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幅管理政策

兒童類

17. 殘疾與工作

17. 殘疾與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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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殘疾與工作

章節編輯: 威利·莫姆和羅伯特·蘭塞姆


 

目錄

人物

殘疾:概念和定義
威利·莫姆和奧托·蓋克

案例研究:法國殘疾人的法律分類
Marie-Louise Cros-Courtial 和 Marc Vericel

社會政策和人權:殘疾的概念
卡爾拉斯金

有利於殘疾人的國際勞工標準和國家就業立法
Willi Momm 和 Masaaki Iuchi

職業康復和就業支持服務
歐文塞弗里德

工作場所的殘疾管理:概述和未來趨勢
唐納德·E·史瑞

康復和噪聲性聽力損失
雷蒙赫圖

權利和義務:雇主的觀點
蘇珊·斯科特-帕克

     案例研究:最佳實踐示例

權利和義務:工人的觀點
Angela Traiforos 和 Debra A. Perry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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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教育和培訓

18. 教育培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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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教育和培訓

章節編輯: 史蒂文赫克


目錄

數字和表格

簡介與概述
史蒂文赫克

培訓原則
戈登·阿瑟利和迪麗絲·羅伯遜

工人教育和培訓
羅賓·貝克和尼娜·沃勒斯坦

客戶案例

評估健康和安全培訓:化學工人危險廢物工人教育案例研究
Thomas H. McQuiston、Paula Coleman、Nina Wallerstein、AC Marcus、JS Morawetz、David W. Ortlieb 和 Steven Hecker

環境教育和培訓:美國危險材料工人教育狀況
Glenn Paulson、Michelle Madelien、Susan Sink 和 Steven Hecker

工人教育和環境改善
愛德華·科恩-羅森塔爾

管理人員安全衛生培訓
約翰拉奇

健康與安全專業人員培訓
潘偉安

學習和培訓的新方法:國際勞工組織-非洲安全與健康項目的案例研究

Antero Vahapassi 和 Merri We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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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學方法圖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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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道德問題

19. 倫理問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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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道德問題

章節編輯:  喬治·H·科佩


目錄

準則和準則
科林·L·索斯科尼

負責任的科學:職業健康中的倫理標準和道德行為
Richard A. Lemen 和 Phillip W. Strine

職業健康與安全研究中的倫理問題
Paul W. Brandt-Rauf 和 Sherry I. Brandt-Rauf

職場倫理:道德判斷框架
謝爾頓·塞繆爾斯

工作環境的監控
勞倫斯·D·科恩賴希

     道德行為準則和解釋性指南

倫理問題:信息和保密
彼得·JM·韋斯特霍爾姆

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倫理
D. Wayne Corneil 和 Annalee Yassi

案例研究:工作場所的毒品和酒精——道德考量
Behrouz Shahandeh 和羅伯特丈夫

國際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道德守則
國際職業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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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

21.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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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

章節編輯:  安妮特雷比科克


目錄

數字和表格

勞動關係與人力資源管理:概述
安妮特雷比科克

結社權和代表權
布林克賴頓

集體談判和安全與健康
邁克爾·賴特

     案例研究:伯利恆鋼鐵公司與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之間的勞動協議

國家級三方和雙邊健康與安全合作
羅伯特丈夫

工人參與形式
尾崎宗人和安妮·特雷比科克

     案例分析: 丹麥:工人參與健康和安全
     安妮特雷比科克

健康與安全的諮詢和信息
馬可·比亞吉

培訓的勞資關係方面
梅爾道爾

勞動監察的勞動關係方面
瑪麗亞·盧斯·維加·魯伊斯

關於健康和安全問題的集體糾紛
肖娜湖奧爾尼

關於健康和安全問題的個人糾紛
安妮特雷比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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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踐活動-健康與安全培訓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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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資源:信息和 OSH

22. 資源:信息和 OSH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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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資源:信息和 OSH

章節編輯:  尤卡塔卡拉

 


 

目錄

數字和表格

信息:行動的先決條件
尤卡塔卡拉

查找和使用信息
PK Abeytunga、Emmert Clevenstine、Vivian Morgan 和 Sheila Pantry

信息管理
戈登阿瑟利

案例研究:馬來西亞農藥毒性信息服務
DA Razak、AA Latiff、MIA Majid 和 R. Awang

案例研究:泰國成功的信息體驗
猜育·查瓦立尼提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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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分職業健康與安全核心期刊
2. 標準搜索表單
3. 職業健康與安全所需的信息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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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資源、制度、結構和法律

23. 資源、制度、結構和法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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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資源、制度、結構和法律

章節編輯:  Rachael F. Taylor 和 Simon Pickvance


 

目錄 

數字和表格

制度、結構和法律資源:簡介
西蒙皮克萬斯

勞動監察
沃爾夫岡·馮·里希特霍芬

與職業安全與健康有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費利斯·摩根斯坦(改編)

職業健康是一項人權
伊莉絲·利維·費尚斯

社區層面

社區組織
西蒙皮克萬斯

知情權:社區組織的作用
卡羅琳尼德曼

COSH 運動和知情權
喬爾舒夫羅

地區和國家的例子

職業健康與安全:歐盟
弗蘭克·賴特

中國工人福利保障立法
蘇志

案例研究:俄羅斯的暴露標準
尼古拉·F·伊茲梅羅夫

國際政府和非政府組織

職業衛生國際合作:國際組織的作用
喬治·H·科佩

聯合國和專門機構

     聯合國組織的聯繫信息

國際勞工組織

喬治·R·克利施   

     案例研究: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執行程序
     安妮特雷比科克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勞倫斯·D·艾歇爾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
迪克·J·梅爾滕斯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國際分會的地址

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 (ICOH)
傑里傑亞拉特南

國際勞動監察協會 (IALI)
大衛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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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俄羅斯與美國標準的基礎
2. ISO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委員會
3. 自 1906 年以來三年一度的大會場地
4. ICOH 委員會和工作組,1996 年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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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作和工人

24. 工作與工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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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作和工人

章節編輯:  Jeanne Mager Stellman 和 Leon J. Warshaw 


 

目錄 

人物

工作和工人
弗雷達·L·帕蒂爾

不斷變化的範式和政策
弗雷達·L·帕蒂爾

工作場所的健康、安全和公平
瓊·貝爾廷

不穩定的就業和童工
萊昂·沃肖

市場和勞動力的轉變
帕特·阿姆斯特朗

全球化技術和工作的抽取/轉型
希瑟·孟席斯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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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工傷賠償制度

25. 工傷賠償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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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工傷賠償制度

章節編輯: 特倫斯·G·伊森


 

目錄 

概述
特倫斯·G·伊森

第一部分:工傷賠償

覆蓋    
組織、行政和審判
福利資格
殘疾的多種原因
繼發性殘疾    
可賠償損失    
多重殘疾    
反對索賠    
雇主不當行為    
醫療救助    
貨幣支付    
康復與護理    
繼續就業的義務    
財務    
替代責任    
健康與安全    
對第三方的索賠    
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

第二部分:其他系統

事故賠償    
病假工資    
殘疾保險    
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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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工人賠償制度專題

26. 工傷賠償制度專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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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話題在 工傷賠償制度

章節編輯:  Paule Rey 和 Michel Lesage


 

目錄 


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和職業病: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清單
米歇爾·勒薩奇

工傷賠償:趨勢與展望
保爾雷伊

德國意外保險制度中的預防、康復和賠償
Dieter Greiner 和 Andreas Kranig

以色列的工傷保險和賠償
海姆查永

日本工傷賠償
小木一孝和鈴木晴子

國家案例研究:瑞典
彼得韋斯特霍爾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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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擬議的國際勞工組織職業病清單
2. 在以色列領取福利的人
3. 日本的保費率
4. 日本的企業、工人和成本
5. 日本各行業的福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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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二月15 2011:18 58

聯合國和專門機構

* 本文改編自《聯合國概況》(聯合國 1992 年)。

聯合國的起源

1992 年,聯合國是一個由 179 個國家組成的組織,在法律上承諾合作支持其憲章中規定的原則和宗旨。 其中包括承諾根除戰爭、促進人權、維護對正義和國際法的尊重、促進社會進步和國家間的友好關係,以及以本組織為中心協調他們的行動以實現這些目標。

聯合國憲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的日子裡​​由 50 個政府的代表於 1945 年在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上開會起草的。憲章是根據中國代表制定的提案起草的,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 它於 26 年 1945 月 XNUMX 日獲得通過並簽署。

聯合國為數百萬逃離戰爭和迫害的難民提供了住所和救濟。 在 100 億人從殖民統治走向獨立和主權的過程中,它發揮了主要催化劑的作用。 它多次建立維和行動以遏制敵對行動並幫助解決衝突。 它擴大並編纂了國際法。 它已經從地球表面消滅了天花。 在成立的 70 年裡,本組織通過了大約 XNUMX 項促進或規定尊重人權的法律文書,從而促進了全世界普遍對自由的期望發生歷史性變化。

成員部門

憲章宣布,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都可以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這些國家接受聯合國的義務,並且根據本組織的判斷,願意並能夠履行這些義務。 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接納會員國為會員國。 章程還規定了違反章程原則的會員將被停職或開除,但從未採取過此類行動。

官方語言

根據憲章,聯合國的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阿拉伯語已被添加為大會、安全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官方語言。

結構體

聯合國是一個複雜的網絡,由六個主要機構以及大量相關計劃、機構、委員會和其他機構組成。 這些相關機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的是自治的,有的直接受聯合國管轄等)、目標和責任領域,但該體系顯示出很高的合作與協作水平。 圖 1 提供了系統結構和不同機構之間的一些聯繫的示意圖。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考: 關於聯合國的基本情況 (1992)。

圖 1. 憲章確立了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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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 法院對《規約》的各方開放,《規約》自動包括所有聯合國會員國。 其他國家可以根據安全理事會規定的條件將案件提交法院。 此外,安全理事會可建議將法律糾紛提交法院。 只有國家可以成為法院案件的當事方(即法院不對個人開放)。 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都可以要求法院就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聯合國其他機構和專門機構經大會授權,可以就其活動範圍內的法律問題徵求諮詢意見(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可以就國際勞工標準徵求諮詢意見) ).

法院的管轄權涵蓋《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或公約規定的所有事項,以及各國提交給法院的所有其他問題。 在判決案件時,法院並不局限於條約或公約所載的法律原則,而是可以運用整個國際法領域(包括習慣法)。

大會

大會是主要的審議機構。 它由所有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個成員國有一票表決權。 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等重要問題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數。 其他問題的決定由簡單多數決定。

大會的職能和權力包括審議和製定有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合作原則的建議,包括裁軍和軍備管制。 大會還發起研究並提出建議,以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實現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領域的國際合作。 它接收並審議來自安全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的報告; 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在會員國之間分配會費; 並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和託管理事會的當選成員。 大會還與安全理事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法官,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在每屆常會開始時,大會舉行一般性辯論,會員國在辯論中就廣泛的國際關注問題發表意見。 由於要求大會審議的問題數量眾多(例如 150 年會議的議程項目超過 1992 個),大會將大部分問題分配給其七個主要委員會:

  • 第一委員會(裁軍和相關國際安全事項)
  • 特別政治委員會
  • 第二委員會(經濟和金融事項)
  • 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事務)
  • 第四委員會(非殖民化事項)
  • 第五委員會(行政和預算事項)
  • 第六委員會(法律事務)。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ECOSOC)

ECOSOC 是根據憲章成立的主要機構,負責協調聯合國及專門機構和機構的經濟和社會工作。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討論全球性或跨學科性質的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就這些問題制定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並努力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和遵守和所有人的基本自由。 ECOSOC 可以就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相關事項進行或發起研究、報告和建議,並召集國際會議和準備公約草案以提交大會。 其他權力和職能包括與專門機構談判協議,確定它們與聯合國的關係並協調它們的活動,以及與非政府組織就理事會處理的事項進行磋商。

附屬機構

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包括職能和區域委員會、六個常設委員會(例如,非政府組織委員會和跨國公司委員會)以及一些關於預防和控制犯罪、發展規劃、和危險品運輸。

與非政府組織的關係

超過 900 個非政府組織具有理事會的諮商地位,參與程度各不相同。 這些非政府組織可以派觀察員參加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並可以提交與理事會工作相關的書面聲明。 他們還可以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與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磋商。

安全理事會

根據《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聯合國其他機構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時,只有理事會有權做出會員國根據《憲章》有義務執行的決定。

秘書處

秘書處是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和外地工作的國際工作人員,負責執行本組織的各種日常工作。 它為聯合國其他機構提供服務,並管理它們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其首腦是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五年。

託管理事會

在建立國際託管制度時,憲章設立了託管理事會作為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並賦予其監督託管制度下託管領土管理的任務。 該系統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託管領土居民的進步以及他們朝著自治或獨立的方向逐步發展。

聯合國系統在職業衛生和 安全指引

雖然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通常是根據國家目標和優先事項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國家政策的一部分,但有必要採取國際協調措施,以確保各地工作環境的質量符合工人的健康和福利,並為此協助成員國。 這實質上是聯合國系統在該領域的作用。

在聯合國系統內,許多組織和機構在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發揮著作用。 這 國際勞工組織 (ILO) 有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以使工作人性化的憲法授權; 其三方結構可確保其國際標準對國家立法、政策和做法產生直接影響,本章將在另一篇文章中對其進行討論。

世界衛生組織 (世衛組織)根據其章程在職業衛生方面負有職責,該章程將世衛組織確定為“國際衛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機構”,並規定了世衛組織的職能,包括“促進……經濟和工作條件及其他方面”環境衛生”。 附加任務來自世界衛生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世衛組織的職業衛生規劃旨在促進對工人健康問題的了解和控制,包括職業病和與工作有關的疾病,並與各國合作制定針對工人的衛生保健規劃,特別是那些普遍得不到服務的工人。 世界衛生組織與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組織合作,與會員國開展技術合作,制定指南,並開展實地研究和職業健康培訓以及人員發展。 WHO建立了GEENET——全球環境流行病學網絡——包括來自世界各地積極參與環境和職業流行病學研究和培訓的機構和個人。 這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 (IARC) 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機構成立,但在 WHO 的框架內。 該機構的章程規定其使命是“規劃、促進和發展癌症病因、治療和預防各個階段的研究”。 自研究活動開始以來,原子能機構一直致力於研究人類環境中存在的癌症原因,相信識別緻癌劑是減少或消除環境中致癌劑的第一步和必要步驟,目的是預防它可能引起的癌症。 原子能機構的研究活動分為兩大類——流行病學和基於實驗室的實驗,但在實際開展的研究項目中這些群體之間存在相當大的互動。

除了這兩個分別以工作和健康為中心的組織外,還有幾個聯合國機構將健康和安全問題納入其特定部門或地理職能: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環境署)的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造福今世後代,包括工作環境。 它在聯合國系統內對環境總體上具有基本的協調和催化功能。 它通過方案協調和環境基金對活動的支持來履行這一職能。 除了一般任務外,環境署在工作環境方面的具體任務源於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第 81 和 83 號建議,以及環境署理事會要求執行主任整合與改善環境相關的原則和目標的決定工作環境完全納入環境方案的框架。 環境署還需要與適當的工人和雇主組織合作,制定關於工人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協調一致的全系統行動方案,並與聯合國有關機構合作(例如,環境署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和國際勞工組織在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中)。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維護著潛在有毒化學品國際登記冊(IRPTC),它努力彌合世界化學知識與需要使用它的人之間的差距。 環境署的環境協定網絡也正在產生越來越大的國際影響,並積聚勢頭(例如,具有歷史意義的《維也納公約》和《關於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國際原子能機構 (IAEA) 關注與核燃料循環相關的電離輻射造成的危害。 國際原子能機構鼓勵和引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發展,制定核安全和環境保護標準,通過技術合作向成員國提供援助,促進核能科技信息交流。 原子能機構在工作人員輻射防護領域的活動涉及製定這些標準; 準備安全指南、操作規範和手冊; 舉行科學會議以交流信息或編寫手冊或技術指南; 舉辦培訓課程、參觀研討會和考察團; 通過授予研究合同和研究金,發展發展中成員國的技術專長; 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專家服務、諮詢任務和核法律監管事項諮詢服務,幫助發展中成員國組織輻射防護計劃。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UNDP) 和世界銀行已將職業保障條款納入發展援助協議。 開發計劃署參與了大量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生經濟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項目。 數千名國際招聘的專家在該領域穩定工作。 這些項目中有幾個致力於提高工業和其他經濟領域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標準,這些項目的實施委託給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 此類實地項目的範圍從提供短期諮詢到數年期間的更大規模援助,以建立成熟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機構,旨在為就業場所提供培訓、應用實地研究和直接服務。

國際海事組織 (IMO) 處理船上工人的安全。 IMO 為成員國政府和感興趣的組織提供了一個論壇,以交流信息並努力解決與航運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有關的技術、法律和其他問題。 海事組織起草了許多公約和建議,各國政府已採納並已生效。 其中包括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海員培訓和發證、防止海上碰撞、若干涉及責任和賠償的文書等等。 國際海事組織還採納了數百項建議,涉及危險貨物的海上運輸、海上信號、漁民和漁船的安全以及核商船的安全等主題。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糧農組織)在保護農業工人免受使用殺蟲劑、農具和機械造成的危害方面發揮作用。 糧農組織的許多活動直接或間接涉及農業、林業和漁業工作中的職業安全與衛生和人體工程學。 在漁業活動中,糧農組織在秘書處一級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就國際海事組織漁船安全小組委員會進行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海事組織培訓和值班標準小組委員會的工作。 糧農組織在漁業工作條件方面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 在林業活動中,糧農組織/歐洲經委會/國際勞工組織林業工作技術和林業工人培訓委員會在機構間層面處理健康和安全問題。 該領域的實地項目和出版物涵蓋了伐木和工業安全以及森林工作中的熱應力等方面。

在農業領域,一些對牲畜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疾病也會對處理牲畜和動物產品的人員造成危害(例如,布魯氏菌病、結核病、鉤端螺旋體病、炭疽病、狂犬病、裂谷熱)。 對於這些與疾病有關的活動,通過聯合委員會與世界衛生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糧農組織還關注農藥登記要求的統一以及食品和環境中農藥殘留的評估。 關於糧食和農業中的原子能,與原子能機構協調方案,以協助發展中國家的科學家安全和有效地使用相關的同位素技術(例如,使用放射性標記的酶底物來檢測殺蟲劑的職業暴露).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UNIDO) 旨在加速發展中國家的工業發展。 它關注與工業化過程相關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危害、環境和危險廢物管理。

區域性 聯合國經濟委員會 在促進其區域內更有效、更協調的行動方面發揮作用。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UNCTAD) 關注國際貨物、服務和技術轉讓的職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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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幾十年裡,人們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來定義和解決生物醫學實驗背景下出現的倫理問題。 在此類研究中已確定的核心倫理問題包括風險與收益的關係以及研究對像給予知情和自願事先同意的能力。 通常通過獨立機構(例如機構審查委員會 (IRB))審查研究方案來確保對這些問題給予充分關注。 例如,在美國,從事生物醫學研究和接受公共衛生服務研究基金的機構必須遵守聯邦政府對此類研究的嚴格指導方針,包括由 IRB 審查協議,考慮所涉及的風險和收益以及獲得研究對象的知情同意。 在很大程度上,這是一個已經應用於世界各地民主社會中人類受試者科學研究的模型(Brieger et al. 1978)。

儘管這種方法的缺點一直存在爭議——例如,在最近的 人類研究報告, Maloney (1994) 說一些機構審查委員會在知情同意方面做得不好——當它應用於涉及人類受試者的正式研究方案時,它有很多支持者。 然而,這種方法的缺陷出現在缺乏正式協議或研究與人體實驗表面上相似但根本不屬於學術研究範圍的情況下。 工作場所就是這種情況的一個明顯例子。 當然,已經有涉及滿足風險收益審查和知情同意要求的工人的正式研究協議。 然而,當正式研究的界限模糊到關於工人健康的非正式觀察和日常業務行為中時,對風險收益分析和知情同意保證的倫理關注可能很容易被擱置一旁。

舉個例子,想想丹河公司在其位於弗吉尼亞州丹維爾的工廠的工人接觸棉塵的“研究”。 當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的棉塵標准在美國最高法院於 1981 年審查後生效時,Dan River Company 向弗吉尼亞州尋求不符合標準的差異,以便進行研究。 該研究的目的是解決棉塵病是由微生物污染棉花而不是棉塵本身引起的假設。 因此,丹維爾工廠的 200 名工人將暴露於不同水平的微生物,同時暴露於高於標準水平的棉塵中。 丹河公司向 OSHA 申請該項目的資金(技術上被認為是與標準的差異,而不是人類研究),但由於 OSHA 沒有 IRB,因此該項目從未因倫理問題得到正式審查。 OSHA 毒理學家的技術審查對該項目的科學價值提出了嚴重質疑,這本身就應該引發倫理問題,因為在有缺陷的研究中承擔任何風險都是不可接受的。 然而,即使這項研究在技術上是合理的,它也不太可能獲得任何 IRB 的批准,因為它“違反了保護受試者福利的所有主要標準”(Levine 1984)。 很明顯,工人主體面臨著風險,對他們個人沒有任何好處; 主要的經濟利益將流向公司,而對社會的總體利益似乎是模糊和可疑的。 因此,違反了平衡風險和收益的概念。 工人所在的地方工會被告知要進行的研究並且沒有提出抗議,這可以被解釋為默許。 然而,即使有同意,也可能不是完全自願的,因為雇主和僱員之間存在不平等且本質上是強制性的關係。 由於丹河公司是該地區最重要的雇主之一,工會代表承認沒有抗議是因為擔心工廠關閉和失業。 因此,也違反了自願知情同意的概念。

幸運的是,在丹河案例中,提議的研究被取消了。 然而,它提出的問題仍然存在並且遠遠超出了正式研究的範圍。 隨著我們更多地了解對工人健康的威脅,我們如何平衡收益和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保證知情同意和自願同意? 就普通工作場所可能代表非正式、不受控制的人體實驗而言,這些倫理問題如何適用? 人們一再提出,工人可能是社會其他人的“礦工的金絲雀”。 在某些工作場所的日常工作中,他們可能會接觸到潛在的有毒物質。 只有當注意到不良反應時,社會才會開始對該物質的毒性進行正式調查。 通過這種方式,工人充當“實驗對象”來測試以前未在人體上試驗過的化學物質。

一些評論員建議就業的經濟結構已經解決了風險/收益和同意的考慮。 至於風險和收益的平衡,有人可能會爭辯說,社會用“危險津貼”來補償危險工作——直接增加那些承擔風險的人的收益。 此外,在已知風險的範圍內,知情權機制為工人提供知情同意所需的信息。 最後,在了解預期收益和承擔的風險後,工人可以“自願”承擔或不承擔風險。 然而,“志願服務”需要的不僅僅是信息和表達能力 沒有. 它還要求不受脅迫或不當影響。 事實上,IRB 會以懷疑的眼光看待一項研究,在這項研究中,受試者獲得了可觀的經濟補償——可以說是“危險津貼”。 令人擔憂的是,強大的激勵措施會最大限度地減少真正自由同意的可能性。 與丹河案一樣,正如美國技術評估辦公室所指出的那樣,

(t) 在工作人員可能認為他們的工作安全或晉升潛力受到他們參與研究意願的影響的職業環境中,這可能尤其成問題(技術評估辦公室 1983)。

如果是這樣,工人就不能簡單地選擇危險性較低的職業嗎? 事實上,有人提出,民主社會的標誌是個人有權選擇他或她的工作。 然而,正如其他人指出的那樣,這種自由選擇可能是一種方便的虛構,因為所有社會,無論是民主社會還是其他社會,

有社會工程機制來完成尋找工人來從事可用工作的任務。 極權社會通過武力實現這一目標; 通過稱為選擇自由的霸權過程實現民主社會(Graebner 1984)。

因此,許多工作場所的情況能否滿足 IRB 所要求的嚴密審查似乎值得懷疑。 由於我們的社會顯然已經決定,那些促進我們作為人類研究對象的生物醫學進步的人應該受到高水平的倫理審查和保護,因此在拒絕對那些促進我們的經濟進步的人(工人)提供這種保護之前,應該認真考慮。

還有人認為,鑑於工作場所作為一個潛在的不受控制的人體實驗的地位,所有相關方,尤其是工人,應該致力於對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以期改善問題。 是否有義務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研究提供有關職業危害的新信息? 當然,如果沒有這樣的研究,工人的知情權是空洞的。 工人有積極義務讓自己暴露在外的說法更成問題,因為它明顯違反了不應將人們用作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手段的道德原則。 例如,除了在極低風險的情況下,IRB 在評估對受試者的風險時可能不會考慮對他人的好處。 然而,工人參與研究的道德義務源於互惠的要求,即所有受影響的工人可能獲得的利益。 因此,有人建議“有必要創造一個研究環境,在這種環境中,工作人員——出於他們所負有的相互義務的意識——將自願履行道德義務,在工作中進行合作,其目標是降低發病率和死亡率”(Murray 和 Bayer 1984)。

無論是否接受工人應該參與的觀念,在職業健康環境中創造這樣一個適當的研究環境需要仔細注意工人受試者的其他可能關注點。 一個主要問題是可能會濫用數據,從而損害工人的個人利益,這可能是通過就業能力或可保險性方面的歧視。 因此,對工人受試者的自主權、公平和隱私考慮的應有尊重要求對研究數據的機密性給予最大的關注。 第二個問題涉及研究人員了解研究結果的程度。 在正常的實驗情況下,結果將定期提供給受試者。 然而,許多職業研究是流行病學的,例如回顧性隊列研究,傳統上不需要知情同意或結果通知。 然而,如果存在有效干預的可能性,那麼通知因過去的職業暴露而處於疾病高風險的工人對於預防可能很重要。 如果不存在這種可能性,是否仍應將調查結果通知工人? 如果沒有已知的臨床影響,是否應該通知他們? 通知和後續行動的必要性和後勤工作仍然是職業健康研究中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Fayerweather、Higginson 和 Beauchamp,1991 年)。

鑑於所有這些倫理考慮的複雜性,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在工作場所研究中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 正如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所述並在本章中轉載的那樣,職業醫師進入工作場所時應承擔任何醫療保健專業人員的所有義務:

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必須為工人個人和集體的健康和社會福祉服務。 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的義務包括保護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尊重人的尊嚴以及在職業衛生政策和計劃中促進最高道德原則。

此外,職業醫師參與研究被視為一種道德義務。 例如,美國職業與環境醫學學院的道德行為準則明確指出“(p) 醫生應酌情參與道德研究工作”(1994 年)。 然而,與其他衛生專業人員一樣,工作場所的醫生扮演著“雙重代理人”的角色,其在受僱於公司的同時照顧工人的職責可能存在衝突。 這種類型的“雙重代理人”問題對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來說並不陌生,他們的實踐往往涉及對工人、雇主和其他各方的忠誠度、職責和責任。 然而,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必須對這些潛在的衝突特別敏感,因為如上所述,沒有正式的獨立審查機製或 IRB 來保護工作場所暴露的受試者。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需要確保對風險收益平衡和自願知情同意等倫理問題給予適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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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二月15 2011:19 00

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 18 個專門機構之一。 它是聯合國大家庭中歷史最悠久的國際組織,由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1919年凡爾賽和會創立。

國際勞工組織的成立

從歷史上看,國際勞工組織是 19 世紀社會思想的產物。 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越來越認為,工業革命之後工人的狀況是無法容忍的。 社會改革者認為,任何國家或行業採取改善工作條件的措施都會提高勞動力成本,使其與其他國家或行業相比處於經濟劣勢。 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如此堅持不懈地說服歐洲列強將更好的工作條件和更短的工作時間作為國際協議的主題。 1890 年之後,就此主題召開了三屆國際會議:第一次是 1890 年德國皇帝和教皇在柏林聯合召開的; 1897 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另一次會議是由比利時當局促成的; 第三次於 1906 年在瑞士伯爾尼舉行,首次通過了兩項關於使用白磷(製造火柴)和禁止婦女在工業中從事夜間工作的國際協定。 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阻止了任何有關勞工條件國際化的進一步活動,凡爾賽和會為了消除未來戰爭的根源,採取了戰前活動的目標,並成立了一個國際委員會勞工立法。 委員會關於建立一個保護工人的國際機構的詳細建議成為凡爾賽條約第十三部分; 時至今日,它仍然是國際勞工組織運作的章程。

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於 1919 年 XNUMX 月在華盛頓舉行; 該組織的常設秘書處——國際勞工局——設在瑞士日內瓦。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

世界範圍內的永久和平、正義和人道過去是,現在仍然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動機,在章程的序言中得到了最好的表達。 上面寫著:

鑑於只有建立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才能建立普遍和持久的和平;

鑑於勞動條件的存在涉及大量人員的不公正、艱辛和貧困,以致產生如此巨大的動盪,以至於世界的和平與和諧受到威脅; 並且迫切需要改善這些條件,例如,通過

    • 工作時間的規定,包括最長工作日和工作週的規定,
    • 勞動力供應的監管,
    • 預防失業,
    • 提供足夠的生活工資,
    • 保護工人免受因工作引起的疾病、疾病和傷害,
    • 保護兒童、青少年和婦女,
    • 年老和受傷的規定,
    • 保護在本國以外的國家就業的工人的利益,
    • 承認同工同酬原則,
    • 承認結社自由原則,
    • 組織職業技術教育和其他措施;

                         

                        鑑於任何國家未能採用人道的勞動條件也是其他國家希望改善本國條件的障礙;

                        締約各方,出於正義和人道的情感以及確保世界永久和平的願望,並為了實現本序言中規定的目標,同意以下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組織。 ……”

                        1944 年在美國費城舉行的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費城宣言》體現了現代化形式的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 該宣言現已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件。 它宣布所有人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安全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追求物質福祉和精神發展”。 它進一步指出,“任何地方的貧困都對世界各地的繁榮構成威脅”。

                        章程第 1 條確定的國際勞工組織的任務是促進序言和費城宣言中規定的目標。

                        國際勞工組織及其結構

                        國際勞工組織 (ILO) 由 173 個國家組成。 任何联合國會員國都可以通過向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通報其正式接受章程規定的義務而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會員國。 非聯合國會員國可通過國際勞工大會的表決加入(瑞士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但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憲法》第 1 條)。 成員國在國際勞工組織的代表結構在聯合國大家庭中是獨一無二的。 在聯合國和所有其他專門的聯合國機構中,代表只能由政府人員代表:部長、他們的副手或授權代表。 然而,在國際勞工組織,有關社會團體是成員國代表的一部分。 代表包括政府代表,通常來自勞工部,以及代表每個成員的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憲法》第 3 條)。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三方性的基本概念。

                        國際勞工組織包括:

                          • 國際勞工大會,所有成員代表的年度會議
                          • 理事會,由 28 名政府代表、14 名雇主代表和 14 名工人代表組成
                          • 國際勞工局——該組織的常設秘書處——由理事會控制。

                               

                              國際勞工大會——也稱為世界勞工議會——每年 2,000 月定期舉行會議,約有 XNUMX 名與會者、代表和顧問。 會議議程包括討論和通過國際協定(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審議特殊勞工主題以製定未來政策、通過針對成員國採取行動的決議以及向局長發出的指示——本組織關於勞工局行動的一般性會議、一般性討論和信息交流,以及每兩年通過國際勞工局兩年期計劃和預算。

                              理事會是所有成員國的國際勞工大會與國際勞工局之間的紐帶。 在每年 XNUMX 次會議中,管理機構通過審查工作進展、制定給辦公室總幹事的指示、通過辦公室活動的產出(例如業務守則)、監督和指導財務事務以及為未來的國際勞工大會準備議程。 理事會的成員由三組大會代表——政府、雇主和工人——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管理機構的 XNUMX 名政府成員是常任理事國,作為具有重要工業重要性的國家的代表。

                              三方性

                              國際勞工組織的所有決策機制都遵循一個獨特的結構。 成員國代表的所有決定均由三組代表作出,即由每個成員國的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 關於國際公約和建議書大會委員會、工作守則專家會議以及關於未來勞動條件的結論的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實質性決定,由委員會成員作出,其中一-第三代表政府,三分之一代表雇主,三分之一代表工人。 所有政治、財務和結構性決定均由國際勞工大會 (ILC) 或理事會做出,其中 50% 的投票權屬於政府代表(每個成員國有兩名參加大會的代表),25% 的投票權屬於雇主代表, 以及 25% 的工人代表(參加大會的成員國每組代表一名)。 對本組織的財政捐助完全由政府支付,而不是由兩個非政府組織支付; 因此,只有政府才能組成財務委員會。

                              公約

                              國際勞工大會從 1919 年到 1995 年通過了 176 項公約和 183 項建議書。

                              約 74 項公約涉及工作條件,其中 47 項涉及一般工作條件,27 項涉及狹義的安全與健康。

                              關於一般工作條件的公約的主題是: 工作時間; 允許就業的最低年齡(童工); 夜班; 工人體檢; 生育保護; 家庭責任和工作; 和兼職工作。 此外,與健康和安全相關的還有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旨在消除基於各種原因(例如種族、性別、殘疾)對工人的歧視,保護他們免遭不公平解僱,並在發生職業傷害或疾病時給予補償。

                              在關於安全和健康的 27 項公約中,有 18 項是在 1960 年之後通過的(當時非殖民化導致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大幅增加),而從 1919 年到 1959 年只有 1947 項。這一組中批准最多的公約是 81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100),已獲得國際勞工組織 33 多個成員國的批准(其農業推論已獲得 XNUMX 個國家的批准)。

                              大量的批准可以是承諾改善工作條件的一項指標。 例如芬蘭、挪威和瑞典,這些國家以安全和健康記錄著稱,是世界安全和健康實踐的典範,幾乎批准了1960年以後通過的該領域的所有公約。

                              勞動監察公約由另外兩項基本標準補充,即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

                              《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為國家安全與健康概念建立了框架,構成了一個國家的安全與健康法應包含內容的模型。 歐盟關於安全和健康的框架指令遵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結構和內容。 歐盟指令必須由所有 15 個歐盟成員國轉化為國家立法。

                              職業健康服務公約涉及企業內部的運營結構,以在公司實施安全和健康立法。

                              關於經濟活動的分支或有害物質,已經通過了幾項公約。 其中包括 1995 年《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76 號); 建築安全與健康公約,1988 年(第 167 號); 1979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碼頭工作)公約》(第 152 號); 1921 年《白鉛(繪畫)公約》(第 13 號); 苯公約,1971 年(第 136 號); 石棉公約,1986 年(第 162 號); 化學品公約,1990 年(第 170 號); 和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1993 年(第 174 號)。

                              與這些規範相關的是: 1977 年《工作環境公約》(第 148 號)(保護工人在工作環境中免受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造成的職業危害); 1974 年職業癌症公約(第 139 號); 以及作為 1964 年工傷福利公約(第 121 號)一部分的職業病清單。 該清單的最後一次修訂於 1980 年由大會通過,並在本章中進行了討論 工傷賠償,主題在。

                              其他安全和健康公約有: 重量標記公約,1929 年(第 27 號); 最大重量公約,1967 年(第 127 號); 輻射防護公約,1960 年(第 115 號); 1963 年機械保護公約(第 119 號); 和衛生(商業和辦公室)公約,1964 年(第 120 號)。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初期,以建議書代替公約,如預防炭疽、白磷、鉛中毒等。 然而,近來建議書傾向於通過詳細說明實施公約條款來補充公約。

                              安全衛生公約的內容

                              安全與健康公約的結構和內容遵循一般模式:

                                • 範圍和定義
                                • 政府的義務
                                • 與工人和雇主組織協商
                                • 雇主的義務
                                • 工人的職責
                                • 工人的權利
                                • 檢查
                                • 處罰
                                • 最後條款(關於生效、批准登記和退出的條件)。

                                                 

                                                公約規定了政府或政府當局在規範主題事項方面的任務,強調了企業所有者的義務,通過職責和權利明確了工人及其組織的作用,並以檢查和打擊違法行為的規定結束。 公約當然必須確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可能的豁免和排除。

                                                工作安全與健康公約的設計

                                                序言

                                                每項公約都以序言開頭,提到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上的日期和項目; 與該主題相關的其他公約和文件,對該主題的關注證明該行動是正當的; 根本原因; 與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 作為公約或建議書的國際文書的形式,以及通過和引用公約的日期。

                                                範圍

                                                範圍的措辭受執行公約的靈活性制約。 指導原則是該公約適用於所有工人和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 然而,為了促進所有會員國批准該公約,指導原則通常由在各個活動領域部分或完全不適用的可能性來補充。 一個成員國可以排除特定的經濟活動分支或特定的企業,這些經濟活動或特定的企業由於某些條款或整個公約的應用而產生了實質性的特殊問題。 該範圍還可以預見逐步實施規定,以考慮到一個國家的現有條件。 這些排除也反映了國家資源的可用性,用於實施新的國家安全和健康立法。 排除的一般條件是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以其他方式附加,並且任何排除的決定都需要與雇主和工人協商。 範圍還包括國際文書措辭中使用的術語定義,如經濟活動的分支、工人、工作場所、雇主、法規、工人代表、健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設施、安全報告等。

                                                政府的義務

                                                安全與健康公約將政府制定、實施和審查與公約內容相關的國家政策的任務確定為第一個模塊。 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必須參與政策的製定以及目的和目標的詳細說明。 第二個模塊涉及實施公約條款的法律或法規的頒布和法律的執行,包括聘用合格人員以及為檢查和諮詢服務人員提供支持。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19 條和第 22 條,各國政府也有義務定期或應要求向國際勞工局報告公約和建議書的實施情況。 這些義務是國際勞工組織監督程序的基礎。

                                                與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磋商

                                                與法規實施和事故後果直接相關的人員參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成功的安全和健康實踐是基於合作以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善意的結合。 因此,一項公約規定,政府當局在考慮將設施排除在立法之外以逐步實施條款和製定關於公約主題的國家政策時,必須徵求雇主和工人的意見。

                                                雇主的義務

                                                在企業內部執行法律要求的責任在於企業所有者或其代表。 工人參與決策過程的合法權利不會改變雇主的主要責任。 公約規定的雇主義務包括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程序; 購買安全的機器和設備; 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無害物質; 監測和評估工作場所空氣中的化學物質; 為工人提供健康監測和急救; 向主管當局報告事故和疾病; 工人培訓; 提供與工作有關的危害及其預防的信息; 與工人及其代表合作履行職責。

                                                工人的職責

                                                自 1980 年代以來,公約規定,工人有責任與雇主合作實施安全和健康措施,並遵守與工作安全和健康有關的所有程序和慣例。 工人的職責可能包括向主管報告任何可能帶來特殊風險的情況,或者工人在其生命或健康面臨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時已離開工作場所的事實。

                                                工人的權利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安全和健康的公約規定了工人的各種特殊權利。 一般來說,工人有權獲得有關危險工作條件、工作中使用的化學品的特性和化學品安全數據表的信息; 接受安全工作實踐培訓的權利; 有權就與工作相關的安全和健康的所有方面諮詢雇主; 以及在不損失收入的情況下免費接受醫療監督的權利。 其中一些公約還承認工人代表的權利,特別是在協商和信息方面。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結社自由、集體談判、工人代表和防止解僱的其他公約加強了這些權利。

                                                1981 年通過的公約和後來的公約中的具體條款涉及工人將自己從其工作場所的危險中解救出來的權利。 1993 年的一項公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1993 年(第 174 號))承認工人有權將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潛在危險通知主管當局。

                                                檢查

                                                安全與健康公約表達了政府需要提供適當的檢查服務,以監督為實施公約而採取的措施的應用。 檢查要求由為檢查服務提供完成任務所需資源的義務補充。

                                                處罰

                                                關於安全和健康的公約通常要求對不遵守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的處罰實施國家監管。 9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框架公約(第 2 號)第 1981 條第 155 款規定:“執法系統應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規定適當的處罰。” 這些處罰可能是行政、民事或刑事性質的。

                                                1947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81 號)

                                                1947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81 號)呼籲各國在工業工作場所維持勞動監察制度。 它確定了政府在檢查方面的義務,並規定了檢查員的權利、義務和權力。 該文書由兩項建議書(第 81 和 82 號)和 1995 年議定書作為補充,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非商業服務部門(例如公共服務和國營企業)。 1969 年勞動監察(農業)公約(第 129 號)包含與農業部門第 81 號公約非常相似的條款。 國際勞工組織海事公約和建議書還涉及對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檢查。

                                                政府必須建立足夠數量的獨立合格檢查員隊伍。 督察機關必須配備齊全,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對違反安全和健康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規定是政府的義務。 檢查員有責任執行法律要求,並就遵守法律規定的有效方式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技術信息和建議。

                                                檢查員應向當局報告法規中的差距,並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呼籲各國政府編制年度報告,提供已完成檢查的統計數據。

                                                規定了檢查員的權利和權力,例如有權進入工作場所和場所、進行檢查和測試、採取補救措施、發布更改安裝和立即執行的命令。 他們還有權在違反雇主職責的情況下發出傳票並提起法律訴訟。

                                                該公約包含關於檢查員行為的規定,例如在受監督的企業中沒有經濟利益,不洩露商業秘密,特別重要的是,在工人投訴的情況下保密,這意味著不向雇主暗示投訴人的身份。

                                                公約促進進步發展

                                                公約工作試圖反映本組織成員國的法律和實踐。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引入的新元素迄今尚未成為廣泛的國家法規的主題。 在會議委員會討論規範期間,倡議可能來自代表; 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勞工局可以在新文書的初稿中提出。 這裡有兩個例子:

                                                (1) 工人有權將自己從對其生命或健康構成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的工作中撤離。

                                                通常,人們認為在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場所是一種自然的權利。 但是,此操作可能會對材料、機械或產品造成損壞——有時可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隨著安裝變得越來越複雜和昂貴,工人可能會因為不必要地離開自己而受到指責,並試圖讓他或她對損失負責。 在安全與健康公約會議委員會的討論中,提出了保護工人在此類情況下免受追索的提議。 會議委員會考慮了數小時的提案,最終找到了委員會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保護工人的措辭。

                                                因此,第 13 號公約第 155 條規定:“如果工人已離開其有合理理由認為對其生命或健康構成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的工作環境,則應根據國家條件保護其免受不當後果和實踐”。 “不當後果”當然包括解僱和紀律處分以及責任。 幾年後,在新的背景下重新考慮這種情況。 在 1987-88 年建築公約會議的討論中,工人團體提出了一項修正案,規定工人有權在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情況下自行離開。 該提案最終被大多數委員會成員接受,條件是它與工人的責任相結合,即立即將此行動通知其主管。

                                                1990 年化學品公約(第 170 號)中也引入了相同的條款; 1995 年《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76 號)中包含了類似的文本。 這意味著已批准《安全與健康公約》或《建築、化學安全或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的國家/地區必須在國家法律中規定工人有權自行離開並受到保護免受“不當後果”。 這可能遲早會導致所有經濟活動部門的工人都適用這項權利。 這一新承認的工人權利同時被納入 1989 年歐盟安全與健康組織基本指令; 到 1992 年底,所有歐盟成員國都應將這項權利納入其立法。

                                                (2) 工人有權進行體檢而不是強制性體檢。

                                                多年來,國家立法要求對從事特殊職業的工人進行體檢,以此作為分配或繼續工作的先決條件。 隨著時間的推移,一長串強制性體檢在分配前和定期間隔被規定。 然而,這種善意的意圖越來越多地變成一種負擔,因為一個人可能接受了太多的體檢。 如果像某些國家的做法那樣,將體檢記錄在工人的健康護照上,作為終生證明身體不健康的證據,體檢最終可能成為選擇失業的工具。 由於接觸有害物質而在其生活中記錄了一長串體檢記錄的年輕工人可能找不到準備好給他或她工作的雇主。 懷疑可能太強烈了,這名工人遲早會因為生病而經常缺勤。

                                                第二個考慮因素是任何體檢都是對個人私生活的侵犯,因此應該由工人來決定醫療程序。

                                                因此,國際勞工局建議在 1990 年的夜間工作公約(第 171 號)中引入工人進行體檢的權利,而不是要求強制監視。 這一想法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並最終在4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夜間工作公約》第1990條中得到體現,內容如下:

                                                1. 根據工人的要求,工人有權免費接受健康評估,並獲得有關如何減少或避免與其工作相關的健康問題的建議: (a) 在開始夜班工作之前; (b) 在此類任務期間定期; (c) 如果他們在執行此類任務期間遇到健康問題,但不是由夜班工作以外的因素引起的。

                                                2. 除發現不適合夜間工作外,未經工人同意,不得將此類評估結果傳遞給其他人,也不得用於損害他們的利益。

                                                許多衛生專業人員很難遵循這一新概念。 但是,他們應該認識到,一個人決定是否接受健康檢查的權利是當代人權觀念的體現。 該規定已被國家立法採納,例如德國 1994 年的工作時間法,其中提到了該公約。 更重要的是,歐盟安全與健康框架指令在其健康監測條款中遵循了這種模式。

                                                國際勞工局的職能

                                                章程第 10 條規定的國際勞工局的職能包括收集和分發與工業生活和勞工條件的國際調整有關的所有主題的信息,特別強調未來的國際勞工標準,準備關於國際勞工大會會議議程各項目的文件(特別是公約和建議書內容和措辭的準備工作),向成員國政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提供與勞工相關的諮詢服務立法和行政慣例,包括檢查制度,以及處理工業和就業問題的具有國際意義的出版物的編輯和傳播。

                                                與任何勞工部一樣,國際勞工局由與勞工政策各個領域有關的局、部門和分支機構組成。 成立了兩個專門機構來支持勞工局和成員國:國際勞工組織總部的國際勞工研究所和位於意大利都靈的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培訓中心。

                                                由理事會選出一名任期五年的總幹事,以及由總幹事任命的三名副總幹事,管理(截至 1996 年)13 個部門; 瑞士日內瓦總部的11個局; 與國際組織的兩個聯絡處; 在非洲、美洲、亞洲和太平洋、阿拉伯國家和歐洲設有 35 個區域部門,設有 13 個區域和分支機構以及 XNUMX 個多學科團隊(一群在成員國提供諮詢服務的不同學科的專業人員)一個次區域)。

                                                工作條件和環境部是執行大部分安全和健康工作的部門。 它由來自 70 個國家的約 25 名專業人員和一般服務人員組成,包括多學科團隊中的專業專家。 截至 1996 年,它有兩個分支機構:工作條件和福利設施分支機構 (CONDI/T) 和職業安全與健康分支機構 (SEC/HYG)。

                                                SEC/HYG 的安全與健康信息服務部負責維護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中心 (CIS) 和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支持系統部。 本版的工作 百科全書 位於支持系統部分。

                                                1991 年成立了該部的一個特殊單位:國際消除童工計劃(IPEC)。 新計劃與世界所有地區的成員國聯合執行反對童工活動的國家計劃。 該計劃由德國、西班牙、澳大利亞、比利時、美國、法國和挪威等幾個成員國的特別捐款資助。

                                                此外,在審查國際勞工組織 1970 年代製定的主要安全和健康計劃的過程中,國際勞工大會於 1984 年通過了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國際計劃(以其法文縮寫 PIACT 命名) PIACT決議。 原則上,該決議構成了國際勞工組織及其成員國在安全與健康領域採取的所有行動的行動框架:

                                                  • 工作應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中進行。
                                                  • 工作條件應符合工人的福祉和人格尊嚴。
                                                  • 工作應該為個人成就、自我實現和服務社會提供真正的可能性。

                                                       

                                                      有關工人健康的出版物發表在職業安全與健康系列中,例如 空氣中有毒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 15 個成員國的國家暴露限值清單; 或者 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服務和機構名錄,它彙編了有關成員國安全和健康管理的信息; 要么 工頻電場和磁場對工人的防護,實用指南,提供有關電場和磁場對人類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更高安全標準程序的信息。

                                                      國際勞工組織安全與健康工作的典型產品是實施規範,它構成了工業工作許多領域中安全與健康法規的典範集。 這些守則通常是為了促進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批准和應用而製定的。 例如, 預防重大工業意外實務守則,其目標是為建立控制重大危險設施的行政、法律和技術體系提供指導,以避免重大災害。 這 職業事故和疾病記錄和通知實務守則 旨在統一數據收集和建立事故和疾病及相關事件和情況統計數據的做法,以促進預防行動並促進成員國之間的比較工作(這些只是一長串清單中的兩個例子)。 在信息交流領域,國際勞工組織安全與健康處組織了兩項主要活動:世界職業安全與健康大會和國際勞工組織國際肺塵埃沉著病大會(現稱為國際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大會)。

                                                      世界大會每三年或四年與國際社會保障協會 (ISSA) 和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之一的國家安全與健康組織聯合舉辦一次。 世界大會自 1950 年代以來一直在舉行。 來自 2,000 多個國家的約 3,000 至 100 名專家齊聚這些大會,就安全與健康方面的良好做法和現代趨勢設定交流信息,並與其他國家和世界其他地區的同事建立關係。

                                                      肺塵埃沉著病會議自 1930 年代以來一直由國際勞工組織組織; 下一次計劃於 1997 年在日本京都舉行。 這些會議的傑出成果之一是國際勞工組織塵肺病放射照片國際分類。

                                                      國際勞工組織在安全與健康領域的技術合作有很多方面。 幾個項目協助成員國製定新的安全和健康立法並加強其檢查服務。 在其他國家,為創建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提供了支持,以促進研究工作並製定培訓計劃和活動。 設計實施礦山安全、化工安全專項,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體系。 這些項目可能針對一個成員國或一個區域國家集團。 國際勞工組織總部的任務包括評估需求、項目開發和設計、確定國際基金和國家援助計劃的財政支持、選擇和提供技術專長、採購設備和規劃,以及組織和實施考察團和獎學金計劃。

                                                      標準制定、研究、信息收集和傳播以及技術合作反映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業務部門。 通過與本組織的三方成員積極合作,這些活動加強了為實現世界社會正義與和平目標而進行的鬥爭。

                                                      這就是為什麼在 1969 年,在本組織成立 50 週年之際,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和成就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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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二,二月22 2011:23 55

                                                      職場倫理:道德判斷框架

                                                      框架

                                                      如果不公開參與者的關鍵決策工具框架(假設),就道德問題進行嚴肅對話是不可能的。 不同的工具會導致不同的決策。

                                                      在勞資關係中做出的最重要的關鍵假設是那些在面對保護工人及其雇主“權利”的多重且經常相互衝突的路徑時成為分配義務或義務的基礎的假設。

                                                      我們如何決定滿足自然人類群體(如個人、家庭、同伴群體、社區)和合成人類群體(如政黨、工會、公司、國家)中可能存在的不同且經常相互衝突的需求包括許多不同的自然集合?

                                                      我們如何決定誰負責提供家庭保健和“安全”工具來設計工作站? 在設定允許的暴露限度時,我們如何選擇風險級別?

                                                      我們如何分配道德責任和分配風險負擔?

                                                      “社會正義的階梯”

                                                      為了分配責任,我們可以設置一個“社會正義階梯”。 在這個階梯上,那些最有能力採取行動的人在理性上有義務上升到最高級別的責任,這樣他們就可以首先採取行動來追求道德目標。 他們有義務先於他人行動,因為他們最擅長或獨一無二地能夠這樣做。 這並不意味著 僅由 他們應該採取行動。 當那些負有特殊義務的人未能採取行動或需要幫助時,責任就落在了下一級的人身上。

                                                      By 合理的 我們的意思不僅是一個行動 邏輯 跟隨另一個。 我們還指為避免疼痛、殘疾、死亡和失去快樂而採取的行動(Gert 1993)。

                                                      1970 年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對階梯進行了應用。該法規定,“雇主和僱員在實現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方面具有獨立但相互依存的責任和權利”。

                                                      員工有責任 遵守“適用於他自己的行為和行為”的獨特規則。 雇主有義務 基於確保遵守適用於整個工作場所的規則的獨特能力。 政府有單獨的職責 基於其獨特的能力,例如,在說服失敗時強制執行規則。

                                                      在任何文化中的任何道德價值體系中,框架中還有其他共同假設。 在這裡,我們需要強調那些與我們社區的性質、“權利”的含義、道德公理的方法、真理或善、風險分配、理想與現實以及工人參與的道德需求有關的因素。

                                                      在生態上,我們作為一個全球社區而存在。 在我們的利基市場中,人類的自然集合(例如家庭或同伴群體)比合成集合(例如公司或政治定義的實體)更有意義。 在這個社區中,我們有必要的義務保護和幫助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權利理性行事,就像我們應該保護自己的權利一樣,無論習俗和文化價值觀的差異如何。 當這些義務導致跨越國際邊界保護工人的行動時,它們並不是將一個國家的綜合價值觀強加給另一個綜合人群。 它們是對自然的、永恆的、普遍的道德價值的恭敬承認的行為。

                                                      基本人權、自由和生命(或福祉)的一般權利源自需要,如果滿足這些需要,我們就能成為人(Gewirth 1986)。 它們不是任何政府或企業給我們的。 在邏輯上和系統發育上,我們一直都有它們。 管理工作環境的法律以及與其實施的權利相一致的規則,不是慈善或仁慈的禮物。 它們是道德的表達。

                                                      個人隱私和規避工作風險的知情權和行動權等基本權利的規範,雖然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的表述,但在每個國家的所有人中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根據我們的權利規範行事可能會導致保護個人的權利(例如保護個人醫療記錄的隱私)與涉及雇主職責的權利(例如從醫療記錄中獲取信息以保護其他生命)之間發生衝突通過避免由此引起的健康危害。

                                                      這些衝突的解決可能不是依靠單獨的醫生或專業協會抵禦法庭或公司挑戰的能力,而是通過選擇合理的道德行為公理 個⼈ 集體在工作場所。 因此,通過政府監督的勞資“中立”實體(如德國的 Berufgenossenschaften公司) 可以解決此衝突。

                                                      在這一道德判斷框架的基礎上,一個關鍵假設是相信只有一個真實世界,並且一般權利適用於那個世界中的每個人,不是作為不需要實現的理想,而是作為實際的一般條件。存在。 如果它們不能應用,那是因為我們還沒有學會應對這樣一個事實,即關於那個世界以及在其中最理性的行為方式的知識永遠是不完整的。 我們應該學習的是如何不僅在倫理學中使用假設或公理,而且在缺乏完美知識的情況下描述世界和指導行為。

                                                      伯特蘭·羅素 (Bertrand Russell) 的觀察闡明了道德公理的本質,“所有理性的生活行為都是基於無聊的歷史遊戲的方法,我們在這個遊戲中討論如果克利奧帕特拉的鼻子長半英寸,世界會是什麼樣子”(羅素1903 年)。

                                                      “好像”的遊戲讓我們能夠面對永遠存在的道德和科學不確定性採取行動。 但是公理不能與最終的“真理”相混淆(Woodger 1937)。 如果在應用基本道德原則方面富有成果,它們就會被保留和使用。 當發現它們不再有用時,可以丟棄它們並用另一套約定代替。

                                                      道德公理將判斷框架帶到實踐層面,帶到“車間”。 一個例子是為公司醫生和其他專業人員制定職業道德規範的常見做法。 起草它們是為了通過彌合知識差距來保護通用權利及其規範,組織經驗並允許我們在道德或科學上的某些知識之前採取行動。

                                                      這些公理集,就像所有公理系統一樣,既不是對也不是錯,不是真也不是假。 我們行動 彷彿 它們是正確的或真實的(事實上它們可能是)並且只有在它們繼續有效地允許我們理性行事時才保留它們。 富有成效的測試在不同的文化中會在不同的時間點產生不同的結果,因為與一般的倫理原則不同,文化規範反映了相對的價值觀。

                                                      在東方文化中,強大的社會和法律制裁強制執行符合佛教信仰的八正道的職業行為,其中第五正道是正命,或符合儒家職業責任傳統。 在這種情況下,職業道德規範可以成為保護患者或研究對像以及醫生或科學家的有力工具。

                                                      在西方文化中,至少在這個時候,儘管醫學上有強大的希波克拉底傳統,但這些法典的效力較低,儘管其價值有限。 這不僅是因為社會和法律制裁的力度較小,還因為一些假設根本不符合當前西方文化的現實。

                                                      例如,很明顯,在侵犯隱私的程序(如基因檢測)之前,將廣泛傳播的道德準則納入公理要求“自願”、“知情”同意是不合理的。 同意很少是真正自願或知情的。 傳達的信息很少是確定的或完整的(即使在科學家或醫生的頭腦中也是如此)。 同意通常是在社會(或經濟)強制條件下獲得的。 研究人員保護隱私和保密的承諾不能總是兌現。 專業人士可能會受到納入該原則的法規的社會和法律保護,但工人很容易成為殘酷騙局的受害者,導致由於工作和保險歧視而導致社會恥辱和經濟脅迫。

                                                      因此,在職業行為守則中繼續使用同意原則,例如保護工人免受基因檢測的危險,是不道德的,因為創建的外觀不符合國際化和全球化的文化的現代背景。由連接的電話和計算機提供服務的數據庫。 這種做法應該被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通過符合現實世界的假設以及社會和法律強制執行的保護而生效的代碼。

                                                      風險分配

                                                      按種姓分佈或分配風險負擔是不合理的(因此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說,根據基因組、年齡、社會經濟地位、全球社區內的地理位置為不同的人群分配不同級別的風險、種族或職業。 按種姓劃分的風險分配假設有些人的一般權利不同於其他人。 人類的基本需求是相同的。 因此,基本人權是相同的。

                                                      “可接受風險”的概念在標準制定中廣泛使用(如果不是普遍使用的話)是按種姓分配風險的一種形式。 這取決於根據過去工作實踐或工作場所普遍接觸有毒物質或危害的風險計算得出的風險差異分配。 這種普遍的做法接受並促進 不必要的風險 例如,在為工人設定允許的暴露水平時,任意指定一個“可接受的”風險比率,即千分之一死亡,而對於 other 同一社區的成員。

                                                      不合理(不道德)風險分配的其他例子是接受種姓內部的風險差異,如成人和更脆弱的兒童之間(當兒童需要更強的保護時為兩者設定一個標準),工作環境和社區環境之間,“客”(或其他權力較小的)和土著工人,以及市場對較發達國家產品的需求強加給欠發達國家受保護較少的工人的風險(大於我們為自己設定的風險)。

                                                      不必要的風險在道德上永遠是不可接受的。 僅當有必要保護生命(或福祉)和自由或 (1) 受到文化影響並且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或控制且 (2) 具有較低的優先級時,風險在道德上才是“可接受的”在合理的減排計劃中控制比另一種生物不利危害。

                                                      工人參與

                                                      普遍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要求賦予工人權利,使他們能夠理性地做出選擇並根據這些選擇採取行動,以追求這些權利。 通過獲取信息、理解的教育機會(而不是簡單地對信息做出反應)以及根據這種理解採取行動避免或承擔風險的不受約束或不受脅迫的能力來實現賦權。

                                                      產生理解的教育可能不會在典型的安全培訓課程中發生,因為培訓旨在誘導對一組可預見的信號或事件的條件反應,而不是提供深入的理解。 然而,並非所有導致所謂事故的因素,包括在工人或管理層控制下的事件,都可以預見。

                                                      真正的事故本身被定義為“偶然發生”(Webster's Thir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1986)。 因此,它們在自然界中不存在。 每個事件都有一個原因(Planck 1933;Einstein 1949)。 當原因不為人知或不了解時,機會的概念是一個富有成效的公理。 它不應該與不變的現實相混淆。 即使受傷或疾病明顯與工作有關,但在發生傷害事件時(Susser 1973),導致傷害的事件的所有因果因素(在工作場所內外)都永遠不會為人所知或理解(Susser XNUMX)。 因此,即使時間、資金和培訓資源是無限可用的,也不可能讓工人適應每個可能事件的每組可能信號。

                                                      有效降低“意外”風險, 理解 化學過程或材料處理實踐使工人能夠處理 意外事件. 對工人和他的自然環境(例如工人所屬的家庭和同齡人)的教育可以增強理解和採取行動預防或減少風險的能力。 因此,它是通用權限的規範。

                                                      工人的天性還有另一個倫理作用。 選擇工人決定或同意風險的適當位置是確保道德結果的關鍵因素。 許多決定(例如接受危險津貼)應該做出,如果它們甚至是真正自願的,只能在工作場所或工會大廳等綜合環境以外的環境中做出。 家庭、同輩群體和其他自然群體可能會提供較少強制性的選擇。

                                                      提供經濟激勵來接受工人、雇主或政府已知的不必要風險——即使是公平談判的合同的結果——總是不道德的。 如果可以證明風險是合理的,並且工人可以在沒有恥辱的情況下獲得平等的替代就業機會,那麼這只是對工人家庭的補償,如果足夠的話。 做出合乎道德的選擇需要最中立或非強制性的環境。

                                                      如果這些設置不可用,則應在與最中立的合成集或機構相關聯的最中立的地方做出決定,以保護工人及其自然集的授權。 在他或她的家庭、同齡人群體和社區中發現的文化和道德價值觀對工人福祉的重要性強調了保護他們的參與和理解作為賦權過程中基於道德的要素的重要性。

                                                      混淆公理和現實的溝通

                                                      我們中的大多數人,甚至是醫生、科學家和工程師,都在小學接受過教育以了解公理化方法。 否則不可能理解算術和幾何。 然而許多 自覺 混淆假設和事實(它們可能相同,但並不總是相同),試圖將個人社會價值觀強加於特定的行動或不行動過程。 這在如何呈現、選擇、組織和解釋信息方面最為明顯。

                                                      使用像這樣的詞 事故安全至上 是很好的例子。 我們已經將事故作為自然界中不會發生的事件進行了討論。 安全 是一個類似的概念。 大多數人認為這個詞的意思是“免於傷害、傷害或風險”(韋伯斯特第三國際詞典 1986)。 無法找到無風險空隙,但“專家”在描述條件或化學品時使用該詞是標準做法,給人留下不存在風險的印象,同時假設或想到其他含義——例如他們的 信仰 風險相對較低或“可以接受”——無需通知觀眾。 如果這是在不知不覺中完成的,這是一個簡單的錯誤,稱為 半邏輯謬誤. 如果這是有意識地做的,就像經常發生的那樣,那是一個簡單的謊言。

                                                      與公理、科學解釋模型或數據評估的不變現實的混淆似乎集中在標準的設定上。 監管中的公理化概念和方法,其有效性被假定並且通常與無可爭議的真理相混淆,包括:

                                                      • 人群中毒性作用的閾值(從未發現)
                                                      • 觀察到的影響水平(取決於方法)
                                                      • 統計置信度(任意定義)
                                                      • 精確的風險推斷(很少適合的數據)
                                                      • 零風險容忍度(僅存在於零暴露)
                                                      • “安全”邊際(總是推測性的)
                                                      • 控制可行性(取決於值)
                                                      • 測量方法(儀器的選擇)
                                                      • 生理規範(平均值的抽象)
                                                      • 生物學終點(評估效果)
                                                      • 生活方式和遺傳同質性(從未發現)。

                                                       

                                                      這些 公理 通常被討論 彷彿 他們是 真相。 它們只不過是基於(充其量)有限信息的關於個人、風險及其控制的可丟棄假設。

                                                      這些公理的選擇和使用中隱含的社會和經濟價值指導著那些治理、管理和控制者的政策判斷。 這些價值觀,而不僅僅是科學數據,決定了社區和工作場所的環境和生物規範和標準。 因此,這些價值觀、基於它們的判斷以及所選擇的公理也必鬚根據它們的合理性來判斷,即它們是否成功地避免了疼痛、死亡和殘疾的風險。

                                                      法律與契約:道德公理系統

                                                      即使是最具包容性的道德公理體係也應被理解為在工作環境中應用道德原則的實驗,尤其是管理工作場所的法律和合同體系。

                                                      國家法律、部級機構的規則甚至非正式採用的程序(例如風險評估模型)都可以像任何公理系統一樣進行處理和更改。 符合我們的道德原則框架,被視為 道德 公理、職業安全和衛生法律法規可以與滿足其他社區衛生需求的其他公理系統充分結合。 它們可以是整個社區系統的一個分化(但不是退化)的部分。

                                                      醫療保健、教育、工資替代和康復、社會保障、殘疾人保護以及其他公共衛生和環境保護計劃通常由立法機關與職業安全和健康計劃協調。 在這樣做時,必須注意不要強加或無意中建立或延續種姓制度。

                                                      如何照顧? 工人和他們自由組織的工會代表參與合同製工作場所和政府機構是一種保障,應該成為試驗的一部分。 參與是人權的另一種體現。 工作場所種姓制度的經過測試的障礙包括工人委員會(在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保證)、勞資委員會、政策和實踐部級委員會、那些處理標準制定和執行以及教育(專業和等級)的委員會-and-file) 和其他參與結構。

                                                      工人在確定自己的風險時行使參與“權利”是一種道德上強制的防御手段,以防止由領子顏色指定的人類種姓上升。 這是責任的道德分配和工作場所風險負擔分配的第一步。 然而,行使這些權利可能會與管理層和整個社會的權利發生衝突。

                                                      衝突的解決是在理解這些權利是 通用 權利,其必要性是絕對的,並且最終必須通過承認工人、管理層和廣大公眾在影響他們各自共享的社區中的生活和自由的決策中的參與權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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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二,二月15 2011:19 03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執行程序

                                                      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國家承諾“採取必要的行動使其條款生效”(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19(5)條)。 其他國家以及工人和雇主組織(但不是個人)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採取行動,鼓勵政府尊重其承擔的義務。 組織只需向國際勞工局局長發送一封包含足夠信息的信函,地址為 4 route des Morillons, 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傳真號碼 41-22-798-8685)。 此處描述的程序得到國際勞工組織促進國際勞工標準的工作的補充,例如由區域顧問舉辦的研討會和講習班。

                                                      第二十二條程序。 政府必須向國際勞工局提交關於其已批准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第 22 條)。 政府還必須向國內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組織提供這些報告的副本(第 23 條)。 這些組織可以對報告發表評論並提供有關文書應用的更多信息。 一個獨立的公約和建議書實施專家委員會 (CEARC) 審查報告和提出的任何意見,然後可能向政府提出意見,建議修改法律或做法或記錄進展情況。 CEARC 每年依次向三方國際勞工大會提交報告。 會議設立了一個應用委員會,負責在向全體會議報告之前處理選定的案例。 會議報告呼籲各國政府尊重它們通過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而承擔的義務,有時還敦促它們接受“直接接觸”任務,在此期間可以與該國的政府以及工人和雇主組織協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二十二條程序。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這一條款,任何“雇主或工人的行業協會”都可以提出申述,聲稱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未能遵守其加入的任何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要獲得認可,代表必須來自此類組織,以書面形式,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24 條,並說明有關成員國在哪些方面未能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遵守公約(由名稱和/或號碼)它已經批准。 然後,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可以設立一個委員會來審查代表,將其傳達給政府以徵求意見並準備一份報告,理事會可以命令發布該報告。 它還可能導致直接接觸任務。 如果政府未對第 24 條代表的報告採取行動,理事會可啟​​動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26 條規定的投訴程序。

                                                      第二十二條程序。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這一條款允許向國際勞工局投訴一個據稱未能確保其批准的公約得到遵守的成員國。 投訴可由同樣批准同一公約的另一個成員國、國際勞工大會的代表(政府、雇主或工人)或國際勞工組織的理事會提出。 管理機構可以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來考慮投訴並向其報告。 然後公佈調查委員會的事實調查結果和建議。 這些建議可能包括直接聯繫任務。 如果對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有不同意見,可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訴,該法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結社自由程序。 結社自由和參與集體談判的權利是國際勞工組織成員的核心,它建立了特殊程序來處理指控侵犯這些權利的投訴。 結社自由管理機構委員會審查國家或國際雇主或工人組織對任何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提出的投訴,即使該成員國尚未批准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兩項主要公約。 該委員會還可以建議政府接受直接接觸任務,以協助其確保遵守這些基本原則。

                                                      影響。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沒有警察部隊或勞動監察部門有權下令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但各國政府對要求它們履行其在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時承擔的義務的請求很敏感。 因使用國際勞工組織程序而承受的公眾壓力在許多情況下導致了法律和實踐的變化,並因此通過它們改善了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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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三,二月23 2011:00 00

                                                      工作環境的監控

                                                      自從 Ramazzini 發表關於職業醫學的開創性著作 (Ramazzini 1713) 以來,我們開始意識到從事某些工作會導致特定的疾病。 起初,只有觀察工具可用於調查工作環境。 隨著技術的發展,我們開始能夠衡量工人進行交易的環境。 測量工人的環境有助於確定工作場所壓力的來源。 然而,隨著知識的增加,需要設置暴露限值以保護工人的健康。 事實上,我們已經找到了檢測低水平有毒物質存在的方法,以免它們造成健康問題。 現在,我們通常可以預測暴露的結果,而無需等待效果出現,從而預防疾病和永久性傷害。 工作場所的健康絕非偶然; 它需要對工人及其環境進行監視。

                                                      工作場所接觸限值

                                                      設定早期工作場所接觸限制是為了防止急性疾病和死亡。 今天,有了更好的信息,我們試圖滿足更低的限制,以預防慢性病和亞臨床健康影響。 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家會議 (ACGIH) 於 1943 年成立了閾限委員會,這是製定職業接觸限值最成功的系統性嘗試。(ACGIH 是一個美國組織,與任何政府監管機構都沒有正式聯繫.) 這一努力的成功體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採用了 ACGIH 發布的閾限值 (TLV) 作為工作場所暴露標準,該閾值目前已超過 600 個。 它們作為可執行標準的廣泛使用已引起對 TLV 及其製定過程的嚴格審查。 儘管 TLV 很有用,但它在決策過程的三個方面受到了批評:科學、政治和倫理。 對幾項批評的簡要回顧如下:

                                                      科學家們批評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基於大量數據設置的 TLV 與基於相當少數據的 TLV 沒有區別。

                                                      TLV 從未打算成為所有工人的“安全”暴露水平。 TLV 委員會認識到,工人之間的生物學差異以及其他無法計算的因素使得無法設定可保證所有環境中所有工人安全的限制。 採用 TLV 作為可執行標準會產生政治問題,因為部分工人群體沒有受到保護。 只有零暴露可以提供這種保證,但零暴露和零風險並不是切實可行的選擇。

                                                      TLV 委員會使用的數據通常是由行業生產和支付的,公眾無法獲得。 受此限制設置過程保護的人爭辯說,他們應該有權訪問限制所依據的數據。 許多人認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行業試圖限制對其數據的訪問都是不道德和自私的。

                                                      TLV 仍然作為工人暴露於環境壓力的指導方針而受到廣泛尊重,供能夠正確解釋它們的專業人員使用。

                                                      社區暴露標準

                                                      職業暴露和社區暴露之間存在聯繫。 在工人身上看到的任何不良健康影響都是他們完全暴露於環境污染物的結果。 總劑量對於選擇適當的暴露限值很重要。 對於體內積聚的毒物,例如鉛和放射性物質,這種需求已經得到認可。

                                                      目前的接觸限值對工人和社區有所不同,部分原因是工人的接觸是間歇性的,而不是連續的。 TLV 設定為每週工作 XNUMX 天,每天工作 XNUMX 小時,這是美國的標準。 TLV 反映了人類修復機制的作用。 然而,許多人認為社區和職業接觸限值不應不同。

                                                      在沒有關於協同或拮抗作用的具體信息的情況下,工人和公眾的接觸限值僅反映了多種環境污染物之間的累加相互作用。 在為單一物質設定限值時,我們生活和工作環境的複雜性使得無法評估環境污染物之間所有潛在的相互作用。 相反,我們做出以下簡化假設:(1) 我們環境中化學物質的基本組合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2) 流行病學信息和用於製定標準的環境標準反映了我們對這種化學品混合物的接觸。 通過在為單個物質設置社區接觸限值時做出這些假設,可以忽略相互作用。 儘管將相同的推理應用於設置工作場所接觸限值會很有用,但其邏輯值得懷疑,因為與我們社區相比,各種工作環境中的物質混合併不統一。

                                                      政治辯論的一部分是是否採用可執行的國際曝光標準。 一個國家是否應該根據其暴露限值確定自己的優先事項,或者是否應該根據現有的最佳數據採用國際標準? 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都認為發達國家應該有更嚴格的社區暴露標準,因為後者的工業和農業污染造成了不健康的環境。

                                                      基於風險類型的健康標準

                                                      目前,我們嚴重依賴動物的毒性測試來設定人類接觸限值。 當今的尖端技術可以確定人體在接觸某種物質後​​所遭受的毒性程度和種類。 我們測量一種物質致癌、損害胎兒甚至良性腫瘤的能力。 我們還測量了該物質影響軀體系統的程度。 許多科學家假設存在一個安全的接觸水平,這已通過對人類早期疾病的觀察得到證實。 然而,這樣的假設在今天可能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對於癌症。 專家們仍然爭論是否存在無效或“安全”暴露水平。

                                                      我們與環境中的天然致癌物共存。 為了對付它們,我們必須計算與接觸這些物質相關的風險,然後使用最佳可用技術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認為我們可以實現零風險是一種誤導,而且可能是錯誤的選擇。 由於動物試驗的成本和復雜性,我們使用數學模型來預測接觸低劑量物質的風險。 我們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計算統計上可靠的預測,以假設社區接受的風險水平可能是暴露於環境壓力的安全水平。

                                                      監控工作環境

                                                      監測工作環境是職業衛生學家的專長。 (在北美,他們被稱為工業衛生師。)這些專業人員從事識別、評估和控制職業壓力的藝術和科學。 他們接受了測量人們工作環境的技術培訓。 由於他們有義務保護員工和社區的健康和福祉,因此職業衛生師對道德問題深表關注。 因此,美國主要的工業衛生協會最近完成了對最初於 1978 年起草的道德規範的修訂(另請參見 “道德行為準則和解釋指南”).

                                                      保密問題

                                                      從監測工作環境中獲得的數據對於提高工人和社區的接觸限值至關重要。 為了提出平衡風險、成本和技術可行性的最佳限制,來自行業、勞工和政府的所有數據必須可供設置限制的人使用。 這種共識方法似乎在許多國家越來越受歡迎,並可能成為製定國際標準的首選程序。

                                                      關於商業秘密和其他專有信息,新的道德規範為工業衛生學家提供了指導方針。 作為專業人士,他們有義務確保所有需要了解有關健康風險和暴露信息的各方都能獲得該信息。 但是,衛生員必須對關鍵業務信息保密,除非出於高於一切的健康和安全考慮要求他們披露這些信息。

                                                       

                                                      上一頁

                                                      週二,二月15 2011:19 04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是一個世界範圍的國家標準機構聯合會,截至 120 年,目前由 1996 個國家的國家標準機構組成。ISO 的目標是促進世界標準的發展,以促進國際標準的製定。交換商品和服務,並在知識、科學、技術和經濟活動領域發展相互合作。 ISO 技術工作的結果作為國際標准出版。

                                                      ISO 的範圍不限於任何特定分支; 它涵蓋除電氣和電子工程標準之外的所有標準化領域,電氣和電子工程標準由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負責。

                                                      ISO 將生產者、用戶(包括消費者)、政府和科學界的利益聚集在一起制定國際標準。

                                                      ISO 的工作是通過大約 2,800 個技術機構開展的。 來自世界各地的 100,000 多名專家參與了這項工作,迄今為止,已經出版了 10,000 多項國際標準,代表約 188,000 頁的英文和法文簡明參考數據。

                                                      起源和成員

                                                      國際標準化始於大約 90 年前的電工領域。 雖然在 1930 年代曾嘗試在其他技術領域制定國際標準,但直到 ISO 成立後,一個致力於整體標準化的國際組織才應運而生。

                                                      1946 年在倫敦召開會議後,來自 25 個國家的代表決定創建一個新的國際組織,“其目標是促進工業標準的國際協調和統一”。 新組織 ISO 於 23 年 1947 月 XNUMX 日開始正式運作。

                                                      A 會員團體 ISO 是“本國標準化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機構。 因此,每個國家只有一個這樣的機構被接受為 ISO 的成員。 成員機構有權參與 ISO 的任何技術委員會並行使全部投票權,有資格成為理事會成員並在大會中佔有席位。 到 1995 年 83 月,成員團體的數量為 70 個。超過 XNUMX% 的 ISO 成員團體是政府機構或根據公法成立的組織。 其餘的與各自國家的公共行政部門有密切聯繫。

                                                      A 通訊員 通常是發展中國家的組織,還沒有自己的國家標準機構。 通訊員不積極參與技術工作,但對技術工作有充分的了解。 通常,通信會員在幾年後成為會員團體。 目前幾乎所有通訊員都是政府機構。 到 1995 年 24 月,通訊員人數為 XNUMX 人。

                                                      第三類, 訂戶 已為經濟規模較小的國家設立了成員資格。 這些訂戶會員支付的會員費有所減少,但仍使他們能夠與國際標準化保持聯繫。 到 1995 年 XNUMX 月,訂閱會員人數為 XNUMX 人。

                                                      出版物中提供了每個 ISO 成員機構的基本數據 ISO 會員資格.

                                                      技術工作

                                                      ISO 的技術工作是通過技術委員會 (TC) 進行的。 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決定由技術管理委員會做出,技術管理委員會還批准委員會的範圍。 在此範圍內,委員會確定自己的工作計劃。

                                                      技術委員會可以反過來創建小組委員會 (SC) 和工作組 (WG) 來涵蓋工作的不同方面。 每個技術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都有一個秘書處分配給一個 ISO 成員機構。 1995年底共有185個技術委員會、611個分會和2,022個工作組。

                                                      將一個新的技術活動領域引入 ISO 工作計劃的提議通常來自一個成員團體,但也可能來自其他一些國際組織。 由於資源有限,必須確定優先順序。 因此,所有新提案都提交給 ISO 成員機構審議。 如果被接受,新工作將被提交給適當的現有技術委員會,或者將創建一個新委員會。

                                                      對授權技術委員會的主題感興趣的每個成員團體都有權派代表參加該委員會。 詳細的議事規則載於 ISO/IEC 指令.

                                                      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是 ISO 成員團體之間達成協議的結果。 它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通過納入不同國家的國家標準來實施。

                                                      邁向國際標準的重要第一步採取委員會草案 (CD) 的形式,這是一份在技術委員會內分發供研究的文件。 該文件必須經過多個階段才能被接受為國際標準。 該程序旨在確保最終結果為盡可能多的國家所接受。 當技術委員會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時,提案草案將作為國際標準草案(DIS)送交中央秘書處註冊; 然後將 DIS 分發給所有成員機構進行投票。 在許多國家/地區,DIS 可供公眾查詢,從而確保進行最廣泛的磋商。 如果 75% 的投票贊成 DIS,則接受進一步處理作為國際標準最終草案 (FDIS),該草案將分發給所有成員機構以供 ISO 正式採用。 同樣,必須有 75% 的選票支持 FDIS 才能發布國際標準。 通常,基本技術問題在技術委員會層面得到解決。 然而,成員團體的投票程序保證不會忽視任何重要的反對意見。

                                                      大部分工作是通過通信完成的,只有在完全有理由的情況下才會召開會議。 每年分發大約 10,000 份工作文件。 大多數標準需要定期修訂。 有幾個因素共同導致標準過時:技術發展、新方法和新材料以及新的質量和安全要求。 考慮到這些因素,ISO 制定了所有 ISO 標準應每五年審查一次的一般規則。 有時需要提前修訂標準。

                                                      所有已發布的 ISO 標準的完整列表在 國際標準化組織目錄.

                                                      ISO 在職業安全領域的工作

                                                      每一個 ISO 國際標準都是在考慮安全的情況下制定的; 安全係數是ISO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

                                                      ISO 已發布的 10,000 多項國際標準涵蓋廣泛,從航空航天、飛機和農業到建築、防火測試、容器、醫療設備、採礦設備、計算機語言、環境、人身安全、人體工程學、殺蟲劑、核能等等。

                                                      許多國際標準很容易被認為在預防職業風險方面很重要:例如,用於表示電離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的基本符號 (ISO 361)、安全顏色和標誌 (ISO 3864) 以及針對介質規定的工業安全頭盔 (ISO 3873)採礦、採石、造船、結構工程和林業等領域的防護。 其他國際標準不易確定為直接相關,但對預防職業事故和疾病具有同等影響; 一個例子是 ISO 2631, 人體暴露於全身振動的評估,分為三部分,根據振動頻率、加速度大小和暴露時間的不同水平,並根據振動方向,對“降低舒適度邊界”、“疲勞降低熟練度邊界”和“暴露極限”進行分級相對於人體公認的軸線。 與所有其他標準一樣,該標準根據研究和經驗不斷更新,並涉及自卸車、拖拉機、挖掘機和許多其他車輛和工地等運輸方式。

                                                      表 1 中列出的 ISO 技術委員會在安全、事故和疾病預防方面的工作最為突出。

                                                      表 1. 最關注職業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 ISO 技術委員會

                                                      否。

                                                      標題

                                                      ISO標準的典型例子

                                                      10

                                                      技術圖紙、產品定義和相關文檔

                                                      ISO / DIS 11604

                                                      技術產品文檔——繪圖材料和設備的數據表及相關文檔

                                                      21

                                                      消防設備

                                                      品質政策 ISO 3941

                                                      火災分類

                                                      23

                                                      農林用拖拉機和機械

                                                      品質政策 ISO 3776

                                                      農用拖拉機——安全帶固定裝置

                                                      35

                                                      油漆和清漆

                                                      品質政策 ISO 3679

                                                      色漆、清漆、石油及相關產品 閃點的測定 快速平衡法

                                                      43

                                                      聲學

                                                      品質政策 ISO 4872

                                                      聲學——室外使用的建築設備發出的空氣噪聲的測量——確定是否符合噪聲限值的方法

                                                      44

                                                      焊接及相關工藝

                                                      ISO/DIS 10882-2

                                                      焊接和相關工藝中的健康和安全——操作員呼吸區空氣中顆粒物和氣體的採樣——第 2 部分:氣體採樣

                                                      59

                                                      建築施工

                                                      ISO / TR 9527

                                                      建築施工——建築物中殘疾人的需求——設計指南

                                                      67

                                                      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材料、設備和海上結構

                                                      品質政策 ISO 10418

                                                      石油天然氣工業 海上生產平台 基本地面安全系統的分析、設計、安裝和測試

                                                      82

                                                      採礦

                                                      品質政策 ISO 3155

                                                      礦用提升用鋼絲繩 纖維成分 特性和試驗

                                                      85

                                                      核能

                                                      品質政策 ISO 1709

                                                      核能—裂變材料—臨界原則、儲存、處理和加工的安全性

                                                      86

                                                      冷藏

                                                      品質政策 ISO 5149

                                                      用於製冷和製熱的機械製冷系統安全要求

                                                      92

                                                      消防安全

                                                      品質政策 ISO 1716

                                                      建築材料 發熱量的測定

                                                      94

                                                      人身安全——防護服和裝備

                                                      品質政策 ISO 2801

                                                      防熱防火服裝——對用戶和用戶負責人的一般建議

                                                      96

                                                      起重機

                                                      ISO 10245-1

                                                      起重機——限制和指示裝置——第 1 部分:總則

                                                      98

                                                      結構設計基礎

                                                      品質政策 ISO 2394

                                                      結構可靠性的一般原則

                                                      101

                                                      連續機械搬運設備

                                                      品質政策 ISO 1819

                                                      連續機械搬運設備 安全規範 通則

                                                      108

                                                      機械振動和衝擊

                                                      ISO 2631-1

                                                      人體暴露於全身振動的評估——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110

                                                      工業卡車

                                                      品質政策 ISO 1074

                                                      平衡重式叉車——穩定性試驗

                                                      118

                                                      壓縮機、氣動工具和氣動機械

                                                      品質政策 ISO 5388

                                                      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安全規則和操作規範

                                                      146

                                                      空氣質量

                                                      品質政策 ISO 8518

                                                      工作場所空氣 顆粒狀鉛和鉛化合物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

                                                      159

                                                      人體工程學

                                                      品質政策 ISO 7243

                                                      熱環境——根據 WBGT 指數(濕球球溫度)估算工人的熱應激

                                                      199

                                                      機械安全

                                                      ISO/TR 12100-1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設計通用原則 第 1 部分:基本術語、方法

                                                       

                                                      這些技術委員會和其他機構已經制定或正在製定與建築工地、工廠、碼頭、農業和林業、核設施、材料處理以及個人防護服和設備等領域的職業風險相關的國際標準。

                                                      建築領域是 ISO 工作中對事故和疾病預防的高度關注的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 在處理建築或建築材料某些方面的 50 多個 ISO 技術委員會中,有十個處理工作環境問題。 建築領域的物理因素包括人身安全、振動和衝擊、噪聲、廠房和設備、土方機械、起重機和起重設備以及人體工程學等方面。 化學因素包括空氣質量、油漆和清漆、焊接工人的保護以及防護服和設備。

                                                      ISO TC 127(土方機械) 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專門處理所有當前基本類型土方機械的安全要求和人為因素,例如拖拉機、裝載機、翻斗車、拖拉機鏟運機、挖掘機和平地機。 通過台階、梯子、人行道和平台安全進入駕駛室的標準已經存在,並且駕駛室的尺寸已經為大型和小型操作員確定,坐著或站著,穿著或不穿北極服裝,視情況而定。

                                                      不同操作員的坐姿和座椅的尺寸和形狀也是國際標準的主題。 坐姿現在與舒適區域相關,並且可以觸及手和腳控制裝置,並且已經準備好標準,以根據形狀、大小和位置的確定來確定土方機械操作員可用的視野因機器部件受阻而導致的不可見區域。

                                                      為防止機器在意外翻倒時壓傷操作員,已開發並標準化了翻車保護結構 (ROPS)。 拆除過程中落下的石塊、樹木和建築物的一部分可能很危險,因此防落物保護結構 (FOPS) 已經標準化,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操作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

                                                      ISO 7000, 設備用圖形符號——索引和概要, 提供了數百個國際公認的圖形符號的概要,這些符號將放置在任何類型的設備或設備部件上,以指導處理設備的人員使用和操作。

                                                      ISO 在建築領域的工作既密集又廣泛,就像 ISO 涵蓋的其他領域一樣。 (ISO 的範圍包括除國際電工委員會負責的電工領域和世界衛生組織負責的醫藥產品以外的大部分工業、農業和海事活動。)

                                                      在工廠車間,國際標準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求職者從一個國家遷移到另一個國家,而且往往從事他們不會說或讀不懂當地語言的工作。 易於識別的符合國際標準的機械控製圖形符號在這里和建築行業一樣重要; 腳和手控制裝置的標準化位置以及運動部件防護裝置的國際標準也是如此。

                                                      壓縮機的 ISO 安全規範涵蓋了廣泛的安全和環境因素,例如防止油吸入和控制有毒油抑製劑、防止油焦點火和曲軸箱爆炸以及安全閥和安全閥的使用.

                                                      連續機械搬運設備的安全性是近 40 項國際標準的主題。 它們涵蓋了不同類型設備的安全和安全規範等方面,例如帶式輸送機、振動給料機、高架鍊式輸送機、液壓輸送機、氣動搬運設備以及滾筒和螺旋輸送機。

                                                      在農業和林業領域,ISO 制定了保護工人的重要國際標準。 農用拖拉機安全帶固定裝置是一項眾所周知的標準的主題,該標準的實施使製造商的進出口貿易更加容易,取代了有關該主題的過多國家標準和法規。 ISO 標準甚至為農用拖拉機和機器的操作員手冊和技術出版物提供了規則,使它們易於閱讀和理解。

                                                      在碼頭上,工人受到國際標準的保護,這些標準確定了起重機和移動式起重機在運行中的穩定性,並確定了風荷載對起重機結構的影響。 其他標準包括指示器和安全裝置,它們將在操作員判斷錯誤的情況下運行。 還有一些指標包括風力計、過電壓信號器和質量、斜率和迴轉指示器以及“自動切斷”,例如起重限制器、起重能力限制器和松繩停止器。 制定和準備的標準不僅應協助操作員的工作,而且應通過激發所有在起重機下方和周圍移動的工程人員的信心來改善工作環境。 一項相關的國際標準提供了與磨損、腐蝕、變形和鋼絲股斷裂有關的報廢標準,旨在指導起重機和起重設備維護和檢查的合格人員。 正在製定的新標準包括停用錨固裝置、維護、狀態監測、安全使用和安全標誌。

                                                      許多國際標準涵蓋了核設施內或附近工作人員和其他人的安全,並且該領域的工作仍在繼續。 涵蓋的主題包括曝光計和劑量計的測試方法、內容物洩漏和輻射洩漏的測試以及空氣中放射性物質採樣的一般原則。

                                                      防護服和設備的國際標準由 ISO TC 94 負責。除了工業安全頭盔標準外,它還制定了個人護目鏡的標準化詞彙表,建立了護目鏡紅外濾光片的使用和透射率要求,以及對使用者和負責服裝使用者的防熱防火的一般建議。

                                                      諸如此類通過全球合作制定的 ISO 國際標準的製定和使用無疑提高了工作場所的質量。

                                                       

                                                      上一頁

                                                      週三,二月23 2011:00 04

                                                      倫理問題:信息和保密

                                                      本文涉及職業健康活動實踐中出現的倫理問題,包括職業健康研究,關於處理個人僱員的信息,不是在實用性或效率方面,而是指什麼可能被認為是正確的或錯誤。 它沒有提供一個通用的公式來決定處理信息或處理機密問題的做法是否在道德上是合理的或可辯護的。 它描述了自治、仁慈、非惡意和公平的基石倫理原則及其對這些人權問題的影響。

                                                      倫理分析中使用的基本原則可用於檢查其他類型信息的生成、傳播和利用中的倫理影響,例如,職業健康研究的實施。 由於本文是概述,因此不會詳細討論具體的應用程序。

                                                      <span class="notranslate">EventXtra 6大解決方案</span>

                                                      在勞動力市場、企業或工作場所,健康問題首先涉及自由生活和從事經濟活動的人。 他們可能是健康的或經歷過健康障礙,這些障礙的起因、表現和後果或多或少與工作和工作場所條件有關。 此外,範圍廣泛的專業人員和具有不同角色和職責的人可能會參與涉及工作場所個人或團體的健康問題,例如:

                                                      • 雇主及其代表
                                                      • 工會及其代表
                                                      • 衛生專業人員
                                                      • 社會保障和保險管理人員
                                                      • 研究人員
                                                      • 媒體代表。

                                                       

                                                      職業健康實踐或科學中出現的信息以及需要知道的問題涉及所有這些群體及其相互作用。 這意味著關於人權、個體工人的權利和雇主的需要或整個社會的需要的信息公開或保密的問題範圍很廣。 它也可能具有很高的複雜性。 實際上,它是職業健康倫理學的一個核心重要領域。

                                                      基本考慮因素

                                                      這篇文章的基本假設是人們有隱私權的需要和初步證據。 這意味著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個人與外部世界的關係進行隱瞞和披露、了解和不知情的需要和權利。 同樣,一個集體或一個社會需要了解一些關於公民個人的事情。 至於其他的事情,可能就沒有這樣的需要了。 在工作場所或企業層面,生產力和健康問題涉及雇主和僱員,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 也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情況,由政府機構或其他聲稱有合法知情需要的機構代表。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何協調這些需求,滿足什麼條件,企業或社會的知情需求才能合法地凌駕於個人隱私權之上。 在這個和解過程中需要解決道德衝突。 如果企業或雇主的知情需求與保護員工隱私的需求不相容,則必須決定哪種需求或知情權最重要。 道德衝突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雇主通常有責任對職業健康危害採取預防措施。 為履行這一責任,雇主需要有關工作條件和僱員健康的信息。 員工可能希望對有關他們自己的某些類型的信息保密或保密,即使在接受預防措施的需要時也是如此。

                                                      道德觀

                                                      職業健康領域的倫理問題和衝突可以使用兩種經典的倫理範式——結果主義倫理學或義務論倫理學來處理。 結果主義倫理學關注其後果的好壞、有害或有益。 例如,以社區中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則表達的社會抱負是結果主義倫理學的反映。 道義倫理學的顯著特徵是將某些行為或人類行為視為強制性的,例如始終說真話的原則——誠實原則——無論其後果如何。 道義論者認為道德原則是絕對的,並且它們強加給我們服從它們的絕對義務。 這兩種基本道德哲學範式,單獨或結合起來,都可以用於對人類活動或行為的倫理評估。

                                                      人權

                                                      在討論職業健康倫理、倫理原則對人際關係的影響以及工作場所的須知問題時,有必要澄清主要的基本原則。 這些可以在國際人權文件以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定產生的建議和指南中找到。 它們也反映在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中。

                                                      個人和社會人權都在醫療保健中發揮作用。 生命權、人身完整權和隱私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這些權利包括在:

                                                      • 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 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歐洲委員會 1950 年)
                                                      • 1966 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與職業健康服務人員特別相關的是世界醫學協會制定和通過的行為守則。 這些都是:

                                                      • 國際醫學倫理守則 (1949-1968)和 日內瓦宣言 (1948-1968)
                                                      • 赫爾辛基宣言:在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中指導醫生的建議 (1964–1975–1983)

                                                       

                                                      原則上,個人人權與經濟狀況無關。 他們的基礎在於自決權,這涉及到人的自治和人的自由。

                                                      道德原則

                                                      自治原則側重於個人的自決權。 根據這一原則,所有人類都有道德義務尊重自決的人權,只要它不侵犯他人決定自己對與自己有關的事情採取行動的權利。 這一原則對職業健康實踐的一個重要影響是將某些類型的個人信息視為機密的道德責任。

                                                      第二個原則,關懷原則,是兩個倫理原則——非傷害原則和善行原則的結合。 第一條為所有人規定了不造成人類痛苦的道德義務。 行善原則是行善的義務。 它規定所有人都有道德義務預防和消除痛苦或傷害,並在某種程度上促進福祉。 這在職業健康實踐中的一個實際後果是有義務以系統的方式尋求識別工作場所的健康風險,或因工作場所條件而擾亂健康或生活質量的情況,並採取預防或補救措施在發現此類風險或風險因素的任何地方採取行動。 有益原則也可以作為職業健康研究的基礎。

                                                      公平原則意味著所有人都有道德義務以公正的方式尊重彼此的權利,並以特別關注社區或集體中最弱勢的成員的方式促進負擔和利益的分配. 這一原則的重要實際後果在於有義務尊重所有相關人員的自決權,這意味著應優先考慮工作場所或勞動力市場中最脆弱或最容易受到影響的群體或個人對工作場所的健康風險。

                                                      在考慮這三項原則時,有必要再次強調,在衛生服務中,自治原則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仁慈,成為醫學倫理的首要原則。 這實際上構成了希波克拉底傳統悠久歷史中最激進的重新定位之一。 自治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法律和道德概念的出現,對醫學倫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它將決策的中心從醫生轉移到患者身上,從而以革命性的方式重新定位了整個醫患關係。 這一趨勢對整個職業健康領域具有明顯的影響。 在衛生服務和生物醫學研究中,它與一系列影響勞動力市場和勞資關係的因素有關。 其中應該提到的是許多國家對工人參與決策過程的參與方法的關注、公共教育的擴展和進步、多種類型的民權運動的出現以及生產技術和工作組織中迅速加速的技術變革。

                                                      這些趨勢支持誠信概念的出現,作為一種重要的價值,與自主性密切相關。 道德意義上的誠信意味著整體的道德價值,將所有人構成為人,以自身為目的,獨立於所有功能,並要求尊重他們的尊嚴和道德價值。

                                                      自主性和完整性的概念是相關的,因為完整性表達了與人的尊嚴等同的基本價值。 自治的概念更確切地說表達了旨在維護和促進這種完整性的行動自由原則。 這些概念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完整性的價值不分度數。 它可能完好無損,也可能遭到侵犯,甚至丟失。 自治是有程度的,而且是可變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自治可以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或者相反,可以擴大。

                                                      隱私和保密

                                                      尊重個人隱私和機密性遵循自主原則。 洩露或發布可用於識別或暴露某人的信息可能會侵犯隱私和機密性,這些信息可能會受到他人不受歡迎甚至敵對的反應或回應。 這意味著需要保護此類信息不被傳播。 另一方面,如果信息對於發現或預防工作場所的健康風險至關重要,則需要保護個別員工的健康,有時甚至需要保護接觸相同信息的更大集體員工的健康工作場所風險。

                                                      重要的是要檢查保護個人信息的需要與保護員工集體健康和改善工作條件的需要是否兼容。 這是一個權衡個人需求與集體利益的問題。 因此,自治原則和善行原則之間可能會出現衝突。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研究誰應該被授權知道什麼以及為了什麼目的的問題。

                                                      探索這兩個方面很重要。 如果來自員工個人的信息可用於改善工作條件以造福整個集體,則有充分的道德理由深入研究該案例。

                                                      必須找到程序來拒絕未經授權訪問信息和將信息用於事先聲明和同意以外的目的。

                                                      倫理分析

                                                      在倫理分析中,必須逐步識別、澄清和解決倫理衝突。 如前所述,工作場所或勞動力市場中各種類型的既得利益者以及各種行為者都可以將自己表現為道德利益或利益相關者。 因此,第一個基本步驟是確定主要參與方並描述他們的合理利益,並確定潛在和明顯的利益衝突。 一個重要的先決條件是讓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這種利益衝突變得可見並得到解釋,而不是被否認。 同樣重要的是要承認這樣的衝突很普遍。 在每一場倫理衝突中,都有一個或幾個代理人和一個或幾個與代理人或代理人所採取的行動有關的主體。

                                                      第二步是確定自主、仁慈、非惡意和公平的相關倫理原則。 第三步包括確定那些涉及問題或職業健康問題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機構的道德優勢或收益和成本或劣勢。 表達式 道德收益 or 倫理成本 在這裡被賦予了相當廣泛的含義。 任何可以合理判斷為有益或從道德角度產生積極影響的事物都是收益。 任何可能以負面方式影響群體的事情都以類似的方式成為道德成本。

                                                      這些基本的倫理原則(自治、仁慈和公平)和相關的分析步驟既適用於專業職業衛生工作日常實踐中的信息處理,也適用於科學信息的處理和交流。 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根據上述主要理由分析醫療記錄或職業健康研究項目結果的機密性。

                                                      例如,此類信息可能涉及工作中疑似或潛在的健康危害,並且可能具有不同的質量和實用價值。 顯然,使用此類信息涉及道德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道德分析模型主要是為了構建複雜的關係模式,涉及個體僱員、作為集體的企業僱員以及工作場所和整個社區的既得利益。 基本上,在目前的情況下,它是一種教學練習。 它從根本上是基於這樣的假設,從某些方面來看,道德哲學中被認為是有爭議的,即道德衝突中的客觀和正確的解決方案根本不存在。 引用伯特蘭·羅素的話:

                                                      (我們)自己是價值的最終和無可辯駁的仲裁者,在價值世界中,自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在這個世界上,我們比自然更偉大。 在價值觀的世界裡,自然本身是中性的,不善不惡,不值得讚美,也不值得責難。 是我們創造了價值,我們的願望賦予了價值。 在這個領域,我們是國王,如果我們向自然低頭,我們就會貶低王權。 由我們來決定美好的生活,而不是自然——即使是擬人化為上帝的自然也不行 (Russell 1979)。

                                                      這是另一種說法,正如本文前面提到的,道德原則的權威是由個人或群體決定的,他們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在智力或情感上可以接受的內容。

                                                      這意味著在解決倫理衝突和問題時,所涉及的不同利益之間的對話具有重要意義。 必須為所有相關人員創造一種可能性,讓他們能夠在相互尊重的情況下與其他相關人員交換意見。 如果將道德衝突沒有客觀正確的解決方案作為生活事實接受,那麼並不意味著道德定位的定義完全基於主觀和無原則的思考。 重要的是要記住,與機密性和完整性相關的問題可能由不同的團體或個人處理,其出發點基於廣泛不同的規範和價值觀。 因此,倫理分析的重要步驟之一是設計相關個人和集體利益之間的接觸程序,以及啟動以就處理或轉移達成一致或不一致而告終的流程的步驟。敏感的信息。

                                                      最後,強調倫理分析是檢查實踐和可選行動策略的工具。 它不提供關於什麼是對或錯的藍圖答案,也沒有提供從道德角度來看什麼被認為可以接受或不可以接受的答案。 它為涉及自治、善意、惡意和公平等基本倫理原則的情況下的決策提供了一個框架。

                                                      職業健康倫理與信息

                                                      職業健康實踐和科學中出現的倫理問題和困境源於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分析和使用。 此類過程可以例行或臨時進行,目的是改善員工的健康和生活質量或工作場所的工作條件。 這些本身就是對所有職業衛生工作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動機。 但是,如果將這些信息用於僱用或安排工作任務,則該信息也可能用於選擇性做法,甚至具有歧視性。 因此,從健康記錄或人事檔案中收集的信息原則上有可能以不可接受或被視為違反基本道德原則的方式被用來對付個人。

                                                      這些信息可能包括來自就業前體檢或定期篩查或健康監測計劃的數據和觀察記錄。 此類計劃或例程通常由雇主發起。 他們也可能受到法律要求的激勵。 它還可能包括在有關人員發起的醫療諮詢中收集的信息。 與職業健康領域特別相關的一個數據來源是工作場所暴露的生物監測。

                                                      在職業健康實踐和職業健康研究中,收集、記錄並最終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許多不同類型的數據和觀察結果。 這些信息可能涉及過去的健康狀況和與健康相關的行為,例如因病缺勤。 它還可能包括對症狀的觀察和臨床檢查的結果或多種實驗室檢查的結果。 後一類信息可能涉及功能能力、肌肉力量、體力、認知或智力,或者可能包括對各方面表現的判斷。 在健康範圍的另一端,信息還可能包含關於健康缺陷的信息; 障礙; 極端的生活方式; 使用酒精、藥物和其他有毒物質; 等等。 即使許多此類信息本身相對瑣碎或無害,但將它們組合起來並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收集它們,可能會提供對一個人的特徵的非常詳細和全面的描述。

                                                      信息可以以各種形式記錄和存儲。 手動記錄在包含個人信息的文件中最為常見。 計算機數據庫也可以與信息載體一起使用,例如磁帶和軟盤。 由於這種計算機化人事檔案的存儲容量通常是巨大的,數據庫本身就構成了對個人完整性的潛在威脅。 此類數據庫、登記冊和檔案中的信息在不那麼謹慎的人手中可能構成權力工具,可能會損害有關人員的利益。

                                                      定義什麼類型的信息是敏感信息和什麼不是敏感信息超出了本文的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也無意給出個人誠信概念的操作性定義,或提供關於哪些信息在基本道德原則方面被視為或多或少敏感的判斷藍圖。 這根本不可能。 信息在這方面的敏感性取決於上下文並取決於許多因素。 重要的考慮在於應用基本的道德原則來處理如何、由誰以及在什麼情況下處理這些數據和信息的問題。

                                                      風險分析和研究信息

                                                      在解釋倫理分析的原則時,重點放在個人記錄(例如健康記錄和人事檔案)中的健康信息和與健康相關的信息上。 然而,在職業健康的實踐和科學中,還有其他類型的信息可能在其生成、處理和使用過程中涉及倫理考慮,甚至與倫理原則發生衝突。 然而,通常可以使用自治、仁慈和公平的倫理原則作為出發點來分析此類信息。 例如,這適用於危害評估和風險分析。 例如,在故意向員工隱瞞有關工作中健康危害的相關信息的情況下,預計道德分析將清楚地證明所有三項基本道德原則都被違反了。 無論信息是否被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之一判斷為機密信息,這都適用。 當涉及的信息不確定、不充分甚至不准確時,困難就出現了。 關於證據的強度,也可能會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斷。 然而,這並沒有改變所涉及的倫理問題的基本結構。

                                                      在職業健康研究中,將過去、現在或未來研究項目的信息傳達給員工是很常見的情況。 如果研究涉及員工作為研究對象,而沒有解釋項目的動機和全部影響,也沒有徵得所有相關人員的適當知情同意,那麼倫理分析將表明自治、仁慈和公平的基本原則已被違反。

                                                      顯然,主題的技術性和復雜性可能會導致研究人員與其他相關人員之間的實際溝通困難。 這本身並不會改變分析的結構和所涉及的倫理問題。

                                                      保障措施

                                                      有多種行政保障措施可用於保護敏感信息。 常用方法有:

                                                      1.   保密和保密. 醫療記錄的內容和其他標記為健康信息的項目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機密或機密。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此類文件的所有內容都必然具有敏感性質。 它們還包含可以自由交流而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傷害的信息項。
                                                      另一方面是選定的專業團體的成員有義務對向他們提供的機密信息保密。 在可稱為受託人關係類型的磋商中可能就是這種情況。 例如,這可能適用於健康信息或醫患關係中處理的其他信息。 此類信息可能受到立法、集體談判協議或專業守則的保護。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健康信息的概念——正如健康的概念——沒有實際操作的定義。 這意味著該術語可能有不同的解釋。

                                                      2.   信息訪問權限. 例如,此要求可能適用於在個人公民的健康記錄或社會保障檔案中尋找信息的研究人員。

                                                      3.   知情同意作為數據收集和訪問包含個人信息記錄的條件. 知情同意原則意味著相關人員共同決定的權利,是許多國家在有關收集和訪問個人信息的所有問題上的法律慣例。
                                                      知情同意的原則越來越被認為在處理個人信息方面很重要。 這意味著有關主體有表面上的權利來決定哪些信息是可以接受的或允許收集的,出於什麼目的,由誰,使用什麼方法,在什麼條件下以及使用哪些行政或技術措施來防止未經授權或不需要的訪問.

                                                      4.   保護計算機化信息的技術保障措施. 例如,這可能涉及引入編碼和加密例程,以防止未經授權訪問包含個人信息的記錄,或者——如果訪問是合法的——防止在數據庫中識別個人身份(保護匿名)。 然而,應該注意的是,匿名,即對姓名和其他身份信息(例如社會安全號碼)進行編碼或隱藏,可能無法提供可靠的身份識別保護。 個人檔案中包含的其他信息通常可能足以識別個人身份。

                                                      5.   法律法規,包括禁止、授權和控制建立和運行包含人事檔案或記錄的計算機化數據源.

                                                      6.   職業道德規範. 專業機構和組織可以職業道德守則的形式採用職業行為中的道德標準原則。 許多國家的國家層面和國際層面都存在此類文件。 為了進一步參考,建議使用以下國際文件:

                                                      • 國際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道德守則,國際職業衛生委員會於 1992 年通過
                                                      • 道德準則, 被國際流行病學協會採納
                                                      • 流行病學研究倫理審查國際指南, 由國際醫學科學組織理事會 (CIOMS) 通過

                                                       

                                                      在結束本節時,應強調規劃或建立數據收集實踐的基本原則是避免在沒有仔細考慮動機和職業健康相關性的情況下收集數據。 收集不用於員工或相關人員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的信息所固有的道德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原則上,在計劃收集和處理員工信息時,手頭的選項和策略可以在自主、仁慈和公平方面進行倫理分析。

                                                      計算機化人事檔案

                                                      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為雇主創造了收集、存儲和處理與員工在工作場所的行為和功能相關的許多不同方面的信息的可能性。 近年來,此類先進計算機系統的使用顯著增加,並引發了對侵犯個人完整性風險的擔憂。 可以合理預測,此類風險在未來將更加普遍。 越來越需要使用數據保護和各種措施來防止違反完整性。

                                                      同時,顯而易見的是,新技術為企業或公共部門的生產帶來了顯著效益,並為改善工作組織或消除單調、短週期的工作任務等問題提供了手段。 根本問題是如何在使用計算機技術的好處與保護僱員的合法權利和需要免受侵犯其個人完整性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歐洲委員會於 1981 年通過了一項關於醫學數據庫的建議(第 R 81-1 號)和一項關於醫學數據庫的公約 個人數據自動處理方面的個人保護. 歐盟理事會在指令 (95/46/EC) 中——關於在處理個人數據和此類數據的自由流動方面保護個人 處理了這些問題。 應該注意的是,在許多國家/地區,對計算機化個人數據實施此類規定被視為勞資關係問題。

                                                      結論

                                                      涉及職業健康信息處理的實際情況涉及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和許多其他人的判斷。 在許多背景和文化不同的情況下,職業健康實踐中會出現關於什麼是對或錯,或或多或少可以接受的問題。 倫理分析是一種提供判斷和決策基礎的工具,通過使用倫理原則和價值觀來幫助評估和選擇不同的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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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二,二月15 2011:19 05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

                                                      存在理由和歷史視角

                                                      ISSA 的目標是在國際層面開展合作,主要通過其技術和行政改進來捍衛、促進和發展全世界的社會保障。 今天,社會風險的預防被認為是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

                                                      ISSA 有一個早期的先行者,即國際社會保險常設委員會 (CPIAS),該委員會最初關注事故風險,並於 1891 年將其範圍擴大到一般社會保險。 1927年,第十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第24號公約,即疾病保險(工業)公約和第25號公約,即疾病保險(農業)公約。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是在國際勞工局的倡議下於此時成立的,目的是獲得許多歐洲國家專家的支持,以批准這些文書。 直到 1947 年,該組織才被稱為國際疾病保險基金和互惠協會會議 (CIMAS)。

                                                      當 CIMAS 的先驅們將預防概念納入其製憲會議通過的基本政策原則時,他們就已經有了預防的概念。 然而,直到 1954 年,該協會才通過建立職業風險預防常設委員會,積極參與職業安全與健康活動。 應當指出,在這方面,國際社會保障協會的作用是對國際勞工組織的補充。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的專家不僅有助於製定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而且還被要求執行這些公約和建議。

                                                      雖然預防計劃顯然在職業安全與健康領域最為普遍,但在過去二十年中,預防在社會保障的其他部門也變得越來越重要,特別是在疾病保險和最近的失業保險方面,從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常設委員會的活動中可以看出。 在過去的十年中,旨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活動在現代工業化社會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下文將詳細闡述協會的“預防理念”。

                                                      結構和成員

                                                      ISSA 是一個由服務、機構或機構組成的國際組織,管理一個或多個社會保障或互惠協會的分支機構。 它在國際勞工組織日內瓦總部設有辦事處。

                                                      該協會有兩類會員——會員資格,對於政府部門,中央機構和國家社會保障機構聯合會或其國家級分支機構之一,以及 準會員資格,向與協會宗旨相符,但不具備成為附屬會員資格的國家級非營利性機構,如科研、安全衛生機構等開放。

                                                      1995 年,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在 240 個國家擁有 117 多個附屬成員組織,在 95 個國家擁有 35 個準成員機構,全球 338 個國家的成員總數約為 127 個。 200 多家成員機構直接參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保險和/或事故預防和安全與健康促進工作。

                                                      圖 1.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 (ISSA) 的結構

                                                      ISL102F1

                                                      從組織結構圖(圖 1)可以看出,ISSA 的所有活動均由大會指導,大會由成員機構任命的代表組成,有時被稱為世界社會保障議會。 理事會由每個擁有附屬成員機構的國家派出一名代表組成,在協會三年一度的大會期間定期舉行會議。 主席團與理事會一起執行大會作出的決定,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由 30 名當選成員和常設委員會主席組成。

                                                       

                                                       

                                                       

                                                       

                                                       

                                                       

                                                       

                                                       

                                                      中文學習活動

                                                      該協會有三個主要計劃:

                                                      1. 區域活動. 這些旨在滿足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特殊需求。 為此,ISSA 分別在阿比讓、布宜諾斯艾利斯、馬尼拉和巴黎設有非洲、美洲、亞洲和太平洋以及歐洲區域辦事處。
                                                      2. 研究和文件. 通過通訊員網絡,從國家和跨國研究的角度監測和分析世界範圍內社會保障的發展和趨勢。 該協會擁有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保障圖書館,並與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部合作,及時提供社會保障信息。
                                                      3. 技術活動. 十個常設委員會和一個研究小組各自處理社會保障的特定分支或方面。 他們調查特定部門的問題,例如與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家庭保護、康復、組織和方法、精算和統計問題有關的問題。

                                                       

                                                      就業事故和職業病保險常設委員會和職業風險預防常設委員會及其 11 個事故預防國際分會在促進安全和健康方面特別重要。

                                                      預防職業風險常設委員會

                                                      兩個不同且互補的方面(即與預防相關的促進活動和技術活動)屬於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該委員會與其諮詢委員會一起監測世界範圍內的發展並對所有問題領域進行調查和研究。

                                                      該委員會負責在國際層面開展以下類型的職業風險預防活動:

                                                        • 交流信息和經驗
                                                        • 組織國際會議和世界大會
                                                        • 在預防職業風險領域開展調查和促進研究
                                                        • 協調 ISSA 國際職業風險預防分會的活動
                                                        • 與國際勞工組織和積極預防職業風險的其他機構合作
                                                        • 適合委員會宗旨的其他措施。

                                                                   

                                                                  世界大會

                                                                  自 1955 年以來,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與東道國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機構和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合作,組織了三年一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世界大會。 很難量化世界大會在預防職業風險的不同發展階段與過去 25 年的社會、經濟和工業進步相吻合的程度,或者它們在多大程度上導致或鼓勵這種發展。 然而,毫無疑問,與近期研究及其在不同國家的實際應用相關的思想和信息交流,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行業內,都使這些大會的大量參與者認識到引入了許多變化。 這反過來又使他們能夠為他們的特定活動領域做出更大的貢獻。

                                                                  最近四屆世界大會分別在渥太華赫爾(1983 年)、斯德哥爾摩(1987 年)、漢堡(1990 年)、新德里(1993 年)和馬德里(1996 年)舉行。 1999年,地點是巴西。

                                                                  ISSA 國際預防分會

                                                                  自 1960 年代末以來,根據職業風險預防常設委員會及其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國際社會保障協會主席團設立了 11 個國際職業風險預防科。 其中八個涉及工業和農業各部門的事故預防,三個分別涉及信息技術、職業安全與健康領域的研究以及事故預防的教育和培訓。

                                                                  每個 ISSA 國際分會都由常設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的主席和秘書長代表,常設委員會就與委員會及其國際分會活動有關的基本問題向委員會主席團提供建議。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預防概念(下面單獨討論)。

                                                                  國際分會在財務上是自主的,具有分散的結構和自己的成員,包括正式成員、準成員和通訊成員。 正式會員資格向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成員機構和其他非營利組織開放; 從事與科的職權範圍相符的活動的營利實體可以被接納為準成員,個人專家可以申請成為相應的成員。 這些部門的秘書處由專門從事各自領域的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成員機構在不同國家提供。

                                                                  每個部門都是其主管領域內的信息交換所。 所有部門組織國際研討會、圓桌會議和專家會議,其會議記錄和報告發表在 ISSA 預防系列 1000 中。這些部門目前有大約 45 個國際組成的工作組致力於特定主題,例如,從建築業移民工人的安全建議或基於人體工程學原理的機器分類清單,以安全使用生物製劑。 這些工作組的調查結果作為技術手冊在 ISSA 預防系列 2000 中出版。大多數書籍以英文、法文和德文提供,有些還以西班牙文和其他語言提供。 此類出版物可直接從有關科室的秘書處訂購。

                                                                  特別感興趣的是在世界大會期間舉行的國際電影和視頻節,電力科的一個工作組為此設立了一個信息交換所。 提交給這些電影節的所有作品都以四種語言列在目錄中,該目錄可從本節免費獲得。

                                                                  以下是對每個 ISSA 國際分會的簡要說明。

                                                                  ISSA 國際研究部。

                                                                  該科提供全球當前和計劃中的研究項目的最新信息。 兩個數據庫允許快速有效地訪問這些信息。 “研究概念”工作組促進必要的理論基礎,以有效確保比過去更多的研究進一步服務於該領域和研究成果的更實際實施。

                                                                  ISSA 國際信息部。

                                                                  信息部分提供有關有效信息技術的信息。 “安全與健康期刊”工作組向安全專家通報接觸其受眾的最有效方式。 該科就“安全廣告”提供專家建議。

                                                                  ISSA 國際採礦業分會。

                                                                  該科處理煤礦地下工作的典型風險(黑暗、灰塵、高溫、氣體、爆炸、塌方),並關注礦山救援隊的培訓。

                                                                  ISSA 國際化學工業分會.

                                                                  儘管新物質會帶來新風險,但化學工業製定了高安全標準,並已被證明具有示範作用。 化學部門努力確保這些安全標準超越國界,就像(如果不是超過)風險一樣。

                                                                  ISSA 國際鋼鐵工業分會。

                                                                  必須降低這一重要活動部門的高事故率。 針對最常見的危險和事故原因制定安全策略。 該科的工作組主要關注新技術和危險工作物質的替代品。

                                                                  ISSA 國際電力部。

                                                                  “無形”的能量會產生許多無形的風險。 該科製定了實際事故預防建議、電器和系統監管控制原則,並在發生電氣事故時輔之以有效的急救措施。 該科設有一個安全、健康和環境領域的電影和錄像資料交換所。

                                                                  ISSA 國際建築業分會。

                                                                  建築行業極高的事故風險要求能夠應對建築工地工作環境不斷變化的安全策略。 該科的目標不僅是解決個別問題,而且要提高建築行業整體運營的安全和事故預防,尤其是通過加強在同一地點工作的不同行業之間的合作。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國際農業部.

                                                                  農業機械化和農業化學物質的使用是世界性的問題。 該科提倡根據技術革命進行快速的社會技術發展,同時努力確保食品生產不會危及生命。

                                                                  ISSA 國際機器安全部。

                                                                  該科處理與機器、器具、儀器和系統有關的系統安全和事故預防。 安全設備的標準化、人體工程學問題、降噪、安全開關和防止粉塵爆炸是該科工作組的重點。

                                                                  ISSA 國際教育培訓部.

                                                                  技術進步正在生活的各個領域擴大; 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 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安全領域的教育和培訓。 安全必須成為人類生活各個領域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 該科處理預防教育和培訓的教學方面,旨在採用全球預防方法,利用在工作場所預防中獲得的經驗,促進生活各個領域的安全。

                                                                  ISSA 國際衛生服務部。

                                                                  該科努力通過國際合作克服衛生部門的安全缺陷。 衛生部門具有典型的職業風險,這些風險在某些方面與其他活動領域有很大不同——例如,直接接觸疾病、藥物風險,特別是氣體麻醉劑、消毒劑和傳染性廢物。

                                                                  ISSA 預防概念“全球安全”

                                                                  ISSA 主席團於 1994 年 XNUMX 月採納了這一概念,標題為“ISSA 預防概念‘全球安全’——社會政策的黃金之路”。

                                                                  由於每 100 起致命事故中只有 XNUMX 起是工傷事故,所有其他事故都發生在交通、家庭、運動或學校期間,因此該概念力求在其他領域有意義地利用在預防中獲得的經驗工作的世界。

                                                                  從保護健康是人類的一項基本使命並因此是社會保障的中心目標這一觀點出發,該概念要求預防、康復和補償相互關聯,並要求保護完整的環境。 重點將放在規劃、組織和實施階段的人為因素以及在幼儿期開始預防教育的必要性。 將努力解決所有那些通過自己的活動可以為個人提供更好的保護以免受危害的人。 其中包括立法者和標準制定者、社會夥伴、負責開發、規劃、設計和製造產品和服務的人員,學校課程規劃者和教師,以及公共信息工作的信息專家、職業健康醫師、監督和諮詢機構、社會和私人保險的負責官員、國際組織、專業和其他組織的決策者和項目經理等等——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父母和孩子。

                                                                  徹底促進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的安全與健康需要三種措施——技術措施、行為改變措施和組織措施。 為此,ISSA 的預防概念定義了三個級別的干預:

                                                                    1. 通過大眾媒體、報紙、小冊子、海報等向公眾宣傳和提高對安全和健康問題的認識
                                                                    2. 通過具有乘數效應的代理人尋求改變態度和行為,並使用針對特定目標群體的媒體和技術,例如教育電影和其他教育材料,從而實現廣泛而深入的影響
                                                                    3. 旨在通過諮詢或針對特定主題的小冊子等具體措施對直接面臨風險的群體產生深入影響。

                                                                         

                                                                        實施該概念的第一步是對預防活動進行盤點,以確定區域需求和缺陷。 還將製定現有支持設施和材料的清單。 此外,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將加強其信息和研究活動及其會議計劃,加強與活躍在預防領域的國際組織的合作,並將其項目納入其自身的活動中。

                                                                        總之,成功的唯一可靠途徑在於預防、康復和補償服務之間的合作; 企業預防工作的積極經驗要向非職業領域推廣; 必須更多地考慮人為因素。

                                                                        相關报告

                                                                        ISSA 發行各種定期和非定期出版物、研究、調查、通訊和公告; 有關它們的更多信息包含在 ISSA 出版物目錄中,可在以下地址免費訂購:ISSA, Case postale 1, CH-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

                                                                        除了主辦國國家組委會出版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世界大會論文集外,國際分會出版的出版物列於 ISSA 預防系列 1000 和 2000, 也可在上述地址購買。

                                                                         

                                                                        上一頁

                                                                        週三,二月23 2011:00 08

                                                                        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倫理

                                                                        雖然職業健康服務在全世界變得越來越普遍,但發展和維持這些活動的資源往往跟不上不斷增長的需求。 與此同時,私人生活和工作生活的界限一直在變化,引發了職業健康可以或應該合法包含哪些內容的問題。 篩查藥物或 HIV 血清陽性或為個人問題提供諮詢的工作場所項目是私人生活和工作生活之間界限模糊的明顯表現。

                                                                        從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為什麼不應將健康行為劃分為生活方式因素、工作場所因素和更廣泛的環境因素,這是有充分理由的。 雖然消除藥物濫用和其他有害活動的目標值得稱讚,但在工作場所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存在道德風險。 還必須確保針對此類活動的措施不會取代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本文的目的是專門研究工作場所健康保護和健康促進中的倫理問題。

                                                                        保健

                                                                        工人的個人和集體保護

                                                                        雖然道德行為對醫療保健的各個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但道德行為的定義和促進在職業健康環境中往往更為複雜。 初級保健臨床醫生必須優先考慮患者個體的需求,而社區衛生專業人員必須優先考慮集體的健康需求。 另一方面,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患者個人和集體——工人、勞動力和廣大公眾都有責任。 有時,這種多重義務會帶來相互衝突的責任。

                                                                        在大多數國家,工人享有不受工作場所危害的不可否認的合法權利,職業健康計劃的重點應該恰恰是解決這一權利。 與保護工人免受不安全條件影響相關的倫理問題通常與這樣一個事實有關,即雇主的經濟利益,或至少是被認為的經濟利益,會阻礙開展保護工人健康所需的活動。 然而,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必須採取的道德立場是明確的。 正如在 國際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道德守則 (轉載於本章):“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必須始終優先考慮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職業健康專業人員,無論是僱員還是顧問,經常面臨在工人健康保護的道德實踐方面做出妥協的壓力。 當出現法律問題時,或者當員工或專業人員本人認為沒有提供健康保護措施時,員工甚至可能會要求專業人員作為反對組織的倡導者。

                                                                        為了盡量減少這種現實生活中的衝突,有必要建立社會期望、市場激勵和基礎設施機制,以抵消雇主在提供工人健康保護措施方面實際或感知到的經濟劣勢。 這些可能包括要求安全實踐的明確規定,對違反這些標準的行為處以高額罰款; 這反過來又需要適當的合規和執法基礎設施。 它還可能包括旨在促進預防措施的工人賠償金制度。 只有當社會因素、規範、期望和立法反映出工作場所健康保護的重要性時,倫理實踐才能真正蓬勃發展。

                                                                        免受他人不安全條件和行為影響的權利

                                                                        有時,另一個與健康保護有關的倫理問題出現:即個別工人可能對工作場所造成危害的情況。 為了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的多重責任保持一致,必須始終考慮保護集體成員(勞動力和公眾)免受他人行為侵害的權利。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適合工作”的定義不僅是工人完成工作的能力,而且是在不對同事或公眾造成不當風險的情況下完成工作。 在沒有科學證據證實健康狀況會損害工人安全工作能力的說法時,以健康狀況為由拒絕某人工作(即宣布該工人不適合工作)是不道德的。 然而,有時臨床判斷表明一名工人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危害,即使支持宣布不適合的科學文件薄弱甚至完全缺乏。 例如,允許患有未確診的頭暈發作的工人駕駛起重機的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事實上,允許個人在這些情況下承擔特殊責任可能是不道德的。

                                                                        平衡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的需要並非職業健康所獨有。 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法律要求健康從業者向公共衛生當局報告諸如性傳播疾病、肺結核或虐待兒童等情況,即使這需要違反所涉個人的保密規定。 雖然在形成此類意見時通常沒有具體的指導方針來幫助職業健康從業者,但道德原則要求從業者結合他或她的最佳專業判斷,盡可能全面地利用科學文獻。 因此,在為具有特殊職責的工作進行體檢和其他檢查時,必須將公共衛生和安全考慮與對個體工人的關注結合起來。 事實上,如果要將篩查藥物和酒精作為一項合法的職業健康活動來證明其合理性,那麼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證明其合理性。 這 國際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道德守則 狀態:

                                                                        如果工人的健康狀況和所執行任務的性質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則必須將這種情況清楚地告知工人。 在特別危險的情況下,還必須告知管理人員,如果國家法規有此要求,還必須告知主管當局保護他人的必要措施。

                                                                        對個人的強調往往會忽視甚至忽視專業人員對社會整體利益甚至特定集體利益的義務。 例如,當個人的行為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時,專業人士在什麼時候應該代表集體行事並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 此類決定可能會對與受損工人一起工作的員工援助計劃 (EAP) 提供者產生重要影響。 必須清楚地理解警告可能使用受損人員服務的同事或客戶的義務,而不是保護該人員機密的義務。 正如上文所討論的,專業人士不能躲在保密或保護個人權利的背後。

                                                                        健康促進計劃

                                                                        假設和爭論

                                                                        工作場所生活方式改變促進活動的一般假設是:

                                                                        (l) 員工在鍛煉、飲食、吸煙和壓力管理方面的日常生活方式決定對他們現在和未來的健康、生活質量和工作績效有直接影響,以及 (2) 公司贊助的積極生活方式改變計劃由全職人員管理,但自願並向所有員工開放,將激勵員工做出積極的生活方式改變,足以影響健康和生活質量(Nathan 1985)。

                                                                        雇主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嘗試改變不直接影響他人或員工工作表現的行為,例如下班時間吸毒或超重等狀況。 在健康促進活動中,企業致力於改革員工生活方式中那些有害或被認為有害健康的方面。 換句話說,雇主可能希望成為社會變革的推動者。 雇主甚至可以爭取成為那些被認為對健康有利或不利的條件的健康檢查員,並實施紀律處分以保持員工的健康。 有些有特定的限制,禁止員工超過設定的體重。 激勵措施已經到位,減少了對關心自己身體(尤其是通過鍛煉)的員工的保險或其他福利。 政策可用於鼓勵某些子群體,即吸煙者,放棄對他們的健康有害的做法。

                                                                        許多組織爭辯說,他們無意指導員工的個人生活,而是試圖影響員工採取明智的行動。 然而,一些人質疑雇主是否應該干預被認為是私人行為的領域。 反對者認為,此類活動是對雇主權力的濫用。 被拒絕的不是健康提議的合法性,而是它們背後的動機,這似乎是家長式的和精英主義的。 如果雇主不改變導致健康不良的組織因素,並且主要動機似乎是成本控制,健康促進計劃也可能被認為是虛偽的。

                                                                        成本控制是主要動力

                                                                        基於工作場所的健康服務環境的一個核心特徵是組織的“主要”業務不是提供醫療保健,儘管為員工提供的服務可能被視為對實現組織目標的重要貢獻,例如高效運營和成本控制。 在大多數情況下,健康促進 EAP 和康復服務是由尋求實現組織目標的雇主提供的,即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保險和工人賠償成本。 雖然企業言論強調了 EAP 背後的人道主義動機,但主要的理由和推動力通常涉及組織對與心理健康問題以及酒精和藥物濫用相關的成本、曠工和生產力損失的擔憂。 這些目標與健康從業者的傳統目標有很大不同,因為它們考慮了組織的目標以及患者的需求。

                                                                        當雇主直接支付服務費用,並且在工作場所提供服務時,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必須考慮到雇主的組織目標和相關工作場所的特定文化。 可以根據“底線影響”來製定計劃; 面對成本控制的現實,可能需要在醫療服務目標上做出妥協。 專業人員推薦的行動選擇可能會受到這些考慮因素的影響,有時會出現道德困境,即如何平衡對個人工人最好的做法與對組織最具成本效益的做法。 如果專業人士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式醫療並明確規定要控製成本,那麼衝突可能會加劇。 因此,在管理式醫療方法中必須非常謹慎,以確保醫療保健目標不會因限製或降低成本的努力而受到損害。

                                                                        哪些員工有權獲得 EAP 服務,應該考慮哪些類型的問題,該計劃應該擴展到家庭成員還是退休人員? 許多決定似乎不是基於改善健康的既定意圖,而是基於福利範圍的限制。 沒有福利保險的兼職員工往往無法獲得 EAP 服務,因此組織不必支付額外費用。 然而,兼職員工也可能會遇到影響績效和生產力的問題。

                                                                        在優質護理和降低成本之間的權衡中,誰應該決定需要多少質量和價格——使用服務但不對付款或價格負責的患者,或不負責的 EAP 看門人支付賬單,但誰的工作可能取決於治療的成功? 應由提供者或保險公司(最終付款人)做出決定嗎?

                                                                        同樣,誰應該決定員工何時可以犧牲? 而且,如果保險和治療費用決定了這樣的決定,那麼什麼時候解僱員工(例如,因為精神疾病)然後招聘和培訓新員工更具成本效益? 當然有必要更多地討論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在處理此類決定中的作用。

                                                                        自願還是強制?

                                                                        客戶忠誠度不明確所造成的道德問題在 EAP 中立即顯現出來。 大多數 EAP 專業人員會從他們的臨床培訓中爭辯說,他們的合法重點是他們所倡導的個人。 這個概念取決於自願主義的概念。 也就是說,客戶自願尋求幫助並同意這種關係,這種關係只有在他或她的積極參與下才能維持。 即使推薦是由主管或管理人員進行的,也有人認為參與基本上仍然是自願的。 類似的論點也適用於健康促進活動。

                                                                        EAP 從業者認為客戶是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的這種論點在實踐中常常站不住腳。 參與完全自願的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幻想。 客戶對選擇的看法有時遠比宣稱的要少,監管推薦很可能基於對抗和脅迫。 大多數所謂的自我推薦也是如此,這些自我推薦是在強大的其他人給出強烈建議之後發生的。 雖然語言是一種選擇,但很明顯,選擇確實是有限的,只有一種正確的方法可以繼續。

                                                                        當醫療保健費用由雇主或通過雇主的保險支付時,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間的界限變得不那麼明顯,進一步增加了脅迫的可能性。 當前的計劃意識形態是一種自願主義。 但在工作環境中,任何活動都可以是完全自願的嗎?

                                                                        官僚體制不是民主體制,組織環境中任何所謂的自願行為都可能受到挑戰。 與社區環境不同,雇主與大多數僱員有相當長期的合同關係,在許多情況下,這種關係是動態的,有加薪、晉升以及公開和秘密降職的可能性。 這可能會導致有意或無意的印象,即參與特定的積極預防計劃是規範和預期的(Roman 1981)。

                                                                        健康教育也必須對自願主義的主張持謹慎態度,因為這未能認識到在工作場所對塑造行為具有巨大潛力的微妙力量。 事實上,健康促進活動得到了相當大的積極宣傳,而且還免費提供,這可能導致人們認為參與不僅得到管理層的支持,而且非常希望得到管理層的參與。 除了與健康相關的獎勵之外,還可能期望獲得參與獎勵。 參與可能被視為晉升或至少保持個人在組織中的形象所必需的。

                                                                        管理層也可能存在微妙的欺騙行為,將促進健康活動作為其對員工福祉的真誠關注的一部分,同時掩蓋了與成本控制預期相關的真正擔憂。 為吸煙者或超重員工支付更高的保險費等公開激勵可能會增加參與度,但同時也是強制性的。

                                                                        個人和集體風險因素

                                                                        基於工作的健康促進以個人生活方式作為乾預單位的壓倒性關注扭曲了社會行為背後的複雜性。 社會因素,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和階級偏見,通常被只關注改變個人習慣的項目所忽視。 這種方法將行為斷章取義,並假設“個人習慣是離散的並且可以獨立修改,並且個人可以自願選擇改變這種行為”(Coriel、Levin 和 Jaco 1986)。

                                                                        考慮到社會因素的影響,人們對改變健康風險的真正控製程度是多少? 當然,行為風險因素確實存在,但也必須考慮社會結構、環境、遺傳或簡單機會的影響。 個人並不僅僅對疾病的發展負責,但這正是許多工作場所健康促進工作所假設的。

                                                                        誇大個人責任的健康促進計劃會導致道德化。

                                                                        例如,雖然個人責任無疑是吸煙的一個因素,但也涉及社會影響,如階級、壓力、教育和廣告。 認為只有個別因素是因果關係有助於指責受害者。 吸煙、超重、高血壓等的員工會因為他們的狀況而受到指責,儘管有時是含蓄的。 這免除了組織和社會對問題的任何責任。 員工可能會因為這種情況而受到指責,也可能因為沒有採取行動而受到指責。

                                                                        將責任完全分配給個人的傾向忽略了大量的科學數據。 有證據表明,工作的生理後遺症可能會對健康產生影響,這種影響會在工作日結束後繼續存在。 已廣泛證明,組織因素(例如參與決策、社會互動和支持、工作節奏、工作超負荷等)與健康結果(尤其是心血管疾病)之間存在聯繫。 對組織干預的影響,而不是個人行為改變或除了個人行為改變之外,是非常清楚的。 儘管如此,大多數健康促進計劃旨在改變個人行為,但很少考慮此類組織因素。

                                                                        當人們認識到大多數健康促進、健康和 EAP 計劃的專業人員都是沒有職業健康背景的臨床醫生時,對個人的關注就不足為奇了。 即使臨床醫生確實確定了令人擔憂的工作場所因素,他們也很少能夠推薦或執行以組織為導向的干預措施。

                                                                        轉移對健康保護的注意力

                                                                        很少有健康計劃提議對企業文化進行干預或包括工作組織的改變,例如壓力管理方式、無聊的工作內容或噪音水平。 通過忽視工作環境對健康結果的貢獻,壓力管理等流行項目可能會對健康產生負面影響。 例如,通過專注於減輕個人壓力而不是改變壓力大的工作條件,工作場所的健康促進可能正在幫助工人適應不健康的環境,並從長遠來看增加疾病的發生。 此外,所進行的研究並未為臨床方法提供太多支持。 例如,在一項研究中,個人壓力管理計劃對兒茶酚胺產生的影響小於薪酬系統的操縱(Ganster 等人,1982 年)。

                                                                        此外,Pearlin 和 Schooler (1978) 發現,雖然各種解決問題的應對措施在一個人的個人和家庭生活中是有效的,但這種應對方式在處理與工作相關的壓力源時效果不佳。 其他研究進一步表明,如果在工作場所應用一些個人應對行為,實際上會增加痛苦(Parasuramen 和 Cleek 1984)。

                                                                        健康計劃的倡導者通常對職業健康的傳統關注不感興趣,並且有意或無意地將注意力從工作場所的危害上轉移開。 由於健康計劃通常忽略職業病或危險工作條件的風險,健康保護倡導者擔心將員工健康問題個性化是一些公司轉移注意力的權宜之計,以轉移對工作場所結構和內容的代價高昂但風險降低的變化的注意力或工作。

                                                                        保密

                                                                        雇主有時認為他們有權獲得有關接受專業人員服務的工人的臨床信息。 然而,專業人員受到職業道德和維持工人信任的實際需要的約束。 如果涉及法律程序,或者如果手頭的問題被情緒化的問題所包圍,例如艾滋病導致的殘疾,這個問題就會變得特別麻煩。

                                                                        專業人士還可能涉及與雇主的商業慣例和運營相關的機密問題。 如果相關行業競爭激烈,雇主可能希望對組織計劃、重組和裁員等信息保密。 在業務實踐可能對員工健康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專業人員如何在不危及組織的專有或競爭秘密的情況下防止此類不利影響的發生?

                                                                        Roman 和 Blum (1987) 認為保密可以保護從業者免受廣泛審查。 許多人以客戶機密為由反對質量審查或同行案例審查,這可能會揭示從業者超出了專業培訓或專業知識的範圍。 鑑於諮詢師有影響客戶健康和福祉的權力,這是一個重要的道德考慮。 問題是需要為客戶清楚地確定乾預的性質,即它能做什麼或不能做什麼。

                                                                        以個人而非工作系統為重點的計劃收集的信息的機密性可能不利於工人的工作保障。 健康促進信息可能被濫用來影響員工的健康保險狀況或人事問題。 當匯總數據可用時,可能很難確保此類數據不會被用於識別個別員工,尤其是在小型工作組中。

                                                                        當 EAP 的臨床使用模式引起對特定工作單位或地點的注意時,從業者一直不願意將其引起管理層的注意。 有時,引用現實中的保密問題掩蓋了由於擔心管理層不會接受對其行為或組織實踐的負面反饋而無法提出合理的干預建議。 不幸的是,臨床醫生有時缺乏研究和流行病學技能,無法提供可靠的數據來支持他們的觀察。

                                                                        其他問題涉及各種不同利益集團對信息的濫用。 保險公司、雇主、工會、客戶團體和衛生專業人員可能會濫用在健康促進活動過程中收集的集體和個人信息。

                                                                        在處理賠償或保險索賠的法律或行政訴訟中,有些人可能會使用數據拒絕向員工或其倖存者提供服務或保險。 計劃的參與者可能認為此類計劃提供的“保密保證”是不可侵犯的。 計劃需要明確告知員工,在某些情況下(即法律或行政調查),計劃收集的個人信息可能會提供給其他方。

                                                                        匯總數據可能會被濫用,從而將負擔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 獲取此類信息可能並不公平,因為集體信息可能僅供組織代表使用,而不是那些尋求利益的個人。 在發布有關員工的數據時,重點關注個人生活方式對某種情況的貢獻,組織可能能夠限制有關同樣造成問題的公司做法的信息。

                                                                        收集關於條件模式或工作相關因素的流行病學數據不應以方便雇主、保險公司、賠償系統或客戶利用的方式進行。

                                                                        與其他專業或服務標準衝突

                                                                        專業標準和價值觀可能與特定組織中已有的實踐相衝突。 在處理其他障礙或殘疾時,職業酒精中毒計劃使用的對抗方法可能沒有成效或與專業價值觀相衝突,但在這種情況下工作的專業人員可能會被迫參與使用此類方法。

                                                                        還必須考慮與外部提供者的道德關係。 雖然 EAP 已明確闡明從業者需要避免轉診至與他們密切相關的治療服務,但健康促進提供者並未堅決確定他們與外部服務提供者的關係,這些服務可能對員工進行個人生活方式諮詢具有吸引力。 EAP 與特定提供者之間的安排導致根據提供者的經濟優勢而不是客戶的臨床需求轉診治療,這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

                                                                        也存在讓不合格的個人參與健康促進的誘惑。 EAP 從業者通常沒有接受過健康教育技術、生理學或健身指導方面的培訓,無法提供此類活動。 當計劃由管理層提供和管理並且成本是首要考慮因素時,審查技能和專業知識以及投資於最合格的專業人員的動力就會減少,因為這將改變成本效益結果。

                                                                        使用點來提供服務引起了其他問題。 研究表明,來自同事的社會支持可以緩解某些工作壓力源對健康的影響。 許多項目通過使用同伴輔導員或自助支持小組來利用社會支持的積極影響。 然而,雖然同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補充,但並不能消除對合格衛生專業人員的需求。 同齡人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入職培訓計劃,其中包括關於道德實踐的內容,以及不超過個人限製或資格的內容,無論是公開還是通過虛假陳述。

                                                                        藥物篩选和測試

                                                                        藥物檢測已成為法規和法律解釋的泥潭,尚未被證明是治療或預防的有效途徑。 國家研究所最近的報告(O'Brien 1993)得出的結論是,藥物測試對酒精和藥物濫用沒有強大的威懾作用。 進一步的證據表明,它對工作績效沒有顯著影響。

                                                                        藥檢呈陽性可能會揭示員工的生活方式,但無法揭示他或她的損傷程度或工作能力。

                                                                        藥物測試一直被視為楔子的薄邊,雇主用它來趕走除了最無懈可擊的員工——超級復原力的人以外的所有人。 問題是組織能走多遠? 是否可以測試強迫行為(例如賭博)或精神障礙(例如抑鬱症)?

                                                                        還有一個問題是,組織可能會使用篩選來識別不良特徵(例如,易患心髒病或背部受傷)並根據此信息做出人事決定。 目前這種做法似乎僅限於健康保險範圍,但試圖降低成本的管理層能抵制多久?

                                                                        政府推動的藥物篩查實踐,以及未來篩查缺陷基因的可能性,以及將所有高成本員工排除在健康保險範圍之外的可能性,都推進了舊的假設,即工人的特徵,而不是工作,可以解釋殘疾和功能障礙; 這成為讓工人承擔社會和經濟成本的理由。 這再次導致一種觀點,即基於個人而非工作的因素成為健康促進活動的焦點。

                                                                        被客戶剝削

                                                                        有時,專業人士可能很清楚,工人正試圖不正當地利用雇主或其保險公司或工人賠償提供的服務系統。 問題可能包括明顯不切實際的康復要求或為了經濟利益而公然裝病。 應對此類行為並根據需要採取行動的適當方法必須與其他臨床現實相平衡,例如對殘疾的心理反應。

                                                                        推廣效果存疑的活動

                                                                        儘管對工作場所健康促進有廣泛的主張,但可用於評估它們的科學數據是有限的。 整個行業沒有解決促進沒有強大科學支持的活動或選擇從事產生更多收入的服務而不是專注於具有明顯影響的服務的道德問題。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出售的產品幾乎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成本降低、缺勤率下降、醫療保健支出減少、員工流動率下降或生產力提高。 研究設計不佳,很少有對照組或長期隨訪。 少數符合科學嚴謹標準的項目幾乎沒有提供積極投資回報的證據。

                                                                        還有一些證據表明,工作場所健康促進活動的參與者往往是相對健康的個體:

                                                                        總體而言,與未參加者相比,參加者可能不吸煙,更關心健康問題,認為自己更健康,對身體活動(尤其是有氧運動)更感興趣。 還有一些證據表明,參與者可能會使用較少的醫療服務,並且比非參與者更年輕(Conrad 1987)。

                                                                        處於危險中的個人可能沒有使用醫療服務。

                                                                        即使有證據支持特定活動並且所有專業人員都同意後續服務的必要性,但實際上並不總是提供服務。 一般來說,EAP 專注於發現新病例,而很少花時間進行工作場所預防。 後續服務要么不存在,要么僅限於重返工作崗位後的一兩次訪問。 由於酗酒和吸毒案件可能會長期復發,EAP 似乎並沒有將精力投入到持續護理上,因為提供這種護理的成本非常高,而是強調能夠產生新收入的活動。

                                                                        以保險為目的的健康檢查和福利的確定

                                                                        正如影響健康的私人生活和工作因素之間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一樣,適合與不適合或健康與生病之間的區別也越來越模糊。 因此,人們越來越認識到,隨著工作場所的變化和健康促進活動的開展,工人即使有他或她疾病或殘疾,可以容納。 事實上,“根據工人的身心健康狀況調整工作以適應工人的能力”已載入國際勞工組織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

                                                                        將健康保護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聯繫起來在解決有特殊健康需求的工人方面尤為重要。 正如索引患者可能反映出群體中的病態一樣,具有特殊健康需求的工人可能反映出整個勞動力的需求。 改變工作場所以適應此類工人通常會改善工作場所,從而使所有工人受益。 為有特殊健康需求的工人提供治療和健康促進可以通過包含保險或工人補償福利來降低組織的成本; 更重要的是,這是合乎道德的行事方式。

                                                                        認識到受傷工人的及時康復和住宿是“好事”,許多雇主引入了早期干預、康復和重返修改後的工作計劃。 有時,這些計劃是通過工人賠償委員會提供的,他們已經意識到,如果福利制度提供的是維持“病態角色”的激勵,而不是對身體、心理和職業的激勵,那麼雇主和工人個人都會遭受損失復原。

                                                                        結論

                                                                        國際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道德守則 (轉載於本章)提供了指南,以確保健康促進活動不會轉移對健康保護措施的注意力,並促進此類活動中的道德實踐。 該守則規定:

                                                                        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可以通過不同方式為公共衛生做出貢獻,特別是通過他們在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健康檢查方面的活動。 在參與這些計劃時,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必須尋求……雇主和工人參與其設計和實施。 他們還必須保護工人個人健康數據的機密性。

                                                                        最後,有必要重申,職業健康的道德實踐可以通過解決必須旨在促進個人和集體利益的工作場所和社會基礎設施來得到最好的促進。 因此,壓力管理、健康促進和 EAP,直到現在幾乎完全集中在個人身上,必須解決工作場所的製度因素。 還必須確保此類活動不會取代健康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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