是防止危險貨物對工人或公眾造成嚴重傷害,或對其他貨物或所使用的運輸工具(飛機、船隻、鐵路車輛或公路車輛)造成損害。 該系統現已擴展到包括石棉和對環境有害的物質。

UNRTDG 主要側重於基於標籤的危險通告,標籤包括圖形符號、顏色、警告詞和分類代碼的組合。 他們還為應急響應團隊提供關鍵數據。 UNRTDG 與保護諸如機組人員、海員以及火車和公路車輛的機組人員等運輸工人有關。 在許多國家,這些建議已被納入保護碼頭工人的立法。 該系統的某些部分,例如關於爆炸物的建議,已經適應了區域和國家工作場所法規,通常包括製造和儲存。 其他與運輸有關的聯合國組織也採用了 UNRTDG。 例如,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約旦、科威特、馬來西亞和英國的危險貨物運輸分類系統基本符合這些建議書的主要原則。

聯合國分類將化學品分為九類危害:

    • 第一類——爆炸性物質
    • 第二類——壓縮、液化、加壓溶解或深度冷凝氣體
    • 第三類——易燃液體
    • 第四類——易燃固體物質
    • 第五類——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
    • 第 6 類——有毒(有毒)和傳染性物質
    •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 第八類——腐蝕劑
    • 第九類——其他危險品。

                     

                    UNRTDG 指定的用於運輸目的的貨物包裝未被其他系統全面涵蓋。 為支持這些建議,IMO 和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等組織開展了非常重要的計劃,旨在培訓碼頭工人和機場工作人員識別標籤信息和包裝標準。

                    國際海事組織

                    根據 1960 年海上人命安全會議 (SOLAS 1960) 的授權,IMO 制定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 (IMDG) 規則。 本規則補充了 SOLAS 74 第 VII 章(危險貨物運輸)和《海上污染公約》(MARPOL 73/78)附件 III 的強制性要求。 IMDG 規則與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 (CETG) 密切合作制定和更新了 30 多年,並由代表世界商船噸位 50% 的 85 個 IMO 成員實施。

                    IMDG 規則與 UNRTDG 的協調確保與適用於通過其他方式運輸危險貨物的國家和國際規則的兼容性,只要這些其他模式規則也基於 UNCETG 的建議——即 ICAO 技術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指南和關於國際公路危險品運輸 (ADR) 和鐵路 (RID) 的歐洲法規。

                    1991 年,第 17 屆 IMO 大會通過了一項關於協調與危險貨物和有害物質有關的工作的決議,敦促, 除其他外、聯合國機構和政府協調他們的工作,以確保任何關於化學品、危險貨物和危險物質的立法與既定的國際運輸規則相一致。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1989 年

                    該公約的附件定義了 47 類廢物,包括家庭廢物。 儘管危險分類與 UNRTDG 相似,但顯著差異包括增加了三個類別,更具體地反映了有毒廢物的性質:慢性毒性、廢物與空氣或水相互作用釋放的有毒氣體,以及廢物產生的能力處置後的二次有毒物質。

                    農藥

                    由於這些化學品的廣泛使用和對環境的潛在長期損害,與農藥危害評估相關的國家分類系統往往相當全面。 這些系統可以識別兩到五個危險類別。 該標準基於不同接觸途徑的半數致死劑量。 雖然委內瑞拉和波蘭只承認一種接觸途徑,攝入,但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許多國家都確定攝入和皮膚應用。

                    東歐國家、塞浦路斯、津巴布韋、中國和其他國家的農藥危害評估標準是基於吸入的半數致死劑量。 然而,保加利亞的標準包括皮膚和眼睛刺激、致敏、蓄積能力、在環境介質中的持久性、致胚和致畸作用、胚胎毒性、急性毒性和藥物治療。 許多農藥分類還包括基於具有不同聚集狀態的半數致死劑量的單獨標準。 例如,液體農藥的標准通常比固體農藥的標準更嚴格。

                    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農藥危害分類

                    該分類於 1975 年由 WHO 首次發布,隨後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ILO 和 WHO(UNEP/ILO/WHO)國際化學品安全規劃署(IPCS)根據食品和農業組織(糧農組織)。 它由一個危險類別或分類標準組成,急性毒性,根據LD分為四個分類級別50 (液體和固體形式的老鼠、口服和皮膚價值)並且範圍從極度到輕微危險。 除了一般考慮外,沒有提供具體的標籤規則。 1996-97 年的更新包含一份分類指南,其中包括分類農藥清單和綜合安全程序。 (見章節 礦物和農藥.)

                    糧農組織國際農藥銷售和使用行為守則

                    WHO 分類得到另一份文件的支持,即 糧農組織國際農藥銷售和使用行為守則. 雖然這只是一項建議,但這種分類在發展中國家應用最廣泛,經常被納入相關的國家立法。 關於標籤,糧農組織發布了 農藥良好標籤規範指南 作為這些指南的附錄。

                    區域系統(EC、EFTA、CMEA)

                    EC 理事會指令 67/548/EEC 已經應用了 12 多年,並協調了 88 個國家的相關立法。 它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綜合系統,其中包括現有化學品的清單、新化學品上市前的通知程序、一套危險類別、每個類別的分類標準、測試方法,以及一個危險溝通系統,包括帶有編碼風險的標籤以及安全短語和危險符號。 化學製劑(化學品混合物)受委員會指令 379/177/EEC 的管制。 正如本章前面所討論的,化學品安全數據表數據元素的定義實際上與 ILO 第 XNUMX 號建議書中定義的相同。 已經制定了一套分類標準和對環境有害的化學品的標籤。 該指令規範投放市場的化學品,目的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十四個類別分為兩組,分別與物理化學特性(爆炸性、氧化性、極易燃性、高度易燃性、易燃性)和毒理學特性(劇毒、毒性、有害、腐蝕性、刺激性、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對健康或環境有害的特性)。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CEC) 對專門針對工作場所的系統進行了擴展。 此外,應在指令 89/391/EEC 及其個別指令規定的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總體框架內考慮這些化學品措施。

                    除瑞士外,EFTA 中的國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 EC 體系。

                    前經濟互助委員會(CMEA)

                    該系統是在 CMEA 公共衛生合作常設委員會的框架下制定的,該委員會包括波蘭、匈牙利、保加利亞、前蘇聯、蒙古、古巴、羅馬尼亞、越南和捷克斯洛伐克。 中國仍然使用概念上相似的系統。 它由兩個分類類別組成,即毒性和危害,使用四級等級量表。 CMEA 體系的另一個要素是要求準備“在經濟和家庭生活中引入的新化合物的毒理學護照”。 定義了刺激性、過敏作用、致敏性、致癌性、致突變性、致畸性、抗生育性和生態危害的標準。 然而,與分類標準相關的科學依據和測試方法與其他系統使用的有很大不同。

                    工作場所標籤和危險符號的規定也不同。 UNRTDG 系統用於標記運輸貨物,但這兩個系統之間似乎沒有任何联系。 沒有針對化學品安全數據表的具體建議。 該系統在 UNEP 國際潛在有毒化學品登記冊 (IRPTC) 國際分類系統調查中有詳細描述。 雖然 CMEA 系統包含其他分類系統的大部分基本要素,但它在危害評估方法方面有很大不同,並使用暴露標準作為危害分類標準之一。

                    國家製度的例子

                    澳洲

                    澳大利亞頒布了工業化學品的通知和評估立法,即 1989 年的《工業化學品通知和評估法》,1992 年針對農業和獸醫化學品頒布了類似的立法。 澳大利亞的製度與歐共體相似。 差異主要是由於它使用了 UNRTDG 分類(即包括壓縮氣體、放射性和雜項類別)。

                    Canada

                    工作場所有害物質信息系統 (WHMIS) 於 1988 年通過聯邦和省級立法的結合實施,旨在強制將有關有害物質的信息從生產商、供應商和進口商傳遞給雇主,然後再傳遞給工人。 它適用於加拿大的所有行業和工作場所。 WHMIS 是一個主要針對工業化學品的通信系統,由三個相互關聯的危險通信元素組成:標籤、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和工人教育計劃。 對該系統的一個重要支持是較早創建並在全球範圍內商業分發了一個計算機化數據庫,該數據庫現在以光盤形式提供,其中包含製造商和供應商自願提交給加拿大職業健康與安全中心的 70,000 多份化學品安全數據表。

                    日本

                    在日本,化學品的控制主要由兩項法律規定。 首先,1987年修訂的《化學物質管理法》旨在防止生物降解性低且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化學物質污染環境。 法律定義了上市前通知程序和三個“危險”類別:

                      • 第 1 類——特定化學物質(低生物降解性、高生物蓄積性、對人體健康的風險)
                      • 第 2 類——特定化學物質(低生物降解性和生物蓄積性,對人類健康和大面積環境污染的風險)
                      • 第 3 類——指定物質(低生物降解性和生物蓄積性,懷疑對人體健康構成風險)

                           

                          定義了控制措施,並提供了現有化學品的清單。

                          第二條法規是《工業安全與衛生法》,它是一個平行系統,有自己的需要貼標籤的“特定化學物質”清單。 化學品分為四類(鉛、四烷基鉛、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 分類標準是(1)可能發生嚴重的健康損害,(2)可能經常發生健康損害和(3)實際的健康損害。 其他涉及危險化學品管制的法律包括《爆炸物管制法》; 高壓氣體控制法; 《防火法》; 食品衛生法; 以及《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法》。

                          美國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HCS) 是 OSHA 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是面向工作場所的約束性法規,參考了其他現行法律。 其目標是確保對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化學品進行評估,並通過全面的危害溝通計劃將與其危害相關的信息傳遞給雇主和工人。 該計劃包括標籤和其他形式的警告、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和培訓。 定義了標籤和數據表的最低內容,但不強制使用危險符號。

                          根據環境保護署 (EPA) 管理的有毒物質控制法 (TSCA),保留了一份清單,列出了大約 70,000 種現有化學品。 EPA 正在製定法規以補充 OSHA HCS,後者對清單中化學品的環境危害具有類似的危害評估和工人溝通要求。 根據 TSCA,在製造或進口不在清單中的化學品之前,製造商必須提交製造前通知。 EPA 可能會根據製造前通知審查提出測試或其他要求。 隨著新化學品進入商業市場,它們被添加到庫存中。

                          標籤

                          危險化學品容器標籤是對化學品危險的第一警示,應提供安全操作程序、防護措施、緊急急救和化學品危害等基本信息。 標籤還應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標識以及化學品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標籤由直接應用於產品、包裝、標籤或標籤的短語以及圖形和顏色符號組成。 標記應清晰、易於理解並能承受不利的氣候條件。 標籤的背景應與產品的隨附數據或包裝顏色形成鮮明對比。 MSDS 提供了有關化學產品危害性質和適當安全說明的更多詳細信息。

                          雖然目前沒有全球統一的標籤要求,但已有國際、國家和地區的危險物質標籤法規。 標籤要求已納入化學品法(芬蘭)、危險產品法(加拿大)和 EC 指令 N 67/548。 歐盟、美國和加拿大體系的最低標籤內容要求比較相似。

                          一些國際組織已經制定了在工作場所和運輸過程中處理化學品的標籤內容要求。 下文討論了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UNRTDG、ILO 和 EU 的標籤、危險符號、風險和安全短語以及緊急代碼。

                          ISO/IEC 指南 51 中關於標籤的部分, 將安全方面納入標準的指南, 包括公認的象形圖(繪圖、顏色、符號)。 此外,簡短明了的警告短語提醒用戶注意潛在危險,並提供有關預防性安全和健康措施的信息。

                          該指南建議使用以下“信號”詞來提醒用戶:

                            • 危險——高度危險
                            • 小心輕放——中度危險
                            • 當心——潛在的危險。

                                 

                                UNRTDG 建立了五個主要的象形圖,以便於識別危險品和識別重大危險:

                                  • 炸彈——炸藥
                                  • 火焰——易燃
                                  • 骷髏頭和交叉骨——有毒
                                  • 三葉草——放射性
                                  • 液體從一隻手和一塊金屬上的兩個試管中流出——有腐蝕性。

                                   

                                  這些符號由其他表示法補充,例如:

                                    • 氧化物質——圓圈上方的火焰
                                    • 不可燃氣體——氣瓶
                                    • 傳染性物質——疊加在圓圈上的三個新月標誌
                                    • 應存放的有害物質——聖。 安德魯的十字架擺在麥穗上。

                                           

                                          國際勞工大會 (ILC) 第 1990 屆會議通過了 170 年化學品公約(第 1990 號)和 177 年建議書(第 77 號)。 他們制定了化學品標籤要求,以確保傳達基本的危險信息。 該公約規定,標籤信息應易於理解,並應向用戶傳達潛在風險和適當的預防措施。 關於危險貨物的運輸,公約參考了UNRTDG。

                                          該建議書根據現有國家和國際系統概述了標籤要求,並製定了化學品分類標準,包括化學和物理特性; 毒性; 壞死和刺激性; 以及過敏、致畸、致突變和生殖影響。

                                          EC 委員會指令 N 67/548 規定了標籤信息的形式:圖形危險符號和象形圖,包括風險和安全短語。 危害由拉丁字母 R 加上從 1 到 59 的阿拉伯數字組合進行編碼。例如,R10 對應“易燃”,R23 對應“吸入有毒”。 危險代碼由拉丁字母S和1至60的數字組合組成的安全代碼給出。例如,S39表示“佩戴眼/面保護裝​​置”。 EC 標籤要求可作為全球化學和製藥公司的參考。

                                          儘管不同的國際和區域組織在化學品危害數據的獲取、評估和組織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這些努力仍然缺乏協調,特別是在評估協議和方法的標準化以及數據解釋方面。 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IPCS 和其他相關機構發起了一系列國際活動,旨在建立全球統一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系統。 建立一個國際結構來監測化學品危害評估活動將大大有利於工人、公眾和環境。 一個理想的協調過程將協調運輸、營銷和工作場所危險物質的分類和標籤,並解決消費者、工人和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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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儲存和運輸化學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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